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47.020 U09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630 2007(2013)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The safety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 for ship building and maintenance 2007 - 03 - 13 发布 2007 - 07 - 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630 2007(2013) I 目 次 前言 X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符号 3 5 安全基础管理 3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5.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 5.3
2、 安全生产投入 4 5.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5 5.5 安全生产教育 5 5.6 事故管理 5 5.7 “三同时”管理 6 5.8 班组安全管理 6 5.9 安全操作规程 6 5.10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6 5.11 相关方安全管理 . 6 5.12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 7 5.13 重大危险源管理 . 7 5.14 应 急救援预案 . 7 5.15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 7 6 机械设备设施 8 6.1 空压机 8 6.2 金属切削机床 8 6.3 冲、剪、压机械 8 6.4 特种设备 9 6.5 工业管道 9 6.6 厂内机动车辆 9 6.7 木工机械 9 6.8 砂轮机 9 6
3、.9 风动工具 . 10 6.10 其他(含炊事)机械 10 6.11 脚手架 10 6.12 工业梯台 11 7 电气设备设施 . 12 DB33/T 630 2007(2013) II 7.1 变配电系统 12 7.2 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12 7.3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13 7.4 电网接地系统 13 7.5 防雷接地装置 13 7.6 电焊机 13 7.7 手持电动工具 14 7.8 移动电气设备 14 7.9 行灯 14 8 危险作业 14 8.1 高处作业 14 8.2 明火作业 16 8.3 船舱及 封闭舱作业 17 8.4 合拢作业 18 8.5 船舶下水作业 1
4、8 8.6 高温作业 18 8.7 起重作业 19 9 作业场所 20 9.1 厂区(码头)环境 20 9.2 工厂建(构)筑物 20 9.3 车间环境 20 9.4 仓库一般要求 21 9.5 危险化学品库 21 9.6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 21 9.7 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 21 9.8 涂装作业场所 21 9.9 木料场所 22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重要条文说明 . 23 DB33/T 630 2007(2013) III 前 言 本标准第 5、 6、 7、 8、 9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规范船舶修造企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5、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 珂、施培尧、叶峰梅、朱凯明、裘烈强、金培松。 DB33/T 630 2007(2013) 1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6、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1 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3 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6067 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7231 2003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Z 2 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因素 能导致人身伤亡、财
7、产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 安全评价 对生产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 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4 三级安全教育 DB33/T 630 2007(2013) 2 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 3.5 四新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6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7 相关方 关注 企业 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外来
8、施工单位、供货方、合作伙伴等。 3.8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9 危险源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3.10 危险源辨识 确认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3.11 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12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 3.13 DB33/T 630
9、2007(2013) 3 电气设备 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器用具。 3.14 安全特低电压 用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独立绕组的变流器与供电干线隔离开的电路中,导体之间或任何一个导体与地之间有效值不超过 50伏的交流电压。 3.15 安全防护装置 配备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3.16 安全工具 在危险部位或危险区域内,能代替人进行操作或排除故障的专用工具。如: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 3.17 钢质船舶 主船体用船用钢材建造的船舶。 4 符
10、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 PEN: 具有 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 , 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 TN-C: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 TN-C-S: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 TT: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 5 安全基础管理 5.1 安全生产责任制 DB33/T 630 2007(2013) 4 5.1
11、.1 企业主要负责 人 应 履行 下列 职责 : a)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b)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5.1.2 建立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并应: a) 有文本,覆盖企业内所有部门; b) 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5.1.3 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
12、责 ,并应: a) 有文本,涵盖企业内各级管理者(含班组长)、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b) 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5.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1 企业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规章制度: a)安全生产检查; b)安全教育培训; c)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d)事故管理; e)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f)现场安全管理; g)电气安全管理; h)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i)安全生产投入; j)安全例会; k)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l)危险作业审批; m)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 n)相关方安全管理。 5.2.2 建立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
13、准的要求。 5.3 安全生产投入 5.3.1 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上年度销售收入: a)大于 1000万元的造船企业按 3.5提取;修船企业按5提取; b) 1000万元至3000 万元的造船企业按 3提取;修船企业按 4提取; c) 3000万元至5000 万元的造船企业按 2.5提取;修船企业按3 提取; d) 5000万元至1 亿元的造修船企业按 2提取; e)大于 1亿元部分的造修船企业按 0.5提取。 5.3.2 专项费用使用的范围: a)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作业条件; DB33/T 630 2007(2013) 5 b) 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添置、维护和改造; c)提供
14、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d)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和检测; e)安全教育培训。 5.3.3 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台帐,做到专款专用。 5.3.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4 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5.4.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网络: a)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b)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企业工会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5.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a)从业人员在 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名 ; b)从业人员在 50人以上不足 3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c)从业人员在 300人以上不足 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3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从业人员超过 10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 5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2000总吨以上单船应配备不少于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3 造船企业专业气体检测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修船企业不得少于 4 人。 5.4.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 生产决策; b)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 c)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
16、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d)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e)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 f)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和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g)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及演练; h)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向本单位提出报告;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要求。 5.5 安全生产教育 5.5.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
17、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5.5.2 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5.3 新从业人员入厂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5.4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专业气体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5.5.5 变换工种、复工和采用 “四新 ”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 5.5.6 从业人员每年再教育培训不得少于 12 小时。 5.5.7 外来施工单位 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5.6 事故管理 5.6.1 事故报告要求: DB33/T 630 2007(2013) 6 a)发生各类人身轻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
18、 24小时内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建立台帐; b)发生重伤、死亡(重大、特大)事故的,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5.6.2 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与整改措施: a)建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 b)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整改确认后再生产。 5.6.3 生产安全事故应按 “四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处理。 5.7 “三同时”管理 5.7.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5.7.2 建设
1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内容应有安全专篇。 5.7.3 建设项目 安全卫生设施 的费用,应 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 5.7.4 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 5.8 班组安全管理 5.8.1 班组应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违章和事故处理记录。 5.8.2 班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 1 次,发现违章、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 5.8.3 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 5.9 安全操作规程 5.9.1 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9.2 操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10 设备设施
20、安全管理 5.10.1 设备、设施、工具应建立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分布状况的台帐。 5.10.2 主要设备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a) 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等资料; b) 安全防护装置资料; c)大修或改造记录; d)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10.3 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报告。 5.10.4 设备应有日常使用状况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5.11 相关方安全管理 5.11.1 企业应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 a)
21、外来施工( 作业 )方应符合 安全生产条件; b) 外来施工(作业)方应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c)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5.11.2 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应符合法规和行业规定: a)承包或租赁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b)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管理协议 。 DB33/T 630 2007(2013) 7 5.11.3 对厂区内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5.11.4 企业外购气源应与相关方签订 安全协议。供气单位应有相应资质。 5.12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5.12.1 企业应实施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监督检查:
22、 a)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b) 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 c)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d) 安全隐患整改。 5.12.2 安全监督检查应形成记录。 5.13 重大危险源管理 5.13.1 重大 危险源管理。 a)企业应按 GB 18218-2000进行辨识; b)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档案。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c)重大危险源应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13.2 编制 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14 应急救援预案 5.14.1 对风险应定期辨识 : a)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风险辨识 、评估; b)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围应包括: 1)地震、
23、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事故; 2)火灾、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3)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5) 急性中毒 等事故和其他伤害。 5.14.2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确定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包括: 1)相关部门与人员职责分工明确、指挥协调; 2)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救助、应急人员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 3)现场检测与评估; 4)信息发布。 b)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物资保障、队伍保障; c)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5.14.3 应 急 救援预案培训、演练、更新: a)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b)预案演练应进行评价,并及时更新预
24、案。 5.15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15.1 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档案: a)事故档案; b)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 c)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档案; DB33/T 630 2007(2013) 8 d)安全隐患及整改档案; e)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台帐、健康档案。 5.15.2 档案内容应记录齐全,按规定要求保存。 6 机械设备设施 6.1 空压机 6.1.1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所有紧固件应牢 固可靠, 并有防松措施 。 6.1.2 压力表、温度表(计) 每 6 个月检测, 液位计(油标) 等安全装置(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 6.1.
25、3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盖应关闭 。 6.1.4 配套的压缩空气管道无腐蚀,管内无积存杂物,管道漆色符合 浅灰色要求,并标有流向箭头,支架牢固可靠 。 6.1.5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机按钮(开关)保护装置。 6.1.6 空压机布置合理,空压机与墙、柱以及设备之间留有 1m 足够的空间距离 。 6.1.7 固定式 空压机应 设置在 有足够通风的房间 , 其区域内无灰尘、化学品、金属屑、油漆漆雾等 。 6.2 金属切削机床 6.2.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 6.2.2 防止夹具、卡具 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 6.2.
26、3 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 6.2.4 机床 PE 线应选用 4 2 的铜芯线连接规范可靠。 6.2.5 机床局部或移动 照明 应采用 36V 或 24V 安全电压。 6.2.6 机床电 气 箱 、 柜 前 1m 内无杂物,箱、柜内电器布局合理,编号清晰正确。 6.2.7 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突出 旋转杆平面应小于 3 。 6.2.8 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 6.2.9 其他安全要求: a) 磨床:砂轮合格,旋转时无明显跳动; b) 车床:加工超长料应有防弯装置; c) 插床:应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 d)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
27、应在 70 以上 ,需采用浸入式加工 ; e)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f) 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应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6.3 冲、剪、压机械 6.3.1 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 、 无连冲 。 6.3.2 制动器工作可靠,与离合器相互协调联锁 。 6.3.3 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 。 6.3.4 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6.3.5 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 6.3.6 机床 PE 线 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 6.3.7 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钳子、钩子、夹子、电磁或永磁吸盘等 工具 。 DB33/T 630 200
28、7(2013) 9 6.3.8 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 6.4 特种设备 6.4.1 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 械、电梯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4.2 工业气瓶每 3 年检验,压力表每 6 个月检验,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4.3 日常运行应有企业月、班组周、岗位日定期自查记录。 6.5 工业管道 6.5.1 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 。 6.5.2 压力管道应取得使用证,定期检验,在周期内使用。 6.5.3 管道 漆色标记应明显,流向清晰 。标识应符合 GB 7231-2003 的
29、要求。 6.5.4 管道完好,无严重腐蚀、无泄漏,防静电积聚措施可靠 。 6.5.5 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 。 6.5.6 禁忌介质的管道应独立埋设 。 6.6 厂内机动车辆 6.6.1 厂内机动车辆应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每年应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6.6.2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 6.6.3 灯光电气部分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 6.6.4 传动系统运转平稳 。 6.6.5 行驶系统连接紧固,轮胎无损伤 。 6.6.6 转向系统轻便灵活 。 6.6.7 制动系统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 车辆性能 要
30、求 。 6.7 木工机械 6.7.1 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 。 6.7.2 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完好有效 。 6.7.3 夹紧或锁紧装置完整可靠 。 6.7.4 锯条 接头不得多于 3 个, 锯片和砂轮 不允许有任何形状的裂纹。 6.7.5 PE 线 连接可靠,控制电器 须有防止短路 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6.7.6 刨 车带锯机应设置有效的护栏 。 6.7.7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 6.7.8 平刨的开口度 应 符合 尽可能最小间隙。 6.8 砂轮机 6.8.1 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 6.8.2 防护罩应有足够的强度(一般钢板厚度为 1.5 3 ) 。 6.8.3 档屑板应有
31、足够的强度 , 且可调 至砂轮间距 6 。 6.8.4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 6.8.5 托架安装牢固 , 可调 至砂轮间距 3 。 6.8.6 法兰盘 应大于砂轮直径的 1/3,并 与 砂轮之间有 软垫 ,软垫厚 1 mm 2 mm,大于法兰 盘 2 mm3 。砂轮切割机法兰盘应大于砂轮直径的 1/4。 6.8.7 运行应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 6.8.8 PE 线 连接可靠,控制电器 须有防止短路与过载的保护装置。 DB33/T 630 2007(2013) 10 6.9 风动工具 6.9.1 砂轮夹紧装置应符合 卡夹与砂轮接触平整均匀,软垫直径大于卡盘 1mm
32、2mm。 6.9.2 防护罩应完好无损 。 6.9.3 气阀、开关应完好无漏气 。 6.9.4 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 6.9.5 气路密封无泄漏,气管无老化、腐蚀 。 6.10 其他(含炊事)机械 6.10.1 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 。 6.10.2 各种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 6.10.3 局部 或移动 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 6.10.4 PE 线连接可靠、电源线路及 电器完好 。 6.10.5 梯台或平台应 符合 工业梯台 要求 。 6.11 脚手架 6.11.1 基本安全要求: a)脚手架宽度应大于 500mm。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 料制作,每块重量不宜大于 30k
33、g。许用载荷应大于 400kg/m2; b) 脚手架构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生产企业的产品; c)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应定期观察脚手架垂直度和水平度,连接部位的绑扎件和紧固件应牢固、可靠; e)钢质脚手架和撑架、横杆、夹具、挂具每年应进行一次防锈处理。 6.11.2 悬空脚 手架: a)吊笼式脚手架 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马脚的焊接必须由相应等级的焊工担任。焊接时两端应包头。搭设前应仔细检查焊缝,如有假焊和漏焊等现象,应及时补焊; 2)吊装吊笼时应认真执行 GB 6067-1985; 3)吊笼内的上下人孔盖必须完好无缺; 4)每层吊笼必须安装两道防护链条,
34、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5)挂梯与桥板主要尺寸符合要求。 b)电动吊篮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测试绝缘电阻; 2)最大载荷应不大于 500kg,并指定使用负责人; 3)牵引钢丝绳破断拉力应是最大载荷的14 倍; 4)吊篮的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等必须保持有效可靠; 5)距吊篮 2m内的钢丝绳应做绝缘保护; 6)吊篮的起落及运行速度应小于 0.5m/s; 7)应配备速差式安全带。 c)简易式脚手 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杆件的焊接必须由相应等级焊工担任,在放置脚手板前应仔细检查杆件的焊接质量; 2)水平撑杆下面必须安装斜撑加以固定; 3)脚手架距作业基准点的高度在 2
35、m以上时,必须装设安全栏杆或防护绳。 6.11.3 落地脚手架: DB33/T 630 2007(2013) 11 a)花架式或高凳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前必须仔细检查其质量,凡有缺档、损坏、锈蚀等情况,不允许使用; 2)必须放置在坚实、平整的地面; 3)挑头板绑扎的方法应正确,挑头应上翘 10,一次受力时挑头下坠的角度不大于 10,如直接将脚手架放置在花架式或高凳横档上的,可不扎; 4) 脚手板放置在挑头板上且花架式或高凳间距大于 1200mm时,必须安装吊撑或顶撑; 5)脚手板搁置部分的长度以及脚手板之间重叠部分,必须保持 250mm 500mm; 6)脚手板搁置部分必须用蚂蝗
36、钉固定或用 16mm 20mm的白棕绳绑扎。 b)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立杆应交错设置,垂直偏差应小于 1/200,横距应小于 1200mm,纵向应小于 1800mm; 2)大横杆、小横杆均应保持水平,大横杆在同一间隔内的纵向水平高低不得超过 60mm; 3)小横杆伸出大横杆的距离不得大于 300mm,若超出时应 加斜撑方可搁置脚手板; 4)脚手板搁置的间距超出 3600mm时,应在中间加设一道小横杆; 5)斜拉杆与地面的夹角应在 45 60之间,接长距离应大于 400mm,并采用回转扣件连接; 6)上下通行梯的斜度一般不应大于60 ,防护栏杆下道不低于 500mm。 6.12
37、 工业梯台 6.12.1 直梯: a)梯宽 宜 500 、梯级间隔尺寸 宜 300; b) 梯段高度超过 3m部分 应设护笼,护笼 直径应为 700 、护笼条5 根,制作应符合 GB 4053.1-1993; c)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应 1050mm; d)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 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6.12.2 斜梯: a)梯宽 600 、扶手立柱高 于 900 、间距尺寸 1000,制作应 符合 GB 4053.2-1993的要求; b)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应设一根横杆 ; c)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
38、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6.12.3 活动轻金属梯: a)梯长应 8m,梯宽 300 mm; b)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 c)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 d)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 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 6.12.4 轮式移动平台: a)操作平台 表面应防滑 、护栏高度符合 1100,中间一根横杆的要求; b)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c)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 d)升降动力电源切断时应有紧急下降装置;
39、e)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6.12.5 走台、平台: DB33/T 630 2007(2013) 12 a)单人通道宽度宜 800mm,双人交叉通道宽度宜 1200mm, 扶手 最 小 高度 1100 、 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 2m时,护栏不得低于 1200mm, 立柱间距 小于 1000 、横杆 与上、下构件的净 间距 不得大于 380; b)扶手和立柱宜采用直径 33.5 50钢管,横杆采用不小于25 4扁钢或直径 16的圆钢; c) 走台或平台的设计负荷大于规定值( 走台 250kg/m2,梯间平台 350kg/
40、m2,检修平台 400kg/ m2) ; d) 台面板周围的踢脚挡板高度不小于 100mm,离基面不大于 10; e)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并应进行除锈涂装处理。 7 电气设备设施 7.1 变配电系统 7.1.1 变配电站环境要求: a)变配电站周围与其它建筑物间应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道,且保持畅通; b)应与爆炸危险场所保持 15m以上、有腐蚀性场所保持7.5m 以上的间距; c)变配电站地势不应低洼,防止雨后积水; d)室内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 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e)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高压间(室)门应向低压间(室)开,
41、相邻配电间(室)门应双向开; f)门、窗及孔洞应设置网孔小于 10 10mm的金属网; g)多层建筑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应在底层;高层建筑 内不宜装置可燃油电气设备变配电所。 7.1.2 变压器、发电机: a)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且不漏油;变压器油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 b)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发电机工作温度定子不超过 70( E级),转子不超过 80( B级); c)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 d)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无破损; e)变压器、发电机运行过程中,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 f)应有符合规定的警示标志和遮拦。 7.1.3 高低压配电间及电
42、容器间控制装置: a)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 b) 所有的母线应整齐、 清洁,接点接触良好,母线温度应低于 70,相序标志明显,连接可靠; c) 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安装规程,电缆头外表面清洁无漏油,接地可靠; d) 断路器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 e)操纵机构应为国家许可生产厂的合格产品, 高压开关柜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 f) 所有空气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g)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变形,无漏油现象; h)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有定期检测记录; i)各种安全用具应定期检验合格; j) 变配电间内各种通道
43、应布置。 7.2 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DB33/T 630 2007(2013) 13 7.2.1 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7.2.2 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 7.2.3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7.2.4 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7.2.5 电杆直立、拉线、横担瓷瓶及金属构架等符合安全要求。 7.2.6 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7.2.7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7.2.8 低压电气(临时)线路 7.2.9 要有完备的临时接线装置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7.2.10 使用绝缘良好、并有与负荷匹配的护套软管。 7.2.11 应装
44、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装设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7.2.12 临时用电设备 PE 线连接可靠。 7.2.13 不允许在有爆炸和火灾 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7.3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7.3.1 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 7.3.2 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7.3.3 箱、柜、板体 PE 线可靠。 7.3.4 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7.3.5 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7.3.6 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 7.3.7 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7
45、.3.8 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7.4 电网接地系统 7.4.1 电源系统接地制式的运行应满足其结构的整体性、独立性的安全要求。 7.4.2 各个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定期检测合格。如: TN 系统工 作接地低于 4 ;重复接地低于 10 ;TT 系统工作接地低于 4 。 7.4.3 TN 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 7.4.4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 7.4.5 接地装置编号、标识明晰,有定期检查记录。 7.5 防雷接地装置 7.5.1 防雷技术措施应经过安全设计与验算,使其保护范围有效。 7.5.2 防雷装置每年应在雷雨
46、季节前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7.5.3 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接地电阻应低于 10 。 7.5.4 独立避雷针系统与其它系统隔离,间距合格。 7.5.5 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应有防反击、侧击等技术措施,与道路或建筑 物的出入口有防止跨步电压触电的措施,线路应有防雷电波侵入的技术措施。 7.6 电焊机 7.6.1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7.6.2 焊机外壳 PE 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DB33/T 630 2007(2013) 14 7.6.3 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1 兆欧 7.6.4 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 3m
47、,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7.6.5 焊机二次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 3 个。 7.6.6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7.6.7 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7.7 手持电动工具 7.7.1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以及在修理、建造的船舶上,应 选用 类 或 类手持电动工具 ;在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内,应 使用 类手持电动工具 。 7.7.2 绝缘电阻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有至少每年定期检测记录: )类电动工具不小于 2兆欧; )类电动工具不小于 7兆欧; )类电动工具不小于 1兆欧。 7.7.3 电源线应用护管软线,与电动工具在
48、6m 处设电源开关,无接头及破损。 7.7.4 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应完好,无松动。 7.7.5 电动工具的开关应灵敏、可靠无破损、规格与负载匹配。 7.8 移动电气设备 7.8.1 绝缘电阻值不小于 1 兆欧,应有至少每年定期检测记录。 7.8.2 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绝缘层无破损。移动电气设备在 6m 处设电源开关。不允许随地面跨越通道。 7.8.3 PE 线连接正确、可靠。 7.8.4 防护罩、遮拦、屏护、盖应完好、无松动。 7.8.5 开关应可靠、灵敏,且与负载相匹配。 7.9 行灯 7.9.1 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 2.
49、4m 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 36V。 7.9.2 船舶舱室内使用的手持行灯,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 36V。 7.9.3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 12V。 7.9.4 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 7.9.5 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7.9.6 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环境;并应定期检查有记录,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 兆欧 。 8 危险作业 8.1 高处作业 8.1.1 高处作业人员条件 a)高处作业人员包括:作业者、监护者、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工作的人员; b)人员条件: 1)年满 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具有高处作业知识和技能; DB33/T 630 2007(2013) 15 2)经过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标准。凡患有高血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