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T 886-2014 饲料原料 海泡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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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43/T 8862014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饲料原料 海泡石Feed grade Sepiolite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ICS 65.12046B2014-08-10 实施2014-06-10 发布DB43/T 8862014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要求 2 5 检验方法 2 6 检验规则 3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4 DB43/T 886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湖南省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饲

2、料工业办公室、湖南省湘潭杰湘预混料稀释粉厂、长沙金立矿冶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建武、刘杰湘、尹超、杨友龙、盛利斌、戴新林。 DB43/T 8862014 1 饲料原料 海泡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原料海泡石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以天然海泡石为原料经破碎、碾磨、筛分制成的饲料原料海泡石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17 饲料粉碎粒

3、度测定 两层筛筛分法 GB/T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它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3079 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 13080 饲料中铅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3081 饲料中汞的测定 GB/T 13082 饲料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13083 饲料中氟的测定 离子选择性电极法 GB/T 14699.1 饲料采样 GB/T 14506.3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 二氧化硅量测定 GB/T 14506.7 硅酸盐岩石化学分析方法 氧化镁量测定 GB/T 1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 18823

4、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 22144 天然矿物质饲料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农业部公告2012第1773号 饲料原料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文件。 3.1 饲料原料 海泡石 是一类具链层状结构的水合富镁硅酸盐粘土矿物的加工粉末,用作饲料载体或稀释剂。分子式:Mg8Si12O30(OH)412H2O DB43/T 8862014 2 4 要求 4.1 感官 本品为白色、浅黄色或浅灰色粉末,不透明,触感光滑。 4.2 粉碎粒度 孔径为0.83mm(20目)分析

5、筛全部通过,孔径为0.25mm(60目)的分析筛筛上物5%。 4.3 理化指标 理化成分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理化成分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二氧化硅(SiO2) 5070 氧化镁(MgO) 1720 水分 8 4.4 卫生指标 除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砷(As)(mg/kg). 10 铅(Pb)(mg/kg) 10 汞(Hg)(mg/kg) 0.1 镉(Cd)(mg/kg) 0.75 氟(F)(mg/kg) 0.2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采

6、用目测。 5.2 水分的测定: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5.3 粒度的测定: DB43/T 8862014 3 按GB/T 5917的规定执行。 5.4 二氧化硅的测定: 按GB/T 14506.3的规定执行。 5.5 氧化镁的测定: 按GB/T14506.7的规定执行。 5.6 砷的测定 按GB/T 13079的规定执行。 5.7 铅的测定 按GB/T 13080的规定执行。 5.8 汞的测定 按GB/T 13081的规定执行。 5.9 镉的测定 按GB/T 13082的规定执行。 5.10 氟的测定 按GB/T 13083的规定执行。 5.11 净含量的测定 按JJF 1070的

7、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采样 按GB/T 14699.1的规定执行。 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组批。 6.3 检验分类 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质量逐批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性状、水分、净含量和标签。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DB43/T 8862014 4 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b) 停产6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与上次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 d) 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要求的所有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6.4.2 检验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GB/T 18823的规定执行。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 应符合GB 10648的规定及农业部公告(2012)第1773号的要求。 7.2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GB/T 16764的规定。 7.3 保质期 产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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