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Z 60 a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for synthetic leather and artificial leather industry20080625发布 20080801实施环 境 保 护 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 告2008年第26号GB 21902200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
2、物排放标准等ll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 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
3、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白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en)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Ik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特此公告。2008年6月25日GB 21902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 告2008年第28号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
4、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 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 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九
5、、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十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特此公告。200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 告2008年第30号GB 21902200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6、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问。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公告。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2008年7月3日GB 21902 2008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城市(区)省 份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名称苏
7、州市 全市辖区无锡市 全市辖区江苏省 常州市 全市辖区镇江市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南京市 溧水县、高淳县湖州市 全市辖区嘉兴市 全市辖区浙江省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杭州市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上海市 青浦区 全部辖区目 次前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污染物监测要求6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收集要求附录B(规范性附录)排气中颗粒物的监测方法附录c(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GB 219022008V1l237892GB 219呢一2008刖 吾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8、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
9、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温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市环境保护没汁科学研究院、温州人造革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1适用范围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10、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
11、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没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78一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一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
12、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118901989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 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758-1997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ZT 16062 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GBZT 1605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
13、测定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 16042200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HJT 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13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脚T 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GB 219022008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合成革指以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无纺布(不织布)、皮革等材料的基布上形成聚氨酯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32人造革指以人工合成方式在以织布、无纺布
14、(不织布)等材料的基布(也包括没有基布)上形成聚氯乙烯等树脂的膜层或类似皮革的结构,外观像天然皮革的一种材料。33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指为生产聚氯乙烯合成革、聚氨酯合成革而进行的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加工(表面涂饰、印刷、压花、磨皮、干揉、湿揉、植绒等)、二甲基甲酰胺精馏以及超细纤维合成革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烟气处理、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装置,也包括生产其他合成革的上述类似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不包括企业中纺织及其染色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34干法工艺指利用加热使(附着于基布上的)树脂熟成固化的生产工艺。35湿法工艺指利用凝结、水洗使附着于基布上的树脂凝结固化的生产工艺
15、。36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草与人造革企业或生产设施。37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建设项目。3 8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9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革、人造革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0挥发性有机物指常压下沸点低于250,或者能够以气态分子的形态排放到空气中的所有有机化合物(不包括甲烷),简写作VOCs。311 (废气
16、)收集装置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以及引导废气到排气筒或者治理装置,以防止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机械排风系统。收集装置按排风罩的类别分为包围型和敞开型。采用密闭罩、半密闭罩的为包围型,采用除密闭罩、半密闭罩外的伞形罩、环形罩、侧吸罩等排风罩的为敞开型。注:对设施进行密封、对容器加盖以控制废气产生或散逸,可视为兼有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的功能。312企业边界指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 13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2GB 219022008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17、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l pH值 692 色度(稀释倍数) 503 悬浮物 704 化学需氧量(CODc,) 1005 氨氮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6 总氮 307 总磷 1 O8 甲苯 0 l9 二甲基甲酰胺(DIVIF) 5单位产品(产品面积) 湿法工艺 7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基准排水量(13万m2) 其他 2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12自2010年7月1日起,现
18、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l 口H值 692 色度(稀释倍数) 503 悬浮物 404 化学需氧量(CODo) 805 氨氮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6 总氮 157 总磷 1,08 甲苯 O19 二甲基甲酰胺(DMF) 2单位产品(产品面积) 湿法工艺 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基准排水量(m3万m2) 其他 15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
19、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3GB 219022008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n影L(pH值、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 DH值 692 色度(稀释倍数) 303 悬浮物 204 化学需氧量(COq。) 605 氨氮 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6 总氮 157 总磷 O 58 甲苯 O 19 二甲基甲酰胺(DMF) 1单位产品
20、(产品面积) 湿法工艺 4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基准排水量(m3万一) 其他 1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致41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Q
21、z ,、腿2 Fi瓦触L1,式中:p#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质量浓度,ragL;Qn排水总量,m3;K某种产品面积的产量,万m2;Q。基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面积基准排水量,m3万m2;p寓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若Q总与HQ湛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聚氯乙烯工艺聚氨酯湿法工艺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l DMF 聚氨酯干法工艺 50
22、 车问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其他4GB 219a眨一2008续表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聚氯乙烯工艺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2 蓝 聚氨酯干法工艺 lO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 10其他 10聚氯乙烯工艺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3 甲苯 聚氨酯干法工艺 40 车问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设施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氯乙烯工艺 7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4 二甲苯 聚氨酯干法工艺 7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 7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 70 车间或生产
23、设施排气筒聚氯乙烯工艺 20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5 VOCs 聚氨酯干法工艺 350(不含DMF) 车问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 350 车问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 3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氯乙烯工艺 2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6 颗粒物 聚氨酯干法工艺后处理工艺其他42 2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聚氯乙烯工艺聚氨酯湿法工艺 50 车间或生产设
24、施排气筒1 D 聚氨酯干法工艺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其他GB 2190228续表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聚氯乙烯工艺 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2 苯 聚氨酯干法工艺 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 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 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氯乙烯工艺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3 甲苯 聚氨酯干法工艺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设施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氯乙烯工艺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4 二甲苯 聚氨酯干法工艺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
25、气筒后处理工艺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 4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氯乙烯工艺 1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5 VOCs 聚氨酯干法工艺 200(不含OrVhv) 车问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后处理工艺 2呻 车问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其他 2呻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氯乙烯工艺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聚氨酯湿法工艺6 颗粒物 聚氨酯干法工艺后处理工艺其他424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6规定的限值。表6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l形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l DMF o 42 苯 0 103 甲苯 10d 二甲苯 l 05 VOCs 106 颗粒物 056GB 219
26、022008425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收集系统的设置可参考附录A。426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并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建筑3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严格50执行。4 3其他控制要求431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必须按照设计和调试确定的参数条件运行。对于采用水洗涤回收方式的DMF治理装置的废气处理系统,回收液DMF质量分数不得低于10,除非符合设计和调试的参数要求并有技术文件和运行记录证实。432盛放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必须安装密封盖。433废水处理设施、废气
27、收集装置和治理装置运行时。企业必须对主要参数进行记录。记录内容要求示例1:采用水洗涤回收治理装置的废气处理系统,主要参数包括回收液浓度和数量、各洗涤槽洗涤循环水量、循环水温度、处理的废气风量(或风机转速)、运行时间。记录内容要求示例2:采用冷凝回收治理装置的废气处理系统,主要参数回收液量、处理的废气风量(或风机转速)、运行时间及冷凝液进、出口温度。434配料、磨皮、抛光等处理产生的粉尘以及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应收集并采用适当的除尘设施进行处理。4 35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污染物监测要求
28、51污染物监测一般性要求511对企业废水、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El标志。512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 1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5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29、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表7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1 pH值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2 色度 水质色度的测定 CBT 11903 19893 悬浮物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仃l 190l一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RT 1191419894 化学需氧量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T 3992007GB 219022008续表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CB
30、T 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tjB,jt 1辆一、9875 氨氨水质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748l1987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IT 195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叫一19896 总氮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IJT 19卜20057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8 甲苯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9019899 DMF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 GBZT 160 62-2004*:注:测定方法标准暂时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
31、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表8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来源】 DMF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酰胺类化合物 6Bz1 16062一删#2 幕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 GBZT 160 42-20073 甲苯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 GBZT 160 42-2007d 二甲苯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烃类化合物 CBZT 16042-20075 VOCs VOCs监测技术导则 附录c6 颗粒物 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 附录B注:测定方法标准暂时参考所列
32、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说明: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旆后,停止使用。6实施与监督6 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在任何情况下,合成革与人造革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A1
33、有机废气收集要求附录A(资料性附录)废气收集要求GB 219Q22008A 11产生VOCs的生产设施(部位),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按A2测试评价),则应按表A1规定的设施采用废气收集装置。a)设施的监控位置散逸的所有VOCs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50 mgm3;b)从设施散逸的VOCs速率大于或等于100 gh。A12废气的收集装置应尽可能采用包围型,包围型可以代替敞开型和密封型式。表A1废气收集装置规定收集装置类别 生产设施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收集装置技术要求烘箱、涂覆区域 包围型聚氯乙烯生产线 密炼机、开炼机、其他烘干装置敞开型涂覆区域和烘箱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烘箱、涂覆区域 包围型 包围
34、型:聚氨酯干法工艺 涂覆区域和烘箱之间的贴合、传输区域 敞开型 包围型 控制风速O 4所有配料设施或整个配料区域 容器密封或包围型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 包围型或密封 敞开型:聚氨酯湿法工艺 水洗槽 密封 控制风速O 6烘箱、涂覆区、预含浸后烘干(六轮烫辊) 包围型涂饰区域、印刷区域、烘箱 包围型后处理工艺 涂饰印刷区域同烘箱之间的传输区域 敞开型 包围型其他产生VOCs的主要操作区域 敞开型注:包围型(半密闭罩、密闭罩)排风罩的控制风速指排风罩开口面位置的风速。敞开型排风罩的控制风速指排风罩吸引VOCs的逸散范围内,距该排风罩开口面最远距离的作业位置的风速。A2废气收集系统的设计评价A21
35、废气的收集系统应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和调试。A22新建企业废气收集系统的设计应有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和必要的计算过程。现有企业的废气收集系统应按设计方法重新进行计算和评估。对现有废气收集系统的改造按新建企业的方法进行设计和计算评估。局部改造应考虑对整体设计指标的符合性。按原设计要求修复废气收集系统不必进行评估。A 23废气收集系统的设计或评估结论应提供以下材料:a)设计文件(应列出必要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b)竣工验收文件;9GB 219022008C)设计单位出具的关于足否符合本标准A1要求的结沦。A 3废气收集系统的测量A31测量时,相连的整个收集系统必须全部启动。所有的生产设施和收集装置应处于
36、正常工作状态。A32控制风速的直接测量A32 1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1997)附录A的方法测定。A 322可以采用热球风速仪或其他微风风速仪测量风速,风速仪的最小测量值不得大于01 ms。A323半密闭罩的控制风速测点在排风罩的开口面的中央位置。如适用,密闭罩的控制风速测点在排风罩的开13面的中央位置。敞开型排风罩的测点分别在各个方向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的作业位置(或延伸的边缘)周围5 cm范围内,在风速最大的位置测量。每个方向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距离的作业位置的测量结果均应满足本标准表中的技术要求。A324测量时应注意不要受外部通风的干扰,必要时应关闭有干扰的排风机、
37、窗户等。A325如测量数值不稳定,可取1 min的平均值。A33可以采用间接方式测量控制风速,如测定通风风量,并于相应的设计参数对照或再计算控制风速值。A4收集条件的评价A41监控位置散逸的VOCs质量浓度A411采用监测的方法测定散逸的VOCs质量浓度。A412监控位置散发VOCs的物料处于敞开的方式时,监控位置应选择离物料表面10 cm的位置。散发VOCs的物料处于半封闭的方式时,监控位置应选择离开口面内侧10 cm的位置,如该位置离物料表面小于10 crn或者开口面宽度小于10 C01,则选择开口面。监控点的分布在监测位置表面要有代表性,并应包括VOCs预期浓度最大的位置,至少两个点。A
38、413监测时,生产设施应在生产预期在该处排放浓度最大的产品,并且连续正常生产。A414按附录C方法测定VOCs质量浓度,VOCs质量浓度是所有有机污染物浓度之和。监测时不得使用加强通风的设施。VOCs质量浓度为数值最大的两个测点的平均值。A42散逸的VOCs速率A 421散逸面积测量对于敞开的方式,测量离物料表面10 cnl的包络面面积。对于封闭或半封闭的方式,测量开口面面积。A422散逸的VOCs速率可按式(A1)计算。G=36VpS (A1)式中:G散逸的VOCs速率,h;P设定的气流散逸速度,敞开式的取06 ms,封闭、半封闭式的取o4 ms;口按A41测定的散逸的VOCs质量浓度,mg
39、rrr3;s按A421测定的散逸面积,m2。A423散逸的VOCs速率也可以按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并以生产预期在该处排放质量浓度最大的产品时的状态为准。10附录B(规范性附录)排气中颗粒物的监测方法GB 219022008本附录规定了合成革工业聚氯乙烯工艺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方法。B 1方法说明聚氯乙烯合成革生产中废气中含有增塑剂。常用的增塑剂的沸点很高,在废气rft主要以液态颗粒物的形态存在。本方法以测定颗粒物的含量作为增塑剂排放浓度指标。B 2采样按GBT 16157-1996规定的方法采样,每次监测每个断面至少采集3个滤筒样品。B3样品的运输和存放采样后,将吸附了颗粒物的玻璃纤维
40、滤筒放人专用盒中保存,置于清洁的容器内运输和保存。样品在25以下避光处可保存1周。B 4分析和计算采样后的滤筒放人(655)烘箱中烘烤2 h,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 min,称量。采样前后滤筒重量之差即为采集的颗粒物质量。计算实测的颗粒物浓度,取平均浓度值。GB 219022008附录C(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警告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C1适用范围本附录规定
41、了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环境空气中的VOCs和DMF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C 2方法概述C 21相关的标准和依据1)美国EPAMethod 18。2)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C22方法的选择C 221本标准中的VOCs质量浓度是指所有VOCs质量浓度的算术和(规定不包含DMF的除外)。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1)采用一种监测方法钡4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2)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C222应选用表C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他经环境保护部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C223方法选择时应根据规定确认VOC
42、s是否包含DMF。C224所有的方法均应符合本附录C3的基本要求。表C 1 VOCs监测方法序号 项 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l D 气相色谱法 GBZ,r 1606220042 甲苯、二甲苯 气相色谱法 GBZ胛1604220073 2一丁酮 气相色谱法 GBZT 1605520064 VOC吕 气相色谱法 本附录C 4C23预期有机物的调查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应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质量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95以上。废气中的常见有机污染物参见表C2。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
43、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12表C2合成革工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污染物GB 219022008工艺类别 常见有机污染物苯、甲苯、DMI,、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癸二酸_二辛酯、乙酸r酯、聚氯乙烯工艺2一丁醇、环己酮、氯乙烯单体DMF、甲苯、苯、2 1一酮、丙酮、异丙醇、二甲苯、乙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_:=甲基聚氨酯干法工艺 环己烷聚氨酯湿法工艺 DMF、甲苯DMF精馏 DMF、二甲胺后处理工艺 DMF、甲苯、苯、2丁酮、二甲苯、乙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异丙醇、丙醇C 3基本要求C31测定范围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所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
44、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出限不宜高于1 mgm3。C32采样C3 2 1采样应符合GBT 16157 1996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C3 22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该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C3 2 3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预期的污染物。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C3 24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测情况确定。C325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或吸收液,应作论证并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C3 26注意事项a)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b)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
45、,应考虑消除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c)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出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C3 3分析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述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a)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b)选择不同的色谱柱;c)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d)选择不同类型的检测器。C34结果计算VOCs测定结果按式(C1)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有机物不参与计算。结果应注明是否包含DMF。p(VOC)=n (C1)i=1式中:p(voc)、Dcs质量浓度,mgm3;pi鉴定并定量测定的第i种VOCs质量浓度,mgm3。C35质量保证和控
46、制GB 219022008C351应按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C3 52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 16157-1996和本附录c4 5的要求执行。C4 VCX3s的监测C41原理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采样,用气相色谱分离定性,并用相应的检测器定量,如FID、PID、ECD或其他合适的检测原则,必要时应用GCMS鉴定有机物。本方法的测定下限与采样方式和检测器的灵敏度有关。吸附采样方式可以浓缩样品从而降低检出限。不同的检测器的灵敏度会有所不同。对于直接式或气袋方式采样,要求检测器的检出限在10“(体积分数)以下。方法的
47、测定上限是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限。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测定上限。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或仪器条件下蒸气压过低的物质。C4 2试剂和材料C421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校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c,4,2,2萃取溶剂:色谱纯。C423钢瓶气体:载气、氧气和燃气(如需)。C424零气:小于检出限或小于10“(体积分数)。C 4 3仪器仪器同具体方法相关,这里仅列出主要仪器,根据方法选取。C431气相色谱仪:配备适当的检测器、色谱柱、温控进样器、程序温控柱箱、记录仪,气体分析时需配备六通阀、定量管。C43 2气体采样器:10 Lrain,参见GBT 16157-1996中93的要求。C433采样管:带不锈钢、硬质玻璃或聚四氟乙烯材料的采样管,若烟道气中含有颗粒物,需要滤膜或玻璃棉滤料过滤。C434连接管:聚四氟乙烯材料用于采样气体管路的连接,接头也需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材料。C435吸附管:见GBT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