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本规定为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降低蒸汽系统的总能耗,提高蒸汽系统设计水平,使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灵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而制定。1.0.2本规定适用于最大蒸汽负荷在60t/h及以上的化工行业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蒸汽系统的设计。对于小型区域热电联产项目的设计也可参照执行。1.0.3蒸汽系统的类型、规模和参数,是根据蒸汽负荷、参数和汽轮机驱动的机器(如离心压缩机、鼓风机、离心泵及发电机等)功率来确定的。1.0.4本规定如与国家标准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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