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614-2016 河道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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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3.140 P 67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614 2016 代替 DB33/T 614-2006 河道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code for river way 2016 - 05 - 12 发布 2016 - 06 - 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614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与原标准 DB33/T 614-2006 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修改为“河道建设规范”; 删除了

2、“河道环境流量”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河道生态需水”、“河岸带”、“堤防”、“护岸”、“圩区”、“水生态”、“水文化”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河道等级划分、河网水面率的要求; 删除了堤防级别划分; 增加了河道建设中对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建设方面的要求; 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等在河道建设技术上的应用要求; 删除工程建设管理,增加管理设施建设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陈永明、郑重、王卫标、刘立军、韩玉玲、吕娟、周启宏、赵聚国、叶建华、潘海平、李梅凤、陈晧、胡玲、刘圣尧、俞飚

3、、吴文华、梁彬。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DB33/T 614-2006,本次为首次修订。 DB33/T 614 2016 1 河道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河道建设 的目标和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水文化 、 河道建设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道建设,湖泊、池塘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4、GB 50707 河道整治设计规范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015 海堤工程 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河道 河流两岸堤防或河岸线及其之间的水面、边滩、沙洲。 3.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3.3 河道功能 河道所发挥的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3.4 水面率 DB33/T 614 2016 2 某一特定区域(行政区域或流域)水域面积与对应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3.5 河道生态需水 将河道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维持在一定水平所

5、需要的水量,指一定生态保护目标对应的水生态系统对水量的需求。 3.6 河岸带 河道水面和陆地交界区。 既有地表径流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又有地下水与陆地之间的交界区,地理空间上由近岸水域、河滨区域、近岸陆域等构成,生物结构上由水生植物、陆生植物和兼性植物组成。 3.7 堤防 在河道沿岸或分洪区周边修建的挡水建筑物。 3.8 护岸 为保护河道堤岸免受水流、波浪等侵袭而采取的防护措施。 3.9 圩区 圈 圩 筑堤以抵御洪水、保障安全的区域。 3.10 水生态 生物在 水中的生存状态与相互关系,及其与水环境之间的关系。 3.11 水文化 人类社会发展中所积累和创造的关于认识水、治理水、利用水、爱护水、

6、欣赏水的物质与精神总和。 4 河道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4.1 河道建设目标 适应河道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恢复和拓展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灌溉、生态景观、人文历史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生态环境,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功能健全、人水和谐。 4.2 河道建设原则 DB33/T 614 2016 3 4.2.1 规划先行 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4.2.2 满足功能 河道建设应满足河道承载的主要功能,兼顾其它功能。 4.2.3 生态保护 河道建设应遵循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的要求,注重保护生物多样性。 4.2.4 和谐安全 河道建设应尽可能保留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

7、态,实现人水和谐,并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 4.2.5 因地制宜 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要功能、生态景观等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节约工程投资,降低管护成本。 5 河道规划 5.1 规划要求 5.1.1 规划总体要求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贯彻尊重 自然 、 顺应自然 、 保护自然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治河理念,按照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营造水景观、彰显水文化的总体思路,体现民生水利、资源水利和生态水利等现代水利 的要求,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提升河道综合功能,维护自然的河道形态,建设协调的滨水环境,构建良好的水生

8、态系统,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5.1.2 规划内容 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及相应标准;根据需要合理布置规划工程项目,并提出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安排;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河道规划非工程措施和管理要求。 5.2 河道名称 应确定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老河道宜按尊重历史的原则命名。 5.3 河道等级 根据河段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平均河宽,按表 1 确定河道等级。 DB33/T 614 2016 4 表 河道等级划分表 河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集水面积( km2) 10000 100

9、00, 且 1000 1000, 且 100 100, 且 10 10 平均河宽 a( m) 70 70,且 50 50,且 30 30,且 15 15 a 平均河宽只适用于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划分。 5.4 河道分类 规划应对河道进行分类: a) 按照流经的地域分为山区河道、平原河道; b) 按照管理需要将河 道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 c) 按照本地河道建设重要性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d) 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 5.5 现状调查 应明确现状调查的范围和内容,收集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水资源、水生态、水文化等资料,

10、得到河道长度、河道水域面积、河流地貌形态、河道功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基本情况。 5.6 河道功能 应明确规划河道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河段)的主要功能。 5.7 河道布局 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河道水生态的维护和完善等要求进行河道 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走向、等级。应注重改善水系的连通性,规划建设水系连通工程及必要的控制建筑物。 5.8 水面率 5.8.1 区域规划控制水面率(基本水面率)应达到水域保护规划分区(流域、地形、行政区域)确定的规划控制水面率(若三者不同,应取用最大值),并不得小于区域现状水面率。 5.8.2 沿海滩涂围

11、垦形成的土地应合理布设河道和平地水库,其规划 控制 水面率应达到 12%以上。 5.8.3 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进行规划建设时,应先行或同步进行河道布局。没有圩区的河网地区规划 控制 水面率应达到 8%以上,有 圩区的河网地区规划 控制 水面率应达到 10%以上,其它地区的规划 控制 水面率应达到 5%以上。 5.8.4 老城区改造时,区域规划 控制 水面率不得低于原有的现状水面率。现状水面率偏低的,应按照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提高,河网地区的老城区规划 控制 水面率应逐步达到 8%以上,其它地区的老城区规划控制水面率应逐步达到 5%以上。 5.9 河道规划定线 5.9.1 应确定

12、河道的岸线或堤线,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的控制线。岸线 或 堤线布置应保留河道的自然形态、尽可能保留或恢复湿地、沙洲、河湾、急流、浅滩、深潭, 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 对于未定规划堤线的河道,宜维持河道原有的自然岸线。 DB33/T 614 2016 5 5.9.2 在确定堤线 或 岸线、布置河道整治工程时,应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 5.10 河道整治工程 应根据河道特性和功能需求,制订河道综合整治方案。 5.11 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 5.11.1 应根据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 和生态保护目标 ,对河道水质进行控制 ,提出河道

13、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在规划阶段明确河道的生态需水,并提出维持河道生态需水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5.11.2 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 5.11.3 应根据维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合理确定 水库下游河道的生态需水控制断面。 6 河道工程建设 6.1 一般要求 6.1.1 应按照河道 整治等有关 规划,符合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等标准,按 GB 50201、 GB 50286、GB 50707 等要求,维护 河道自然形态,保持河势稳定,注重 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满足河道功能要求。 6.1.2 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

14、行分析,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者的安全。 6.1.3 应严格控制缩窄 、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 对天然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措施,确需实施的,应进行充分 的 技术论证,防止因工程改变河道流态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除特别需要外,不得为 了土地开发对河道进行填埋或裁弯取直。 6.1.4 应保护天然河道自然形成的边滩、沙 洲 。 6.2 河道 断面确定 6.2.1 断面型式 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和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提供各类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 6.2.2 天然河道断面 6.2.2.1 应尽可能采用河道原有的天然断面,避免河道断面的规则化和型式的均一化。

15、6.2.2.2 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 6.2.3 人工河道断面 6.2.3.1 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混合 型断面和仿自然 断面 。当难以保持天然河道断面时,应 综合 地形、地质、水流等因素以及河道综合治理要求,按仿自然 断面 、复式断面 、 混合 型断面、梯形断面和矩形断面的 顺序选择人工河道断面。 6.2.3.2 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时,应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适宜的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

16、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 DB33/T 614 2016 6 6.2.3.3 城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镇建设和生态绿化,兼顾市民休闲、亲水、健身娱乐要求,与城市沿岸景观相 融合。 6.2.3.4 河道建设或其它项目建设时,不得将河道暗渠化。 6.3 堤防与护岸 6.3.1 一般设计规定 6.3.1.1 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防洪防潮标准、堤防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宜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和 GB/T 51015 等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6.3.1.2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

17、制的河段,堤防工程的的防洪标准应按照 GB 50201 或 GB/T 50805 的 规定 执行,同时应考虑工程范围内规划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堤顶高程、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应按照 GB 50286 的规定执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 可参照 GB 50286 的规定执行。护岸顶高程可按常水位或现状地面高程确定。通航河道的护岸顶高程宜在最高通航水位加 0.8 倍船行波高以上。 6.3.1.3 对地下水超采区,在确定堤顶高程时应考虑地面沉降的影响。 6.3.1.4 在平原河网地区,堤顶高程的确定应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 6.3.1.5 复式断面的边滩设计应分析行洪排涝 、

18、土地利用和 生态修复 等因素,城 镇河段 可利用边滩设置不影响行洪的公共 设施 ; 乡村河段和其他河段宜为河流生物提供繁衍的栖息环境 。 6.3.1.6 除消能防冲需要建设相应的河床硬化护底外,不应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 6.3.2 堤岸设计 6.3.2.1 河道堤防或 护岸 断面 型式 主要有 : 复合式 、斜坡式、直立式。 6.3.2.2 应 结合 水文、地形 、地貌、 地质、 河床形态、建筑材料、施工条件、 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选择堤防 或 护岸 断面 型式 。 6.3.2.3 应优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岸型式,采用生态保护或修复技术,尽量采用当地的、多孔性、透气性的

19、材料,优先考虑植物护岸,创造有利于植物生长和生物生存繁衍的条件,避免堤岸硬化。 6.3.2.4 堤身断面应满足抗滑稳定、抗倾覆、渗透稳定和防冲挡浪要求。 6.3.2.5 复合式 、斜坡式、直立 式堤防或 护岸 的具体要求分别如下: a) 复合式。复合式 堤防 或 护岸 宜 结合市政 园林 建设 ,采取 水土保持和 植物措施,满足 居民休闲健身需要,实现 河道堤防 或 护岸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 。 b) 斜坡式 。有条件时应尽量选用 斜坡式 堤防或 护岸 ,采用 植物 措施护坡、生态材料护坡, 减少河道两 岸不透水或 硬化 的 面积, 减少工程建设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应从有利于植物生长

20、、保持水土、利于管护等方面,选择适宜的斜坡坡度,宜缓则缓。 c) 直立式。在受土地使用严重制约的河段,可采用直立 式 堤防或 护岸 。单级直立式堤防或 护岸 高度宜低于 2.5 m,人群活动密集区宜低于 1.5 m。并通过垂直绿化和选用透水透气性好的材料等措施,为水生生物、陆生生 物和两栖生物的生存繁衍创造条件。宜 在直立式堤防 或 护岸迎水面设置 安全 阶梯 或 生物通道。 应在直立式堤防或 护岸 适当位置设置通往 亲水平台或河床 的台阶或坡道。在人员活动密集区,高度超过 1.5 m的直立式挡墙上部宜设置安全护栏或警示设施; 高度小于 1.5 m的直立式挡墙上部宜设置植物隔离带 。 6.3.

21、2.6 坡式护岸下部的护脚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岸坡情况、水流条件和材料来源,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6.3.2.7 河道护岸工程应 兼顾 河道水环境改善 和水土流失防治,为生物的生存繁衍创造条件。 6.3.2.8 人工护坡宜选择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的柔性结构,避免使用硬质或不透水结构 。圬工护岸宜在常水位以下设置人工巢穴。 DB33/T 614 2016 7 6.3.2.9 为防冲设置的污工护岸,可在污工表面采取覆土植物 防护 措施。 6.3.2.10 护岸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城镇河段的护岸应考虑景观休闲和亲水安全的需要。 b) 乡 村河段的护岸应结合水土保持 和坡面植物措施。平原地区的河段,

22、除有通航要求的河段外,一般 宜采 用 自然土质岸坡 加 植物防护 等生态护岸形式;山丘区河段或流速较大的河段,宜采用耐 冲刷、透水性和透气性好的 生态 护坡形式。对钉螺 易 发区,护岸工程应结合 血防 要求 ,采用不利于 钉螺繁育、生长的护坡形式。 6.4 拓浚工程 6.4.1 山区性河道在基本满足行洪要求时,不宜进行 疏浚。 6.4.2 河道拓浚前应研究拓浚后河道断面的型式、过水面积、护岸形式、河段拓宽的方向、主槽和滩地水流分布,避免形成不良河势。 6.4.3 实施河道拓浚前,应分析河道淤积原因和拓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疏浚工程效果。 6.4.4 河道拓浚与河道采砂相结合时,不得将疏浚或采砂后

23、形成的弃渣在河道内任意堆置,疏浚和河道采砂不得影响岸坡稳定和河道中建筑物的安全。 6.4.5 河道拓浚应减少土方堆放对土地的占用。对于有通航要求的河道,河道拓浚应与航道建设相结合。 6.5 清淤工程 6.5.1 应根据河道的主要功能和淤积情况,确定清淤范围、深度和方式,分析回淤可能性,评价清淤对河道生 态环境的影响,预测清淤效果。 6.5.2 淤泥 处理、利用应符合保护环境和 保障 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推广生态清淤、河道淤泥制砖和 淤泥的资源化利用 等技术,避免受污染的河道底泥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减少疏浚土方堆放对农田的占用。 6.6 涉河构筑物 6.6.1 河道建设时,应根据需要适当

24、布置堰坝、河埠、台阶、取排水口、桥梁等设施。 6.6.2 在山丘区河道中设置堰坝以满足防洪、蓄水、形成水面等要求。堰坝选址和设计时应注重对防洪安全的不利影响,应充分考虑维持河槽纵向连通性的需要,防止在较长的河段内形成梯段。堰坝应体现生态和景观要求,固定坝宜采用低矮的宽顶堰,并以当地建筑材料为主。堰坝设计时应注重坝头绕渗和下游堤岸的防冲安全,活动坝设计时应考虑放水时下游的安全。 6.7 管理设施建设 6.7.1 河道建设应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并设置界桩、界碑、界墙、里程桩。沿线宜根据需要设置永久性水位观测点 和 水质监测点 。 6.7.2 在重要位置和人群活动密集区应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标识,设

25、置远程监 控设施, 实现河道管理现代化 。 6.7.3 河道的建设应为建后进行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河道工程管理的基本数据和相关资料应实行档案化管理。 6.7.4 有河道数字化管理需求时,应遵循系统性、先进实用性、开放性和可扩充性及兼容性原则,构建河道信息化数字平台的框架体系。 7 河道水环境 DB33/T 614 2016 8 7.1 一般要求 7.1.1 应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功能和相应的水质目标,对河道重要水域的水质进行预测评价,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7.1.2 应对河道水质实施保护,严格控制排污口的设置。 7.1.3 在采取水系沟通、水体置换等工程

26、措施改善水环境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污 染转移。 7.2 河道水量 7.2.1 取水水量控制 7.2.1.1 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制度,控制河道大流量取水,保证维持河道必需的生态需水。 7.2.1.2 河道取水数量较大或提供异地用水,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应符合流域规划,控制取水比例和不同季节的取水量。在河道新建水力发电等拦河蓄水工程,应设置专用放水设施,保证河流健康维持和综合功能发挥所必须的水量。对下游河道生态需水影响较大的已建水电站,应采取适当的改造措施,设置 生态需水发电小机组, 满足河道下游的生态需水。 7.2.2 雨洪资源利用 应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增加河道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水生态环境。 7.2

27、.3 入海河流河口进潮量控制 入海河流的河口地区,规划工程时,应分析潮量减少对感潮河段淤积造成洪水位抬高、通航能力降低、水环境和涌潮景观等的影响。 7.3 河道水质 7.3.1 水环境改善 7.3.1.1 应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和排污口数量,采取截污、减污和治污等工程措施。 7.3.1.2 可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促进河道水体流动;利用汛期洪水,实现河道水体的置换。 7.3.1.3 可采用布置浮床(岛)、栽种水生植物、放养水生动物等措施净化水质 ,改善水 环境。 7.3.1.4 在不影响行洪排涝的前提下,可采取调整河道水流流态措施,增加河道曝气。 7.3.2 河道保洁 河道建设中应建立河道长效保洁管理体制和机制。 7.3.3 水质监测 应加强对河道水质和污染源的监控。河道监测断面布设应包括河道入境和出境断面、取水口以及河道其他敏感部位。污染严重的骨干河道和重要河道的敏感河段应每年监测 12 次,其它河段每年至少监测 6 次。 7.4 河岸水土保持 河道建设应采取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河岸水土流失防治 。 8 河道水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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