1、ICS 03.080.99A 0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140201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范2018-06-20 发布2018-07-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01402018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金水根、陈祖鹏。DB3301/T 01402018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管理单位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监管职责、注册登
2、记管理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检查考核与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法注册登记与日常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3.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4监管职责4.1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4.1.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4.1.2对社会
3、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4.1.3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规范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4.2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责4.2.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4.2.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4.2.3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4.2.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4.2.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DB3301/T 0140201825注册登记
4、管理要求5.1登记范围5.1.1应予登记范围5.1.1.1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 5.1.1 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团体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均列入应予登记范围。5.1.1.2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要求进行登记。5.1.2不予登记的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应不予登记的团体: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
5、动的团体。5.2注册登记要求5.2.1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5.2.1.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不少于 5 人;发起人作为单位的,应当不少于 3 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 5 个。5.2.1.2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5.2.1.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5.2.1.4有固定的住所。5.2.1.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
6、职工作人员。5.2.1.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5.2.1.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2.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5.2.2.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2.2.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5.2.2.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2.2.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2.2.5有必要的场所。5.2.2.6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5.3注册登记应交材料5.3.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DB3301/T 01402018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
7、报告(凭批准文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会团体章程(草案)。5.3.2完成筹备登记即办理成立登记,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成立社团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即上述筹备时的批准文件);会员名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5.3.3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可不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出资额的验资证明;发起人(3 人以上)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8、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安全责任制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承诺责任书5.4变更登记要求5.4.1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5.4.2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团)。5.4.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4.4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表: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的变更: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办公场所变更:新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注册资金变更: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及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
9、意的文件。5.5注销登记规定5.5.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5.5.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5.5.3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5.5.4社会团体注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6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10、业单位日常管理DB3301/T 0140201846.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6.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或出资人中分红。6.1.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6.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6.2.1社会团体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
11、聘用合同。6.2.2社会团体一年中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支出,如无特殊原因,应当低于全年支出总额的 50%。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同时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6.2.3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6.2.4登记为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相关人组成,监督机构不得由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兼任。6.2.5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
12、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6.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审的基本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月日左右接受年检通知,并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月日前将年检所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7业务主管部门管理7.1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了解掌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检查指导社会团
13、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7.2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检查对囗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专职工作人员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情况。督促社会团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进行财务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7.3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同意后,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月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7.4由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访、上诉等
14、日常事务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办法,并实施。8检查考核与处置8.1奖励与表彰DB3301/T 014020185民政和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有利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和作用扩大的检查考核办法与信誉评定级别,并对先进与成绩突出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奖励与表彰。8.2对社团、民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当行为的处置8.2.1不当行为的处置8.2.1.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撤销登记。8.2.1.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
15、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8.2.2对社会团体的处罚8.2.2.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其中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8.2.2.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16、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8.2.2.3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8.2.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另有违法支出金额的,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