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01 P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9762015 居住出租 房消防安 全基本要 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rental housing 2015 - 07 - 16 发布 2015 - 08 - 1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9762015 I 目 次 1 总则 . . 1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 . 1 3 术语 . . 1 4 总平面 布局 . 1 5 平面布 置 . . 2 6 建筑耐 火等 级和 安全 疏散 . . 3 7 建筑构 造 . 3 8 消防设
2、施 . . 4 9 防火措 施 . 5 10 消防安 全管 理 . 6DB33/T 976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公安 消防 总队提出并 归口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 :浙 江省公 安消 防总 队。 本标准 参与 起草 单位 :浙 江大学 建筑 设计 研究 院有 限公司 、汉 嘉设 计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赵庆 平、周 志忠 、朱 江、 王伶 剑、徐 放蕊 、徐 景、 金辉 、钟惠 芬、 柳斐 、 王健、 陈卫 东、 朱瓒 、邵 云飞、 傅晓 波、 陈旭 伟。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公安 消防 总队负 责解 释。DB33/T 976201
3、5 1 居 住出租 房消防安 全基本 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居 住出 租房 的总平 面布 局、 平面 布置 、 建筑 耐火 等级 和安 全疏 散、 建 筑构 造、 消 防 设 施、 防 火措 施和 消防 安全 管理等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新建 、 改建、 扩建 和既 有建筑 用于 出租 的房屋或用 房。 本标准 适用 于居 住出 租房 ,不适 用于 旅馆 业客 房、 廉租房 、公 共租 赁房 屋。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少的 。 凡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4、,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39 农村 防火 规范 GB 50054 低压 配电 设计 规范 GB 50096 住宅 设计 规范 GB 50084 自动 喷水 灭火 系统设 计规 范 GB 50116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设 计规 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设计 规范 GB 50222 建筑 内部 装修 设计防 火规 范 GB 50368 住宅 建筑 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 及消 火栓系 统技 术规 范 JGJ 36 宿舍 建筑 设计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5、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户 以家庭 关系 为主 的公 民居 住一处 共同 生活 的或 单身 居住独 立生 活的 家庭 户。 3.2 居住出 租房 出租后 用作 或者 兼用 作居 住的房 屋或 用房 。 4 总平面 布局 DB33/T 9762015 2 4.1 居住出 租房 所在 建筑 与甲 、乙、 丙类 生产 储存 场所 ,甲、 乙、 丙类 液体 、气 体储罐 (区 )和 可燃 材料堆 场之 间的 防火 间距 应符 合 GB 50016、GB 50039 的规定 。 4.2 既有居 住出 租房 的建 筑之 间或与 其他 耐火 等级 建筑 之间的 防火 间距 应符 合下 列要求 : a
6、) 一、二 级耐火 等级建 筑之 间或与 其他耐 火等级 建筑 之间的 防火间 距不宜 小 于 4m,当 相邻的 两 座一、 二级 耐火 等级 的建 筑, 其 中一 座建 筑的 相邻 外墙为 防火 墙且 较低 一座 建筑屋 顶不 设 置 天 窗、屋 顶承 重构 件及 屋面 板的耐 火极 限不 低 于1.00h 时, 防火 间距 不限 ; b) 一、 二 级耐 火等 级建 筑之 间或与 其他 耐火 等级 建筑 之间, 当建 筑相 邻每 面外 墙上的 门、 窗 、 洞 口面积 之和 不大 于该 外墙 面积 的10% 且不 正对 开设 时,建 筑之 间的 防火 间距 可减少 为2m ; c) 三、四
7、 级耐火 等级建 筑之 间的防 火间距 不宜小 于 6m ,当建 筑相邻 外墙为 不燃 烧体, 每面 墙 上 的门、 窗、 洞口 面积 之和 小于等 于该 外墙 面积 的10% 且不 正对 开设 时, 建筑 之 间的防 火间 距可 减少 为 4m 。 4.3 居住出 租房 密集 区内 的道 路宜考 虑消 防车 的通 行需 要,供 消防 车通 行的 道路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宜纵横 相连 、间 距不 宜大 于160m; b) 车道的 净宽 、净 空高 度不 宜小 于4m ; c) 转弯半 径应 满足 消防 车转 弯的要 求; d) 能承受 消防 车的 压力 ; e) 尽头式 车道 满足
8、 配置 车型 回车要 求。 4.4 居住出 租房 密集 区的 消防 车道应 保持 畅通 ,供 消防 车通行 的道 路不 得设 置隔 离桩、 栏杆 等障 碍设 施和影 响消 防车 通行 的障 碍物。 5 平面布 置 5.1 居住出 租房 不应 设在 地下 室、半 地下 室。 5.2 居住出 租房 与生 产、 储存 、经营 易燃 易爆 危险 品的 场所不应 设 置在 同一 建筑 物内。 5.3 居住出 租房 与生 产、 储存 、经营 其他 物品 的场 所设 置在同 一建 筑物 内时 ,居 住部分 与非 居住 部分 应进行 防火 分隔 ,并 应分 别设置 独立 的楼 梯等 疏散 设施; 防火 分隔
9、措施 应采用耐火 极限 不低 于 2h 且不 开设门 、窗 、洞 口的 隔墙 和耐火 极限 不低 于1h 的楼板。 5.4 居住出 租房 除厨 房外 , 不 得使用 明火 , 不 应使 用、 存放瓶 装液 化石 油气 , 甲 、 乙类 气体 和甲、 乙、 丙类液 体等化学 危险 品。 5.5 设置在 居住 出租 房内 使用 明火的 厨房 宜符 合下 列要 求: a) 靠外墙 设置 ; b) 与建筑 内的 其他 部位 采用 不燃烧 体隔 墙和 密闭 门、 窗分隔 ; c) 顶棚和 屋面 采用 不燃 或难 燃材料 。 5.6 居住出 租房 内燃 气灶 具的 设置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燃气
10、灶 具宜 安装 在有 自然 通风和 天然 采光 的厨 房内 ; b) 放置燃 气灶 具的 灶台 采用 不燃材 料或 加防 火隔 热板 ; c) 燃气灶 具的灶 面边缘 和烤 箱的侧 壁距木 质家具 的净 距离不 应小于 0.5m ,或 采 取有效 的防火 隔 热措施 ; d) 无自然 通风 的厨 房, 应选 用带自 动熄 灭保 护装 置的 燃气灶 具, 并应 设置 可燃 气体探 测报 警 器 和 机械通 风设 施; e) 燃气灶 具与燃 气管道 的连 接胶管 应采用 耐油 燃气专 用胶管 ,长度 不应 大于 2m ,安装 应牢 固, 中间不 应有 接头 ,且 应定 期更换 。 DB33/T 9
11、762015 3 5.7 电动自 行车 宜集 中放 置, 放置区 域与 疏散 通道 之间 的隔墙 应采 用不 燃材 料, 不得在 疏散 通道 、安 全出口 处充 电。 配电 线路 和电器 装置 应满 足用 电安 全要求 。 6 建筑耐 火等 级和 安全 疏散 6.1 出租房 的每 个居 室人 均使 用面积 不得 少 于 4 m 2 , 每个 房间居 住的 人数 不得 超过2 人 (有 法定 赡养 、 抚养、 扶养 义务 关系 的除 外)。 6.2 建筑耐 火等 级为 一、 二级 时,居 住出 租房 应设 置 在7 层及 以下 ,每 层应 至少 设置2 部不 同方 向的 疏散楼 梯。 当符 合下
12、 列条 件时, 可设 置一 部疏 散楼 梯: a) 设置 在 5 层及以 下的 居住 出租房 , 任1 户的户 门至 安全出 口的 距离 不大 于 10m 、 每层建 筑面 积 不超 过 200 , 且每 层人 数不超 过30 人,其 中 4 层及以上 总人 数不 超过 30 人; b) 设置在 既有 建筑 的6 层、7 层的居 住出 租房 , 有 多个 单元且 单元 之间 的楼 梯通 过屋顶 连通 , 任 1 户的 户门 至安 全出 口的 距离不 大于 10m 、 任一单 元每层建 筑面 积不 超过 200 , 其 中 4 层及 上总人 数不 超过 30 人。 6.3 建筑耐 火等 级为 三
13、级 时, 居住出 租房 应设 置 在5 层及以下 ,每 层应 至少 设置2 部不 同方 向的 疏散 楼梯。 当 任 1 户的户 门至 安全出 口的 距离 小于 10m 、 每层建 筑面 积不 超过 200 且每 层居 住人 数不 超过 20 人,其 中 4 层及 以上 总人数不 超过 15 人时 ,可 设置 1 部疏散 楼梯 。 6.4 建筑耐 火等 级为 四级 时, 居住出 租房 应设 置 在2 层及以下 ,每 层应 至少 设置2 部不 同方 向的 疏散 楼梯。 当每 层居 住人 数不 超过10 人时, 可设 置 1 部 疏散楼 梯。 6.5 当居住 出租 房有 多个 单元 时,单 元与 单
14、元 之间 应设 有防火 墙, 单元 之间 的楼 梯宜通 过屋 顶连 通。 6.6 通过长度大 于 10m 的 内走 道连接 各户 的居 住出 租房 ,其疏 散楼 梯应 采用 封闭 楼梯间 。 6.7 居住出 租房 的公 共疏 散走 道和疏 散楼 梯净 宽度 不宜 小于1.1m , 疏散楼 梯宜 通至屋顶 平台 ; 公共 走 道和疏 散楼 梯应 设置 消防 应急照 明, 长度 超 过20m 的室内 疏散 走道 应设 置灯 光疏散 指示 标志 ; 建筑内长 度超 过 20m 的疏 散走 道应 设置排 烟设 施。 6.8 居室内 任一 点至 居室 门的 疏散距 离不 应大 于15m , 居室 门至
15、户门 的疏 散走 道净 宽度不 宜小 于1.0m。 6.9 3 层及3 层 以上 的居 住出 租房疏 散楼 梯不 得采 用木 楼梯或 者未 经防 火保 护的 室内金 属梯 。 6.10 疏散楼 梯间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a) 楼梯间 应能 天然 采光 和自 然通风 , 并宜 靠外 墙设 置。 当靠外 墙设 置时 , 楼梯间及合 用前 室的 窗 口与两 侧门 、窗 、洞 口最 近边缘 之间 的水 平距 离不 应小 于1.0m; b) 既有的 仅在 建筑 中部 设置 一部开 敞式 疏散 楼梯 的居 住出租 房, 应采用耐 火极 限不低 于 2h 的不 燃烧体 隔墙 将楼 梯与 房间 分隔, 隔
16、墙 上开 设的 门应 为密闭 不燃 烧体 门; c) 楼梯间 在首 层应 直通 室外 ,确有 困难 时, 应增 设安 全疏散 通道 通至 室外 。 7 建筑构造 7.1 居住出 租房 的外 窗不 应安 装影响 逃生 和灭 火救援的 障碍物 。 房间的 窗户 或阳 台不得设 置金 属栅 栏, 确需设 置的 ,应 能从 内部 易于开 启。 7.2 居住出 租房 室外 广告 牌 、 遮阳棚 等宜 采用 不燃 或难 燃材料 制作 , 且不 应影 响 居室内 的采 光 、 通 风, 辅助疏 散设 施使 用、 消防 车通行 以及 灭火 救援 行动 。 7.3 居住出 租房 的内 部隔 墙应 采用不 燃材
17、料并 砌筑 至楼 板底部 。当 居室 隔墙 采用 难燃烧 体时 ,耐 火极 限不应 低于 0.50h。 7.4 除木结 构建 筑外 , 居住出 租房上下 相邻 房间 开口 部位 间应设 置高 度不 低于 0.8m 的窗槛 墙或 设置 耐 火极限 不低 于1.00h 的不 燃性实 体挑 檐, 其出 挑宽 度不应 小 于 0.5m,长度 不应小于 开口 宽度 。 DB33/T 9762015 4 7.5 居住出 租房 顶棚 装修 材料 宜采 用A 级,其 他部 位装 修材料 按 GB 50222 普通 住宅装 修材 料有 关规 定执行 。 7.6 居住出 租房 屋面 采用 可燃 材料时 ,单 元之
18、 间的 不燃 烧体分 户墙 应高 出屋 面不 小于0.5m 。 7.7 居住出 租房 各居 室均 应设 置外窗 ,确 有困 难, 在同 时满足 下列 条件 时可 不设 置: a) 各居室 设置 有开 向疏 散走 道的离 地1.5m 以上 的高 侧窗; b) 疏散走 道有 外窗 ,走 道内 任一点 至外 窗的 水平 投影 距离不 超 过10m 。 8 消防设 施 8.1 居住出 租房 密集 区应 设置 消防水 源。 消防 水源 可由 市政给 水、 天然 水源 或消 防水池 供给 。 8.2 具备市 政给 水条 件的 居住 出租房 密集 区应 设室 外消 防给水 系统 ,消 防给 水系 统宜与 生
19、产 、生 活给 水系统 合用 , 并应满 足消 防供水 的要 求。 不具 备市 政给水 条件 或室 外消 防给 水系统 不符 合消 防供水要求 的, 应设置 消防 水池 或利 用天然 水源 。 根据市 政给 水、 消防水 池或 天然 水源 等消防 水源 的形 式, 配备相 应的机 动消 防泵 、消 防水 带、水 枪等 消防 设施 。 8.3 室外消 防给 水管 道或 室外 消火栓 的设 置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a) 室外消 火栓 栓口 的压 力不应低 于 0.10MPa ; b) 室外消 防给 水管 道的 管径 不应小 于DN100 ; c) 室外消 火栓 的间 距不 应大 于120m; d
20、) 室外消 火栓 应沿 道路 设置 ,并宜 靠近 十字 路口,与 房屋外 墙距 离不 宜小 于 2m。 8.4 当利用 江湖 、湖 泊、 水塘 、水井 等天 然水 源作 为消 防水源 时,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 a) 能保证 枯水 期消 防用 水; b) 有取水 码头 或取 水口 及通 向取水 码头 或取 水口 的消 防车道 ; c) 供消防 车取 水的 天然 水源 ,最大 吸水 高度 不应 超 过6 m。 8.5 当利用 消防 水池 作为 消防 水源时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 a) 消防水 池的 容量 不宜 小于100m 3 ; b) 应采取 技术 措施 ,保 证消 防水池 用水 不作 它
21、用 ; c) 宜建在 地势 较高 处; d) 供消防 车或 机动 消防 泵取 水的消 防水 池应 设取 水口 ,最大 吸水 高度 不应 超 过6m; e) 保护半 径不 宜大 于150m 。 8.6 既有建 筑中 ,每 幢建 筑用 于居住出租 的建 筑体 积超 过 10000m 3 或该幢 建筑 高度 在 21m 及以 上的 , 用于居 住出 租的 部分 应设 置室内 消火 栓系 统; 建筑 体积超 过5000m 3 时,应 在生活给 水管 道上 设置 DN20 的软管 、接 口与 阀门 ,并 符合下 列要 求: a) 应保证 一股 水流 能到 达室 内任何 部位 ,其 安装 高度 应便于 取
22、用 ; b) 软管内 径不 应小 于19mm ,软管长 度宜 为 30m ,水枪 喷嘴口 径不 应小 于 6mm 。 8.7 居住出 租房 应按照每 一承 租户不 少于 1 具 的标 准配 置灭火 器。 灭火 器应 选用3 以 上的 磷酸 铵盐 (ABC )干 粉灭 火器 或相 应量的灭 火器 。 8.8 木结构 建筑 、 砖 木结 构建 筑 和设置 木楼 梯的 建筑 及居 住总人 数超 过 30 人的居 住出租房 所在 的居 室 与公共 走道 应设 置独 立式 火灾探 测报 警器 , 其公共 走道应 设置 火灾 手动 报警 警铃, 手动 报警 警铃按钮宜 设置在 每层 出入 口处 。居 住总
23、人 数超 过30 人 的居 住 出租房 内集 中使 用明 火灶 具的厨 房、 电动 自行 车集 中停放 区域 应设 置简 易自 动喷水 灭火 装置 。 8.9 木结构 建筑 、 砖木结 构建 筑和设置 木楼 梯的 建筑 及居 住总人 数不 超过 30 人的 居住出租 房所 在的 居 室与公 共走 道宜 设置 独立 式火灾 探测 报警 器, 其公 共走道 宜设 置火 灾手 动报 警警铃 , 手动报 警警铃按钮 宜设置 在每 层出 入口 处。 DB33/T 9762015 5 8.10 独立式 火灾 探测 报警 器和 火灾手 动报 警警 铃的 火灾 报警声 压不 应小 于 45dB( 在距报 警器
24、 3m 处) 。 9 防火措 施 9.1 1 间居 室不 得出 租给2 户 及以上 住户 居住 。厨 房间 、卫生 间、 阳台 等均 不得 出租供 人员 居住 。 9.2 居住出 租房 疏散 通道 和安 全出口 应保 持畅 通, 不得 在疏散 通道 、安 全出 口处 堆放物 品影 响疏 散, 疏散楼 梯应 在首 层设 置通 往室外 的标 志。 9.3 设置 在 3 层 及以 上且 仅设 有一部 疏散 楼梯 的居 住出 租房, 应在 公共 区域 处至 少 设置1 部逃 生软 梯, 并在各 层外 窗对 应处 设置 启用装 置 。 如 不具 备设置 逃生软 梯条 件的 ,3 层以 上设有外 窗的 居
25、室 应设 置逃 生绳。 9.4 居住出 租房 每承 租户 应配 备口罩 、报 警哨 和手 电筒 等设施 。 9.5 电气产 品应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现行 相关 标准 的要 求,并 经法 定机 构检 验或 认证合 格。 9.6 导线应 采用 铜芯 绝缘 线, 其选型 应满 足额 定电 压、 环境条 件、 敷设 方式 、载 流量、 机械 强度 等相 关要求 。 9.7 电气线 路应 设置 具备 短路 保护、 过负 荷保 护和 剩余 电流( 漏电 )保 护功 能的 装置。 9.8 居住出 租房 应设 置专 用配 电箱( 盘) ,配 电箱 (盘 )应采 用不 燃材 料制 作。 配电箱 (盘 )
26、每 一分 支回路 均应 装设 保护 电器 。空调 、洗 浴用 电热 水器 等大功 率用 电设 备应 设专 用电源 插座 。 9.9 电线、 电缆 应穿 金属 管、 封闭式 金属 线槽 或硬 质阻 燃塑料 管(PVC 管) 保护 。 9.10 金属卤 化物 灯、 荧光 灯( 含镇流 器) 、超 过60W 的 白炽灯 等不 应直 接安 装在 可燃装 修材 料或 可 燃构件 上。 插座 和照 明灯 具靠近 可燃 物时 ,应 采取 隔热、 散热 等防 火保 护措 施。 9.11 对产生 高温 、高 热的 电器 设备, 使用 期间 应有 专人 看管, 使用 后应 及时 切断 电源。 9.12 居住出 租
27、房 密集 区, 宜建 立志愿 消防 队, 未建 立志 愿消防 队的 ,应 设置 消防 点。 9.13 志愿消 防队 的设 置应 符合 下列要 求: a) 有固定 的地 点和 房屋 建筑 ,并有 明显 标识 ; b) 配备消 防车 、手 抬机 动泵 、水枪 、水 带、 灭火 器、 破拆工 具等 全部 或部 分消 防装备 ; c) 设置火 警电 话和 值班 人员 ; d) 有专职 或志 愿消 防队 员。 9.14 设置消 防点 时应 根据 实际 需要配 备必 要的 灭火 装备 和救援 器材 。 9.15 居住出 租房 密集 区应 设置 普及消 防安 全常 识的 固定 消防宣 传点 。 10 消防安
28、 全管 理 10.1 出租方 应履行下 列义 务: a) 户(房) 主为 消防 安全 的第 一责任 人, 对居 住出 租房 的消防 安全 负责 ; 并 应与 承租方 以合 约 形 式 明确消 防安 全责 任, 不得 将 不符合 消防 安全 条件 的建 筑用于 出租 ; b) 应按要 求配 置消 防设 施、 器材, 设置 消防 安全 标志 , 应按 约定 对配 置的 消防 设施、 器材 定 期 进 行维修 和保 养, 未约 定的 由出租 方承 担; c) 对承租 人改 变房 屋使 用功 能和结 构是 否符 合消 防安 全要求 进行 监督 ; d) 发现火 灾隐 患或 承租 人有 消防安 全违 法
29、行 为的 ,应 及时消 除或 制止 ; e) 对居住 出租 房进 行维 修管 理,确 保其 符合 消防 安全 要求; f) 发生火 灾时 ,及 时报 警并 迅速组 织人 员扑 救火 灾。 10.2 承租方 应履行下 列义 务: a) 每层确 定1 名承 租人 员为 消防安 全员 ,协 助户(房) 主做好 日常 的消 防安 全工 作; DB33/T 9762015 6 b) 严格遵 守消 防安 全管 理规 定,接 受出 租方 的消 防安 全管理 ; c) 改变房 屋使 用功 能和 结构 的,应 符合 消防 安全 要求 ; d) 发现火 灾隐 患及 时消 除或 者通知 出租 人消 除; e) 应按
30、约 定对 配置 的消 防设 施定期 进行 维修 和保 养; f) 承租后 不得 擅自 增加 居住 人数; 如需 转租 的, 应 明确各方消 防安 全责 任; g) 发生火 灾时 ,及 时报 警并 迅速组 织人 员扑 救火 灾, 保护火 灾现 场。 DB33/T 9762015 7 本 规范用 词说明 1 为便于 在执 行本 规范 条 文时区 别对 待, 对要 求严 格程度 不同 的用 词说 明如 下: 1) 表示很 严格 ,非 这样 做不 可的: 正面词 采用 “必 须” ; 反面词 采用 “严 禁” 。 2) 表示严 格, 在正 常情 况下 均应这 样做 的: 正面词 采用 “应 ”; 反面词 采用 “不 应” 或“ 不得” 。 3) 表示允 许稍 有选 择, 在条 件许可 时首 先应 这样 做的 : 正面词 采用 “宜 ”; 反面词 采用 “不 宜” 。 表示有 选择 ,在 一定 条件 下可以 这样 做的 ,采 用“ 可”。 2 规范 中指 明应按 其它 有 关标准 、规范 执行 的,写 法为: “应按 执行” 或“应 符合 的 规 定或要 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