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1.140.21 A14 a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933 2014 b 社会组织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c d 2014 - 08 - 25 发布 2014 - 09 - 25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933 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法人资格 . 2 4.1 成立登记 . 2 4.2 变更登记 . 4 4.3 注销登记 . 5 4.4 章程核准 .
2、6 4.5 事项报告 . 6 5 内部治理 . 6 5.1 组织机构 . 6 5.2 人力资源管理 . 8 5.3 财务资产 . 8 5.4 档案、证章管理 . 9 5.5 会员管理 . 9 6 业务活动 . 9 6.1 社会团体 . 9 6.2 民办非企业单位 . 15 6.3 基金会 . 16 7 社会评价 . 18 8 社会组织评估 . 1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社会团体评估要素和指标 . 2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要素和指标 . 6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基金会评估要素和指标 . 97 DB33/T 933 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3、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浙江省社会组织联合会、浙江禾晨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 单位: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星心、江宇、罗光华、周龙、张伟林、刘春萍、林少波、王国勇、叶绍聪、朱盛霞、余能超、吴琼。 DB33/T 933 2014 1 社会组织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法人资格、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社会评价和社会组织评估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的建设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4、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财会 200141号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财会 20047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组厅字 20126号 关于做好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21号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 172号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浙民民 200216号 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 浙民民 2013226号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浙民民 2013254号 浙江省社会组
5、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会组织 social organization 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自愿组成或举办,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依照章程约定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分为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3.2 社会 团体 social group 由 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自愿组成或举办 ,以会员为单位,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约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分为学术类社会团体、专业类社会团体、行业类社会团体和联合类社会团体等类别 。 DB33/T 93
6、3 2014 2 3.3 民办非企业单位 private non-enterprise unit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按照章程约定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类别。 3.4 基金会 foundation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按照章程约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4 法人资格 4.1 成立登记 4.1.1 社会团体 4.1.1.1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应 具备下列条件
7、: a)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b) 发起人信息(发起人人数应为不少于 5 个自然人或者不少于 3 个法人,或者自然人、法人混合组成的不少于 5 个); c) 会员信息(会员要求为不少于 50 个自然人 会员或者 不少于 30 个法人 会员, 自然人 、 法人会员混合组成的 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 ; d)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直接登记的除 外 ); e) 与 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住所 ; f) 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g) 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h)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i) 其他相关条件。 4.1.1.2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a) 成立社
8、会团体申请书; b) 业务主管 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 外 ); c) 章程草案; d) 验资报告; e) 住所使用权证明; f) 已联络的拟入会会员名单。 4.1.1.3 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 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申请书; b) 成立大会会议纪要; c)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d)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e) 社会团体章程; DB33/T 933 2014 3 f) 会费收取标准及内部管理制度; g) 会员信息; h) 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信息; i) 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信息; j) 党政领导干部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 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的,应提交相关审批 文
9、件 ; k) 其他相关材料。 4.1.1.4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经依照章程规定由(常务)理 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4.1.2 民办非企业单位 4.1.2.1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b) 必须取得的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 c)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直接登记的除 外 ); d) 章程草案; e) 与 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住所 ; f) 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g) 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h)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i) 其他相关条件。 4.1.2.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 民办非
10、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b)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 外 ); c) 章程; d) 住所使用权证明; e) 验资报告; f) 举办人 、法定代表人信息; g) 理(董)事、监事信息; h) 其他相关材料。 4.1.3 基金会 4.1.3.1 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a)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b) 须有特定的公益目的; c)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直接登记的除 外 ); d) 章程草案; e) 与 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住所 ; f) 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g) 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人民币,非公募
11、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h)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i) 其他相关条件。 DB33/T 933 2014 4 4.1.3.2 基金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 设立登记申请书; b) 业务主 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 外 ); c) 章程; d) 验资报告; e) 住所使用证明; f) 法定代表人 信息 ; g) 理事、监事信息; h) 秘书长信息; i) 其他 相关材料 。 4.1.3.3 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经依照章程规定由理事会通过。 4.2 变更登记 4.2.1 社会团体 4.2.1.1 社会团体名称、 宗旨、业务范
12、围 、 活动地域 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 社会团体变更 登记表 ; b)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 、副本 ) 原 件 ; c) 会员(代表)大会 决议; d) 会员 (代表)大会 通过 的新章程及 社会团体章程 核准申请表 。 4.2.1.2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 社会团体法人 登记证书(正 、副本 ) 原 件 ; c)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d) 会员(代表)大会 或理事会 决议 ; e) 法定代表人离任 财务审计报告 ; f) 党政领导干部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的,应提交相关审批 文件 。 4.2.1.3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应
13、提交下列材料: a)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 、副本 ) 原 件 ; c) 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2.1.4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 、副本 ) 原 件 ; c) 会员(代表)大会 或理事会 决议 ; d) 验资报告。 4.2.1.5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 社 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 、副本 ) 原 件 ; c) 会员 (代表)大会 或理事会 决议 ; d) 原业务主管单位 、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 意见 。 4.2.2 民办非企业单
14、位 DB33/T 933 2014 5 4.2.2.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 b)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正 、副本 ) 原 件 ; c) 理(董 ) 事 会决议 ; d) 变更后的章程; e)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直接登记的 除外 ); f) 具体登记事项变更须提供对应的文件或证明 。 4.2.3 基金会 基金会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 基金会变更登记表 ; b) 基金会 法人登记证书 (正 、副本 ) 原 件 ; c) 理事 会 决议 ; d) 变更后的章程; e)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直接登记的 除外 ) ;
15、 f) 具体登记事项变更须提供对应的文件或证明 。 4.3 注销登记 4.3.1 社会团体 4.3.1.1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完成 章程规定的宗旨 ; b) 自行解散 ; c) 分立、合并 ; d)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4.3.1.2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b)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 除外 ); c) 会员 (代表)大会 决议; d)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的注销公告( 15 日 以上) ; e) 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 f) 清算小组 出具的清算报告 ; g) 各类证书 (正、副本) 原
16、件 、 印章 ; h) 其他有关材料。 4.3.2 民办非企业单位 4.3.2.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自行解散; b) 分立、合并; c)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4.3.2.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表; b)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 除外 ) ; DB33/T 933 2014 6 c) 理(董 ) 事 会决议 ; d)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的注销公告( 15 日 以上) ; e)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f) 清算小组 出具的清算报告 ; g) 各类证书(正、副本) 原件、 印章 ;
17、 h) 其他有关材料。 4.3.3 基金会 4.3.3.1 基金会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按照章程规定终止; b)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 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 c) 发生分立、合并; d)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4.3.3.2 基金会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 基金会注销申请表; b)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 除外 ); c) 理事会 决议 ; d)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的注销公告( 15 日 以上) ; e)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f) 清算小组 出具的清算报告 ; g) 各类证书(正、副本)原件 、印章 ; h) 其他有关材料。 4.4 章程
18、核准 4.4.1 社会团体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4.2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 (董) 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4.3 基 金会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4.4 章程应能体现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特点。 4.5 事项报告 4.5.1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内容完整详实。 4.5.2 按 浙民民 200216 号 规定的要求,按程序上报重大活动事项。 5 内部治理 5.1 组织机构 5.1.1 机构构成 5.1.1.1 社会团体 5.1.1.1.1 设权力机构
19、会员(代表)大会 ,且符合下列要求: a) 会员数量不足 200 家(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 200 家(人)以上的,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DB33/T 933 2014 7 b)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按 章程 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能。 5.1.1.1.2 设监督机构监事( 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 会员数量不足 50 家(人)的,设 1-2 名监事;会员数量在 50 家(人)以上的,成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 3 人。 b) 监事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 监事(会)
20、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1.3 设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 理事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 1/3。理事人数超过 50 人,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 不超过 理事人数的 1/3。会长(理事长)、副会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是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为 5-7人,其中会长(理事长) 1 人,副会长(副理事长) 3-5 人,专职秘书长 1 人。 b) (常务)理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1.4 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且办事机构 产生程序规范,
21、履行其职能,运转协调。 5.1.1.1.5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的,其 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标准, 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合理设置,有效开展工作; b) 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有效执行; c) 在组织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5.1.1.2 民办非企业单位 5.1.1.2.1 设决策机构 理(董)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 理(董)事产生、罢免、换届等符合章程规定 ; b) 理(董)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2.2 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 监事(会)产生、罢免、换届等符合章程规定。 单位人数较
22、少的 不设立监事会,但须设立 1-2名监事 ; b) 监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2.3 建立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章程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大会决议能得到有效执行。 5.1.1.2.4 内设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负责人身份符合相关规定; b) 机构健全、合理,符合业务需要; c) 各部门职责完善,有效履行其职责。 5.1.1.3 基金会 5.1.1.3.1 设 决策机构理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 理事会产生、罢免、换届等符合章程规定 ; b) 理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3.2 设 监督机构 监事(会) ,且符合下列要求
23、: a) 3 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 产生程序规范,符合组织章程的规定 ; b) 监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3.3 设 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且办事 机构产生程序规范,履行其职能,运转协调。 5.1.1.3.4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其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标准 , 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有效开展工作; DB33/T 933 2014 8 b) 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有 效执行; c) 在组织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5.1.2 党组织建设 5.1.2.1 符合独立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不具
24、备独立建立党组织条件的 可 实行联建或设立党建联络员。 5.1.2.2 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工作任务情况符合 组厅字 20126 号 规定 的要求。 5.2 人力资源管理 5.2.1 建立专职工作人员招聘、任用、考查、奖惩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积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5.2.2 社会团体、基金会设专职秘书长,除秘书长外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5.2.3 具有与组织工作内容和规模相适 应的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满足 相应岗位的工作需要。 5.2.4 基金会和 公益类社会团体建立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志愿者配置及参与情况符合组织需要。 5.2.5 社会组
25、织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明确工资、 福利 、待遇 ,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5.3 财务资产 5.3.1 会计制度 按照 财会 20047号 规定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 5.3.2 财 务人员管理 5.3.2.1 按规定配置财会人员 ,分设会计、出纳等财会岗位 。 5.3.2.2 财会人员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3.3 税务及 票据管理 5.3.3.1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年检、变更手续。 5.3.3.2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5.3.3.3 票据使用、管理规范。 5.3.4 财务管理 5.3.4.1 基金会
26、净资 产不得低于原始基金。 5.3.4.2 开立独立银行账户 ,收支管理规范。 5.3.4.3 制定符合 财会 200141 号 规定和本组织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5.3.4.4 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5.3.4.5 费用支出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制度要求。 5.3.4.6 分支(代表)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有效执行。 5.3.5 财务监督 5.3.5.1 按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3.5.2 法定代表人离任或换届时须进行财务审计。 DB33/T 933 2014 9 5.3.5.3 社会团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的
27、财务检查和监督。 5.3.5.4 民办非企业单位 接受理事 会 、监事 (会)等 相关人员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5.3.5.5 基金会接受理事 会、监事(会)和捐助人等相关人员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5.3.6 资产日常管理 5.3.6.1 资产造册管理,内容清楚,账实相符。 5.3.6.2 固定资产购进、领用、保管、处理审批手续完善。 5.3.6.3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标准和折旧年限。 5.3.6.4 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对盘点出现的亏损、盈余、毁损、减值等情况及时进行账面处置。 5.3.6.5 对接受捐赠及捐出的资产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手续齐全,不形成账外资产。 5.3.6.6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
28、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5.4 档案、证章管理 5.4.1 档案管理 5.4.1.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5.4.1.2 档案管理符合档案管理制度要求。 5.4.2 证书管理 5.4.2.1 有专人管理证书,在固定、醒目位 置悬挂各类证书。 5.4.2.2 应在办公场所外或门厅悬挂单位名称牌匾。 5.4.3 印章管理 有专人管理印章,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5.5 会员管理 5.5.1 会费管理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民政部相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管理部门备案,会 员应及时缴纳会费。 5.5.2 会员管理 社会团体制定会员管理制度,会员身份符合组织章程规定
29、。 6 业务活动 6.1 社会团体 6.1.1 学术类 6.1.1.1 计划、总结 6.1.1.1.1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组织的定位及发展方向。 6.1.1.1.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1.1.1.3 按 要求 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DB33/T 933 2014 10 6.1.1.2 创新工作 6.1.1.2.1 技术、管理创新。 6.1.1.2.2 创建社会团体品牌。 6.1.1.3 合作交流 6.1.1.3.1 本地区或 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1.3.2 参与国际组织或承接国际合作项目、学术研讨活动。 6.1.1.4 学术活动 6.1.1.4.1 开展
30、下列学术活动: a) 举办学术年会,鼓励会员参与,鼓励会员提交学术论文; b) 举办常规学术活动,如学术论坛、报告、讲座、沙龙、技术比武等; c) 承办或协办全国性的专业学术活动。 6.1.1.4.2 承 担学术研究课题或参与政府决策 。 6.1.1.5 科普公益 6.1.1.5.1 开展下列科学普及活动: a) 举办面向社会大众的科普活动; b) 开展学术或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活动 。 6.1.1.5.2 开展下列编辑出版活动: a) 主办期刊、报纸或编译图书; b) 组织专家撰写科普文章或出版科普读物。 6.1.1.6 提供服务 6.1.1.6.1 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a) 向会 员提供各类
31、优惠或免费的培训或咨询活动 ; b) 组织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 6.1.1.7 建议咨询 6.1.1.7.1 政策建议: a) 向政府提出学术发展的政策建议; b) 承接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委托的项目。 6.1.1.7.2 开展下列咨询评估工作: a) 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b) 参与技能鉴定或职称评定; c) 参与学术成果评估。 6.1.1.8 自律活动 开展下列活动: a) 加强学术 自律 ; b) 按 浙民民 2013254 号 规定 的要求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6.1.1.9 内部评价 DB33/T 933 2014 11 包含下列内容: a) 会员对 社会团体领导班子、
32、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的评价 ; b) 理事 对社会团体的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 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和发挥作用的评价 ; c) 专职工作人员 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评价、对社会团体工作环境的评价、对社会团体理念的认同 。 6.1.1.10 信息公开 6.1.1.10.1 通过 网站或刊物、 实名认证的有效网络媒介进行社会宣传 。 6.1.1.10.2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有效执行。 6.1.1.10.3 公开下列信息: a) 公开 财务状况; b) 公开社会团体活动。 6.1.2 专业类 6.1.2.1 计划、总结 6.1.2.1.1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
33、组织的定位及发展方向。 6.1.2.1.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1.2.1.3 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6.1.2.2 创新工作 6.1.2.2.1 技术、管理创新。 6.1.2.2.2 创建社会团体品牌。 6.1.2.3 合作交流 6.1.2.3.1 本地区或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2.3.2 境内外 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2.4 专业活动 开展下列中介服务: a) 承担市场评估、论证和技能资质考核等专业功能; b) 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c) 发表与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 d) 举办各类专业、人才培训。 6.1.2.5 提供服务 6.1.2.5.1
34、能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a) 开展调查、研究、统计、发布专业信息; b) 为会员提供相关专业的优惠或免费活动; c) 组织会员开展相关考察、调研活动; d) 积极引导会员参与活动,会员活动参与率良好; e) 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1.2.5.2 为政府提供下列服务: DB33/T 933 2014 12 a) 能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b)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委托项目或购买服 务; c) 协助政府推行劳资和谐,促进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 6.1.2.5.3 主办或参与下列公共服务活动: a) 开展慈善、救助、环保等公益活动; b) 倡导会员
35、履行社会责任,利用自身的优势服务社会公众。 6.1.2.6 自律活动 开展下列活动: a) 制定会员服务标准,向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b) 开展自律性管理活动; c) 按 浙民民 2013254 号 规定 的要求 开展评比 、 达标 、表彰等 活动。 6.1.2.7 内部评价 包含下列内容: a) 会员对 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的评价 ; b) 理事 对社会团体的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和发 挥作用的评价 ; c) 专职工作人员 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评价、对社会团体工作环境的评价、对社会团体理念的认同 。 6.1.2.8
36、信息公开 6.1.2.8.1 通过 网站或刊物、 实名认证的有效网络媒介进行社会宣传 。 6.1.2.8.2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有效执行。 6.1.2.8.3 公开下列信息: a) 公开 财务状况; b) 公开社会团体活动 。 6.1.3 行业类 6.1.3.1 计划、总结 6.1.3.1.1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组织的定位及发展方向。 6.1.3.1.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1.3.1.3 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6.1.3.2 创新 工作 6.1.3.2.1 行业技术、管理创新。 6.1.3.2.2 创建社会团体品牌。 6.1.3.3 合作交流 6.1.3.3.
37、1 本地区或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3.3.2 境内外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3.4 提供 服务 DB33/T 933 2014 13 6.1.3.4.1 开展下列 服务行业、会员的 活动: a) 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 b) 组织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等活动; c) 组织培训或继续教育 ; d) 提供技术、经济、管理、法律、政策咨询; e) 提供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活动。 6.1.3.4.2 为政府提供下列服务: a) 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b) 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行业技术规范 等;
38、c) 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接受政府委托项目或购买服务; d) 协助政府 推行行业劳资和谐,促进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 。 6.1.3.4.3 主办或参与下列公共服务活动: a) 开展慈善、救助、环 保等公益活动; b) 倡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利用行业优势服务社会 公 众。 6.1.3.5 反映诉求 开展下列维护权益的活动: a) 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 b) 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事项; c) 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 保护措施 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d)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并予以实践 。 6.1.3.6 行业自律 开展下列活动: a) 制定和
39、实施行规行约; b) 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c) 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d) 制定和实施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e) 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f) 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 g) 按 浙民民 2013254 号 规定 的要求开展行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6.1.3.7 行业 影响力 会员覆盖率符合下列要求: a) 会员占行业比例符合要求; b) 会员产值占行业比例符合要求; c) 会员涵盖本行业涉及的 各类 所有制企业。 6.1.3.8 内部评价 包含下列内容: a) 会员 对 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
40、、凝聚力的评价 ; b) 理事 对社会团体的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和发挥作用的评价 ; DB33/T 933 2014 14 c) 专职工作人员 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评价、对社会团体工作环境的评价、对社会团体理念的认同 。 6.1.3.9 信息公开 6.1.3.9.1 通过 网站或 刊物、 实名认证的有效网络媒介进行社会宣传 。 6.1.3.9.2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有效执行。 6.1.3.9.3 公开下列信息: a) 公开财务状况; b) 公开社会团体活动。 6.1.4 联合类 6.1.4.1 计划、总结 6.1.4.1.1 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组织的定位及发
41、展方向。 6.1.4.1.2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1.4.1.3 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6.1.4.2 创新工作 6.1.4.2.1 管理创新。 6.1.4.2.2 创建社会团体品牌。 6.1.4.3 合作交流 6.1.4.3.1 本地区或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4.3.2 境内外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4.4 提供服务 6.1.4.4.1 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a) 组织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等活动; b) 为会员提供各类优惠或免费活动 ; c) 组织会员参与相关联谊活动; d) 建立会员互 助平台; e) 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调研活动; f) 积极引导会员参与活动,会员活动参与率良好; g) 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h) 组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 6.1.4.4.2 为政府提供下列服务: a) 能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b)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委托项目或购买服务; c) 协助政府推行劳资和谐,促进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 6.1.4.4.3 主办或参与下列公共服务活动: a) 开展慈善、救助、环保等公益活动; b) 倡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利用行业优势服务社会公众。 6.1.4.5 自律活动 DB33/T 933 2014 15 开展下列活动: a) 制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