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pdf

上传人:李朗 文档编号:217891 上传时间:2019-07-13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159.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pdf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GB 16487.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pdf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 13.030.50 Z 70 共家标准G启16487.2- 2005 代替GB187.2-1师6作?命直固始邮政皿en:铀lpro始ction:con:trol就a:nd缸dfor iI坦lportedso盟dw翩翩asraw阻始时她一Smelts险恶2005时12由14发布2006 -02甲01实施巨型家环境保护总属国家庭贵量监督检验栓捷总局发布, GB 16487.2 - 2005 剧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冶炼渣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

2、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冶炼渣的进口管理。本次修订对GB16487.2-1996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固体废物种类。6 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词提出。本标准由中罔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本标准1996年7月29日第一次发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5年11月9日批准。本标准自26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颊回-一GB 16487.2 - 2005 1 ?在图进口可用

3、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一一冶炼渣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冶炼渣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冶炼渣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固体废物名称2619.(以)().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冶炼钢铁产生的(粒状熔渣除外)2620.9990. 10 含五氧化工钗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2 规?在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

4、标准SN 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 057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一一冶炼渣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夹杂物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冶炼撞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冶炼渣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4 控制标准与要求4.1 冶炼、渣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4.4条中的废物除外): (1)放射性废物;(2)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3)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4) 回家危跄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4.2 冶炼渣的表面、卢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

5、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不超过0.04Bq/cm2,卢不超过0.4Bq/cm2。4.3 冶炼渣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4 .4 冶炼渣中启立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泪人,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0.01%。7 GB 16487.2 - 2005 ( 1 )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2)废感光材料:(3)密闭容器;(4)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冶炼渣的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泪人的其他危险废物。表1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核素比活度/(Bq/g) 59Ni 3x1!CS 0.3 137es 0.3 235u 0.3 238U 0.3 239趴i。恤lUlj勺n0.3 152Eu 0.3 I5-lEu 0.3 归1%。.3不明成分的卢-y 1昆合物0.3 不明成分的j昆合物。.14.5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冶炼渣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冶炼渣重量的1%。5 检验5.1 本标准4.1(3)条、4.1(4)条按照GB508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 本标准4.1(1)条、4.2条、4.3条的检验参照SN0570规定执行。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6规定执行。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国家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