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1241-2016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移动电源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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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9.200 N 29 DB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 41/T 1241 2016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移动电源技术规范 2016 - 03 - 31 发布 2016 - 07 - 01 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1/T 1241201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环宇赛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郝秉慧、王树华 、赵燕、 李林 、 段玉宾、 任英姿、 戚世梅 。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姜克春、王小兵、郭敬东。DB41/

2、T 12412016 1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移动电源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电子产品用移动电源(以下简称移动电源)的术语和 定义 、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便携式电子产品用的移动电源,属于本标准范围内的便携式电子产品示例如下: a) 便携式办公用品:笔记本电脑、 PDA 等; b) 移动通讯产品:手机、无绳电话、蓝牙耳机、对讲机等; c) 便携式音/ 视频产品: MP3/MP4 播放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d) 其他便携式产品:电子导航器、数码像框、游戏机、电子书等。 上述列举的便携式电子产品并未包括所有的产品,因此未列出的产品不

3、一定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 GB/T 17626.2-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 31241-2014 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 3

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便携式电子产品 不超过 18kg的预定可由使用人员经常携带的移动式电子产品。 3.2 移动电源 由一个或多个锂离子单体电池及相应的电路组成的,可以给其他电子产品充电并方便携带的可移动式储电单元。 3.3 爆炸 移动电源外壳剧烈破裂并且有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 3.4 起火 移动电源发出火焰。 3.5 泄漏 DB41/T 1241 2016 2 电解质、气体或其他物质从移动电源中意外逸出。 3.6 破裂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移动电源外壳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3.7 额定容量 制造商标明的移动电源输出的容量值,单位为安时(

5、Ah)或毫安时( mAh)。 3.8 额定输出电压 制造商规定的移动电源输出端的电压值,包括空载、负载输出电压,单位为伏特( V)。 3.9 额定输出电流 制造商规定的移动电源各输出端的最大可持续工作电流,单位为安培( A)或毫安( mA)。 3.10 额定输入电压 制造商规定的移动电源输入端的电压值,单位为伏特( V)。 3.11 额定输入电流 制造商规定的移动电源输入端的最大可持续工作电流,单位为安培(A )或毫安( mA)。 3.12 移动电源终止电压 放电终止时移动电源的负载电压,规定为额定输出电压的 85%。 4 要求 4.1 外观 移动电源外壳不应有明显变形、裂纹、外伤、污物、毛刺

6、等缺陷,涂覆层不得剥落。配套数据线与移动电源充、放电连接接口配合牢固、无松脱,线体无破损。 4.2 标识及标识耐久性 4.2.1 标识 移动电源应清晰标识以下内容: a) 制造厂或供应商的名称(商标)和地址; b) 型号、额定容量、额定输入电压、额定输入电流、额定输出电压、额定输出电流信息; c)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d) 输入、输出标识。 4.2.2 标识耐久性 标识铭牌应粘贴(或印刷)牢固、不易被揭掉,不应出现卷边。 4.3 电性能 4.3.1 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输出电压值不低于额定输出电压的 95%,不高于额定输出电压的105%;输出电流值不低于额定输出电流的 90%。 DB41/T

7、12412016 3 4.3.2 常温放电容量 在4.3.1规定的输出电压范围内其输出容量不低于移动电源额定容量。 4.3.3 -10放电容量 在4.3.1规定的输出电压范围内其输出容量应不低于移动电源额定容量的 60。 4.3.4 +55 放电容量 在4.3.1规定的输出电压范围内其输出容量应不低于移动电源额定容量的 95。 4.4 循环寿命 移动电源循环寿命应满足以下任一种要求: a) 输出容量小于移动电源额定容量的 80%时,应不少于 300 次; b) 输出容量小于移动 电源额定容量的 60%时,应不少于 500 次。 4.5 安全保护性能 4.5.1 充电显示 移动电源应配有充电显示

8、装置,具有充电结束后满电显示功能。 4.5.2 过充电保护 移动电源应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保护电路应动作,试验后能正常充、放电。 4.5.3 过放电保护 移动电源应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保护电路应动作,试验后能正常充、放电。 4.5.4 短路保护 移动电源应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保护电路应动作,试验后能正常充、放电。 4.5.5 外壳阻燃性能 移动电源外壳阻燃等级应符合 GB/T 4943.1-2011中 V-1的要求。 4.6 环境适应性 4.6.1 静电 放电( ESD) 试验后,移动电源能正常充、放电。 4.6.2 振动 移动电源应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

9、不爆炸,试验后能正常充、放电。 4.6.3 机械冲击 移动电源应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试验后能正常充、放电。 4.6.4 低气压 DB41/T 1241 2016 4 移动电源应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试验后能正常充、放电。 4.6.5 温度循环 移动电源应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试验后能正常充、放电。 4.7 安全性 4.7.1 恒压连续充电 移动电源应不起火、不爆炸。 4.7.2 跌落 移动电源应不起火、不爆炸。 4.7.3 过充电 移动电源用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4.7.4 强制放电 移动电源用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4.7.5 短路 移动电源用电池应不起火、

10、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得高于150。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以下环境条件进行: a) 环境温度: 20 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 75%; c) 大气压力: 86kPa 106kPa。 5.2 测量仪器、仪表 测量仪器、仪表有: a) 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不低于 0.5%; b) 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不低于 0.5%; c) 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不低于 2; d) 测量时间的仪表准确度不低于 0.l; e) 恒流源的电流可调,电流的相对变化应在1% 范围内; f) 恒压源的电压可调,电压 的相对变化应在 1%范围内。 5.3 外观 在良好的光

11、线条件下,目视检查移动电源的外观,其结果应符合4.1要求。 5.4 标识及标识耐久性 DB41/T 12412016 5 5.4.1 标识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目视检查移动电源的标识内容,其结果应符合4.2.1 要求。 5.4.2 标识耐久性 用一块蘸有水的棉布用手擦拭移动电源标识15s ,然后再用一块蘸有 75%的医用酒精的棉布用手擦拭15s, 其结果 应符合4.2.2 要求。 5.5 电性能 5.5.1 充电方法 在20 5的环境温度下,移动电源在充电前应以额定输出电流放电至移动电源的终止电压或至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然后按以下任一种方法进行充电: a) 制造商规定的方法; b) 以额定输

12、入电压为充电限制电压,以额定输入电流为充电限制电流进行恒压充电,充电电流达到 0.02 倍额定容量时充电截止。 5.5.2 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5.5.2.1 移动电源按 5.5.1 方法充电后 , 搁置 0.5h 1h,测试移动电源的空载输出电压, 其结果 应符合 4.3.1 要求。 5.5.2.2 按移动电源标识的额定输出电流进行放电,至移动电源的终止电压或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止,记录放电过程 95%以上时间的输出电压值,记录放电过程 90%以上时间的输出电流值, 其结果应符合 4.3.1 要求。 5.5.2.3 有多个输出端,且允许多个输出端同时使用的产品,应同 时对所有输出端进行放电(

13、按制造商规定的放电电流),放电至移动电源的终止电压或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止,记录放电过程 95%以上时间的输出电压值,记录放电过程 90%以上时间的输出电流值,其结果 应符合 4.3.1 要求。 注:最大额定输出电流进行输出电压测试时,放电容量(输出电压满足标准要求)结果可以作为常温放电容量报出。 5.5.3 常温放电容量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 , 搁置0.5h 1h, 以各输出端允许的额定输出电流中最大值进行放电,放电至移动电源的终止电压或至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止,记录输出电压满足标准要求对应的放电容量,允许重复循环 5次 ,当移动电源有一次循环的放电容量符合 4.3.2要求时,

14、试验即可停止。 5.5.4 -10放电容量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在 -10 2下贮存 16h24h ,以各输出端允许的额定输出电流中最大值进行放电,放电至移动电源的终止电压或至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记录输出电压满足标准要求对应的放电容量, 其结果 应符合 4.3.3要求。 5.5.5 +55放电容量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在 55 2下贮存 2h 4h,以各输出端允许的额定输出电流中最大值进行放电,至移动电源终止电压或至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记录输出电压满足标准要求对应的放电容量, 其结果应符合 4.3.4要求。 5.6 循环寿命 DB41/T 1241 2016 6

15、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 , 搁置 0.5h 1h,以各输出端允许的额定输出电流中最大值进行放电,至移动电源的终止电压或至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止,记录输出电压满足标准要求对应的放电容量,直至任一个循环放电容量达到终止条件时,允许重复一次循环。如果放电容量仍达到终止条件时,则认为寿命终止, 其结果应符合 4.4要求。 5.7 安全保护性能 5.7.1 充电显示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充电过程目视检测是否具有充电状态显示,充电结束时,是否具有充电结束显示, 其结果 应符合 4.5.1要求。 5.7.2 过充电保护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以 2倍额定输入电压及制造商规

16、定的额定输入电流,用直流电源持续给移动电源加载 7h, 其结果 应符合4.5.2 要求。 5.7.3 过放电保护 移动电源以各输出端允许的额定输出电流中最大值进行放电,至移动电源的终止电压或至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再外接 n 30 负载放电 7h, 其结果 应符合 4.5.3要求。 注: n为移动电源所用锂离子电池的串联数,当移动电源额定输出 电压为 5V时,移动电源所用锂离子电池串联数为 1,即 n为 1,下同。 5.7.4 短路保护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短路其正负极 1h,短路导线电阻 n( 80 20) m , 其结果应符合4.5.4要求。 5.7.5 外壳阻燃性能 塑料外

17、壳的移动电源按 GB/T 4943.1-2011 的 4.7.3.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其结果应符合4.5.5要求。 5.8 环境适应性 5.8.1 静电放电( ESD) 按 GB/T 17626.2-2006/IEC 61000-4-2: 2001 的规定对移动电源每个输入、输出端进行 4kV接触放电测试各 5次和8 kV空气放 电测试各 5次,每两次放电测试之间间隔1min, 其结果 应符合 4.6.1的要求。 5.8.2 振动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 ,将移动电源固定在振动台上,不可使移动电源变形,采用正弦波进行振动,并以对数扫频方式在 15min内从 7Hz扫频到200Hz

18、 并返回 7Hz。振动沿样品互相垂直的 3个方向进行,每个方向按上述对数扫频方式重复 12次,振动 3h。 对数扫频方式如下: 7Hz 18Hz保持 9.8m/s2的加速度。将振幅保持在0.8mm (峰峰位移为 1.6mm)直至峰值加速度达到 78.4 m/s2(频率约为 50Hz)。保持 78.4 m/s2的峰值加速度直到频率增长到 200Hz。搁置至少 1h后进行检查, 其结果 应符合 4.6.2要求。 5.8.3 机械冲击 DB41/T 12412016 7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将移动电源采用刚性固定的方法固定在冲击台上,沿三个相互垂直的方向各承受 1 次等值的冲击。至少

19、1个方向垂直于移动电源的宽面。每次冲击按下述方法进行:初始 3ms 内最小平均加速度应达到 75gn(gn为当地重力加速度) ,峰值加速度介于 125gn 175gn 之间,脉冲持续时间为 6ms 1ms,搁置至少 1h后进行检查, 其结果 应符合 4.6.3要求。 5.8.4 低气压 移动电源按 5. 5.1方法充电后 , 将样品搁置在真空箱中,真空箱密闭后,逐渐减小其内部压力至小于等于 11.6kPa(模拟海拔 15240m)并保存至少 6 h, 其结果应符合 4.6.4的要求。 5.8.5 温度循环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放置在 20 5的温控箱体中进行如下步骤: a) 调整

20、实验箱温度为 75 2并保持 6h; b) 调整实验箱温度为 -40 2并保持 6h; c) 温度转换时间不大于 30min; d) 重复步骤 a) b),共循环 10 次。 其结果应符合4.6.5 要求。 5.9 安全性 5.9.1 恒压连续充电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 ,以 额定输入电流为最大充电限制电流,以额定输入电压为限制电压恒压连续充电 3d, 其结果 应符 合 4.7.1要求 。 5.9.2 跌落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后,按 GB 31241-2014中 8.5规定的方法测试, 其结果 应符合 4.7.2要求。 移动电源在跌落过程出现壳体组合部位开缝,允许重新组

21、装到位再继续进行跌落试验。 5.9.3 过充电 移动电源以输出端允许的额定输出电流中最大值进行放电,放电至移动电源的终止电压或至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止,移去保护装置,将移动电源置于通风橱中,将接有热电偶的电池正、负极与直流电源连接,调节电流至三倍额定容量的电流充电,充电电压由制造商规定,但不低于 n 4.6V,直至电池电压达到最大值。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任一种即可停止: a) 电池持续充电时间达到 7h; b) 电池温度下降到比峰值低 20%。 其结果应符合4.7.3 要求。 5.9.4 强制放电 移动电源以输出端允许的额定输出电流中最大值进行放电,至移动电源的终止电压或至保护电路发生保护动作止,

22、移去保护装置,以1 倍额定容量的电流反向充电 90min, 其结果 应符合 4.7.4要求。 5.9.5 短路 DB41/T 1241 2016 8 移动电源按 5.5.1方法充电,充满电后移去保护装置,操作过程应避免锂离子电池正、负极短路,将接有热电 偶的电池置于 552环境中,用 n( 8020) m电阻 短路正负极,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结束试验 : a) 保持 24 h; b) 电池壳体 温度比峰值温度低 20%停止试验 。 其结果应符合4.7.5 要求 。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检验时机 型式检验一般在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

23、定型时进行,但在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的重要性能,使原来的检验结论不再有效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6.2.2 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使用的移动电源制造期限不应超过3 个月。型式检验的样品是从正常生产的产品(相同 的材料、设备和生产工艺)中随机抽取 的。样品数量 及样品编号 见表 1。 表 1 型式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编号 1 外观 4.2.1 5.3 1# 18# 2 标识 4.2.1 5.4.1 1# 18# 3 标识耐久性 4.2.2 5.4.2 1# 3# 4 电 性 能 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4.3.1 5.5.2 1# 18# 5 常温放

24、电容量 4.3.2 5.5.3 1# 18# 6 -10放电容量 4.3.3 5.5.4 1# 3# 7 55放电容量 4.3.4 5.5.5 8 循环寿命 4.4 5.6 4# 6# 9 安全保护性能 充电显示 4.5.1 5.7.1 7# 9# 10 过充电保护 4.5.2 5.7.2 11 安全保护性能 过放电保护 4.5.3 5.7.3 7# 9# 12 短路保护 4.5.4 5.7.4 13 外壳阻燃性能 4.5.5 5.7.5 5 个样条 DB41/T 12412016 9 表 1 型式检验 (续)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编号 14 环 境 适 应 性 静电放电 4.

25、6.1 5.8.1 1# 3# 15 振动 4.6.2 5.8.2 10# 12# 16 机械冲击 4.6.3 5.8.3 17 低气压 4.6.4 5.8.4 13# 15# 18 温度循环 4.6.5 5.8.5 1# 3# 19 安 全 性 恒压连续充电 4.7.1 5.9.1 10# 12# 20 跌落 4.7.2 5.9.2 7# 9# 21 过充电 4.7.3 5.9.3 10# 12# 22 强制放电 4.7.4 5.9.4 13# 15# 23 短路 4.7.5 5.9.5 16# 18# 6.2.3 检验 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1 规定。 6.2.4 判定规则 当所有检验项目

26、均满足规定时,则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果任何一个项目中一只样品或一只以上样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应停止检验,生产方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进行型式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判定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有某个项目中一只样品或一只以上样品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规定 供检验的样品在交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采用 GB/T 2828.1-2012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要求、检验方法、检验水平(IL )及接收 质量限( AQL)按表2 规定。 表 2 出厂检验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水平( IL)

27、接收质量限( AQL) 1 外观 4.1 5.3 4.0 2 标识 4.2.1 5.4.1 S-3 2.5 3 标识耐久性 4.2.2 5.4.2 S-3 2.5 4 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4.3.1 5.5.2 S-3 2.5 5 常温放电容量 4.3.2 5.5.3 S-3 2.5 DB41/T 1241 2016 10 6.3.2 检验处置 出厂检验后,按 GB/T 2828.1-2012 中规定对产品进行处置。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每个移动电源应有外包装,应附有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商、出厂日期、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明等,包装好的产品应放在干燥、防尘、防潮的包装箱内。 7.2 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标明有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商、数量,应有“ 向上 ”、“怕雨 ”、“堆码层数极限”等必要标志,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2008的 规定。 7.3 运输 移动电源应包装成箱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防止日晒雨淋。 7.4 贮存 移动电源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 -5 +35、相对湿度不大于 75%的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应远离火 源及热源。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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