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7.120. 01,29.140. 40 F 80 备案号:2111-1998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EJ 1088-1998 核用水下照明装置Nuclear-Used Underwater Lighting Assembly 1111t1t,1r 1t 11111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发布EJ 1088-1998 前自核用水下照明装置,是核反应堆及其乏燃料组件储存水池进行水下观察和操作必备的照明设备,也可用于其他有放射性的水池和一般水池的照明。核用水下照明装置必须满足两条基本要求z安全和亮度。首先是安全,保证不致因本身的不安全因素而影响反应堆等核设施的正常运行;其次是亮度,即能
2、为核领域的水下照明提供足够的照度。我国核电事业正处在发展阶段,核电设备国产化的比率还不高,核用水下照明装置尚未完全国产化。我国新研制开发的核用水下照明装置,在国内投产运行的核电厂已试用和使用四、五年,获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基于上述现实,特制定核用水下照明装置的产品标准,以适应当前核电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技监局标发199865号”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其第二条规定“凡进口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化管理目录灿的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强制执行的标准。标准化管理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法律、行政法
3、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以下统称强制性标准制定”。其第九条规定“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实行进口单位自检为主的原则,进口单位应保证进口的机电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据此,有关部门和单位亦可按本标准对进口的核用水下照明装置进行监督和检测。本标准总结了国内外现有核用水下照明装置的经验与教训,并考虑核领域水下照明的特点,重点突出了装置自身的安全要求。本标准在灯具通用的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方面与GB7000. 1-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保持一致。本标准由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常熟市辐射技术开发应用研究所、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俊仁
4、、熊正隆、叶信爱。本标准委托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核用水下照明装置EJ 1088-1998 Nuclear-Used Underwater Lighting Assembly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用水下照明装置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自炽灯、卤鸽灯以及不含乘等其他有害元素的灯为光源,其电漉电压不超过250V的核用水下照明装置。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5、。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7000. 1一1996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4-86 灯具木箱包装技术条件GB 10257-88 核仪器和核辐射探测器质量检验规则EJ 528一1998核仪器安全通用要求QB/T 1553-93 灯具瓦楞纸箱包装技术条件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其他有关灯具的通用术语见GB7000. 1一1996中1.2。3.1 照明灯lighting 由光惊和灯具组成的一种照明设备。3.2灯具luminaire 凡能分配、透射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的一种器具,并包括支承、圄定和保护光惊所必需的部件,但不包括光源本身,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
6、之与电源连接的设备。3.3 照明装置lighting device 由光源、灯具、支承和调节灯具高度与投光方向的部件,以及给光源供电的电源连接件所组成的一套用于照明的装置。中国核工业总公司19981013批准1999-01-01 ;It施EJ 1088-1998 3.4 核用水下照明装置nuclear-used underwater lighting assembly 主要用于核领域(例如核反应堆及其乏燃料组件贮存水池和其他有放射性的水池需要在水中作水下照明的装置,以下简称水下灯。水下灯有时还包括相应的失水保护装置。3.5 失水保护装置protection against water lost
7、 当水位下降至灯具处于空气中时,能自动切断光源供电电源的一种控制装置。宫的作用是保护灯具不因处于失水状态而烧毁或炸裂。3.6 可调式灯具adjustable luminaire 通过佼链、提升机构、轴承或类似机构使其能旋转或移动的灯具。注2可调式灯具可以是固定式的或是可移式的。3.7 固定式灯具fixed luminaire 不能很方便地从一处移到另一处的灯具,即这种灯具只能借助工具才能移动或用于不易接触到之处。注:一般,固定式灯具设计成与电源永久连接,但也可用插头或类似器件连接。3. 8 可移式灯具portable luminaire 连接电源后能方便地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灯具,官处在水下照
8、明状态时也能移动。3.9 眩光giddy lighting 因被照物表面照度分布极不均匀或亮度变化幅度太大,而引起视觉不舒适和(或)降低观察物体能力的一种光现象。3.10 光束角light beam angle(e) 在通过灯具中光源发光体中心点0的法面(如线光摞则此法面垂直于发光体)上,其正下方一定距离h(例如2m)的A点的照度为Emax,以0为圆心,OA为半径圆周上照度将远离A点而减小,设B点的照度为O.lEm町,则AOB的2倍(的为光束角,见图1。3. 11遮光角protective angle against direct giddy lighting (S) 在定义光束角相同的法面上
9、,灯具中光源下端最边缘的点和灯具下缘光束出口的连线与通过该点的水平线之间的央角(S)为遮光角,见图1。注2遮光角曾名保护角,其作用在于消除或限制眩光。3. 12 照射野调整机构light field regulator 改变和调整灯具中透出光束方向的机构。3. 13 支承杆(或架)supporter 支承或固定灯具的部件。它安装在水池壁或其他装置上,其中大部分在水面下。3. 14 提升机构lifter 可使固定在支承杆上的灯具作上、下升降的机构。4产品分类4. 1 按使用方式分类核用水下照明装置按使用方式可分为固定式水下灯和可移式水下灯。4.2按灯具结构分类EJ 1088-1998 核用水下照
10、明装置按灯具结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周围环境水呈密封结构的灯,称作水密(封结构水下灯F另一类是周围环境水进入灯具并冷却其光糠的可进水结构的灯,称作非水密(封结构水下灯。光源灯具一飞h=2m A 非白色的地面或台面入T7八可Emu 图l光束角和遮光角的定义4. 3 按光束角大小分类核用水下照明装置按灯具给出的光束角大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泛光灯,用于核反应堆和在堆、离堆乏燃料组件储存水池的一般照明z另一类是聚光灯,用于上述水池的局部照明或搜索照明。5 注z一般照明是指不考虑局部的特殊需要,为照亮整个工作面而设置的照明。局部照明是指为增加某些特定地点(如实际工作面)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混合照明是指一
11、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技术要求5.1标志灯具和光源应有清晰和耐久的标志。标志应印刻于灯具和光惊表面的易见处,在使用寿期内不得蚀褪。灯具标志不应刻在灯具可取下的部件上。灯具标志应标出供电电源的额定电压(V)、频率(Hz)、额定功率(kW)或额定电流(A)、出厂编号、生产年份、制造厂的名称和注册商标。光源标志应标出生产年份和出厂编号。5.2光学性能3 EJ 1088-1998 s. 2.1 泛光灯和聚光灯的光束角泛光灯的光束角为10。180。,聚光灯的光束角应小于10。s.2.2 光源在空气中的照度单支光源在空气中和无反光罩的条件下,在光源发光体中心下方法面上lm处的照度,对用于固定式灯
12、具的光源应注1600lx,对用于可移式灯具的光源(可带反光罩)应注500lx。s. 2.3 光源的色温光源的色温应注28001至。S.2.4 光源的寿命不考虑贮存期,在连续工作和220V、50Hz供电条件下,固定式灯具中单支光源的使用寿命(累积点燃时间)应注500h;可移式灯具中单支光源使用寿命为50200h。光源在整个使用寿期内流明维持率应注85%。注:流明维持率是指同一光源在相同环境条件下,沿发光体中心下方法面上lm处试验时的照度与初始照度的tt值。s. 2. s遮光角灯具的遮光角应注20。,以避免未充分遮蔽光源所产生的直接眩光。s. 2.6 不检修期水下灯在水中连续工作1200h更换灯管
13、(或灯泡,下同)除外的条件下,灯具的金属器件(包括反光罩应不发黑,巳进水的水密灯具的灯腔内应无任何杂质(包括锈蚀物。5.3 耐环境要求s. 3. 1 耐热灯具中的部件、灯具内的布线或安装面应具有一定的耐热能力,即在水下灯正常工作状态下和不检修期内,它们不损坏、不变形。5.3. 2 耐水压水下部件耐水压能力应注0.6MPa,即在此水压下它们不损坏、不变形;光惊不炸裂F同时水密灯具的灯腔密封完好,不进水。S.3.3 耐冲撞性灯具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当受到正常使用状态下可能的撞击和震动后仍保持其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不允许灯具中有碎屑飞离灯具,包括不能让透光罩破损碎片散落。s. 3.4 包装运输要
14、求灯具在满足包装要求的条件下,使用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后,包装箱应不破裂、不损伤和无较大变形,灯具应保持其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不允许灯具中有碎屑飞离灯具。5.3.S 电压变化适应性使用220V、50Hz交流电源供电的光源,其电压在198242V范围变化时应能工作,但允许光源的亮度将随电压有所变化。5.4 安全要求s. 4.1 绝缘电阻4 EJ 1088-1998 灯具在使用环境的水中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带电部件与灯具金属灯壳之间以及与其他任何部件之间的最小绝缘电阻应注4MO。5.4.2 介电强度灯具应具有一定的介电强度,在空气中对灯具带电体与外壳之间旋加1500V交流电
15、压、持续lmin时应无击穿现象。5.4.3接地要求核用水下照明装置按GB7000. 1-1996第2章的防触电型式属于I类灯具,除具有良好的基本绝缘外,还要求可靠的接地。在安装和使用中可触及的或基本绝缘失效后可带电的金属件(例如灯具的金属外壳)应设接地线。接线端子应适合于用螺钉、螺母或效果相同的装置连接,不可能徒手松开。接地端子的螺钉或其它部件均应采用工程允许使用的不锈钢材料制作,接触面应为裸露金属面。接地线端子的所有部件应尽量减少由于接地导线或与它相连接的其它金属的接触而产生的电解腐蚀。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金属件之间的电阻应运0.10。5.4.4 泄漏电流灯具正常工作时出现在电源各极与
16、灯具壳表体之间的世漏电流应1.OmA。5.4.5 短期失水自保护灯具在通电开启光源的条件下,应具有至少lmin的失水自保护能力(即在空气中点燃lmin不烧毁、不炸裂)。5.4.6 失水保护每个水下灯具应有其失水保护装置,当水下灯露出水面时,应及时切断光源的供电电源。注z在重要场所,如核电站反应堆厂房换料水池与堆腔水池处的水下灯具,建议设置双重失水保护。5.4.7 防炸裂水下灯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应不发生炸裂。即使一旦发生炸裂,也不应有任何炸裂碎片落入使用环境的水体中。5.5 结构和调节要求5.5. 1 可动部件的润滑水下所有可动部件,即可调节的部件,如照射野调节机构、提升机构,均不得使用可能污染水
17、体的润滑油,只能使用环境所在的水介质作润滑剂。5.5.2 照射野的调整照射野应能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即灯具中透出光束的方位角与俯仰角在安装面无障碍时可达到0。土75。照射野调节机构的操作应采用远距离工具。5.5.3灯具的升降灯具高度升降的调整应使用水面以上操作的提升机构,不能借用吊车来代替提升机构;提升机构必须运行灵便,不能有卡住现象。5. 5. 4 提升机构、支承杆的安装和维修5 EJ 1088-1998 支承杆(或架、提升机构可用工具搬运到同一工程的其他部位使用z它们的安装应避免在水面以下有焊接点z浸没在水中的部分应便于拆卸和维修。5.5.5 灯具结构和灯管更换灯具的结构应简单、实用,使得更
18、换灯管的操作方便、易行和快捷。5.5.6 零部件的不可跌落性灯具的结构设计应使其在运行状态下,所有零部件均不可能掉入水中。5. 5.7 部件的可去污性灯具部件的结构和外形设计应尽可能使其表面光滑、无死角,以便易于最终去污。5.5.8 电缆绝缘层保护电缆管应光滑并除去可能磨损电缆绝缘层的刃边、毛口和毛刺等。当灯具在支承杆上安装、调整或移动时,其电缆的绝缘部分不应受损坏。当灯具作正常移动时,软缆可能与金属部分发生摩擦的部位。应采用绝缘材料的载线座、线夹或类似装置将导线固定,以确保安全。5. 5. 9 光源的安装灯具应有足够的平稳度,当采用线状卤鸽光源(灯管)和灯具安装在支承架上时,灯管与水平线的夹
19、角应保持在土4。以内。5. 5.10 可移式水下灯的质量及其悬吊软缆截面可移式灯具采用软缆悬吊灯具时,灯具的质量应运2.Okg,悬吊软缆应为铜导体,并有足够的总截面积,除满足灯具光源的电流要求外,还应保证其应力运15N/mm2。5.6 材质、电缆和元器件要求应按实际需要选定水下灯部件的材料和电缆等,它们应耐腐蚀、耐辐照、抗老化和不活染水体,电缆还应是阻燃的。元器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它规定的要求。5. 6.1 耐腐蚀水下部件(包括电缆和绝缘层)应能在含2%o4%o(重量棚、温度60的去离子水中长期工作,并无明显腐蚀痕迹和老化现象。5.6.2 耐辐照光摞玻璃和透光罩玻璃的耐辐照能力
20、应二月l04Gy,其余非金属水下部件(包括有机材料的耐辐照能力应注1l05Gy,即它们在接受上述累积剂量照射后不损坏、不变形、不龟裂,同时光摞玻璃和透光罩玻璃透光率的变化is%。5.7 清洁度要求核用水下照明装置的灯具、支承杆、提升机构的所有部件,以及从灯具中引出在水中的电缆表面,在安装使用前均应去污,使其具有良好的清洁度。注g核用水下照明装置的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可参阅GB7000. 1. 6试验方法核用水下照明装置应在1035的环境温度和额定电源电压(例如220V、50Hz)的条件下进行试验。受试装置应按正常使用进行安装(包括灯具和光源)并接通电源。特殊试验则不包括光源。EJ 1088-199
21、8 试验中所使用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部门标定并在有效期内。当试验方法引用其它标准时,按引用标准的规定进行。若有可靠资料(例如产品的技术文件、标准、试验合格证书等等证明水下灯的性能符合第5章的技术要求时,可不进行试验。6. 1 标志检查标志采用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1的要求。如有疑问,可进一步用漫过水的温布轻擦15s,待凉干后,再用浸过汽油的布擦试15s的方法进行检查。6.2 光学性能试验6.2. I 泛光灯和聚光灯的光束角试验根据光束角的定义和设计图纸,通过照度计等计量器具按图1测量和计算泛光灯和聚光灯的光束角。具体操作如下:将光源设定在离非白色地面或台面以上2m的高度,用照度计测量图1
22、中A点的照度,即Em.,然后按光束角的定义寻找照度为0,lEmax的B点,将OB延长与地面相交于C,测量AC的长度(m),则光束角。由下式计算z其结果应符合5.2. 1的要求。6.2. 2 照度试验AC 11=2arctg 用于固定式水下灯和可移式水下灯的光源,在空气中的照度用照度计沿发光体中心下方法面上距光源Im处实测确定,其结果应符合5.2.2的要求。6.2.3 光源的色温光源色温用色温计沿发光体中心下方法面上距光源Im处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2. 3 的要求。6.2.4 寿命试验光摞的寿命在220土5V、50Hz供电条件下,在使用现场水体中或相当的环境中实测确定。试验时,先在空气中测定水
23、下灯的初始照度;然后将其放入水下,每次开启216h(9d),随后关闭24h。累积开启500h后,再在空气中测量照度并计算流明维持率,其结果应符合5.2. 4的要求。6. 2.5 遮光角试验根据遮光角的定义和灯具图纸或实物,通过照度计等计量器具按图1测量和计算遮光角S,其结果应符合5.2.5的要求6.2.6 不检修期试验在使用现场或与之相当的环境条件下将水下灯投入水中,分5次开启水下灯的光源,每次点燃216h(9d),随后关闭24h,共计1200h,然后用目测和手动等方法检查,其结果应满足5. 2. 6的要求注s单支光源寿命低于1200h者,可更换光源后继续试验,直至试验到1200h为止。6.3
24、 耐环境试验6.3. 1 耐热试验7 EJ 188-1998 按6.2. 6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个循环后停止试验,用目测和手动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3. 1的要求。6.3.2 耐水压试验照明装置水下部件和光源的耐水压能力,可在相当条件下,施加O.6MPa的压力,5min后恢复常压,用目测和手动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3. 2的要求。6.3.3 耐冲撞试验将灯具水平放置于水泥地面上,使灯具的所有面均与刚性物质相接触,透光罩朝上,用一直径50mm、重0.5lkg的钢球距透光罩表面0.3m处直接向透光罩表面自由跌落3次。试验时应取下灯泡(或管),但不取下保护玻璃或其官形式透光罩。试验完毕后,灯具允许有变
25、形,但其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应符合5.3. 3的要求6.3.4 包装运输试验将水下灯按8.1包装后置于载重汽车的中部或后部,载重量应达到汽车额定载重量的1/3(包装件的重量不够时,可配载其他重物,在3级公路(碎石路、土路上,以2540km/h的速度行驶200250km,或用运输颠振试验台按上述运输条件进行模拟试验。试验后用于动和目测检查包装箱和水下灯,并对灯通电演示,其结果应符合5.3. 4的要求。6.3.5 电压变化适应性试验若水下灯光摞的供电电源为220V、50Hz,用调压器在198242V范围内改变其供电电压,试验结果满足5.3. 5的要求6.4 安全试验6.4. 1 绝缘电阻绝缘电
26、阻按GB7000. 1 -1996的10.2. 1或EJ528一1998中4.6. 1. 2的方法在水下进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4. 1的要求。注z对非水密结构水下灯,绝缘电阻的测量,尚需把光源电极处己对水密封绝缘)连同供电导线放入水中,按上述GB7000.1一1996的10.2. 1所示方法进行试验6.4.2 介电强度介电强度按GB7000. l1996的10.2. 2或EJ528-1998中4.5.4的方法在空气中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5.4. 2的要求。6.4.3 接地试验用目测法和手工试验来检查接地后,按GB7000. 1一1996中7.2.3的方法测量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金属
27、件之间的电阻即该电阻上施加空载电压不超过12V、至少lOA的电流,然后测量其电压降,其结果应符合5.4. 3的要求。6.4.4 泄漏电流试验世漏电流按GB7000. 11996附录G或EJ528一1998中4.6. 2. 2的方法在水下进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4.4的要求。6.4.5 短期失水自保护试验水下灯装上光源,在环境温度的水中接通光糠的供电电源15min;随后提至空气中lmin,再放入水中5min,如此试验连续3次,若灯具和光源完好无损,则符合5.4. 5的要求。8 EJ 1088-1998 6.4.6 失水保护试验对每个水下灯各自的失水保护装置,应在模拟失水状态下连续进行10次试验
28、,试验结果均应符合5.4. 6的要求,即当水下灯处于模拟失水状态下时均应及时切断供电电源。6.4.7 防炸裂试验1)对非水密结构水下灯的防炸裂性能除作目视检查和分析外,尚需将其浸入水中;然后接通光糠的供电电源并逐步提高其电压(例如在lOmin内提高到380V),当电压高于250V时仍不炸裂,则符合要求。另外,还需通过不断提高电压或直接给其施加高电压(例如380V)并点燃足够长的时间,或用机械方法使水下灯炸裂。炸裂后及时切断电源,2min后将其从水中取出并进行检查,若无任何碎片落入水中,则也满足要求。2)对水密结构水下灯的防爆性能除目视检查和分析外,尚需使其灯具的密封空腔内人为加入占灯具空腔有效
29、容积50%以上的水,直至灯管的一端与进入腔内水接触,随后密封灯腔,把灯具全部浸入水中,接通灯管供电电源,使灯管端电压达到220230V。若水下灯在24h内不炸裂,则满足要求。若炸裂,应及时切断电惊,2min后将其从水中取出并进行检查,如无任何碎片藩入水中,则也满足要求。注:水密结构水下灯的上述试验应在有条件的单独试验室内进行试验时人员必须撒到室外,以避免水下灯炸裂对人体造成伤害,6.5 结构和调节要求的试验与检查6. s.1 可动部件的润滑对可动部件的润滑要求用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5. 1的要求。6.5. 2 照射野的调整对照射野的调整要求通过演示并用计量器具测量和计算,其结果应符合5
30、.5. 2的要求。6. 5.3 灯具的升降对灯具的升降要求通过演示和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告5.5. 3的要求。6. 5,4 提升机构、支承杆的安装和维修对提升机构、支承杆的安装和维修要求通过演示和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5.4的要求。6. s. 5 灯具结构和灯管更换对灯具结构和灯管更换的要求通过演示和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5. 5的要求,例如更换一个灯管的时间不超过施。6.5.6零部件的不可跌落性对零部件不可跌落性的要求通过演示和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5. 6的要求。6.5.7 部件的可去污性对部件可去污性的要求用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5. 7的要求。6.5.8 电缆
31、绝缘层保护对电缆绝缘层保护的要求通过演示和目测法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5. 8的要求。6. s. 9 光源的安装9 EJ 1088-1998 对光源的安装要求用目测法和水平仪或其它适当的量具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5. 9的要求。6.5.10 可移式水下好的质量及其悬吊软缆截面可移式灯具的质量可用秤衡量;对其悬吊软缆截面可查产品说明书确定,或用千分尺、卡规或其它适当量具测量z其结果应符合5.5. 10的要求。6.6 材质、电缆和元器件的检查和试验水下灯的材质、电缆和元器件应由供货商进行试验并提供合格证书,或直接提供它们符合标准、规范文件。一般不再进行试验,当需要进行耐腐蚀和耐辐照试验时,则采用下
32、面的方法。6. 6. 1 耐腐蚀照明装置水下部件的耐腐蚀,按GB7000. 1-1996中4.18的方法进行试验,或按6.2. 6的方法井在5.6. 1规定的水体中进行试验。试验后用目测和手动检查,其结果应满足该条的要求。6.6.2 耐辐照照明装置水下部件和光惊的耐辐照,可用6。Co源的Y射线照射并达到5.6. 2规定的累积剂量后,通过目测、手动检查和照度计等仪表现场测量,其结果应满足该条的要求。6.7 清洁度检查用白色、干净、不起毛的非合成织物拭布蘸上丙嗣擦拭工件有疑部位。擦后的拭布必须清洁,无锈斑和油污者,则满足5.7的要求。注:对有机材料清洁度检查时,拭布上不允许蘸丙酣而用水擦拭。7 检
33、验规则1. 1基本原则核用水下照明装置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出厂检验),检验的项目及其分组、检验的要求和程序均按GB10257的有关规定进行,详见表1。7. 1.1 检验项目分组在表1中,Al和A2组为基本性能项目,A3组为现场项目,B组为耐热项目,C组为耐机械环境项目,D组为耐特殊环境项目,E组为破坏性项目。7. 1. 2检验方法Al组项目应进行100%检验,当一批的不合格品运5%时,将不合格品返修合格后,该批可转入下一组检验;否则判该批不合格,必须返工调整并重新进行Al组检验。其他组的项目可抽样检验,根据水下灯批量不大的实际情况,可采用GB10257的小批量抽样方案,见表2.10
34、EJ 1088-1998 表1检验项目及其分组序号地金验分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章条试验方法章条国式检验交收检验1 标志5. 1 6. 1 2 泛光灯和聚光灯的光束角5. 2. 1 6. 2. 1 一3 光源在空气中的照度5. 2. 2 6. 2. 2 4 光源色温5. 2. 3 6. 2. 3 5 电压变化适应性5. 3. 5 6. 3. 5 6 AL 绝缘电阻5. 4. 1 6. 4. 1 十+ 一7 照射野的调整5. 5. 2 6. 5. 2 一8 灯具的升降5. 5.3 6. 5. 3 一一9 灯具结构和更换灯管5. 5. 5 6. 5. 5 一10 零部件的不可跌落性5.5.6 6. 5
35、. 6 一11 清洁度要求5. 7 6. 7 12 遮光角5. 2. 5 6. 2. 5 13 介电强度5. 4. 2 6. 4. 2 14 泄漏电流5.4.4 6. 4.4 A2 + (+) 15 部件的可去污性5. 5.7 6. 5. 7 卡归”一16 电缆绝缘层保护5. 5.8 6. 5. 8 17 可移式水下灯质量及其悬吊软缆截面积5.5. 10 6. 5. 10 19 接地方法5.4.3 6. 4. 3 一20 失水保护5. 4. 6 6. 4. 6 21 A3 可动部件的润滑5.5.1 6. 5. 1 + +)22 提升机构、支承杆的安装和维修5. 5. 4 6. 5. 4 - 2
36、3 光源的安装5. 5. 9 6. 5. 9 24 耐热5. 3. 1 6. 3. 1 一一B + (十)25 短期失水自保护5.4.5 6. 4. 5 26 耐冲撞性5. 3.3 6. 3. 3 一c + (+) 27 包装运输5. 3.4 6. 3.4 28 耐水压5. 3.2 6. 3. 2 一29 D 耐腐蚀5. 6. 1 6. 6. 1 + 一30 耐辐照5. 6.2 6. 6. 2 31 光源寿命5. 2.3 6. 2. 3 - 32 E 不检修期5.2.5 6. 2. 5 + 忏33 防炸裂5.4.7 6. 4. 7 注z“十”为必作项目z“(”为选作项目,“”为不要求项目。检验
37、按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而不必进行试验的项目可直接确认。试验方法类似的检验项目,例如,寿命、不检修期和耐热等,可以联合进行试验。当不具备联合试验条件时,必须在同一样品上单独进行这些试验。11 7.2 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7.2. 1 型式检验EJ 1088-1998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z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F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型式检验zd)产品长期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Fe)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z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型式检验
38、必须对表1中的每个项目进行试验。型式检验以专职检验部门为主,包括计量部门、科研部门及用户代表组成的检测组进行,生产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表2小批量检验抽样表序号检验项目批量大小第一次合格不合格第二次样本合格不合格分组样本数判定数判定数样本数总数判定数判定数1 l 7 100% 1 二A2,A3 2 8 280 5 2 3 8 1 2 3 I 7 100% 1 B 4 8 280 5 。2 3 8 1 2 5 1 4 100% 1 二c 6 5 280 3 2 2 5 1 2 7 D、E280 2 1 注:对序号为2、4、和6的检验,当不合格数为1时,可选行第二次抽样检验7.2.2 交收检验交收检验
39、也就是出厂检验,其检验项目的必作和选作规则见表1。交收检验可由使用单位直接验收;也可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代检或由有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的验收小组共同验收,但生产方质量检验部门应对各项试验和检验结果负责。8 包装、运输和贮存8. 1 包装水下灯的灯具和光源必须分开包装。灯具及其部件和光源除外包装还应有塑料内包装,以保护它们和维持它们应有的清洁度。8. 1. 1 光源的包装光源的外包装箱应是具有一定机械强度和抗震能力的木箱或质量优于木箱的其他箱体。每个光源应单独作内包装,各内包装相互之间应塞有软质防震物。8. 1. 2 灯具的包装灯具的外包装视运输和贮存条件而定,可按GB7004的规定用木箱包装,或按
40、QB/T1553用瓦楞纸箱包装。12 EJ 1088-1998 8. 1. 3 其他部件的包装支承杆和提升机构等应采用木箱包装,以便于运输和贮存。8. 1. 4 包装标志每个包装件外面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地址、运输目的地以及运输中的要求。文字应清楚,耐晒,耐雨淋,符合GB191的规定。8. 1. 5 包装附件每个包装箱或每个包装袋中应附有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使用维修手册;装箱单;备附件清单以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或说明。8.2 运输在满足包装的条件下,产品允许使用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运输。8.3贮存水下灯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投入使用前不要打开包装(验货时除外),以免产品受环境的尘埃等污染。13 gglg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