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3-1984 UDC 628.191:661.631本标准为贯彻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 保护法 (试行), 防治黄磷工业生 产排放 的废水 、废渣对环境的污染 ,特制 订本标 准。本标准适用于全 国黄磷 生产厂 或车间 。1 标准 的分 级黄磷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 准分为 二级:第一级:是指所 有新建 企业, 自本标 准实施 之日起 立即执 行的标 准。第二级:是指所 有现有 企业, 自本标 准实施 之日起 立即执 行的标 准。2 标准 值黄磷工业废水最 高容许 排放浓 度和 P H 值应符合下表规 定。表 黄磷工业废水最 高容许 排放浓
2、 度和 p H 值* 地氟或确氟地区可不执行本指标项 目 第一级 第二级p H值 6 . 0 9 . 0 6 . 0 9 . 0悬浮物, mg / L 1 5 0 2 5 0元 素 磷 ,(以 P 4 计 ), mg / L 0 . 1 0 . 3氟化物 * (以 F 计 ) , mg / L 2 0 3 0氰化物 * (以 C N 计 ) , mg / L 0 . 5 1 . 0 3 其他 规定3 . 1 凡黄磷生产厂或 车间应 遵照本 标准的 要求。现有黄磷 生产厂 或车间 应加强 管理,降 低消耗定额,提高 黄磷收 得率; 对所产 生的副 产物和 废物应 最大限 度地加 以综合 利用,
3、少量必 须排放的废物要求 采取措 施进行 处理。新建黄磷企业应 采用先 进工艺 生产流 程和设 备及综 合利用 三废的 措施。3 . 2 黄磷生产的电炉 尾气应 因地制 宜进行 综合利 用,一 般不得 点燃放 空。3 . 3 黄磷生产的炉 渣和 磷泥, 必须 综合利 用。 暂时没 有条 件处理 的贫 磷泥, 需合 理存放,不得溢入周围水 域。3 . 4 合理废油应实行 循环套 用,降 低用水 量。3 . 5 扩建、改建企业 应按第 二级标 准执行 。3 . 6 当地方执行本 标准 不适用 于当 地环境 特点 时,可 以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制 订地 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4 标准 的监 测制订本标准依据 的监测 分析方 法是 黄磷工 业废水 污染物 监测分 析方法。附加 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 院环境 保护小 组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 业部天 津化工 研究院 负责起 草。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徐庆 源。本标准委托化学 工业部 负责解 释。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建 设环境 保护部 1 9 8 4 - 0 5 - 1 8 发布 1 9 8 5 - 0 3 - 0 1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