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310 A 90 DB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DB4201/T 569.62018 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6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Specification for counter-terrorism management in Wuhan Part 6:Urban mass transit 2018-09-10 发布 2018-10-10 实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01/T 569.62018I 目 次 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原则.25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26 常态反恐怖防
2、范.27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78 应急预案和监督、检查.8DB4201/T 569.62018 II 前 言 DB4201/T 569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由通则(DB4201/T 569.1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和各分则组成。通则是反恐怖防范目标的通用管理要求,可以独立使用;分则是特定反恐怖防范目标的特殊管理要求,应与通则配套使用。DB4201/T 569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共分9个部分,以后根据武汉市反恐怖防范工作需要,再视情增补。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公共供水;第3部分:电网;第4部分:燃油供储;第5部分:燃气供储;第6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7部
3、分:桥隧设施;第8部分:人员密集场所;第9部分:商场超市。本部分为DB4201/T 569的第6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武汉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武汉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武汉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青、朱波、曾伟、刘炜、梁华、李伟、王锦瑾、熊念、刘斌、胡一农、罗仁涛、余梦华、彭义晟。DB4201/T 569.62018 1 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 6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1 范围 DB4201/T 569的本部分规定了城市轨道
4、交通反恐怖防防范原则、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应急预案和监督、检查。本部分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15208.1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 GB/T 26718-2011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51 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
5、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 69 防爆毯 GA 871 防爆罐 GA 872 防爆球 DB4201/T 569.1-2018 武汉市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4201/T 569.1-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mass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市快速轨道系统。3.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the operation of urban mass transit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3.3
6、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the facilities of urban mass transit DB4201/T 569.620182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井)、列车、车辆段(停车场)、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4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原则反恐怖防范应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5 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城市轨道交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a)人员活动区域:车站(站台、站厅、通道等)、营运列车等;b)重要设施控制区域: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监控
7、中心、主变电所、通风、空调等控制区域;c)重要物品存储区域:危险物品存放处等;d)其他:隧道、配电房、设备机房、通讯机房等重要部位。6 常态反恐怖防范6.1 人防6.1.1 人防组织6.1.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依法设置或确定承担与反恐怖防范任务相适应的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和责任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6.1.1.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根据营运线路、客运流量、站点分布、设施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日常勤务运行模式。6.1.2 人防管理6.1.2.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系,实现涉
8、恐信息的实时报送、更新、交互和对接。6.1.2.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人防管理制度应符合 DB4201/T 569.1-2018 中第 7.1.2.2 条的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a)背景审查与行为评估制度:对外聘工作人员实行背景审查;b)值守与巡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车站、列车车厢、控制中心等重要部位开展值守、巡查;c)人员与物品检查制度:依照规定对进入车站的人员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d)防范、应急联动制度:运营单位应与公安部门建立防范、应急联动机制;e)教育与培训制度: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进行反恐怖防范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f)防范与应急演练
9、制度: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反恐怖防范或应急演练;g)检查与督察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反恐怖防范检查、督察,落实反恐怖防范措施和技防、物防设备(设施);h)考核与奖惩制度:定期对安保力量及相关员工的反恐怖防范工作进行考核、奖惩。6.1.3 人防配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人防配置应符合DB4201/T 569.1-2018第7.1.3条的规定,并明确以下内容:DB4201/T 569.62018 3 a)每站配备警务辅助人员不少于 10 人,运营单位在每站配备安保员不少于 10 人;b)落实监控中心、技防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车站等重要部位值守力量,重要部位落实巡逻力量,落实
10、日常机动备勤力量,建立站务、安保等组成的群众性第一应急处置力量队伍;c)各车站安检站(点)每机每班次应配备不少于 3 名安检人员,并在重要节日、敏感时段适当增加安检人员和安检设备。6.1.4 安保力量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恐怖安保力量和人防装备应符合DB4201/T 569.1-2018第7.1.4条和第7.1.5条的规定。6.2 技防 6.2.1 技防组成 城市轨道交通技防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通讯显示记录系统、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等,其中安全检查及探测系统包含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毒气体探测系统、化学探测系统、X射线安全检查装置、武器
11、与爆炸危险品探测系统和音频监听。6.2.2 技防配置 城市轨道交通技防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技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规定 1 视频监控系统 摄像机 车站 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2 车站与其他区域联通通道及出入口 应设 3 站厅层、站台层及人行通道(含楼梯、自动扶梯、电梯轿厢内、疏散通道)应设 4 车站 站台屏蔽门、端头门 应设 5 检票出入口、安检处 应设 6 自动售票机处、自动充款处、客户服务中心 应设 7 列车 各节车厢、驾驶室 应设 8 隧道 疏散平台 应设 9 列车进出隧道的出入口 应设 10 其它 风井口 应设 11 列车检修库、检修静调库、洗车
12、库、镟轮库等及出入口 宜设 12 重要配件仓、重要物资仓库及出入口 应设 DB4201/T 569.62018 4 表 1 (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规定 13 视频监控系统 摄像机 其它 控制中心大楼、办公大楼周界和出入口 应设 14 控制中心大楼内主要通道、电梯轿厢 应设 15 办公楼大楼内主要通道 应设 16 地下机动车库及出入口 应设 17 运营控制中心大厅、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及出入口 应设 18 监控中心及出入口 应设 19 人脸识别(采集)装置 监控中心、车站出入口、检票入口、站厅层、站台层 应设 20 行为分析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21 声音复核装置 客户服
13、务中心 应设 22 无线图像传输装置 列车与运营控制中心之间 应设 23 控制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车站控制室、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 应设 24 列车驾驶室 应设 25 记录装置 设备机房、监控中心 应设 26 列车驾驶室 应设 27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计算机信息中心、编码(收款)室、档案室 应设 28 控制中心大楼 应设 29 监控中心 应设 30 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 应设 31 办公大楼周界围墙 应设 32 轨道沿线高架支柱、轨道地面沿线 应设 33 一键报警系统 车站控制室、编码(收款)室、客户服务中心 应设 34 监控中心和有人值守的固定安全检查点 应
14、设 35 安检点 应设 36 每节列车车厢 应设 37 车站控制室、监控中心 应设 38 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车站控制室 应设 39 周界报警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40 出入口控制系统 生物、刷卡识别或对讲装置 车站设备区、设备房、车站控制室、编码(收款)室、设备机房、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厅、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区域的出入口 应设 41 档案室、计算机房及重要仓库 应设 DB4201/T 569.620185 表 1 (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设置规定 42 电子巡查系统 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控制室、档案库、列车停车库、检修库、静调库、抢险救援物资
15、及重要配件仓库等 应设 43 公共广播系统 列车、车站全覆盖 应设 44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总机 应设 45 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 便携或固定式探测仪 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安检点位、车站安防分控室 应设 46 气象传感器 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 应设 47 监控装置 车站安防分控室或车站设备房间 应设 48 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 应设 49 记录装置 车站设备房间 应设 50 毒气探测系统 便携或固定式探测仪 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安检点位、每节列车车厢、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 应设 51 气象传感器 车站出入
16、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 应设 52 监控装置 车站安防分控室或车站设备房间 应设 53 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 应设 54 记录装置 车站设备房间 应设 55 化学探测系统 便携或固定式探测仪 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自动扶梯、检票出入口及每节列车车厢内、安检点位、安防分控室 应设 56 气象传感器 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 应设 57 监控装置 车站安防分控室或车站设备房间 应设 58 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 应设 59 记录装置 车站设备房间 应设 60 X 射线安全检查装置 安检点位 应设 61 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探测
17、系统 固定式探测仪 检票出入口或安检点位 应设 62 便携式探测仪 站厅层、站台层、每节列车车厢内、安防分控室 应设 63 监控装置 车站安防分控室或车站设备房间 应设 64 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 应设 65 记录装置 车站设备房间 应设 66 防爆球 站厅层、站台层或安检点位附近 应设 67 音频监听 列车驾驶室、车厢;固定安装有安检、化学探测、放射性材料探测及武器与爆炸危险品探测设施的检测位置 应设 6.2.3 技防要求6.2.3.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场所反恐怖技防所采用的设施应符合 GB 51151 和 DB4201/T 569.1-2018第 7.2.3 条
18、的规定。DB4201/T 569.620186 6.2.3.2 视频监控系统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具备人脸识别功能;b)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智能分析功能,能够自动的提取视频源中的关键信息并进行智能化分析,并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和规则进行判定;c)人员从进入车站到离开车站期间,应被拍摄到不少于 8 次的图像;d)公共区域图像记录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90 天;e)视频监控系统应实现与公安机关实时联通。6.2.3.3 放射性物质探测系统应符合 GB/T 267182011 第 11 章的规定,固定式放射性物质探测装置应能对X射线、射线进行探测,便携式放射性物质探测装置能对X射线、射线和粒子、粒子等进行探
19、测。6.2.3.4 毒气探测系统应符合 GB/T 267182011 第 10 章的规定,同时系统的检出限应达到以下要求:a)神经性毒气应不大于 0.1 mg/m;b)糜烂性毒气应不大于 1.0 mg/m;c)全身中毒性、窒息性毒气应不大于 10 mg/m。6.2.3.5 易燃液体检测系统应符合 GB/T 267182011 第 12 章的规定。6.2.3.6 炸药探测系统应符合 GB/T 267182011 第 9 章的规定。6.2.3.7 安检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a)X 射线安检设备应符合 GB 15208.1 的规定;b)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符合 GB 12899 的规定。6.2.3.8
20、网络与通信系统由宽带数据网、实时性要求高的 SDH 传输网、350 M 数字集群系统、公安专用电话系统和光缆线路组成,应符合以下要求:a)光缆采用双隧道敷设,通信网络应分别与两侧隧道光缆相连构成物理通道环;b)线路光缆采用 60 芯无毒、阻燃、铠装光缆;c)车站警务室至少设置 1 部市话和 1 部公安网电话,公安派出所至少设置 4 部市话和 4 部公安网电话;d)车站应设一级负荷供电电源及专用设备电源;e)车站应设置公安通信设备专用机房,机房环境满足相关使用标准和电缆敷设路由;f)350 M 无线系统信号需覆盖出站口、站台、大厅、通道及隧道等,确保地面、地下无线通信畅通。6.2.3.9 技防各
21、系统及其设备、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a)安全防范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 26718-2011 第 16 章的规定;b)安全防范系统检验、验收运行维护应符合 GB 26718-2011 第 17 章的规定;c)应定期进行检查、校准,确保性能完好和探测、检测数据的准确;d)应根据设备、设施的服务年限和技术发展及时进行改造或更新,放射性物品探测系统、毒气探测系统、易燃液体探测系统、炸药探测系统和安检系统的物质库和应用程序应能更新、升级。e)各系统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车站控制室和监控中心。6.3 物防6.3.1 物防组成城市轨道交通物防包括防冲撞装置、实体防护设施和
22、应急用品等。DB4201/T 569.62018 7 6.3.2 物防配置 城市轨道交通物防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物防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设置规定 1 防冲撞装置 停车场及城市轨道交通各建筑物进出口周边 应设 2 实体防护设施 站台门(屏蔽门)地铁站台与轨道、隧道之间设立 应设 3 防盗防火安全门 地铁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 应设 4 水、气、电、通风、通讯、空调等控制室 应设 5 重要物品存放区域 应设 6 围墙或栅栏 主变电所、风井口、通风亭 应设 7 应急用品 防爆罐(球)车站 应设 8 防爆毯 车站 应设 9 危险物质暂存罐 车站 应设 10 防毒
23、面罩 车站 应设 11 毛巾、口罩 车站 应设 6.3.3 物防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物防所采用的防护器材与设施应符合DB4201/T 569.1-2018第7.3.3条的规定,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防爆毯应符合 GA 69 的规定;b)防爆罐应符合 GA 871 的规定,防爆球应符合 GA 872 的规定,防爆炸能力应不小于 1.5 千克TNT 炸药;c)客流引导设施可使用固定式硬隔离设施、可移动式硬隔离设施,引导、限制客流,按照通道长度配置,应符合 GB 50348 的规定;d)物防各项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性能完好,并根据设备、设施的服务年限和技术发展及时进行改造或更新。6.3.
24、4 警务用房 轨道交通应同步建设公安派出所、车站警务室等警务用房,具体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a)派出所选址,依托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车辆段、停车场或换乘车站上盖设施建设,其中单独设立派出所警务指挥室,建筑面积参照一类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办证)室”面积,接入视频、通信、报警等系统;b)派出所建设用地应纳入地铁建设用地范围,由市主管部门按建设标准纳入地铁建设用地总体范围内;c)轨道交通车站警务室应采取“1 站 1 警务室”标准予以建设;d)警务室业务用房不少于 2 间,每间房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空间布局应相连并整体独立;e)警务室工作间应与车站站厅相连,且相连部分应建设玻璃窗户,便于直观车站站厅。
25、7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三级非常态 DB4201/T 569.620188 应在符合本部分第6章的基础上(在常态反恐怖防范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安保部门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安检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30以上;c)加强重点部位的巡视、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d)检查车站、列车各类防范、处置装备和设施;e)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场)控制中心等区域加大巡查力度和密度;f)加强对人员和物品的安检强度;g)营运列车播放防范和应急避险宣传视频资料;h)联系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指导防范工作;i)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防
26、范措施。7.2 二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1条的基础上(在三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运营单位负责人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安检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50以上;c)各类防范、处置装备和设施处于待命状态;d)保持有线、无线通讯畅通,专人收集、通报情况信息;e)重要部位巡视频率较常态提高 1 倍;f)对紧急疏散通道进行功能检查;g)联系属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派员指导或参与反恐怖防范工作。7.3 一级非常态应在符合本部分第7.2条的基础上(在二级非常态的基础上),同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a)单位负责人 24 小时带班组织防范工作;b)安保、安检力量在常态防范基础上增派 100以上;c)启动反恐怖应急指挥部,装备、力量、保障进入临战状态;d)重要部位应有 2 名以上安保人员守护,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巡查;e)按程序暂时停止特定线路、车站的营运;f)对特定区域人员进行疏散;g)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8 应急预案和监督、检查按DB4201/T 569.1201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进行,同时各轨道交通车站应根据车站的地理环境、人员流量,制定本站及与公安部门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和防范应急联动方案,并开展针对性的演练。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