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21-04R2-1992 生产认可审定和监督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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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适航管理程序编号:AP-21-04R2生效日期:1992年8月10日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航空器适航司目录第一节总则.(1 ) 第二节申请和批准.(2)第三节监督和检查.( 6) 第四节使用困难调查和报告.( 1 0) 第五节强制措施.( 11 ) 第六节记录和报告要求.( 11 ) 第七节产品评审.( 1 3) 第八节委任生产检验代表.(14) 第九节附则.(1 5) 附件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大纲.(1 6) 附录1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AAC-017 (8 I 87) 附录2生产许可证.(AAC-004(2/92) 附录3许可生产项目单(AAC-005(12I 86) 附录4制造

2、符合性检查记录表(AAC-034(11I 88) 附录5系统评审记录表.(AAC-105(2 I 92) 附录6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报告表(AAC-1 0 6 ( 2 I 9 2) )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适航管理程序编号:AP-21-04R2生效日期:1992年8月10日批准人;(似合生产许可审定和监督程序1 总则1 .1 依据本程序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制定。1.2 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颁发要求,以及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简称持证人)的管理和监督规则。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生产批准和监督,可参照本程序

3、执行。1.3 定义1.3.1 生产许可审定指适航部门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型号设计。生产许可审定的最终批准形式是颁发生产许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可证(附录2)1.3.2 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1.3.3 适航部门AP-21- () 4R2 指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逗航处,各航空器审定中心和委任适航代表,1.3.4 主管检查员指按适航部门授权,对某一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执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适航检查员。1.4 一般说明1.4.1

4、生产许可证不能转让。在工厂厂址改变、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前一直有效。1.4.2 生产许可证包括许可生产项目单,(附录3)1.4.3 制造人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后,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依据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证或适航批准书,但适航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检查该产品是否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2 申请和批准2.1 申请2.1 .1 制造人在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一2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21一-04R2型号设计批准书或本款所述证件的权益转让协议书并经航空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适航司申请生产许可证。2.1 .2 申请人应按

5、适航司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附录。2.1.3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按CCAR-21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 )关于质量控制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的说明;(2)关于进厂原材料、外购件和供应厂生产的零部件的检验程序的说明;(3)关于单个零件和完整的部件进行生产检验时所用方法的说明;(4)关于器材评审系统的说明;( 5)关于将工程图纸、技术说明书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通知现场检验员制度的说明;(6)表明检验站位置和类别的清单或图表;(7)授权供应厂对零部件进行主要检验的情况说明。2.1 .4 适航司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章要求。根据初审结果决定

6、是否受理,并以正式文件通知申请人如决定受理,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号和负责该项目的航空器审定中心,2.2 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和生产许可审查组2.2.1 概述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是代表适航司负责某一项目生产许可审定的高级评审机构。适航司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生产许可证1992年8月10日修订-3一航空器适航司AP-21-04R2 申请后,可视情成立生产许可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及生产许可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在生产许可审定工作结束后,委员会和审查组自动停止工作。2.2.2 委员会和审查组的组成( 1)委员会由适航司组织,其成员包括民航局、航空工业主管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2)委员会主任由适航司

7、指派,副主任可请航空工业主管部门的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出任,委员会委员由适航司指派或聘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各次会议。(3)审查组组长及成员经委员会审查资格后(如适用),由适航司指派或聘任。其成员包括:适航部门航空工程和制造检查人员。制造或科研部门的专家。2.2.3 委员会的活动-4一( 1 )首次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首次委员会会议,主要讨论和审查:(a)申请人就其质量保证系统、组织机构和生产技术能力(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合格人员)所提交的资料。(b)申请人授权供应厂检查零部件及本厂进行质量验收复查的情况。(c)审查组组长及成员的资格。(d)审查组的工作计划。首次委员会会议应邀请申请人的

8、代表列席会议,首次委员会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榕适航司AP-21-04R2 会议纪要将做为审查组评审工作依据。(2)最终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委员会成员、审查组组长及申请人代表参加的最终会议委员会讨论审查组的审查结果,在形成结论后,对不满足要求的问题和建议,以正式文件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列入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字报民航局审批。2.2.4 审查组的任务( 1)参照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大纲(附件)对申请人的质量保证系统、组织机构和生产技术能力的有关资料及现场贯彻情况进行分析评审(2)审查申请人对授权的供应厂所提供的器材和零部件的质量复验情况及对

9、供应厂的质量控制。(3)审查中发现的缺陷填写系统评审记录表(附录5)a(4)每次审查活动结束后填写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报告表(附录6),据此提出审查报告,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申请人。(5)检查申请人针对质保系统的缺陷制定的纠正措施的现场贯彻情况;(6)在最后全面评审申请人的质保系统、组织机构和生产技术能力后,向委员会提出最终审查报告及是否可向申请人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建议。1992年8月10日修订-5一航空器适航司AP-21一04R2(7)审查组组长和副组长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及签署审查报告2.3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及修正2.3.1 委员会在审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及建议后,认为申请人的质量保证系统、组织机

10、构和生产技术能力符合CCAR-21规定时,作出同意颁发生产许可证的结论。报民航局批准后颁发生产许可证。(附录2)2.3.2 生产许可证包括许可生产项目单,列有许可生产产品的名称、型号合格证编号及批准生产的日期。2.3.3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其许可生产项目单上增加新批准的型号。由此引起原有质量保证系统、组织机构和生产技术能力的增加与更改,需经适航部门评审。在通过评审后,可以颁发一份更新的许可生产项目单以取代原有的许可生产项目单。如果停产某一产品,则要求在许可生产项目单上删除此项目。3 监督和检查所有持民航局生产许可证的制造人,必须接受适航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其生产的每一产品及其零件符合批

11、准的型号设计。3.1 持证人的职责民用航空产品的制造人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为了保持-6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21-04R2 其质保系统处于批准的合格状态,产品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应定期进行自我审核并及时贯彻纠正措施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至少每两年请航空工业主管部门复查其质保系统,并将结果报适航司3.2 主管检查员适航部门指派主管检查员具体执行对持证人的管理和监督职责。3.2.1 主管检查员的职责( 1 )审批涉及到产品检验、符合性或适航性的质量保证系统的更改,质量保证系统的更改包括:持证人部分调整其设施位置或扩充其原有设施长时间中断生产后恢复生产。生产操

12、作过程的重大简化及其后的复原。质保人员的大量减缩或重新委任。质控资料和有关程序的更改,主管检查员在收到更改文件后30天内,应将评审意见通知持证人;(2)根据需要对原型产品或生产型产品及其零部件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填写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录4)(3)审批制造及特种工艺文件中质量控制条款的修改;1992年8月10日修订一7一航空器适航司AP-2J-04R2 (4)管理和指导委任生产检验代表,并监督其工作;( 5)根据授权签发适航证书;(6)根据需要,按进口国的专用要求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及检查适航指令的贯彻情况,在特别授权下可颁发出口适航证书;(7)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质量的使用困难的问题进行

13、调查;(8)对持证人不满足质量保证系统要求的问题,监督、检查其纠正措施的落实情况;(9).确定对持证人的质量保证系统进行复查的具体时间,并协调安排评审活动;(10)参加对持证人质量保证系统的复查;( 11 )当发现持证人的质量保证系统或生产系统存在任何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时,书面通知持证人并附建议的纠正措施;( 1 2)当发现技术资料不适于重复生产产品时,应通知负责该型号设计批准的航空器审定中心;( 1 3)适航部门规定的其他任务。3.2.2 主管检查员对持证人的检查可按照本程序第7节和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大纲所述评审方法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应记入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和系统评审记录表中。3.2.3

14、主管检查员每年应写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持证人的质量保证系统的运转情况,委任生产检验代表的工作情况及持证人-8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所生产的航空产品的使用情况等。3.3 监督实施3.3.1 适航部门监督的基本类型( 1)随机监督AP-21嗡4R2指主管检查员职责中根据需要进行的监督如调查使用困难等(2)日常监督指主管检查员按职责要求所进行的经常性监督活动如监督持证人的质量保证系统。(3)复查指按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大纲进行的评审活动,复查可以是一次性的全面复查,也可以是分几次进行的局部复查3.3.2 适航部门将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或一轮全面复查,主管检查员应将复查计划提前二周通知持

15、证人。3.3.3 航空器审定中心还将针对下列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复查:( 1)定期复查的结果;(2)日常的产品评审或系统分析评审的结果;(3)产品出现的故障或事故;(4)用户意见过多,收到较多的使用困难报告;(5)持证人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来改善其质量保证系统;(6)存在涉及安全的其它情况。1992年8月10日修订-9一航空器适航司AP-21- 04R2 3.3.4 对持证人的质量保证系统进行评审后,由主管检查员或复查小组组长口头向持证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此次评审结论与建议,但以航空器审定中心发出的正式文件为准,持证人应据此制定纠正措施,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主管检查员。4 使用困难调查和

16、报告4.1 使用困难的信息来源于:持证人的故障、失效、缺陷报告;营运人的重要事件信息表;维修单位对产品不满足适航要求的报告和失事与事故报告,以及外国适航当局或其它部门的函件或通报等。适航部门应据此确定调查项目。4.2 主管检查员或其它检查员根据适航部门指示对制造人(持证人或供应厂)进行使用困难调查时,应安排尽早完成。他们应深入现场,观察故障件的分解和检测试验。4.3 检查员应参与或独立于制造人进行产品使用困难的调查,在作结论时可以利用制造人的调查结果加以评论,亦可将自己的调查结果列入报告中。4.4 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制造人的名称、地址;(2)持有证书的类别和编号;(3)故障件的

17、型号、件号和制造单位;(4)调查结论的说明,包括产生原因、评审意见和结论;一10一1992年8月IO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21-04R2 (5)制造人已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它建议。将此报告送交上级适航部门,并视情转发给有关外国适航当局或其它部门。5 强制措施对复查或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持证人在纠正措施规定的期限后,仍存在较大的偏离或差异或不能使质保系统有效地运行,民航局将按规定对持证人处以罚款、警告、暂停或吊销生产许可证。6 记录和报告要求6.1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附录4)6.1 .1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是适航部门内部文件,在生产许可审定、复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用于制造符合性检查的工作记

18、录和对系统评审记录的补充。6.1 .2 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的填写,参见表格正面的填写说明。6.2 系统评审记录表(附录5)6.2.1 本表用于记录本程序中的评审活动。6.2.2 对于每个评审结论,只用一张表格记录其评审结果。6.2.3填表说明:( 1 )项目号:适航司给定的评审项目号,1992年8月IO日修订一11一航空器适航司AP-21-04R2 (2)评审结论编号:在填写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报告表之前,该栏暂不填写。而后由评审组长统一填写。(3)质量控制资料或相应的CCAR章节:与评审的系统职能相对应的质量控制资料、工艺规范或材料规范(说明书)中适用的章节,并注明标题、版次、日期。(4)

19、评审的主要职能:评审的系统职能名称。(5)结论:系统职能评审中的结论,必须包括以下四个部分:涉及的CCAR条款;存在的缺陷或故障;原因;建议的纠正措施。6.2.4 评审结论应尽量附有证明资料,如检验记录、表格、有关质控文件的复印件或零件的照片及其它所需的资料。在审查结束后的6个工作日内,上述资料应转交航空器审定中心保存备查6.3 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报告表(附录6)6.3.1 此表格用于记录本程序中的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活动。每次评审活动只填一张此表,6.3.2 填表说明:( 1 )在系统分析结论栏中,如果此项系统职能经评审认为满意时,记以符号“”;如对某项系统职能未进行评审,则填写“不适用”

20、;如对某项系统职能认为不满意时,则由评审一12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21一-04R2组长填写该系统职能的评审结论编号(附录5的编号),且以连续数字编排。(2)在备注栏中,根据系统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结论,由主管检查员填写“结论”的摘要及已采取的纠正措施。6.4 文件保存:本程序所述所有文件的正式文本(会议纪要、表格等)保存在有关航空器审定中心,保存期十年。7 产品评审7.1 产品评审通常用于质量保证系统的日常管理监督中,亦可用于复查工作中。它是利用对零部件关键尺寸、关键特性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控制来评价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产品的适航性。7.2 检查员应根据曾经出现的使用困难,

21、或必须进行较多的拆卸甚至破坏后才能验证的特性和参数,或工程图纸、工艺规范(说明书)和质量控制程序中规定的关键尺寸、关键特性和关键工艺参数而决定选择哪些项目进行产品评审。选择项目的数量应足以判定质保系统的有效性。7.3 产品评审应从原料毛坯开始,逐步到零件、组件直至最终产品。通过评审其化学物理特性、硬度、尺寸、特种工艺、制造技艺、批次标识、有关文件、外观和功能用途等,确定是否符合型号设计资料和质控资料要求。最后将评审结果记录1992年8月10日修订一13一航空器适航司AP-21-o4R2 在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上8 蚕任生产检验代表8.1 为了具体评审持证人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与型号设计资料的符合

22、性及监督检查持证人的质量保证系统,民航局将按照CCAR-183的规定,委任生产检验代表。8.2 按照CCAR-183,委任生产检验代表的权限如下:( 1 )在认为航空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时,可以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标准签发首次适航证件或在特别授权下可签发出口适航证件;(2)若制造人对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要求试飞时,可以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按照有关的适航标准和程序签发第I类特许飞行证;(3)在民航局的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对制造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其生产的或进行设计更改的产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资料并处于安全

23、可用状态;(4)在民航局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检查制造人的质量保证系统,对质量控制程序的更改签署意见并报有关适航部门。8.3 委任生产检验代表在民航局授权范围内和监督下,对持证人一14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21创R2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至少每半年向主管检查员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保证系统运转情况;(2)委任生产检验代表的工作情况;(3)不能决断应向适航部门请示的其它问题8.4 遇有涉及产品适航性及安全使用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主管检查员。9 附则9.1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生产许可审定程序(AP-21-04R1)废止。9.2 附件质量保证系

24、统分析评审大纲是本程序的一部分9.3 本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解释。9.4 本程序自1992年8月10日起生效。1992年8月10日修订一15一航空器适航司AP-21一嗡4R2仲T,AE -f- m阳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大纲1总则本大纲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CCAR-21)制定。它是一种审查制造人质量保证系统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对已取得型号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件(包括产品上所用的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下同)的制造人进行生产批准审定,也可作为工作指南用于对已取得生产批准的制造人进行复查。2审查方法审查工作分两个阶段。2.1 第一阶段:质量控制

25、资料的审查2.1 .1对制造人所提供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全面地进行分析评审,要特别注意下列几个方面:(1 )质量保证手册中要包含:质保系统总的说明。组织机构图表质保系统各职能的概述(包括主要供应厂的清单及监督方式、保证质保系统职能的程序)。有关质控文件、工艺和材料规范或说明书符合CCAR-21第一16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2l-04R2 45条的目录索引或矩阵图。(2)组织机构应保证对涉及人员技术水平、质量、制造符合性、安全、器材评审、纠正措施等方面作出任何决定时,不受其它因素的不适当干扰,质量部门可以直接向最高领导报告以实现上述要求。(3)有效的质保系统应配有足够数量、具备

26、资格的检验人员,以保证所有零部件、制造过程、程序和完工产品得到检验,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资料,(4)质控资料如包含下述内容,将有助于表明符合要求:a.完工产品的检验项目和检查项目单及其扼要使用说明。b.各种检验和制造过程的印章或印记及其含义。c.对生产用的型架、夹具、精密检验工具、试验设备(包括控制工艺过程用的仪表和记录装置)的检查及校验周期表。d.保证完工产品质量、制造符合性和安全的关键工序一览表。(5)在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授权供应厂进行检验以控制产品质量和制造符合性时,质量控制资料中应该包括评审和监督供应厂质保系统的说明,2.1 .2审查中要求资料齐全,能满足CCAR-21中对质量保证系统的要

27、求,并易于在现场中贯彻。文件的标题、版次、日期、参考文件和批准人都应明确规定,文件彼此协调,文件的词句要简练明确,不准有模棱两可和使人迷惑不解的词句。引用的文件和表格必须有具体章节号与编号。* 2.1 .3所有质量控制资料经过审查后,审查组将以文件形式批1992年8月10日修订-11一航空器适航司AP-21咆4R2准随后的更改报适航部门批准2.2 第二阶段:质量保证系统主要系统职能的审查。对制造人的生产现场采取抽查办法检查质量保证系统运转情况及其有效性不但检查能否严格全面地贯彻上述质量控制资料的有关规定,而且检查质保系统是否缺少必要的说明和程序,以便在验收时获得符合型号设计资料、能安全使用的产

28、品及其零件分析的基本方法是按4.1节至4.12节规定的十二个主要系统职能,每个系统职能选择一项或几项有一定数量并有代表性的零件或工艺方法(最好是关键、重要件的关键工序),按照质量控制程序或有关的工艺规范(说明书)和CCAR-21的要求,进行自始至终的跟踪与检查,确定质保系统的有关职能是否有效地运转,以保证生产出符合批准的设计资料和可以安全使用的产品及其零件,如发现与资料规定不相符,应尽可能仔细地观察,确定此种不符是无关紧要的或是个局部的问题,还是一个系统的缺陷或故障。当确定这是一个系统的缺陷或故障时,应分析该系统的每个方面,提出纠正这种缺陷或故障的措施,评审结论包括:相关CCAR条款、存在的缺

29、陷或故障、原因和建议的纠正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制造人质保系统中有某些可以改进的地方(并非不符合有关的标准),则应对该情况提出改进建议。3质量控制资料的审查3.1 制造人应提供3.2节要求的资料,此资料最好用手册方式提供。一18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21-04R2 3.2 质量控制资料的审查3.2.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直接要求下列质量控制资料,在提交生产批准时必须包括:(1)关于质量控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的简要说明。(2)表明质量控制机构内部权限与职贵的组织机构图(3)表明质量控制机构与工厂领导和其它机构的工作关系的组织机构图,(4)修改质量保证系统的程序,包括授权

30、进行上述修改的人员权限的说明。(5)概述外购原材料、成品和零件、装配件的入厂验收程序。* (6)制造人对生产民用航空产品原材料、成品、零件、装配件的供应厂评审,监督和控制的程序。(7)制造人不进行或不能进行全面检验而由供应厂进行检验的产品或零件的项目,通知适航部门的程序。(8)在整个制造过程申,对产品或零件进行相应的标记和打检验印记(如零件号、序号、验收、拒收、无损检验、工艺和材料识别等标记)的程序,( 9)保证在生产过程中,在能够准确判断质量的控制工序(点)上,对产品及其零件进行检验并作记录的程序。(10)确切地实施、控制、记录和标识全部检验过程的程序。(11)编制和批准检验内容和检验记录单

31、的程序。检验记录单应列出桂验方法,包括检验工具(工夹模具,下同)、特性和抽样数量等。(1 2)确保采用任何统计抽样检验方案,不会使最终产品及其零件处于不安全状态的程序。1992年8月10日修订一19一航空指适航司AP-21-04R2 * (13)根据图纸和更改(用不同的字母或数字表示)来识别完工产品及其零件的程序(14)在完工的产品及其零件最后验收前,确保满意地完成所有检验和试验要求的程序。(1 5)在制造过程中,加工产品及其零件使用的制造大纲或流程卡的简要说明。(1 6)关于器材评审委员会(MRB)系统的说明,包括记录器材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和不合格产品及其零件的处理方法(包括“原样使用”、“补

32、加工”、“报废”)的程序。(17)对提交器材评审委员会处理的产品及其零件进行标识和隔离的程序。(1 8)制造人将器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委托给供应厂时,其委任授权的程序。(1 9)在产品及其零件进行补加工过程中,对它们进行有效控制和标识的程序。(20)将工程资料、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程序的最新更改通知检验员的程序。(21)图纸和工程技术资料更改的控制程序。(22)表明检验站的位置和类别的图表。(23)制造人委托、授权供应厂对所提供的产品及其零件进行检验和试验的说明。(24)对批准过的工艺文件的更改报适航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的程序。(25)所有影响到产品的检验、制造符合性或适航性的质量保证系统的任何更改

33、,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适航部门的程序。一20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 1 4R2 (26)确保设计大改被用到产品及其零件上之前,应经适航部门进行批准的程序。(27)申请颁发适航证书(包括出口适航证书)的程序,(28)保证适航指令要求的设计更改立即纳入设计资料的程序,以保证该设计更改在最终验收产品前能得到贯彻。* (29)将故障、缺陷和失效报告报适航部门的程序,3.2.2虽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21未直接注明要求,但有助于保证最终产品安全和符合性的质量控制资料(适航部门将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所需的资料,必要时还要作调整补充),(1)对设计特性进行识别和分类的程序。(2)控制

34、影响安全性的所有特性的程序。(3)对每个产品及其零件选择恰当的检验方法和安排检验计划,以确保关键件得到检验并使终检项目符合型号设计要求的程序,(4)确定和保持各种工艺、试验和质保人员资格的程序。(5)在制造过程中,当产品数量与流程卡不符时,明确责任和采取措施的程序。(6)控制产品及其零件在整个制造过程的周转中,表明其生产和检验状态的程序。(7)控制、颁发和使用所有检验印章和印记的程序。(8)在工艺或程序导致产品及其零件不符合要求时(在制造人、供应厂和使用中)要求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9)对检验记录中记录验收、拒收、序号、炉批号等数据提供恰当说明的程序。(1 O)对检验和外场使用记录进行定期审查

35、,以便对重复出现1992年8月10日修订一21一航空器适航司AP-21-04R2 的超差进行评审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11)制定记录的保存和保存周期的程序(12)提供验收尺寸特性所用设备和工具的操作、检验和试验说明的程序(13)对工具和量具进行控制,包括最初批准和周期复验的程序,此程序还包括工具和量具返修、复验的程序。(14)保证供应厂将所有设计更改提请批准或按最新设计资料进行更改的程序(1 5)保证库内的产品及其零件的正确验收、标识、分别保管、保护和发放,包括及时贯彻相应设计更改的程序(16)保证最终产品及其零件符合批准的设计资料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程序。(17)确定制造人对产品在使用中发生

36、问题的责任和采取措施的程序(包括产品及其零件在本厂内、使用中,以及备件在库存中或发送用户的途中)。(18)制造人对本厂的整个质量保证系统(包括供应厂)进行自我审核的程序。(1 9)关于首件检验的程序。(20)批次管理程序。(21)计量、校准系统的追溯的程序。(22)特种工艺质控程序a(23)无损检测质控程序。* (24)保持生产环境整洁和满足特殊要求的程序。4现场审查内容4.1 技术资料的控制-22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21 4R2 * 必须保证生产人员和检验人员只使用适航部门批准的、现行有效的图纸及其更改、工程资料和质控资料图纸更改系统应保证产品在最终验收前,将设计更改

37、纳入型号设计资料中去,或把更改通知单附在相关图纸上4.1 .1所有技术资料(图纸、规范及其更改)必须经授权人员批准4.1 .2技术资料必须经授权批准发放的人员签署,才能发放使用。4.1.3应控制技术资料的发放,确保生产和检验人员使用现行有效的技术资料,保证生产和检验人员使用经过批准的图纸、工艺规范(说明书)、质控资料及其更改。* 4.1 .4凡不适用的、字迹模糊的或已报废的技术资料必须及时从现场清除,保证不再使用。4.1.5只有经过批准的技术资料才能用于验收产品。4.1 .6图纸和规范的更改,必须按程序审批,未按程序批准的更改和注释,不能用于验收产品。4.1 .7保证立即按适航指令要求进行设计

38、更改。* 4.1.8制造人的图纸控制系统应有有效图纸和规范的目录清册。4.2 制造过程的控制制定的检验方法和计划应保证所有影响安全的特性从原材料开始至制造过程装配操作的各个阶段要求的检验,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从检验和标识印记中应能查明具体的检验人员,以保证所有零件与工序都经过检验,符合型号设计。1992年8月10日修订一23一航空器适航司AP-21- 04R2 4.2.1生产设施安排应保证产品及其零件不受污染(如喷砂、喷漆和磨削场地与重要的装配区分开)。生产区域的安排对有害于其它操作的制造过程和操作应实施隔离。4.2.2对产品及其零件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储存,以防腐蚀、损坏和污染。4.2.3应使用

39、流程卡、检查单或类似单据,以保证产品或零件在整个生产流程中,能得到妥善的管理、运输和储存。4.2.4应保存检验记录,供需要时使用。4.2.5应了解所使用抽样方案的可靠程度,以及制造人能够执行该方案的有关条件。按产品抽样方案检查零件,如带有缺陷,不要使完工产品和备件存在不安全因素。4.2.6技术资料应反映对有关制造过程所作的更改,并经过相应的批准。上。4.2.7检验站应设置在制造过程中能作出正确质量结论的位置4.2.8所利用的检验设备应充分地控制,以保持其精度。4.2.9设施和设备应满足制造和检验产品或零件的要求。4.2.10安排的检验方法应确保生产的产品或零件得到全面的检验。4.2.11检验顺

40、序的安排应能在作出正确质量结论的各阶段进行检验,4.2.12不合格的产品及其零件应加以隔离,并作出标记,以防错装到最终产品及其零件上。-24一1992年8月10日修订航空器适航司AP-21-4R2 附录1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O N a书N准书批准号批型号充型补口口t一一议一一协一一让一一转一一益一一权一一书一一准你址请h刊名地申队队证型品的于正NN格或址产厂用可正有证合证地的工书许可持格号格人人人人请产午人合型合请请请请申生产请号充号申本新生申型补型11141口口6口口口的补充(证书和协议后附)后附:工厂人员、主要设备、厂房面积及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7.我声明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述内容准确

41、无误签名职务部门(单位盖印)日期AAC-017(8 I 87) 航空器适航司AP-21嗡4R2附录2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E 编号(No.)本生产许可证发给This certificate is issued to 制造厂地址whose manufacturing facilities are located at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审查,上述制造人的生产设施、方法和程序符合CCAR-21的规定,本证所附生产许可项目单(No.)所列产品的制造符合型号批准的资料(包括图纸),准

42、予生产本证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放弃、暂停或吊销本证不可转让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facilities, methods and procedures of this manufacturer are compliant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CCAR-21. The products listed in Production Limita-tion Record No. are manufactured in conformity with authenticated data, including drawings,for whic

43、h Type Certificates specified in the Production Limita tion Record were issued. This Production Certificate is effective until! surrendered, suspended, revoked, and is not transferable. AAC-0042 I 92) 签字Signature 职务Position 部门Issued by 颁发日期Date issued 航空器适航司AP-21-04R2 附录3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

44、STRATION OF CHINA 许可生产项目单PRODUCTION LIMITATION RECORD 编号(No.)本许可生产项目单是生产许可证No. 的附件生产许可证No. 的持有人可以制造下列民用航空产品:This Production Limitation Record is an appendix of Production Certificate No. .The holder of Production Certificate No. might produce following civil aviation products: 产品名称型号合格证型号批准书编号批准生产的日

45、期Items Type Certificate I Type Approval No. Date Production Authorized AAC-005(12 I 86) 签字Signature 职务Position 部门Issued by 颁发日期Date issued 附录4制造符合性检查记录表1.产品型号或生产项目号2.制造人说明(未列人的条款皆自行解释)8.指明图纸上最新图纸编号(数字或字母)和更改日期,在涉及时应指明最新工程3.型别更改或更改指令和颁发日期;9.指明经检查发现在制造符合性或技艺方面,满意或不满意项目的数量;4.进行检查的时间10.述明拒收原因及采取的纠正措施,验收

46、项目中的不合格品应标明它们是原型产品或试验件由至备注:这些栏目应在制造人的检验系统通过后检查制造符合性5.检查员6.检验零部件的名称7.图号8.最新更改的9.项目数量10.不接受情况和或采取纠正措施日期和号码满意不满意AAC-034(11 I 88) 附录5广一一1.项目号系统评审记录表2.评审结论编号3.质量控制资料或适用的CCAR条款4.评审的主要职能5.结论:(a)涉及的CCAR条款。)存在缺陷或故障(c)原因(d)建议的纠正措施(如需增加篇幅,可用空白纸作附页)6.检查员签名AAC-105(2 I 92) 附录6质量保证系统分析评审报告表1.制造人12.项目号3.地址4.生产基础口生产

47、许可证口供应厂口APISDrSOA口PMA5.监督活动属于:6.进行系统评审的时间口日常审核口系统评审A.自B.至口本地区评审口其它7.质控资料一一标题、版次、日期或涉及CCAR条款8.系统分析A.职能B.结论阶段I 满意不满意(如满意画x)(列出系统评审结论编号)质量保证系统资料阶段日技术资料的控制制造过程的控制特种工艺无损检验工具和量具的控制供应厂控制接收检验试验器材评审储存适航性合格审定使用困难自我审核9.评审理由10.专家姓名单位和职务姓名单位和职务11.主管检查员评审小组组长12.日期AAC-106(2 I 92) 13.备注:参照系统评审记录表的结论,概述其不满意的情况和采取的纠正措施14.检查员姓名及其签名职务日期AAC-106(2/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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