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 020 C 61 每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位虫病消除标Criteria for elimination of filariasis 2006-01-25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20048-2006 准2f)p6-05-01实施发布GB 20048-2006 .L. .;E 目。昌本标准3.4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是在卫生部疾病控制司1996年7月12日发布的消灭丝虫病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湖南省疾
2、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德建、伍卫平、段绩辉。I GB 20048-2006 丝虫病消除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达到消除丝虫病目标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有丝虫病流行的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湖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湖南、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海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 术语和定义2. 1 2.2 2.3 2.4 2.5 2.6 2. 7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丝虫病lymphatic filariasis 由丝虫寄生人体所引起的寄生虫病,在我国特指淋巴丝虫病,包括班氏丝虫病和马来丝虫病。丝虫病流行区filariasis endemic areas 防治
3、前有当地感染的微丝蝴血症者的乡、镇。微丝蝴血症者microfilaraemia 夜间采血检查发现血内含有微丝蝴的受检者。微丝蛐率microfilaria prevalent 受检人群中微丝蝴血症者的百分率。慢性丝虫病患者chronic filariasis patient 因感染丝虫而引起的淋巴水肿/象皮肿、乳廉尿、黯膜积液等临床表现的患者。病原学监测parasitological surveillance 对抽样选定的人群进行夜间采血检查,调查有无微丝蝴血症者。蚊媒监测entomological surveillance 在抽样选定的范围捕集栖息人房内的媒介蚊种进行解剖检查,调查有元人体幼丝
4、虫感染。3 消除丝虫病的要求3. 1 以县或相当的行政区划为单位,经省级考核确认基本消灭丝虫病(即流行县以行政村为单位,微丝蝴率降至1%以下)10年以上。3.2 病原学监测,无微丝蝴血症者。3.3 蚊媒监测,无人体幼丝虫感染。3.4 对遗留的己不具有传染源作用的慢性丝虫病患者进行了调查和给予照料。注:鉴于遗留的慢性丝虫病患者已不具传染源作用,故3.4如暂未达到,并不影响对某地区消除丝虫病的判断。4 考核方法考核的具体方法见附录A。GB 20048-200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丝虫病消除相关要求的考核方法A.1 病原学监测的方法A. 1. 1 病原学监测需累计覆盖全县流行区人口的3%以上,并需
5、累计覆盖流行乡、镇数的30%以上。此项要求不包括全县病原学监测或蜓媒监测育理?安现=阳拉当年及以前的病原学监测数。2 CON-goN阁。国准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虫病消除标GB 20048一2006中丝*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4峰印张O.5 字数5千字2006年3月第一次印刷开本880X12301/16 2006年3月第一版9峙定价8.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33533书号:155066 1-27145 GB 20048-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