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486-2017 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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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3.020.30J74DB41河南省地方标 准DB 41/T 14862017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范2017-10-24发布 2018-01-24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 14862017I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验机构及人员 .25 检验周期 .26 检验申请 .27送检 .28 定期检验 .39 特殊定期检验情况的处理 .810 检验结论 .911 检验报告 .912 其他 .9DB41/T 14862017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

2、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朝旭、舒本镛、朱磊、邵利军、李勇、李永赞、张海营。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崔伟超、张莉、李红凌、王瑛、宋寅、秦峰、高庆伟、李新华、苏伟丽、李占斌、刘军伟、齐晓冰、王腾飞、郭素琴、张有才、王贵彬。DB41/T 148620171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及人员、检验周期、检验申请、送检、定期检验、特殊定期检验情况的处理、检验结论、检验报告及其他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TSG R00052011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除罐体为真空绝热结

3、构以外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TSG R0005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由罐体与走行装置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 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不包括罐体为有色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汽车罐车。3.2

4、液化气体罐式集装箱由罐体与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 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不包括罐体为有色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的罐式集装箱。3.3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总称。3.4定期检验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停运时由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罐车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3.5首次检验DB41/T 148620172新罐车投用后1年内进行的全面检验。4 检验机构及人员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

5、检验范围从事罐车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对罐车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5 检验周期5.1 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5.2 全面检验5.2.1 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表 1 规定。表 1 罐车全面检验周期罐体安全状况等级 汽车罐车 罐式集装箱12 级 5 年 5 年3级 3年 2.5年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车,应当进行全面检验:a) 新罐车投用后 1 年内进行首次检验的;b) 停用 1 年后重新使用的;c) 发生事故,

6、影响安全使用的;d) 经过重大修理或改造的;e) 改变使用条件的;f) 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提前进行全面检验的。6 检验申请使用单位应当于罐车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前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罐车走行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7送检使用单位接到检验通知后,除罐车设备档案外,还应当携带以下文件和资料:a) 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资格证;c) 液位测量装置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力对照表);DB41/T 148620173d) 罐车装卸记录;e) 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使用

7、单位应按要求把罐车送到指定检验地点,并提供相关资料。使用单位应为其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8 定期检验8.1 罐车接收罐车的接收应确认以下项目:a) 确认罐车资料种类、数量等的完整性;b) 确认罐车资料与送检罐车的一致性;c) 确认罐车盛装介质与设计盛装介质的符合性等。以上项目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8.2 检验前准备8.2.1 检验通用工艺及检验方案检验人员按照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规定的检验通用工艺进行检验。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罐车的使用情况、损伤模式及失效模式,依据TSG R70012013的要求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罐车的检验方案,

8、检验机构应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按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8.2.2 记录检验人员应使用现行、有效的记录格式。8.2.3 设备和器具检验检测用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校准周期内。8.2.4 残液处理检验前的准备工作除满足TSG R70012013的有关要求外,对装运易燃、易爆、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罐车,还应当进行残液(气)处理、中和消毒、蒸汽吹扫、通风置换、清洗等,并且取样分析,罐内气体分析结果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残液(气)排放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保标准规定。8.3 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8.3.1 资料审查首次检验,应当对资料进行全面审查;以后的检验,重点审查新增加和有变更的内

9、容。资料审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a) 设计、制造资料,包括竣工图样(总图和罐体图)、强度计算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及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罐车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b) 改造、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证书;DB41/T 148620174c) 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罐车准运证(必要时)、罐车运输许可证(必要时)、罐车驾驶资格证和押运员证(必要时)、液位测量装置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和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等;d) 检验资料,重点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者有无防

10、范措施;e) 随车文件的审查;f) 使用记录,包括使用历史及现状记录,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记录;g) 检验人员在资料审查中发现问题或产生疑问,应修正检验方案并在检验中采取针对性措施。8.3.2 年度检验8.3.2.1 罐体外观检验罐体外观检验应以下内容:a) 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是否符合要求;b) 罐体是否存在裂纹、泄漏、变形、鼓包、腐蚀、机械接触损伤等;c) 法兰密封面是否完好,紧固螺栓是否有腐蚀、松动、弯曲变形;d) 罐内防波板与罐体的连接,是否存在连接焊缝处的裂纹、连接固定螺栓的松脱,防波板是否变形、开裂、脱落,加强圈是否有变形、开裂;e) 罐内气(液)相管、液位测量装置固定导架、

11、排污疏水装置等附件与罐体固定连接处是否存在裂纹、裂开或松脱;f) 各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与罐体的接口有无泄漏,连接是否牢固可靠;各管路是否存在机械接触损伤、堵塞等情况。8.3.2.2 罐体与底盘(底架或者框架)连接检验罐体与底盘(底架或者框架)连接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a) 检验罐体与底盘是否连接牢固,紧固连接螺栓是否有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是否齐全、完好;b) 检验罐体支座与底盘之间连接缓冲胶垫是否错位、变形、老化等,罐体支座前端(靠车头端)过渡区是否存在裂纹,罐体支座与垫板、垫板与罐体的连接焊缝前、后端有无裂纹;c) 检验支座与固定卡或者卡带是否连接牢固;d) 检验拉紧带有无锈蚀、开

12、裂,罐体与底架拉紧带连接是否牢固、可靠;e) 检验罐体支座与底架之间缓冲垫木有无腐蚀、变形、接触是否贴合,检查结果以紧密贴合面积大于或者等于 1/3 接触面积,局部间隙小于 1 mm,个别间隙小于 2 mm 为合格;f) 检验中间支座螺栓连接是否完好,螺栓紧固后,上、下支座是否密贴。8.3.2.3 附件检验8.3.2.3.1 装卸阀门的检查包括外观、解体检查和性能试验:a) 核实型号、公称压力及制造单位,检验外观质量是否良好;b) 进行解体,检验阀体、球体和阀杆及密封面有无裂纹、腐蚀、划痕、损伤变形等缺陷;c) 装卸阀门组装后,检验是否松紧适度,开闭操作是否灵活;d) 按照罐体的设计压力,阀门

13、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检验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是否操作自如,不感到有异常阻力或者空转等;保压时间不少于 5 min。DB41/T 1486201758.3.2.3.2 快装接头检验检验快装接头有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密封结构是否可靠。8.3.2.3.3 气(液)相接管检验包括外观检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a) 检验接管是否存在裂纹、拉弯变形、过渡区严重皱折、磨损、补焊等缺陷,不合格应当及时更换;b) 连同罐体一起做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检验是否有异常变形和泄漏等现象。8.3.2.3.4 其他附件检验包括其他阀门、油泵、底盘的紧固螺栓等,按照相应的功能要求进行检验。8

14、.3.2.4 安全附件检验8.3.2.4.1 安全阀检验包括外观检验、解体检验和性能校验:a) 检查铭牌和铅封,核实型式、型号、喉径、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非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不得使用,无产品制造许可证或者无合格证的安全阀不得使用;b) 进行清洗、解体,检验阀体、弹簧、阀杆、密封面有无损伤、裂纹、腐蚀变形等现象;对于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变形的安全阀不得继续使用;新安全阀在校验时还应该测量其喉径;c) 校验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和密封试验压力, 每项校验不得少于 3 次,并且每次均要达到合格指标;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 1.05 倍至 1.10 倍,密封试验压力不低于整定压力的 0

15、.9倍;d) 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并且由检验人员加装铅封。8.3.2.4.2 爆破片装置检查检查爆破片装置是否按期更换。8.3.2.4.3 压力测量装置检查检查压力测量装置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测量装置)。8.3.2.4.4 液位测量装置检查液位测量装置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a) 核实液位测量装置的型式、型号、公称压力、精度等级及量程是否符合要求;b) 将拆卸下的液位测量装置进行清洗、解体,检验各零部件有无损伤变形;更换易损件,表盘刻度不清楚应当更换;c) 检验液位测量装置操作是否灵活、指示是否灵敏准确、结构是否牢固可靠;d) 检验液位测量装置表板是否附有不同温度下介质、

16、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e) 对于浮球(筒)式液位测量装置,检验指示是否准确,否则要进行校正。8.3.2.4.5 温度测量装置检查检查测温装置是否在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测温装置)。DB41/T 1486201768.3.2.4.6 紧急切断装置检验包括外观检验、解体检验、性能校验和远控系统试验:a) 核实紧急切断阀型式、型号、操作方式、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检验外观质量是否良好;无产品制造许可证或者合格证的紧急切断阀不得使用;b) 进行清洗、解体,检验阀体、先导杆、弹簧、密封面、凸轮等有无损伤变形、腐蚀生锈、裂纹等缺陷;c) 检验紧急切断阀装置控制系统的手摇泵、管路、易熔塞是否完好,有

17、无损伤、松脱、泄漏等现象,钢索控制系统是否操作灵活可靠、到位等;d) 检验油压式或者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在工作压力下是否全开, 并且持续放置情况下不致引起自然闭合,动作是否灵敏可靠;e) 紧急切断阀是否在 5 s 内闭止;设有过流保护装置的,检验超过额定流量时过流保护装置是否自动关闭;f) 按照 0.1 MPa 和罐体的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应当不少于 5 min;g) 紧急切断远控系统在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控制试验,检验其动作是否灵敏可靠。8.3.2.4.7 导静电装置检查检验罐体管路、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的导静电导线连接是否牢固可靠。罐体管路阀门与导静电带接地端的电阻不应当超过10

18、 ;连接罐体与地面设备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当不小于5.5 mm。导静电带应完好并且接地可靠。8.3.2.5 组装检验各安全附件及罐体分别检验合格后进行组装;需要更换的垫片、法兰和紧固件,其压力等级必须高于罐体设计压力并且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以组装,法兰密封面垫片材料选用必须与充装介质相适应,严禁使用石棉橡胶垫片。8.3.2.6 耐压试验8.3.2.6.1 耐压试验要求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罐车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试验参数 试验压力、温度等以本次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使用参数为基础计算、准备工作、安全防护、试验介质、试验过程、合格要求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8.3.

19、2.6.2 液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3倍。8.3.2.6.3 气压试验由于结构或介质原因,不允许向罐内充灌液体或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罐体,可以按照图样要求采用气压试验,气压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15倍。8.3.2.7 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试验介质应当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DB41/T 148620177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进行气密性试验前,必须经罐内气体成分测试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对于碳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5 ,并且保压足够的时间进行检验,气密性试验经检验无泄漏为合格。8.3.2.8 紧

20、急切断阀及远程控制系统切断试验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缓慢排气降压至0.4 MPa至0.6 MPa,分别对紧急切断阀及远程控制系统进行切断试验1次至2次,检验其动作是否灵敏可靠,开关是否到位。8.3.2.9 抽真空进行罐体抽真空(用氮气作气密试验介质的可以免抽真空),测定罐体真空度小于或者等于-0.086MPa为合格。8.3.2.10 充氮保护(气体置换)对罐体进行充氮(气体置换),罐内压力应当为0.05 MPa至0.1 MPa。充氮完毕,进行罐内气体分析,取样时应当避免在充气口抽取以保证分析数据的准确性,罐内氧气含量小于或者等于3%为合格。8.3.2.11 喷漆、标志检验检验罐体的颜色、色带、

21、字样、字色和标志图形,若与规定不符,按照规定重新喷涂。在介质名称对应的色带下方喷涂“罐体下次全面检验日期:XX年XX月”,字色为黑色,字高不小于100 mm。8.3.3 全面检验8.3.3.1 全面检验项目包括除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外,还包括结构检验和几何尺寸检验、紧急切断阀耐压试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和埋藏缺陷检测、罐体外表面油漆检验和强度校核等。8.3.3.2 结构检验和几何尺寸检验8.3.3.2.1 首次检验应当进行结构检验和几何尺寸检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8.3.3.2.2 结构检验结构检验包括检验封头型式、筒体与封头的连接方式、开孔位置及补强、焊缝

22、布置、支座的型式与布置、排污口设置等。8.3.3.2.3 几何尺寸检验几何尺寸检验包括测量罐体同一断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咬边、余高等。8.3.3.3 紧急切断阀耐压试验按照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对紧急切断阀进行耐压试验,保压时间不少于10 min;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 MPa和罐体的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保压时间不少于5 min。DB41/T 1486201788.3.3.4 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应当优先选择以下具有代表性的部位,并且有足够的测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a) 液位经常波动的;b) 易腐蚀、冲刷的;c) 制造成型时的壁厚减薄和使用中易产生

23、变形的;d) 表面检验时,有怀疑的。8.3.3.5 表面缺陷和埋藏缺陷检测罐体角焊缝和内表面对接焊缝应该做100%表面无损检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部位,还应当对焊缝进行射线或者超声抽查:a) 使用过程中补焊的;b) 焊缝错边量、棱角度超标的;c) 焊接接头出现渗漏及其两端延长的;d) 因事故造成罐体焊接接头部位严重损伤变形的;e) 上次埋藏缺陷检测有怀疑,要求作跟踪检测的;f) 使用单位要求或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对已经进行过射线或者超声抽查的部位,下次全面检验时,如果经外观检验或表面无损检测检验未发现缺陷,一般不再进行。8.3.3.6 罐体外表面油漆检验8.3.3.6.1 检验基本要求罐体外

24、表面油漆检验的基本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a) 检验时发现油漆严重剥落、皱皮、罐体颜色与规定不符,应当按照本规范 8.3.3.6.2 要求对罐体外表面重新进行除锈喷漆;b) 罐体外表面油漆经检验完好无损,除锈喷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8.3.3.6.2 重新喷漆和标志要求全面检验时如果需要对罐体外表面重新喷漆和喷涂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 喷漆前,必须清除外表面尘埃和油渍,漆色以均匀全覆盖为合格,不得有起泡、纤维堆积等缺陷;b) 罐体及阀门接管的漆色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或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安全阀、气相管为大红色,液相管为淡黄色,其他阀门为银灰色;c) 罐体的色带、字样、字色和标志图形的喷涂,按

25、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以清晰明亮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喷涂。8.3.3.7 强度校核经检验发现罐体存在大面积腐蚀、壁厚明显减薄或者变更工作介质的,按照TSG R00052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强度校核。9 特殊定期检验情况的处理9.1 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DB41/T 148620179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a)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罐车,由使用单位提出风险分析报告,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进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不需要),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b) 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26、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9.2 异地进行定期检验罐车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期间内,如果回不到使用登记地,需要异地落实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进行告知。10 检验结论10.1 检验结论分为两种: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10.2 罐车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当该根据实际检验情况按照 TSG R70012013的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综合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 1 级至 3 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或者 5 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使用;安全附件检验不合格的罐车不允许投入使用。11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工

27、作质量,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后出具报告,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TSGR70012013相关规定。检验记录应当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明确有检验人员、 审核人员等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审核人员签字方为有效。检验报告的出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一般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交付使用单位存入罐车技术档案;b) 罐车定期检验结论报告应当有编制、审核、批准三级人员签字,批准人员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c) 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以在报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1)(

28、见 TSG R70012013 附件 b),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检验人员对检验意见的正确性负责;d) 检验发现罐车存在需要处理的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进行处理,检验机构可以利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见 TSG R70012013 附件 b)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出具检验报告;使用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缺陷处理工作的,检验机构可以按照实际检验情况先行出具检验报告,处理完成并且经过检验机构确认后再次出具报告;经检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2)将情况及时告知使用登记机关。e)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

29、,可以向当地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12 其他12.1 检验案例DB41/T 1486201710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罐车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损坏,需要重大修理或者不允许使用的,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逐台填写检验案例,并且及时上报、归档。12.2 安全隐患上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罐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12.3 缺陷问题处理12.3.1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罐车,不得继续使用,该罐车报废,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罐车的使用功能,并向负责该罐车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12.3.2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罐车,使用单位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缺陷;承压部件存在安全缺陷的,应约请经国家许可的修理单位进行修理。需要告知或监检的,应按要求告知并接受监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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