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的要求,这些要求能使压缩机避免由于超压、破坏性的机械失灵、内部着火或爆炸以及有毒易燃流体的泄漏而引起的事故。本标准也给出了某些压缩机特有的危险情况和一般安全实践经验。本标准适用于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包括驱动机、中间冷却器、缓冲器、分离器(筒)或净化器、中间连接管路和润滑、密封油及水夹套系统。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压缩机(离心、轴流、回转和往复),这些压缩机是石油、石油化工或化工,包括空分厂在内的流程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标准不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空气压缩机。尽管本标准的条款适用于大部分常用的工艺用压缩机,但对于某些独特设计或复杂的设备可能会有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期望设计者能对系统的要求进行完整和严格的分析,在安全细节上有所发展。本标准的条款不希望用于下述情况:a)压缩机零部件的基本机械设计。本标准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压缩机零部件是由有资格的工程师按公认的标准和规范来设计的。而且,这些工程师必须具有设计如气缸、活塞、曲轴、飞轮、轴承、压力容器和管线这样设备部件所要求的全面的基本知识。b)相关工艺装置的设计和操作。有助于工艺流程用压缩机的安全操作方法(原理),不只限于新的压缩机系统。考虑由于本标准的修订可能带来的变化,建议复查全部的压缩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