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434-2003 水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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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77ICS 65.020.01 B 00 备案号: 14145-200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434-2003水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检验细则 Test regulation on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of fruit products 2003-08-12 发布 2003-08-15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DB33/T 434-2003 1 前 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水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指导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水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特制定本检验细则,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执行,作为

2、组织监督抽查的依据。 本标准所列的检验项目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永 黄晓华 黄雅俊 楼正云 郭利丰。 DB33/T 434-2003 2 水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产品的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及复检和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或销售水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3、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8 食品中多菌灵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水果的取样方法 GB/T 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17331-1998 食品中有机磷和

4、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分为: 柑橘、西瓜、葡萄、猕猴桃、桃子、青梅、扬梅、枇杷、苹果、香蕉、柚子(胡柚、文旦等) 、李子、柿子、菠箩、梨、草莓、甜瓜、芒果、龙眼、荔枝等。 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1 表 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1 砷(以 As 计) mg/kg 0.5 2 铅(以 Pb 计) mg/kg 0.2 3 镉(以 Cd 计) mg/kg 0.03 4 硝酸盐 mg/kg 400 DB33/T 434-2003 3 表 1(续) 5 亚硝酸盐 mg/kg 4.0 6 马拉硫磷 不得检出 7 甲基对硫磷 不得检出 8 甲拌磷 不得检出 9

5、 甲胺磷 不得检出 10 久效磷 不得检出 11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12 克百威 不得检出 13 对硫磷 不得检出 14 氯氰菊酯 mg/kg 2.0 15 乙酰甲胺磷 mg /kg 0.5 16 氰戊菊酯 mg/kg 0.2 17 多菌灵 mg/kg 0.5 注:检验项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 5 检验方法 5.1 砷的测定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5.2 铅的测定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5.3 镉的测定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5.4 硝酸盐及亚硝酸盐的测定 按 GB/T 5009.33 的规定执行。 5.5 多菌灵的测定 按

6、GB/T 5009.38 的规定执行。 5.6 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的测定 按 GB/T 14929.4 的规定执行。 5.7 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甲拌磷、久效磷、氧化乐果、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克百威的测定 按 GB/T 17331-1998 的规定执行。 6 抽样方法 6.1 组批 产地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田块、同期采收的水果,以 5hm2为一抽样批次,不足 5hm2也视为一个“批次” ,市场抽检以同一产区、同一品种、同一销售单位的产品为一“批次” 。 6.2 抽样 DB33/T 434-2003 4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并符合 GB/T 8855 的规定。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 3kg

7、。若水果个体较大(大于 1kg/个) ,样品数量不少于 3 个。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为备样,用于复检。 6.3 注意事项 6.3.1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写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样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或个人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姓名及签字、见证人姓名及签字。 6.3.2 抽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3.3 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送检样品满足检验需要。 7 判定原则 抽检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复检 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进行复检。复检申请由受检方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若受检方对不受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检验结果不合格通知书由检验机构以书面形式送达。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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