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 040 40 Z 60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2046 2017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 2017 - 08 - 04 发布 2017 - 11 - 15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 2046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 . 6 6 实施与监督 .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
2、源废气 挥发性有 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 1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 . 18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废气收集要求 . 19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企业建立 VOCs 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0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制鞋企业主要的挥发性有机物 . 21 DB33/ 2046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
3、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9年 11月 15日起 ,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 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的要求执行。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4、本标准是制鞋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涉及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工业大学 。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 20462017 1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5、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的鞋面、鞋底、鞋跟等鞋材生产企业或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2)中规定的相关生产工艺或设施,如炼胶、硫化等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
6、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 类及技术条件
7、GB 19340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T 30779 鞋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物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 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8、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DB33/ 20462017 2 HJ 534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38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
9、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54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鞋 shoe making 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
10、的鞋产品的过程。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 k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3.3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 m。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 ,包括低矮排气筒 。 3.5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DB33/ 20462017 3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
11、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用于核算或备案的 VOCs是指 20 时蒸气压不小于 10 Pa或者 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 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3.6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3.7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 1,2,3-三甲苯、 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
12、苯)、乙苯以及苯乙烯等的合计。 3.8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activated adhesive 以挥发性有机溶剂为 主体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3.9 水基型胶粘剂 aqueous adhesive 以水为溶剂或分散介质的胶粘剂。 3.10 热熔胶粘剂 hot-melt adhesive 在熔融状态下进行涂布,冷却成固态就完成胶接的一种胶粘剂。以热塑性树脂为主体,常温下为固体,不含有机溶剂。 3.1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
13、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3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大气 污染物 排放控制 要求 4.1 有组织 排放 控制要求 DB33/ 20462017 4 4.1.1 现有企业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 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 表 1 规 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大气 污染物 排放限值 单位 :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14、适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企业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苯 1.0 3 苯系物 20 4 臭气浓度 1 1000 5 挥发性有机物 80 6 氨 涉氨企业 20 注 1: 臭气浓度 为无量纲。 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 2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 单位
15、 :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 用条件 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 监控 位置 1 颗粒物 所有企业 20 车间 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苯 1.0 3 苯系物 15 4 臭气浓度 1 800 5 挥发性有机物 40 6 氨 涉氨 企业 10 注 1: 臭气浓度 为无量纲。 4.1.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 辅 材料、生产工艺过程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附录 F,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 VOCs 污染物 项目 。 4.1.5 当企业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年消耗量超过一定限值时,其使用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重点工序(如烘干、清洗、 喷涂 等)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率需执行表 3 规定的最低 处理效率,
16、并同时执行表1 或表 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最低处理效率的测定和计算方法见 4.1.6,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见附录 C。 表 3 挥发性 有机物 最低处理效率 要求 适用范围 最低处理效率 非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 30t/a 75% DB33/ 20462017 5 4.1.6 处理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可通过同时测定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气量,以被去除的污染物与处理之前的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计,具体见( 1)。 C Q - C Q= 1 0 0 %CQ 后 后前 前 前 前. (1) 式中: 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 C前 处理前的污染物浓度,
17、 mg/m3; Q前 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前的排气流量, m3/h; C后 处理设施后的污染物浓度, mg/m3; Q后 经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排气流量, m3/h。 当处理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以第一级进口为 “处理前 ”,最后一级出口为 “处理后 ”进行计算;当处理设施处理多个来源的废气时,应以各来源废气的污染物总量为 “处理前 ”,以处理设施总出口为 “处理后 ”进行计算。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出口,则 以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为 “处理后 ”。 4.1.7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
18、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1.8 企业的生产 设施 同时 生产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产品, 可适用 不同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处理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4.2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2.1 企业在刷胶、 贴合 、清洗、烘干、注塑、发泡、喷漆(光)等 VOCs 重点 生产工艺和装置需 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要求见附录 D)。 4.2.2 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 ,现有企业执行表 4 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4.2.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4
19、 规定的厂界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 4 厂界 大气 污染物排放 限值 单位: 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浓度限值 1 颗粒物 1.0 2 苯 0.1 3 苯系物 2.0 4 臭气浓度 1 20 5 氨 1.0 6 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 2.0 注 1: 臭气浓度 为无量纲。 4.3 其他 污染 控制要求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 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 15 m。 DB33/ 20462017 6 4.3.2 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应符合 HJ 2000、 HJ 2026、 HJ 202
20、7 等相关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 4.3.3 企业 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中 VOCs 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限值要求。 4.3.4 企业应按照附录 E 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 ,并按照附录 E 的要求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 5 大气 污染物 监控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 结果。 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
21、.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前、后进行污染物监控,以便用于核算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等。 5.1.5 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2 监测 与 分析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 HJ/T 397、 HJ/T 373、 HJ/T 732 或 HJ/T 75、 HJ/T 76 的规定执行。 5.2.2 企业
22、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2.3 制鞋行业 VOCs 的具体组成与 原辅材料的组成成分密切相关。 监测可 根据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及相应的组成成分 或根据 4.1.4 确定监测主要的 VOCs 物质 。常见的 VOCs 可参见附录 F。 5.2.4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等效方法。 表 5 大气 污染物 浓度测定 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 标准 名称 方法标准 编号 1 颗粒物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
23、32 2 苯、苯系物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HJ 584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挥发性 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 吸附 -热脱附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HJ 734 3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DB33/ 20462017 7 表 5 大气 污染物 浓度 测定 方法 (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 标准 名称 方法标准 编号 4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杨酸分光
24、光度法 HJ 534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69 5 挥发性有机 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附录 A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附录 B1 固定污染源 废气 挥发性 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 吸附 -热脱附 /气 相 色谱 -质谱法 HJ 734 固定 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 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38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
25、 HJ 6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0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60 6 非甲烷 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注 1: 暂采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测定方法标准并实施后执行国家标准。 6 实施 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