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标 准!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部 属 单 位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审 办 法(#)*)*+发 布(#)*)*+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发 布!#$%&(#关 于 发 布)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部 属 单 位 建 设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审 办 法*的 通 知广 发 计 字+,-./0-1号根 据 国 家 计 委 简 化 基 本 建 设 程 序2将 设 计 任 务 书 与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合 并 为3可 行 性 研 究
2、报 告4的 决定2我 部 对,-15年 发 布 的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编 审 办 法 重 新 进 行 了 修 订6现 发 布)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部 属单 位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审 办 法*2请 各 单 位 遵 照 执 行6原 以 广 发 计 字+,-15/17-号 文 发 布 的)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编 审 办 法*8)广 播 电 影 电视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任 务 书 编 审 办 法*同 时 予 以 废 止6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9中 华
3、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标 准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部 属 单 位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审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批 准(#)*)*+实 施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提 高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水 平,充 分 发 挥 投 资 效 益,根 据 国 家 计 委 有 关 文 件 的 要求,结 合 我 部 的 具 体 情 况,制 定 本 办 法-第 二 条 凡 新 建.改 建/含 技 术 设 施 更 新 项 目0.扩 建 项 目,都 必
4、 须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究,并 提 出 可 行 性 研 究 报告-第 三 条 可 行 性 研 究 必 须 依 据 已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和 国 家 及 我 部 有 关 方 针 政 策,对 拟 建 项 目 在 技 术.经济 和 社 会 效 益.工 程 内 部 外 部 协 作 条 件 等 方 面 是 否 合 理 和 可 行,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论 证,作 多 方 案 比 较后,推 荐 最 佳 方 案 做 出 评 价,为 领 导 机 关 决 策 和 编 制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提 供 依 据-第 四 条 总 投 资1222万 元 以 上/含1222万 元0的 建 设
5、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应 由 建 设 单 位 根 据 建 设 项 目的 规 模.特 点 和 技 术 要 求 选 择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咨 询 单 位 或 设 计 单 位 承 担-总 投 资 在1222万 元 以 下 的 建设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除 技 术 复 杂 的 项 目 外,建 设 单 位 可 自 行 承 担-第 五 条 可 行 性 研 究 成 果 称 为3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4,承 担 可 行 性 研 究 单 位/简 称 研 究 单 位 该 单 位 必 须 经 国家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审 查 批 准,并 持 有 经 营 业 务 证 件,有 资
6、 格 从 事 此 项 工 作0的 行 政.技 术.经 济 负 责 人 以 及具 体 研 究 人 员,必 须 在 报 告 上 签 字,并 对 项 目 的 可 行 性.准 确 性.投 资 的 风 险 和 效 益 分 析 承 担 责 任-第 二 章 编 制 内 容第 六 条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应 根 据 已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进 行,建 设 单 位 与 研 究 单 位 应 以 合 同 的 形 式 明 确研 究 的 内 容.范 围.进 度.费 用.各 自 的 责 任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合 同 签 订 后,建 设 单 位 应 将 合 同 副 本 抄 送 部 计 划
7、财 务 司 备 案-第 七 条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5/一0总 论6.可 行 性 研 究 的 依 据 和 范 围78.项 目 提 出 的 背 景 和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及 可 行 性71.项 目 投 资 风 险 和 效 益 分 析,投 资 概 算 的 合 理 性79.改.扩 建 项 目 应 说 明 现 有 概 况-/二0建 设 规 模 和 总 体 方 案6.场 址 的 比 较.选 定78.用 土 地 数 量 和 依 据71.任 务 和 技 术 规 模79.工 程 分 期 的 设 想7:.场 地 的 总 平 面 布 局 及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8、造 型.结 构 形 式76!各 单 项 工 程 的 建 筑 面 积 和 总 建 筑 面 积#$供 水排 水供 电煤 气采 暖空 调 及 消 防通 讯 等 技 术 设 施 的 初 步 选 择#%环 保 与 节 能 措 施#&工 艺 流 程#(主 要 工 艺 设 备 选 型 方 案 的 比 较#需 引 进 技 术 或 进 口 设 备 的 建 设 项 目)应 说 明 引 进 原 因国 别 以 及所 需 外 汇 数 量 和 来 源#节 目 传 送 方 式#*拆 迁 与 赔 偿#+各 单 项 工 程 的 投 资 估 算#,总 投 资 及 资 金 来 源#-改扩 建 项 目 应 说 明 对 原 有 设 备
9、 和 设 施 的 利 用 情 况#!人 员 编 制 及 组 织 机 构 框 架./三0建 设 条 件研 究 场 址 的 地 理 位 置)并 征 得 当 地 政 府规 划 和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占 用 土 地 的 意 向 性 意 见 或 协 议#*对 场 区 水 文地 质气 象地 震地 形 条 件电 磁 环 境 条 件卫 生 防 疫 等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并 做 出 综 合 评价#+供 电煤 气供 水排 水排 污采 暖通 讯 及 交 通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并 征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意 向 性 意 见 或协 议#,与 周 围 设 施 的 矛 盾 及 协 调 结 果#-是
10、 否 符 合 当 地 无 线 电 委 员 会 要 求#!有 关 部 门 对 环 境 保 护文 物 保 护 等 要 求 和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所 需 其 他 公 用 设 施)供 应 方 式 和 供 应 条 件#%其 他 需 要 论 证 的 问 题./四0发 展 方 向 和 技 术 经 济 分 析工 程 所 采 用 的 技 术 先 进 程 度)是 否 适 合 我 国 情 况 的 分 析#*建 筑 工 程 的 单 方 造 价 分 析#+工 程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复 核 论 证#,含 有 经 营 项 目 的 工 程)应 进
11、行 投 资 风 险 及 利 润 及 投 资 回 收 年 限 等 的 分 析#-工 程 总 投 资 估 算 的 依 据./五0建 设 工 期 和 实 施 进 度第 八 条 总 投 资+(万 元 以 下 的 建 设 项 目 除 技 术 复 杂 的 项 目 外)可 行 性 研 究 内 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酌情 予 以 适 当 简 化.第 三 章 审 批第 九 条 总 投 资+(万 元 以 下 的 建 设 项 目)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由 部 计 划 财 务 司 负 责 组 织 审 查)报 部 审批.*12 344567883第 十 条 总 投 资!#含$万 元 以 上 的 建 设
12、项 目%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由 部 计 划 财 务 司 组 织 初 审 后%经 部 报国 家 计 委 审 批%其 中 总 投 资 超 过&亿 元 的 项 目%经 国 家 计 委 报 国 务 院 审 批企 业 单 位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审 批%按 国 家 和 部 有 关 规 定 办 理第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委 托 编 制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进 行 预 审%提 出 预 审 意 见将 预 审 意 见(申 请 报 告连 同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一 式 十 五 份 报 送 部 计 划 财 务 司第 十 二 条 部 计 划 财
13、务 司 收 到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后%应 在)天 内 组 织 审 查 完 毕%报 部 或 报 国 家 计 委 审 批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一 律 不 予 受 理第 十 三 条 经 过 可 行 性 研 究%已 证 明 没 有 建 设 必 要 的 项 目%应 撤 销 其 项 目 的 建 设总 投 资 在!万 元以 下 项 目%报 部 核 准 撤 销*总 投 资 在!万 元#含$以 上 的 项 目%经 部 报 国 家 计 委 核 准 撤 销第 十 四 条 发 现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有 原 则 性 错 误 或 研 究 基 础 依 据 和 社 会
14、 环 境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以 致 与现 实 不 符 时%应 对 报 告 进 行 重 大 修 改 和 复 审如 因 研 究 单 位 的 责 任%由 研 究 单 位 负 责*因 委 托 单 位 的 责任%则 由 委 托 单 位 负 责修 改 和 复 审 程 序 仍 按 第 七 条(第 八 条(第 九 条(第 十 条(第 十 一 条 规 定 进 行第 四 章 经 费 来 源第 十 五 条 国 家 非 经 营 性 预 算 内 拨 款 项 目%需 要 委 托 编 制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其 经 费 由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预算 报 部 安 排*自 筹 投 资 的 项 目%
15、可 行 性 研 究 经 费 自 行 解 决第 十 六 条 需 要 出 国 考 察 的 项 目%由 研 究 单 位 提 出 理 由 和 预 算%经 部 同 意 后 方 可 安 排%经 费 来 源 按 第 十五 条 执 行第 五 章 附 则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计 划 财 务 司 负 责 解 释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执 行原 以 广 发 计 字+,-.)/.!-号 文 发 布 的0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建 设 项 目 可行 性 研 究 编 审 办 法1(0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任 务 书 编 审 办 法1同 时 废 止!23 455678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