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3168-2003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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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FL 1337 QJ 31682003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hrough bulkhead initiator and through bulkhead igniter 20030925发布 200312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QJ 31682003 I前言 本规范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062基地692厂、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余文华、龚翔、吴惠国、杜晓东、程荣良、蒋家荣。 QJ 3168200

2、3 1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 本规范适用于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JB 150.11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盐雾试验 GJB 3441987 钝感电起爆器通用设计规范 GJB 3761987 火工品可靠性

3、评估方法 GJB 736.81990 火工品试验方法 71试验法 GJB 736.131991 火工品试验方法 加速寿命试验 恒定温度应力试验法 GJB 20341994 航天飞行器系统电爆分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QJ 1075A1996 航天火工装置通用规范 QJ 21371991 航天火工装置生产试验安全技术规范 QJ 3101 航天火工装置X射线检验方法 QJ 3102 航天火工装置射线工业CT检验方法 WJ 2311997 震动试验机 3 要求 3.1 总则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个性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本规范的要求与详细规范不一致时,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4、 3.2 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3 可靠性 在置信度为0.95时,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可靠度应大于或等于0.99,或者按相应详细规范规定。按GJB 3761987第4章进行评估。 3.4 贮存寿命 包装状态的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从出厂检验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库房贮存条件下(温度040,相对湿度10%90%)的贮存寿命,应不少于12a。 3.5 材料 3.5.1 通用要求 QJ 31682003 23.5.1.1 应选用符合现行标准的材料。 3.5.1.2 不同材料之间、不同药剂之间、药剂与其接触的材料应相容。 3.5.2 金属

5、材料 3.5.2.1 隔板壳体材料推荐采用1Cr11Ni2W2MoV不锈钢。 3.5.2.2 应耐腐蚀或采取适当表面防腐蚀处理。 3.5.3 非金属材料 3.5.3.1 非金属材料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贮存寿命要求。 3.5.3.2 药剂的分解、自燃、熔化温度应比贮存、操作、安装、运输、使用时的最高温度至少高30。 3.6 结构 3.6.1 结构形式 3.6.1.1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 3.6.1.1.1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典型结构形式见图1。电发火管的输入端要求与标准的电缆插头连接,端头内的桥路插针应有区分标记,安装的六方头应能与标准呆头扳手配合,输出端头螺纹为普通细牙螺纹。

6、4 53M14X1-6h211电发火管; 2施主装药; 3受主装药; 4主装药; 5隔板壳体 图1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典型结构形式 3.6.1.1.2 输入端连接插头推荐采用Y11X-0804TK2、KZ038-2A标准插头。 3.6.1.1.3 输出端接口螺纹推荐采用M101、M121、M141、M161、M181普通螺纹。 3.6.1.1.4 主装药一般采用以下装药: a) 隔板起爆器主装药推荐采用太安、黑索金、六硝基芪; b) 隔板点火器主装药推荐采用烟火药、黑火药、发射药。3.6.1.2 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 3.6.1.2.1 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典型结构

7、形式见图2。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的输入端、输出端螺纹均为普通螺纹,安装的六方头应能与标准呆头扳手配合。 3.6.1.2.2 输入端接口螺纹推荐采用M101、M121、 M141、M161、M181普通螺纹。 3.6.1.2.3 输出端接口螺纹应符合3.6.1.1.3的要求。 3.6.1.2.4 主装药同3.6.1.1.4的规定。 3.6.2 结构强度 3.6.2.1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工作后,除输出端面外,壳体外部结构应完整。 1 2 3 4 5 M141-6h QJ 31682003 31施主装药; 2受主装药; 3主装药; 4隔板壳体 图2 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典型

8、结构形式 3.6.2.2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隔板承压强度,应满足能承受工作时产生的反向压强而不破坏的要求。 3.6.2.3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破坏或产生塑性变形的扭矩应比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安装时的拧紧力矩大2倍以上,或按相应详细规范的要求。 3.6.3 结构密封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结构必须密封。以干燥氦气为介质进行泄漏检查,在压力差为(1.010.1)105Pa的条件下,最大泄漏率应不大于110-7Pam3/s。 3.6.4 结构内部质量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内部质量应采用射线照相方法进行检验,金属结构应无裂纹、杂质等缺陷,隔板应无明显变形,产品内部装药顺序应正确,无

9、错、漏装药。 3.7 设计裕度 3.7.1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主要设计参数的确定 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设计参数: a) 在选定隔板厚度条件下,变化装药量进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可靠传爆和隔板不击穿两组布鲁斯顿法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装药参数(装药量和密度,下同)。确定的装药参数应满足在置信度0.95,可靠度0.9999可靠传爆和隔板不击穿的要求。 b) 在选定装药量条件下,变化隔板厚度进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可靠传爆和隔板不击穿两组布鲁斯顿法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隔板厚度。确定的隔板厚度应满足在置信度0.95,

10、可靠度0.9999可靠传爆和隔板不击穿的要求。 3.7.2 隔板传爆裕度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隔板传爆裕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规定的工作温度、规定装药量的情况下,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过1.2倍最大规定隔板厚度的隔板,应可靠引爆受主装药; b) 在规定的工作温度、规定装药量的情况下,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过0.8倍最小规定隔板厚度的隔板,应可靠引爆受主装药,并不出现泄漏和破损。 3.7.3 爆轰传递裕度 1 2 3 4 M101-6h M121-6h QJ 31682003 4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爆轰传递裕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引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电发火管或非

11、电传爆系统的输出装药的装药量为设计药量的75%或更低的药量,在规定的工作温度和设计间隙下能可靠引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施主装药; b)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施主装药在4倍设计传爆间隙和0.5倍设计传爆间隙条件下,能被电发火管或非电传爆系统的输出装药可靠引爆,隔板完整。 3.7.4 最小装药量 当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主装药药量为设计药量的75%时,能完成其最终功能。 3.7.5 最大装药量 当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主装药量为设计药量的120%时,在不增加初始容积的情况下,能完成其最终功能。 3.8 性能要求 3.8.1 电性能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的桥路电阻、绝缘电阻、介质耐压、杂

12、散电流、静电感度、最大不发火能量、最小50ms全发火能量等电性能,应满足相应详细规范要求。 3.8.2 输出性能 3.8.2.1 隔板起爆器的输出性能一般由隔板起爆器对铅板或铝板的炸孔评定,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隔板起爆器对一定厚度铅板或铝板的炸孔不得小于规定值,铅板和铝板的厚度以及炸孔直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8.2.2 隔板点火器的输出特性一般由隔板点火器在特定密封容器中发火产生的压力来评定,压力-时间曲线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规定,密封容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8.2.3 点火延迟时间 点火延迟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的点火延迟时间应小于

13、或等于50ms; b) 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的点火延迟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ms。 3.8.3 安全性 3.8.3.1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高温暴露温度应比贮存、运输、安装、操作、使用时的最高工作温度至少高10。 3.8.3.2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烤爆温度应比贮存、运输、安装、操作、使用时的最高温度至少高30。 3.8.3.3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制造、试验、贮存、运输、安装、操作及装弹中的安全要求应符合QJ 21371991规定。 3.9 环境试验要求 3.9.1 12m跌落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进行12m跌落试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不应发火。 3.9.2 2m跌

14、落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进行2m跌落试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不应发火,结构不应损坏,试验后的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QJ 31682003 53.9.3 振动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表1中的条件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产品结构不损坏,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表1 振动试验条件 频率范围 Hz 1050 502000 振幅mm 3 - 加速度g - 25 一次扫描时间min 15 15 试验方向 输出端向上、向下和水平 每个方向扫描次数 2次 3.9.4 冲击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表2中的条件进行冲击试验,试验后产品结构不损坏,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表2 冲击试验条件 加速度g 2

15、00 65 持续时间ms 1.5 9 冲击波形 半正弦 试验方向 输出端向上、向下和水平 冲击次数 3次 3.9.5 震动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表3中的条件进行震动试验,试验后产品结构应不损坏,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表3 震动试验条件 落高 mm 150 频率 次/分钟 60 方向 输出端向上、向下和水平 每向持续时间 min 30 3.9.6 温度循环 在比预定的最高温度高11,但不低于72,低温比预定的最低温度低11,但不高于-54的环境下循环8次,试验后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9.7 温度-湿度-高度 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在温度为21、相对湿度为50%;温度为72、相对湿

16、度为95%;温度为-54、压力为4482Pa(相当于21300m高空)的环境下进行28d温度-湿度-高度试验,试验后,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QJ 31682003 63.9.8 烤爆 测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能放置1h而不被烤爆的温度。 3.9.9 高温暴露 测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能放置12h,并在107下满足设计性能要求的最高温度(温度偏差不超过14)。 3.9.10 盐雾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进行盐雾试验,试验后的产品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3.9.11 高温贮存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应在723,相对湿度40%60%下进行高温贮存30d的试验,试验后的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性能

17、应满足设计要求。 3.9.12 高温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在高温723条件下放置4h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9.13 低温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在低温-623条件下放置4h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9.14 常温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在常温213条件下放置4h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9.15 其它 根据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使用条件、订货方和承制方的实际需要,协商制定雷击、霉菌、真空、碰撞、浸水等环境试验要求。 3.10 尺寸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外形尺寸、接口尺寸和安装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详细规范的规定。 3.11 外观质量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所有外表面应无

18、裂纹、毛刺、污染及锈蚀等缺陷。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的桥路插针或插孔应光亮,不得有胶膜、漆膜、锈蚀。卷边收口面应平整或平滑,不允许有裂纹,输出端的膜片、加强帽表面不允许有砂眼、划伤、皱纹不平。安装六方头应无严重变形、损伤。连接螺纹不允许断扣、牙形缺口大于1/4牙高等。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总则 除合同和订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项目进行检查。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

19、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 鉴定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c) 使用寿命检验。 QJ 31682003 74.3 检验条件 4.3.1 试验条件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各项检验和试验条件分别在相应的试验中明确规定,未指明试验条件时,均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不大于80%的条件下进行试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发火试验应在所试验的温度调节箱内进行,若不可能,允许其从箱内移出在5min内完成发火试验。 4.3.2 测试设备 测试设备应在周检合格有效期内,量程和精度应满足隔

20、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测试要求。测试系统的不确定度一般不大于5%,或按详细规范的规定。 4.4 鉴定检验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产品应进行鉴定检验: a) 新研制产品的定型; b) 研制过程中有重大修改的产品; c) 转厂生产或长期停产后重新投产生产的产品; d)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需要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全面检查时。 4.4.1 检验项目与要求 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和数量等按表4或详细规范的规定。“试验分组及数量”下各栏内的数字为各组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数量。 4.4.2 抽样方案 订购方和承制方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表4双方协商确定产品抽样方案,按合同执行。 4.4.3 合格判据 4.4.3

21、.1 当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表4规定的各项试验考核后,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没有一发失败)时,判为合格。 4.4.3.2 当任一发不满足设计要求,但能确定不是产品原因造成时,则应把失败情况和原因记录下来,用另一发重新进行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判定: a) 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则判为合格; b) 试验结果未满足设计要求,允许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重新组织检验,若再次未通过,则应修改设计,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4.5 质量一致性检验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经鉴定检验合格后制造的每批产品应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 检验项目与要求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C两组进行,试

22、验项目、要求、方法、数量等按表5或详细规范规定执行。 4.5.2 抽样方案 A组检验,每批产品全数检验,C组检验所需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从该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产品中随机抽取10%作为批样品的试验子样,但不少于30发。特殊情况时,允许承制方与订购方协商规定抽样数量。 QJ 31682003 8表4 鉴定检验 试验分组及数量 总数量 序号 检验项目 1组6 2组 6 3组 30 4组14 5组20 6组20 7组20 8组20 9组 280 416 要求的 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章条号1 尺寸 6 6 30 14 20 20 20 20 280 416 3.10 4.7.1 2 外观质量 6

23、6 30 14 20 20 20 20 280 416 3.11 4.7.2 3 电性能 6 6 30 14 20 20 20 20 280 416 3.8.1 4.7.3 4 结构密封 6 6 30 14 20 20 20 20 280 416 3.6.3 4.7.4 5 结构内部质量 6 6 30 14 20 20 20 20 280 416 3.6.4 4.7.5 6 12m跌落 6 6 3.9.1 4.7.6 7 2m跌落 6 6 3.9.2 4.7.7 8 振动 30 30 3.9.3 4.7.8 9 冲击 30 30 3.9.4 4.7.9 10 震动 14 14 3.9.5 4.

24、7.10 11 温度-湿度-高度 20 20 3.9.7 4.7.11 12 烤爆 20 20 3.9.8 4.7.13 13 高温暴露 20 20 3.9.9 4.7.14 14 盐雾 20 20 3.9.10 4.7.15 15 结构内部质量 6 30 14 20 70 3.6.4 4.7.5 16 电性能 6 30 14 20 20 20 110 3.8.1 4.7.3 17 高 温 20 20 3.9.12 4.7.16 18 低 温 20 20 3.9.13 4.7.17 19 发 火 常 温 6 30 14 20 280 350 3.9.14 4.7.18 20 输出性能 6 30

25、 14 20 20 20 280 390 3.8.2 4.7.19 21 隔板承压强度 6 30 14 20 20 20 280 390 3.6.2.2 4.7.20 22 最小装药量 至少5发 3.7.4 4.7.21 23 最大装药量 至少5发 3.7.5 4.7.22 24 隔板传爆裕度 至少10发 3.7.2 4.7.23 25 性 能 裕 度 爆轰传递裕度 至少15发 3.7.3 4.7.24 注1: 序3电性能检查项目包括桥路电阻、绝缘电阻、介质耐压、杂散电流、静电感度等非破坏性检查。 注2: 序16电性能检查项目包括桥路电阻、绝缘电阻、静电感度、最大不发火能量、最小50ms全发火

26、能量。其中最大不发火能量和最小50ms全发火能量的试验与发火试验结合进行。 注3: 性能裕度试验在鉴定试验前完成。 QJ 31682003 9表5 质量一致性检验 试验分组及数量 总数量 序号 分组 检验项目 1组 10 2组 10 3组 10 30 要求的 章条号 试验要求 的章条号 1 尺寸 批产品 3.10 4.7.1 2 外观质量 批产品 3.11 4.7.2 3 电性能 批产品 3.8.1 4.7.3 4 结构密封 批产品 3.6.3 4.7.4 5 A 组 结构内部质量 批产品 3.6.4 4.7.5 6 温度循环 10 10 10 30 3.9.6 4.7.12 7 振动 10

27、10 10 30 3.9.3 4.7.8 8 冲击 10 10 10 30 3.9.4 4.7.9 9 震动 10 10 10 30 3.9.5 4.7.10 10 结构内部质量 10 10 10 30 3.6.4 4.7.5 11 电性能 10 10 10 30 3.8.1 4.7.3 12 高 温 10 10 3.9.12 4.7.16 13 常 温 10 10 3.9.14 4.7.18 14 发 火 低 温 10 10 3.9.13 4.7.17 15 输出性能 10 10 10 30 3.8.2 4.7.19 16 C 组 隔板承压强度 10 10 10 30 3.6.2.2 4.7

28、.20 注1: A组的电性能检查项目包括桥路电阻、绝缘电阻、介质耐压、杂散电流、静电感度等非破坏性检查。 注2: C组的电性能检查项目包括桥路电阻、绝缘电阻、静电感度、最大不发火能量、最小50ms全发火能量。 其中最大不发火能量和最小50ms全发火能量的试验与发火试验结合进行。 4.5.3 检验分组及合格判定 4.5.3.1 A组检验 A组检验按以下要求进行: a) 检验项目、要求、数量、方法和顺序见表5; b) 合格判据如下: 1) 当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过表5规定的A组各项检验后即判为合格,任意一项有产品不满足要求则判该发产品为不合格; 2) 如果样品未通过A组的任何一项检验,则退回生

29、产单位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剔除不合格产品,对剩余产品进行A组检验。第二次抽检仍不满足要求,则该批产品报废。 4.5.3.2 C组检验 4.5.3.2.1 检验项目、要求、数量、方法和顺序见表5。 4.5.3.2.2 合格判据如下: QJ 31682003 10a) 当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试验子样通过表5规定的C组各项试验考核后,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判为合格,任一项有产品不满足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b) 如果C组的电性能和输出特性偏离要求值时,则该组加倍抽验,再不合格则全批报废; c)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是产品原因造成的除外),则全批产品报废: 1)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施主端未将受主

30、端引爆; 2) 隔板被击穿,隔板承压强度不满足要求; 3) 应发火而不发火,不应发火而发火。 4.6 贮存寿命检验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贮存寿命检验按GJB 736.81990或GJB 736.131991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满足3.4的要求,若产品超过了贮存寿命期后,允许通过老化监视试验或加速老化试验作为延长寿命的验证试验。 4.6.1 老化监视试验 随机抽取5发产品按表6的要求进行试验(表6中序号7试验项目不做),试验全部通过后,批产品的寿命可延长1a。超过贮存寿命期后,该项试验每年做一次。 表6 贮存寿命试验 试验数量 序号 检验项目 老化监视 5 加速老化 10 要求的章条号 检

31、验方法的章条号 1 尺寸 5 10 3.10 4.7.1 2 外观质量 5 10 3.11 4.7.2 3 电性能 5 10 3.8.1 4.7.3 4 结构密封 5 10 3.6.3 4.7.4 5 结构内部质量 5 10 3.6.4 4.7.5 6 温度循环 5 3.9.6 4.7.12 7 高温贮存 10 3.9.11 4.7.25 8 振动 5 10 3.9.3 4.7.8 9 冲击10 3.9.4 4.7.9 10 结构内部质量 5 10 3.6.4 3.7.5 11 电性能 5 10 3.8.1 4.7.3 12 高 温 2 3 3.9.12 4.7.16 13 常 温 1 4 3

32、.9.14 4.7.18 14 发 火 低 温 2 3 3.9.13 4.7.17 15 输出性能 5 10 3.8.2 4.7.19 16 隔板承压强度 5 10 3.6.2.2 4.7.20 注1:序号3电性能检查项目包括桥路电阻、绝缘电阻、介质耐压、杂散电流、静电感度等非破坏性检查。 注2: 序号11电性能检查项目包括桥路电阻、绝缘电阻、静电感度、最大不发火能量、最小50ms全发火能量。其中最大不发火能量和最小50ms全发火能量的试验与发火试验结合进行。 QJ 31682003 114.6.2 加速老化试验 随机抽取10发产品按表6的要求进行试验(表6中序号6试验项目不做),试验全部通过

33、后,批产品的寿命可延长3a。超过贮存寿命期后,该项试验每3a做一次。 4.7 检验方法 4.7.1 尺寸 采用精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游标卡尺、螺纹规对每发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实际尺寸进行测量。 4.7.2 外观质量 用肉眼对每发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3.11要求进行外观检验。个别情况肉眼判断不准(如检查裂纹)时,用35倍的放大镜检查。 4.7.3 电性能 4.7.3.1 桥路电阻 按GJB 3441987中4.4.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7.3.2 绝缘电阻 在环境温度213,相对湿度65%5%条件下,用500V直流电压兆欧表测量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的短路插针与壳体的绝缘电阻,

34、测量时间应控制在2min内。 4.7.3.3 介质耐压 按GJB 3441987中4.4.1规定进行试验。 4.7.3.4 杂散电流 按GJB 3441987中4.4.6规定进行试验。 4.7.3.5 静电感度 按GJB 3441987中4.4.5规定进行试验。 4.7.3.6 最大不发火能量 按GJB 3441987中4.4.3.1规定进行试验。 4.7.3.7 最小50ms全发火能量 按GJB 3441987中4.4.4.1规定进行试验。 4.7.4 结构密封 按GJB 20341994方法103规定进行泄漏检验。 4.7.5 结构内部质量 按QJ 3101或QJ 3102规定的X射线或射

35、线工业CT检测方法进行检查。 4.7.6 12m跌落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从12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到厚度75mm、布氏硬度20720.7的钢板上。钢板平整放置在最小厚度为610mm的混泥土基座上。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以输出端向上、向下和水平三种方式撞击到钢板上,每种方式试验2发。 4.7.7 2m跌落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从2m高度自由落下,撞击到厚度75mm、布氏硬度20720.7的钢板上。钢板平整放置在最小厚度为610mm的混泥土基座上。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以输出端向上、向下和水平三种方式撞击到钢板上,每种方式试验2发。 QJ 31682003 124.7.8 振动 将隔板起爆器

36、和隔板点火器安装在预定使用的装置(或与其有相同支撑情况的试验装置)中,并固定到振动台上,装置的重心尽量与振动台的几何重心重合,避免夹具引起谐振。试验环境温度和试验条件按有关设计文件执行;若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应在-623、213和723的温度下,按表1中的条件进行振动试验,在整个试验中,正弦的失真度不应大于10%,在50Hz以下保持恒定振幅,其频率误差不得超过1Hz; 在50Hz以上保持恒定加速度,其加速度误差不得超过10%。 4.7.9 冲击 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安装在预定使用的装置(或与其有相同支撑情况的试验装置)中,并固定到冲击台上,按表2中的条件进行试验。设计文件有特殊规定时,冲击

37、条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7.10 震动 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安装在预定使用的装置(或与其有相同支撑情况的试验装置)中,并固定在符合WJ 2311997规定的震动试验机上,按表3中的条件进行试验。 4.7.11 温度-湿度-高度 按GJB 3441987中4.4.8.5规定进行试验。 4.7.12 温度循环 按GJB 20341994中方法202规定进行试验。 4.7.13 烤爆 按GJB 3441987中4.4.8.6规定的方法,在烘箱中进行烤爆试验,按3.9.8的要求测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在烘箱中放置1h而不烤爆的最高温度(温度偏差不超过14)。 4.7.14 高温暴露 按G

38、JB 3441987中4.4.8.7规定方法,在烘箱中进行试验,测定满足性能要求的最高温度(温度偏差不超过14)。 4.7.15 盐雾 按GJB 150.111986进行盐雾试验。 4.7.16 高温 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放置在温度为723的高温箱中,保温4h后,在专用测试设备上进行发火试验。 4.7.17 低温 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放置在温度为-623的低温箱中,保温4h后,在专用测试设备上进行发火试验。 4.7.18 常温 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放置在213的保温箱中,保温4h后,在专用测试设备上进行发火试验。 4.7.19 输出性能 在规定213、-623、723温度下,隔板起

39、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过专用测试设备,测量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从通电到发火的时间,隔板点火器从通电到工作压强达到最大值的时间、输出能量,隔板起爆器输出威力等性能参数。 4.7.20 隔板承压强度 QJ 31682003 13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工作后,目测隔板应完整未击穿。隔板点火器在常温条件下,通过专用水压测试设备,从隔板点火器输出端通入80MPa的工作压力(水压),持续1min,隔板点火器不应出现泄漏。 4.7.21 最小装药量 按QJ 1075A1996中4.9.4的规定进行试验。 4.7.22 最大装药量 按QJ 1075A1996中4.9.5的规定进行试验。 4.7.23 隔板传爆裕

40、度 按QJ 1075A1996中4.9.14的规定进行试验。 4.7.24 爆轰传递裕度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爆轰传递裕度按以下方法进行试验: a) 在规定的工作温度下,至少取5发药量为规定药量75%或更低药量的试验件,固定在专用试验设备上,引爆施主装药的起爆元件在最大规定传爆间隙下应能引爆施主装药; b) 引爆施主装药的起爆元件在规定装药量和规定的工作温度下,至少取10发试验件,分别固定在专用试验设备上,其中5发在4倍最大规定传爆间隙下引爆施主装药。另外5发在最小规定传爆间隙的50%间隙下引爆施主装药。 4.7.25 高温贮存 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放在温度为723,相对湿度40%60

41、%的高温箱中保温贮存30d。 5 交货准备 5.1 标志 5.1.1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上应有产品代号、批号、序号等标志内容,标志应清晰可辨,不易脱落。 5.1.2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包装盒上应有:产品名称、代号、批号、数量、序号、贮存期、制造厂代号和出厂日期。包装前,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的电桥插针、插孔或引线应附有短路保护件,除电性能测试和做功能试验外,应保持短路。 5.2 包装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采用铁盒包装,包装盒内随产品应附有合格证。包装应具有密封、防振、防潮湿、防静电和屏蔽措施。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电桥插针、插孔或引线在包装前应附有短路保护件。 5.3 装箱 包

42、装盒置于包装箱中。包装箱应牢靠、结实,在运输、装卸和堆码存放中不得破坏。包装箱外表面应有产品名称、代号、批号、数量、出厂日期、生产厂代号等标记,并应有爆炸物品及爆炸物品运输、存放、装卸有关的标记,标记要求按详细规范执行。 5.4 运输和贮存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运输和贮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产品应放在爆炸物品保险箱中运输; b) 铁路运输、空运、水运应符合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规定; c) 公路运输采用专车运输,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QJ 31682003 141) 高速公路上车速不大于80km/h,里程不限; 2) 一、二级公路上车速不大于60km/h,里程不限; 3) 三级、四级公路上

43、车速不大于30km/h,里程不限; d)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应在火工装置专用库房中贮存,专用库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库房空气流通,能防雷、雨、雪; 2) 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酸、碱、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质; 3) 不允许使用明火及电热器材; 4) 不得存放变质火药和报废的火工品; 5) 库房温度应保持在035,相对湿度不大于70%的范围内; 6) 已拆去包装,暂时又不用的产品,应存放在干燥器内,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产品应重新包装,存放于专用库房内。 6 说明事项 6.1 分类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起爆方式分为以下两类: a)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 b) 非电隔板起爆器和

44、非电隔板点火器。 6.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6.2.1 起爆器 initiator 爆炸系列中的第一个输出爆轰波的爆炸元件。是由机械能或电能等激发其中装药的独立组件, 不包括由这些独立组件组成的完整爆炸装置。 6.2.2 隔板起爆器 through-bulkhead initiator 利用金属隔板传播其施主装药产生的爆轰能量,作用于受主装药而激发的起爆器。 6.2.3 电隔板起爆器 electric through-bulkhead initiator 以电能激发的隔板起爆器。 6.2.4 非电隔板起爆器 non-electric through-bulkhead i

45、nitiator 除电能外的其它形式激发的隔板起爆器。 6.2.5 点火器 igniter 烟火系列中的第一个输出热能的发火元件。是由机械能或电能等激发其中装药的独立组件,但 不包括由这些独立组件组成的完整发火装置。 6.2.6 隔板点火器 through-bulkhead igniter 利用金属隔板传播其施主装药产生的爆轰能量,作用于受主装药而激发的点火器。 QJ 31682003 156.2.7 电隔板点火器 electric through-bulkhead igniter 以电能激发的隔板点火器。 6.2.8 非电隔板点火器 non-electric through-bulkhead igniter 除电能外的其它形式激发的隔板点火器。 QJ 31682003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 通 用 规 范 QJ 31682003 *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出版 北京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 邮政编码:100830 北京航标印务中心印刷 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发行 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 2003年11月出版 定价:15.00元 QJ 316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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