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T 288-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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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288 - 2006 代替H侃J012-199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Sp侃出cationsfor environmental pro能ctionproduct Wet f1ue-伊sd朋:dphuri姐姐on& precipi阳切rde世ce26-07-28发布2006-09-15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HJ/T 288 - 2006 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温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脱硫效率、除尘效率、阻力、被气比、漏风率、烟气含温量和循环水利用率等性能要求和检

2、验规则。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硫除尘委员会)、北京西山新干线除尘脱硫有限公司、浙江天蓝脱硫除尘有限公司、山东省肥城市新型节能环保设备厂、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6年7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6年9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显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HCRJ 012-1998)。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84 HJ/T 288 - 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温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其他要求。本标准

3、适用于各类瘟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以下简称脱硫除尘装置),玻璃钢制温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花岗岩脱硫除尘装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912碳素结构钢和低含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1804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3叨7含金结构钢GB/T 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3306标牌GB/T 15187湿式除尘器性能测定方法GB/T 16157 固体污染物排气

4、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血/T5943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B/T 5946工程机械涂装通用技术条件因/T56 固定污染漉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腆量法因/T57固定、污染掘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液气比指也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每处理1m3烟气所需液体的体积,m303.2 循环水利用率指温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循环用水量与设计用水量的比值,%。3.3 阻力指烟气通过脱硫除尘装置时的压力损失,以脱硫除尘装置进出口的全压差表示,Pa。4分类本标准将脱硫除尘装置分为两类。4.1第I类指利用锅炉自身产生的碱性物质作为脱硫剂,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

5、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该类装置不适用于燃用燃料含硫量高于0.7%的锅炉。4.2第E类指通过添加化学脱硫剂(碱性物质)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脱硫除尘装置。85 HJ/T 288 - 2006 5 技术要求5.1 基本要求脱硫除尘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5.2 材料要求脱硫除尘装置所用的钢材应符合GB/T912、GB/T699及GB/T3077的规定,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耐磨措施。5.3 加工要求5.3. ; 脱硫除尘装置焊接件的加工制造应符合血/T5943的规定。5.3.2 脱硫除尘装置的未注尺寸公差应符合GB/T1804的规定。5.3.3 脱硫除

6、尘装置表面喷攘应符合JB/T5946的规定。5.4 性能要求5.4. ; 按第4章对脱硫除尘装置的分类,1、H类产品的技术性能应分别符合表1的规定。表1脱硫除尘装置的技术性能类别循环水利用率/脱硫效率/除尘效率/阻力/班气比/捕风率/烟气含踵量/% % % Pa (m3) 第I类85 30 95 80 95 14 1 注:对第E类脱硫除尘装置,脱硫效率应控制碱攘的pH值在8-10范围内测定。5 .4 .2 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放度应符合GB13271的规定。5 .4 .3 脱硫除尘装置的工艺废水应循环利用。% % 5 8 5 三三85.4.4 脱硫除尘装置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在正常工况下连续

7、正常运行时间应不小于三年。6试验方法6.1 烟尘排放被度按GB/T16157的规定进行。6.2二氧化硫排放战度按GB/T16157、田/T56及HJ/T57的规定进行。6.3脱硫除尘器的连续正常运行时间通过两个用户以上的实际调查确定。6.4脱硫除尘器其他性能按照GB/T15187的规定进行。7检验规则7.1 检验分类脱硫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7.2.1 每台脱硫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7.2.2 检验项目为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外观和防腐耐磨涂层厚度及质量。7.2.3 出广检验结果应符合5.1-5.3的规定,外购件应有

8、合格证明。7.3 型式检验8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定型;b)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e)国家质量监督机掏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7.3.1 抽样方法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7.3.2检验项目a)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b)脱硫和除尘效率、阻力、液气比、漏风率及烟气含温量;c)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浓度;d)正常运行时间。7.3.3 判定规则田/T288-2006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当任一项目试验结果不符合第5章的要求,则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8 标牌、产晶说明书8.1 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设置符合GB/T13306规定的产品标牌,并应注明脱硫除尘器装置属于第几类产品。8.2 脱硫除尘器装置的使用说明书除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外,还应在说明书中说明装置是属于第几类脱硫除尘器。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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