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080 P 36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571 2015 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性 鉴定 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appraisal of security of historic architecture 2015 - 06 - 18 发布 2015 - 07 - 01 实施 天津市 市场和 质量 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571 2015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4.1 本规程适用的鉴定范围 2 4.2 鉴定内容及检测方法 2 4.3 鉴定程序 2 4.
2、4 鉴定分级 3 4.5 鉴定评级方法 4 4.6 鉴定评级标准 4 5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5 5.1 一般原则 5 5.2 砌体结构构件 6 5.3 木结构构件 7 5.4 混凝土结构构件 9 5.5 钢结构构件 . 10 6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 11 6.1 基本 要求 . 11 6.2 地基基础 . 12 6.3 上部承重结构 . 13 7 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 14 7.1 基本要求 . 14 7.2 综合鉴定评级和处理意见 . 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历史风貌建筑现场查勘记录表 . 1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房屋鉴定报告组成 . 1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3、历史风貌建筑结构上荷载标准值修正系数的确定 . 1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历史风貌建筑木材强度影响系数 的确定 . 2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检测方法及块材抗压强度的确定 . 21 DB12/T 571 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路红 杜敬 孙超 赵亿 顾雪峰 张俊东 龚彬 宗晔 魏 金科 张磊 田莹迎 张博新 呼啸 曾晖 吴泓 本标准 为 首次发布。 DB12/T 571 2015 1 历史风貌
4、建筑安全性鉴定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性 鉴定 的 术语和定义、 基本原则、构件安全性 鉴定评级 、子单元安全性 鉴定评级 以及鉴定单元安全性 鉴定评级 的方法。 本 标准 适用于已确认的历史风貌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不适用 于 历史风貌 建筑的抗震鉴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5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
5、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152 混凝土 结构 实验方法标准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 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292界定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历史风貌建筑 historic architecture 历史风貌建筑是 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确定的 , 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 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3.2 安全性等级 se
6、curity grade 历史风貌建筑 按结构安全程度划分的等级。 3.3 鉴定单元 appraiser unite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 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3.4 DB12/T 571 2015 2 鉴定 子单元 appraiser 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 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划分为二个子单元。 3.5 构件 member 子单元中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3.6 整体结构 whole structure 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 3.7 受力裂
7、缝 stress cracks 指房屋结构构件在各种荷载效应组合作用下因其承载力不足而出现的裂缝。 3.8 非受力裂缝 non-stress cracks 指房屋结构构件因温差变化、材料收缩、变形或地基变形等因素造 成的裂缝。 4 基本 原则 4.1 本规程适用的鉴定 范围 4.1.1 周边 场地环境 改变的; 4.1.2 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 4.1.3 使用中发现安全问题 需加固 或 改造的; 4.1.4 装饰装修前; 4.1.5 定期进行安全性 鉴定 的 ; 4.1.6 其它需要 安全性鉴定 的 情况 。 4.2 鉴定内容 及检测方法 4.2.1 根据鉴定目的和鉴定要求,鉴定内容 包括
8、下列内容: 4.2.1.1 查勘房屋现状 并调查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包括历次加固、修缮、装修改造等基本情况 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 4.2.1.2 具备条件 时 尚应查找原始设计图纸及历次改造设计图纸; 4.2.1.3 调查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情况; 4.2.1.4 填写历史风貌建筑现场查勘记录表,详见附录 A。 4.2.1.5 现场查勘检测 包括现场 查勘 和现场检测两项内容, 现场查勘检测 内容应符合 GB 50292的规定。现场查勘应避免损害历史风貌建筑。 4.2.2 对于在不同时期建造的结构构件,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检测方法。 优先采用无损、或微破损方法进
9、行,也可根据现场检测、实验室材性实验或相关资料确定。需采用破损检测应由鉴定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检测位置,检测后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补强修复。 4.3 鉴定程序 4.3.1 历史风貌建筑 的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图 1)进行。 DB12/T 571 2015 3 现场查勘检测结构参数采集复 核 验 算结 构 分 析二 鉴级 定出具鉴定结论鉴 定 评 级一 鉴级 定现场查勘检测制定一级或二级方案初 步 调 查受 理 委 托确定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图 1 鉴定程序 a) 受理委托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向 具有 资质的房屋 安全 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 b) 应根据委托人(单位)要求,确定历史风
10、貌建筑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 目的、 内容和范围。 c) 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指派鉴定人员对鉴定项目基本情况开展调查 , 并依据委托内容及初步调查结果 及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 制定对应的 鉴定 方案。 d) 鉴定检测人员依据鉴定方案 和相关规范标准 对项目开展鉴定、检测工作 ,完成现场查勘检测及结构参数采集工作。 e) 依据现场检测数据 和相关规范标准 对结构构件或房屋进行结构承载能力验算。 f) 在 对 调查、查勘、检测及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 评定 的基础上 ,确 定鉴定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 g) 依据对鉴定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评定结果,出具鉴定项目 现状 安全性 鉴定结论 并形成
11、报告 。 4.4 鉴定分级 4.4.1 历史风貌建筑 安全性鉴定分为两级鉴定。 一级鉴定应以房屋感观查勘和 构件表观 损伤参数采集为主进行综合评定 ; 二级鉴定是在一级鉴定内容的基础上,以承重结构构件的 材料 力学、物理性能检测及承载 能 力验算为主进行 的 综合 鉴定 。 4.4.2 下列情况 进行一级鉴定。 4.4.2.1 周边场地环境改变的; 4.4.2.2 装饰装修前; 4.4.2.3 使用中发现安全问题的; 4.4.2.4 定期进行 安全性鉴定 ; DB12/T 571 2015 4 4.4.2.5 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但不涉及增加荷载的; 4.4.3 下列情况 进行二级鉴定。 4.4
12、.3.1 因房屋使用功能发生改变导致构件所受荷载发生增量变化; 4.4.3.2 房屋虽未发生使用 功能改变,但出现大面积结构构件拆改现象,导致房屋受力体系发生改变且需进行结构体系加固或恢复时; 4.4.3.3 房屋构件存在较多结构损伤,需进行结构体系整体加固时; 4.4.3.4 因构件存在损伤,需通过承载力验算 鉴定 构件时; 4.4.3.5 当需要验算构件的变形时。 4.5 鉴定评级 方法 4.5.1 应结合鉴定分级 工作流程 , 根据 查勘 检测、 复核 验算 结果 , 进行综合分析,并应按本标准的鉴定评级方法,逐层次评级,最后综合评定房屋的安全性等级,做出鉴定结论。 4.5.2 历史风貌
13、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应按构件、 子单元 和 鉴定单元三个层次 综合鉴定进行安全性综合评定。 4.5.3 历史风貌建筑结构评定应按下列三个层次 进行,每个层次分四个等级进行鉴定评级: a) 第一个层次为构件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其评定等级分为 a 级构件、 b 级构件、 c 级构件和 d 级构件四个等级; b) 第二个层次为历史风貌建筑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其 评定 等级分为 A 级结构、 B 级结构、C 级 结构和 D 级结构四个等级; c) 第三个层次为历史风貌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其 评定 等级分 为级 房屋、级房屋、级房屋和级房屋四个等级。 4.5.4 评定为 级 房屋 或级 房屋,
14、应提出处理建议。 4.5.5 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编写和出具历史风 貌建筑结构 安全性 鉴定报告 , 鉴定报告 组成 式样 应符合本标 准 附录 B 的规定 。 4.6 鉴定评级标准 历史风貌 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 下 表的规定采用。 表 1 安全性评级标准 层次 鉴定对象 等级 分级标准 一 单个构件 a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 d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必须及
15、时采取措施 DB12/T 571 2015 5 表 1 安全性评级标准 (续) 层次 鉴定对象 等 级 分级标准 二 子单元的检查项目 地基基础 上部承重结构 A 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B 安全性略低于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能力 C 安全性不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显著影响承载能力。应采取措施 D 安全性极不符合本标准对 A 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三 鉴定单元 综合鉴定 整体结构安全可靠,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损伤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结构性损伤,整体结构在正常荷载作用下可安全使用。 整体结构尚安全可靠,承重结构中
16、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损伤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或新近发现的损伤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整体结构在正常荷载作用下可安全使用。 部分结构构件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损伤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复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建筑整体(或局部)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加固或修复。 5 构件安全性 鉴定评级 5.1 一般 原则 5.1.1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分别按本章第 5.2 节至第 5.5 节的规定执 行。 5.1.2 当
17、 进行二级鉴定 验算被鉴定构件 和 结构的承载力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1 构件 和 结构验算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 现行 设计规范 GB 50003、 GB 50005、 GB 50007 GB50010 及 GB 50017 的规定 ; 5.1.2.2 构件 和 结构验算使用的 计算 模型,应符合其实际受力与构造状况 ; 5.1.2.3 结构上的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 取值应符合 GB 50292 及 本标准附录 C 的 规定。 5.1.2.4 构件 和 结构 上 作用效应的确定 应符合 GB 50292 的 规定。 5.1.2.5 构件 材料强度的标准值 的 确定 原则
18、应 符合 GB 50292 及 本标准附录 D、 E 的 规定。 5.1.2.6 构件 和 结构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5.1.2.7 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 (二级鉴定)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抗力( R)和作用效应( oS)的比值大于等于 1.0 时,应评为 a 级; b) 抗力( R)和作用效应( oS)的比值小于 1.0,大于等于 0.95 时,应评为 b 级; c) 抗力( R)和作用效应( oS)的比值小于 0.95,大于等于 0.90 时,应评为 c 级; DB12/T 571 2015 6
19、 d) 抗力( R)和作用效应( oS)的比值小于 0.90 时,应评为 d 级。 其中, o为 结构重要性系数 ,对于保护等级为特殊保护 的取值为 1.2,重点保护取值为 1.1,一般保护取值为 1.0; S为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5.1.3 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 相关检测数据均应由 CMA 认证的检测实验室提供。 5.1.3.2 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GB 50152、 GB/T 50315 及 GB/T 50344 执行 。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5.1.3.3 检测 中
20、对构件的划分 应 符合 GB 50292 的 规定。 5.2 砌体结 构构件 5.2.1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第一级 鉴定,应按构造 和连接、变形、 裂缝 及酥碱风化程度 等 四 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 的 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2.2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 和连接 评定 安全性等级 时,应按 下列规定评级: 5.2.2.1 当墙、柱的连接及砌筑方式正确,构件工作正常, 评定 为 a 级; 连接及砌筑方式正确,仅 局部存在 表面 缺陷,但构件工作 无异常 , 评定 为 b 级;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 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松动、开裂、变形
21、或位移,或已 造成了 其他 损坏, 应视其损坏严重程度的 评定 为 c 级或 d级。 5.2.2.2 建筑中的石柱在 构造连接项目中出现下列破损特征时,应视其严重程度 评定 为 d 级。 5.2.2.2.1 柱头与上部木构架的连接,无可靠连接或连接已松脱损坏。 5.2.2.2.2 柱脚与柱础抵承状况,柱脚底面与柱础间实际承压面积与柱脚底面积之比 c 2/3。 5.2.2.2.3 柱与柱础之间错位与柱径 (或柱截面) 沿错位方向尺寸之比大于 1/6。 5.2.3 当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按构件 倾斜率 评定时,应 按 下列规定评级: 5.2.3.1 若该位移已处于稳定状态,应 按表 13 的规定评级
22、 。 5.2.3.2 若该位移尚在发展, 应直接 评定 为 d 级 。 5.2.4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受力裂缝 时 , 应依据表 2 进行评定;当出现下列损伤情况时, 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 , 直接评定为 d 级 : 5.2.4.1 当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长超过层高 1/2 的竖向受力裂缝,且墙体裂缝宽度大于等于2mm(柱大于等于 1mm)时评为 d 级。 5.2.4.2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裂缝宽度大于 0.5mm。 5.2.4.3 支承 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5.2.4.4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23、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 5.2.4.5 拱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 向 裂缝。 5.2.4.6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鼓闪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5.2.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 出现非受力裂缝时, 应依据表 2 进行评定;当出现下列损伤情况时, 也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 直接评定为 d 级: 5.2.5.1 纵 、 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 贯通 竖向裂缝。 5.2.5.2 柱 体 出现断裂 或 错位。 5.2.5.3 柱已出现断裂、错位迹象。 5.2.5.4 其它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5.2.6 建筑中的石柱出
24、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遵循如下评定原则: 5.2.6.1 水平裂缝或斜裂缝以及检查长度超过 300mm 的纵向裂缝, 有可见的细裂缝;出现不止一条且缝宽大于 0.3mm。 应视其严重程度 评定 为 c级或 d级。 DB12/T 571 2015 7 5.2.6.2 非受力引起的裂缝或裂隙,应作必要的修补处理但可不进入 c级或 d级评定序列。 表 2 砌体结构构件按裂缝 的宽度评级 单位:毫米 检查项目 构件类别 裂缝类型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受力裂缝 宽度 墙、柱 局部承压不足 无明显可见裂缝 1.0 1.0 墙 承载力不足 无明显可见裂缝 2.0 2.0 柱 无明显可见裂缝 1.0
25、 1.0 非受力裂缝宽度 墙 温差、收缩、 基础沉降 无明显可见裂缝 3.0 3.0, 5.0 5.0 柱 无明显可 见裂缝 1.0 1.0, 1.5 1.5 5.2.7 当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风化酥碱程度评定时, 应符 合下列规定: a) 风化 酥碱 深度与墙厚 (或沿风化方向柱宽) 比值小于 等于 1/4,大于 1/5 时, 应 评定 为 c 级; b) 风化 酥碱 深度与墙厚 (或沿风化方向柱宽) 比值 大于 1/4 时, 应 评定 为 d 级。 5.2.8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第二级 鉴定,应按 承载能力、 构造 和连接、变形、 裂缝 及酥碱风化程度等 五 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
26、检构件 的 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2.9 在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 能 力验算时,应采用实测的块材和砂浆强度值 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对于现场检测确有困难,不易检测时,块材强度值可参考本标准附录 D 中的参考值。实 测砌体截面有效值时,应扣除因碱蚀和风化等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5.2.10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 能 力评定时, 应符合 本标准第 5.1.2 条有关规定。 5.2.11 当墙、柱的高厚比 满足规范限值,应评为 a 级;当 超过规范限值,但在 5以内时,应评为 b 级;当 大于 5,小于 10时,应评为 c 级,当 等于或超过规范限值
27、 10时,应评为 d级。 当需验算的砌体结构构件,沿砌体长度或高度方向存在截面变化的情况时, 墙、柱的高厚比 应按最不利的情况考虑取其最大值进行验算。 5.3 木结构构件 5.3.1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第一级 鉴定, 应按 构造 和连接、 变形 (或倾斜率)、 裂缝 及纹理、腐朽和虫蛀等五个项目, 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5.3.2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 及连接 评定时, 应按 表 3 中 规定评级。 表 3 木结构构件按构造 及连接 评级 检查项目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连接 (或节点) 连接方式正确,无缺陷 连接方式正确,仅有局
28、部表面缺陷,通风良好,工作无异常 连接方式基本正确,有表面缺陷,工作异常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连接松弛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或其他损坏 5.3.3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 挠度、侧向弯曲 矢高 评定时,应按表 4的规定评级 。按 其 倾斜率 评定时,应按 表 13 的规定评级。 DB12/T 571 2015 8 表 4 木结构构件 按 挠度及侧向弯曲矢高 评 级 单位:毫米 检查项目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最大挠度 桁架(屋架、托架) 0l /250 0l /250 0l /200 0l /200 0l /120 0l /120 主梁 0l /250 0l /25
29、0 0l /200 0l /200 0l /150 20l /3000h 或 0l /150 搁栅、檩条 0l /250 0l /250 0l /180 0l /180 0l /120 20l /2400h 或 0l /120 侧向弯曲矢高 柱或其他受压构件 cl /300 cl /300 cl /250 cl /250 cl /200 cl /200 矩 形 截 面 梁 0l /250 0l /250 0l /200 0l /200 0l /150 0l /150 表中 0l 为计算跨度; cl 为柱的无支长度; h 为截面高度。 5.3.4 当木结构构件 按斜纹理或斜裂缝评定时, 应 依其
30、斜率( ),按表 5 的规 定 评 级。 表 5 木结构构件 按斜纹理或斜裂缝 评 级 检 查 项 目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斜纹理 或 斜裂缝 受拉构件 无斜纹理、裂缝 3% 3% 7% 7% 受弯构件 无斜纹理、裂缝 5% 5% 10% 10% 偏心受压构件 无斜纹理、裂缝 7% 7% 15% 15% 轴心受压构件 无斜纹理、裂缝 10% 10% 20% 20% 5.3.5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腐朽或虫蛀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5.3.5.1 一般情况下 ,对于表层腐朽应计算任一截面上腐朽和老化变质两者合计所占面积与整截面面积之比,并 按表 6 的规定评级。 5.3.5.2
31、 当封入墙、保温层内的木构件或其连接已受潮时,即使木材尚未腐朽, 也应直接 评定 为 d 级。 5.3.5.3 当梁端处存在腐朽时,不论 大小均 应直接 评定 为 d 级。 表 6 木结构构件 按腐朽、虫蛀状况评定安全性等级 检查项目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表层 腐朽 上部承重 结构构件 无腐朽 1/20 1/20 1/8 1/8 心腐 任何构件 无心腐 有 心腐 虫 蛀 无蛀孔 仅有个别蛀孔 有蛀孔,损坏程度较 轻 有新蛀孔;或未见蛀孔,且敲击有空鼓音,或用仪器探测,内有蛀洞 表层腐朽为截面上腐朽面积与原截面面积的比值。 DB12/T 571 2015 9 5.3.6 历史风貌建筑
32、 中 木 斗 拱 占有一定的比例,当木斗 拱 存在下列损坏时,应直接评定为 d 级: 5.3.6.1 整攒斗栱明显变形或错位 5.3.6.2 栱升 折断小斗 口 脱落且 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5.3.6.3 大斗 口 明显压陷劈裂偏斜或移位 5.3.6.4 整攒斗栱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栱受力 5.3.6.5 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栱有明显破坏迹象 5.3.7 木梁、柱间的连接及榫卯存在下列损坏时,应直接评定为 d 级: 5.3.7.1 梁柱间的连系(包括柱、枋间和柱、檩间的连系),无拉结,且榫头拔出口卯口的长度超过榫头长度的 2/5。 5.3.7.2 榫卯出现腐朽、虫蛀或已劈裂、断
33、裂或横纹压缩变形超过 4mm 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时。 5.3.8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第二级 鉴定, 应按承载能力、 构造 及连接、 变形 (或倾斜率)、 裂缝 及纹理、腐朽和虫蛀等六个项目, 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 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5.3.9 当 木结构构件 的安全性按承载 能 力评定时, 应符合 本标准第 5.1.2 条有关规定。 5.3.10 在对 木结构构件 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能、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几何尺寸及其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结构截面有效值时,应扣除由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5.4 混凝土结构构件 5.4.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
34、安全性 第一级 鉴定,应按构造 及连接、 变形 、 裂缝等 三 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5.4.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 连接(或节点)构造和受力预埋 件 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5.4.2.1 连接方式正确,无缺陷且工作正常, 评定 为 a 级;构造局部有表面缺陷,工作无异常, 评定为 b 级;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 预埋件 焊缝或螺栓等发生明显变形、滑移、局部拉脱、剪坏或裂缝 , 应视其 损坏严重 程度 的评定 为 c 级或 d 级。 5.4.2.2 受
35、力预埋件的构造合理,受力可靠,无变形、滑移、松动或其它损坏, 评定 为 a 级,个别出现上述缺陷 评定 为 b 级;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预埋件发生明显变形、滑移、松动或其它损坏, 应视其损坏严重程度的 评定 为 c 级或 d 级。 5.4.3 当混凝土 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 弯曲 变形评定时, 应按表 7 的规定评级 。 按 其 倾斜率 评定时, 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5.4.3.1 若该位移已处于稳定状态, 应按表 13 的规定评级 。 5.4.3.2 若该位移尚在发展,应直接 评定 为 d 级。 表 7 混凝土结构构件 按 弯曲 变形 程度 评 级 单位:毫米 检查项目 构件类别 a 级 b
36、 级 c 级 d 级 挠 度 主要受弯构件 主梁、托梁等 0l /400 0l /400 0l /300 0l /300, 0l /250 0l /250 一般受弯构件 0l 9m 0l /250 0l /250 0l /200 0l /200, 0l /150 0l /150 0l 9m 0l /300 0l /300 0l /250 0l /250, 0l /200 0l /200 表中 0l 为计算跨度。 DB12/T 571 2015 10 5.4.4 当 钢筋 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受力裂缝时,应 按 表 8 的规定评级 。 表 8 混凝土构件按 裂缝 宽度的评级 单位 :毫米 检查项目
37、 环 境 构 件 类 别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受力主筋处的弯曲裂缝和轴拉裂缝的 宽度 正常湿度环 境 混凝土 无可见裂缝 0.20 0.20 0.50 0.50 高湿度 环 境 混凝土 无可见裂缝 0.20 0.20 0.40 0.40 剪切裂缝 任何湿度 环 境 混凝土 无裂缝 出现裂缝 表中的剪切裂缝系指斜拉裂缝,以及集中荷载靠近支座处出现的斜压裂缝; 高湿度环境系指露天环境,开敞式房屋易遭飘雨部位,经常受蒸汽或冷凝水作用的场所(如厨房、浴室、地下室等)以及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件等; 对构件的裂缝宽度以表面量测值为准。 5.4.5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 的 受力裂缝 时,
38、应直接 评定 为 d 级 : 5.4.5.1 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 5.4.5.2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5.4.5.3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5.4.6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 下列情况的非受力裂缝, 应直接 评定 为 d 级 : 5.4.6.1 梁、板 因主筋锈蚀 , 产生的沿主筋方向的裂缝,其 宽度 已比本标准表 8 规定的弯曲裂缝 d 级宽度值超出 50%,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5.4.6.2 密肋空心砖楼板 混凝土肋梁存在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或空心
39、砖砖体严重缺损。 5.4.6.3 柱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 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5.4.6.4 因温度 或 收缩等作用产生的裂缝,其宽度已比本标准表 8 规定的弯曲裂缝 d 级宽度值超出50%,且分析表明已显著影响结构的受力。 5.4.7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同时存在受力和非受力裂 缝时,应按本标准分别评定其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裂缝等级。 5.4.8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第二级 鉴定,应按 承载能力 、 构造 及连接、 变形 和 裂缝等 四 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5.4.9 在对 混
40、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类别和钢筋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有效值时,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5.4.10 混凝土 结构 构件 的安全性鉴定 按承载能力评定时 , 应符合 本标准第 5.1.2 条有关规定。 5.4.11 当桁架 (屋架、托架 )挠度的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 的 1/400 时, 尚应进行二级鉴定, 验算其承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 弯曲 变形 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a) 若验算结果不低于 b级,仍可 评定 为 b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b) 若验算结果低于 b 级 限值 5%以内时 评
41、定 为 c 级,等于或超过 5%时 评定 为 d 级。 5.5 钢结构构件 5.5.1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第一级鉴定 ,应按 连接 构造 、 变形 (或 倾斜率 )和 锈蚀等 三 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 , 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5.2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 连接 构造评定时,应按 连接方式和构造缺陷进行综合评定。 DB12/T 571 2015 11 连接方式正确,构 造合理,无缺陷, 评定 为 a级;连接方式正确,构造局部有缺陷,工作无异常,评定 为 b级;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或构造和连接有裂缝或锐角切口,或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
42、移、松动、剪切等损坏, 应视其损坏严重程度的评 定 为 c级或 d级 。 5.5.3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变形 ( 或 倾斜率) 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5.3.1 当桁架 顶点 侧向 倾斜率 实测值 小 于 1/250 时 , 评 定为 a 级 ;倾斜率 大于 等于 1/250,小 于 1/200时 , 评 定为 b 级 ;倾斜率 大于 或等于 1/200,且有 继续 发展 迹象 时 , 应视其损坏严重程度的评 定 为 c 级或 d 级。 5.5.3.2 对其他受弯 构件的挠度或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表 9 的规定评级。 表 9 钢结构受弯构件按 弯曲 变形评级 单位:毫米 检 查
43、 项 目 构 件 类 别 a 级 b 级 c 级 或 d 级 挠度 主梁、托梁、屋架 0l /400 0l /400, 0l /300 0l /300 侧向弯曲矢高 一般实腹梁 0l /550 0l /550, 0l /500 0l /500 表中 0l 为构件计算跨度。 5.5.3.3 对 因安装 偏差或其他使用原因引起的柱的弯曲,当弯曲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660 时,应在承载能力的验算中考虑其所引起的附加弯矩的影响,并按 第二级鉴定 的原则评级。 5.5.4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锈蚀 程度 评定时,除应按 实测有效 截面验算其承载能力外, 还 应 计算构件主要受力部位因锈蚀横
44、截面积 减少百分率 按表 10 进行评级。 表 10 钢结构构件 按 锈蚀的 程度 评 级 等级 a 级 b 级 c 级 d 级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锈蚀横截面积减少百分数 无锈蚀 小于原横截面积的 5% 大于等于原横截面积的5%,小于原横截面积的10% 大于等于原横截面积的 10% 5.5.5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 第二级鉴定 ,应按 承载 能 力、 构造 、 变形 (或 倾斜率 )和 锈蚀等 四 个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 , 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5.6 当钢结构构件 (含连接 )的安全性按承载 能 力评定时 , 应符合 本标准第 5.1.2 条有关规定。 5.
45、5.7 在进行钢结构的倾覆、滑移、 疲劳、脆断等的验算时,应符合 GB 50017 有关 规定。当构件或连接出现脆性断裂或疲劳开裂时,应直接 评定 为 d 级。 5.5.8 当钢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当有必要时)和锈 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时,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 5.5.9 当桁架 (屋架、托架 )的 挠度 实测值大于桁架计算跨度的 1/400 时, 尚应进行第二级鉴定。 按 本标准第 5.5.6 条验算其承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于挠度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a) 若验算结果不低于 b级,仍可 评定 为 b级,但宜附加观察
46、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b) 若验 算结果低于 b 级 限值 5%以内时 评定 为 c 级,等于或大于 5%时 评定 为 d 级。 6 子单元 安全性 鉴定评级 6.1 基本要求 DB12/T 571 2015 12 6.1.1 历史风貌建筑 按地基基础 和 上部承重结构划分为 两个子单元 ,并应分别按本章第 6.2 节 和 6.3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6.1.2 当需 计 算上部承重结构的作用效应,或需验算地基变形、稳定性或承载力时,对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 特征值 ,应根据 地勘报告的资料和数据,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取值。 6.1.3 当仅要求对某个 子单元
47、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 子单元 与其它相邻 子单元 之间的交 接 部位,也应进行检查, 有问题时 应在鉴定报告中 提出 处理 建议 。 6.2 地基基础 6.2.1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 应 包括地基、 基础 二 个检查项目。 6.2.2 当 鉴 定地基 或 基础 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2.2.1 一般情况下,宜根据地基 或 基础 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的反应的检查结果进行鉴定评级。 6.2.2.2 对毗邻深基坑的建筑物,应 通过持续性的变形观测确定其稳定性,观测时间应 符合 JGJ 8 有关规定 。 6.2.3 当有必要单独鉴定基础 (或桩 )的安全性时,应遵守
48、下列规定: 6.2.3.1 对浅埋基础,可通过开挖进行检测 和鉴定 。 6.2.3.2 对深基础 (设有地下室 ),可 通过变形观测 ,并结合 上部承重结构现状 进行 综合 鉴定 。 6.2.4 当地基 (或 基础 )的 安全性按地基变形 (房屋沉降 )观测资料或其上部 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A级 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07规定的允许限值。房屋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B 级 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07规定的允许限值。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 速率符合JGJ 8有关 规定; 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C 级 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07规定的允许 限值。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 率 大于0.017mm/d,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 5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D 级 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07规定的允许 限值。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率 大于 0.017mm/d,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 10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6.2.5 当地基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