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40 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385 2017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of miscellaneous organic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2017 - 01 - 10发布 2017 - 03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385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 3 5 监
2、测 . 5 6 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9 DB11/ 1385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 橡胶等的 企业执行北京市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447-2015 。 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6年 1
3、2月 29日批 准。 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 组 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 环境保护科 学研究院 、北京化学工业 协会 、中国轻 工业清洁 生产 中心 本标准 主要起草 人: 李靖、 李雪峰 、 马玉国 、王靖 、何丽娟 、 何万清 、张伟 、薛鹏丽 、 张建耕 、 任培芳 、闫磊 、聂磊 、周震 。 DB11/ 13852017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 、 大气污染 防治 行 动计划 和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落 实 北京市2013-2017 年清洁空 气行动计划 ,控制有机 化学品制造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4、引 导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生产工艺和大气污染控制 技术的 发展方向, 改 善 北京市大气 环境质量 ,制定本标准。 DB11/ 13852017 1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有机化学品生产 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 新 建 、改建 、 扩 建有机化学品 建 设 项目 的环境 影响评价 、设计 、竣 工验收 及其 建成 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5、文 件。凡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 有的 修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T 4754-2011 国民 经济 行业分 类代码表 GB/T 15432 环境空 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法 GB/T 15516 空 气质量 甲醛 的测定 乙酰丙酮 分光光度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 规则与 极限数值 的表示 和判 定 HJ/T 1 气 体参数 测量 和采样的 固定 位装置 HJ/T 38 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
6、无组织 排放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 源烟 气排放连续 监测 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空 气 苯系 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 附/ 二硫 化 碳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HJ 644 环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 附管 采样 热脱 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 气 挥发 性 卤代烃 的测定 活 性炭吸 附 -二硫 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 法 HJ 683 环境空 气 醛 、 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 法 HJ 732 固
7、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 性有机物的 采样 气 袋 法 HJ 734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挥 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 附 /气 相色谱 -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 气 挥发 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 采样 /气相色谱 -质 谱法 DB 11/1195 固 定污染 源监测点 位设 置技 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件。 3.1 有机化学品制造业 organic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DB11/ 13852017 2 指利用 各种 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 主 要包括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国民 经济 行业分 类代
8、码 2614 中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除外 ) ; 263 农药 制造 ; 264 涂料、油 墨 、 颜 料 及 类 似 产品制造 ; 266 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 ;271 化学 药 品原料 药制造 等。 3.2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4) organic chemical raw materials manufacturing 本标准特指生产有机化学原料(包括各类有机化合物 及 有机- 无机杂化化合物)的生产活动(以石 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 除外 )。 3.3 农药制造( 263) pesticide manufacturing 指用于防治 农业、 林业 作物的病 、 虫、草、 鼠
9、和其 他有害 生物, 调节植 物生 长的各种 化学 农药 、 微 生物农药 、生物化学 农药 ,以 及 仓储、 农林 产品的防 蚀 、 河流堤坝、 铁路 、机 场 、建 筑 物 及 其 他场 所用 药 的原 药和制 剂的生产 活动 。 3.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 coatings, ink, pigments and allied products manufacturing 指涂料制造、油 墨 及 类 似 产品制造、 颜料 及染料制造、 密封 用填 料及 类似 品制造、 胶黏剂 制造工业。 3.5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 special chemical pro
10、ducts manufacturing 指 化学 试剂 和助剂 制造、 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信息 化学品制造、 环境 污染处理 专 用 药剂材 料制造、 动物 胶制造和 其他专 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3.6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1) chemical raw medicine manufacturing 指供进一步加 工化学 药品制 剂 所需 的原料 药生产 活动 。 3.7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 光化学 反应 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根 据规定的 方法 测量 或核算确 定的有机化合物。 3.8 非甲烷
11、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 方法 , 检 测器有 明显 响应 的除 甲烷 外的碳 氢化合物的 总称 (以 碳 计)。本标准使用 “ 非甲烷总烃 ”作 为排气 筒和无 组织 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的 综合控制 指标。 3.9 DB11/ 13852017 3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指苯、 甲苯、 二甲苯 ( 间-二甲苯 、邻- 二甲苯 和对- 二甲苯 )、三 甲苯 (1,2,3- 三 甲苯 、1,2,4- 三 甲苯和 1,3,5-三 甲苯 )、 乙苯及 苯乙 烯的合 计。 3.10 乙酸酯类 acetates 指 乙 酸
12、乙 酯和 乙酸丁酯 的合 计 。 3.11 醛、酮类 aldehydes and ketones 指根 据 HJ 683测量 的醛 、 酮类化合物的合 计。 3.12 挥发性卤代烃 volatile halogenated hydrocarbons 指根据 HJ 645测 量的 挥发 性卤代烃类 有机化合物的合 计 。 3.1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 K, 压力 为101325 Pa 时的 状态 ,简称“ 标 态”,本标准规定的 各项 指标值 ,均 以标准 状 态下的 干空 气为 基准。 3.1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13、染物 不经 过排气 筒的 无 规则排放。 3.1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 的污染物 浓度 在任何 1小时 的平 均值不应 超过的 值 。 3.16 工艺容器 processing vessel 除 原 辅材 料储罐 和成品 储罐外,生产 过程 中用 于装 盛物料、 反应 的容 器。 3.17 挥发性有机 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 向大气 释放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 符合以 下 任一 条 件的有机 液体 :(1 ) 20时 ,挥发 性有
14、机 液体的 真实蒸 气压 大于0.3 kPa。( 2) 20 时, 混合物 中 ,真 实 蒸气 压大 于 0.3 kPa的 纯有机化合物的 总浓度 等于 或者 高于 20%( 重量比 )。 3.18 DB11/ 13852017 4 设备与管线 组件 泄漏 leak from equipment and pipeline components 挥 发 性有机物 流经 设备 或管线组件 可能 产生的泄漏。设备 或管线组件 包括 : 泵、 压 缩机、泄 压 设备、 取 样连 接系 统、 阀门、 开 口阀门 及管线、 法兰 及其 他连接 件、 其它 密封 设备( 搅拌 机密封处、 装卸接合 部 位等
15、 )。 3.19 蒸气 平衡 系统 vapor balancing system 运输槽 罐与 发料 储罐 之间 设置的气 相连 通系 统。 3.20 现 有污染 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 过审 批的工业 企业和生产设施。 3.21 新建污染 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 建 、改建 和扩 建的 建设 项目。 4 大气污染物控制 要求 4.1 时段划分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7年 6月 30日止 ,现 有污
16、染源 执行 第 时段 的排放 限值 。 4.1.2 自 2017年 7月 1日起, 现 有污染 源执行 第 时段 的排放限值 。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新建 污染 源执行 第 时段 的排放限值 。 4.1.4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 排气筒 排放浓度限 值 4.2.1 有机化学品生产 过程 中, 通过排气 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 度执行表 1和表 2规定的 限值 。 4.2.2 表 2中大气污染物 选择 控制 项目 根据 批复 的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及其 他环境 管理文件的要求 确 定。 表1 排气筒 大气污染物 基本 控制 项 目排放浓度限 值 单位:
17、 mg/m 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时段 时段 1 颗粒物 10 5 2 非甲烷总烃 20 20 3 苯 1 0.5 4 甲苯 10 5 DB11/ 13852017 5 表 1 (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时段 时段 5 二甲苯 10 5 6 苯系物 20 10 表 2 排气筒 大气污染物 选择 控制 项 目排放浓度限 值 单位: mg/m 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浓度限值 时段 时段 1 苯乙烯 10 5 2 甲醛 5 2 3 乙 酸酯类 20 10 4 醛 、 酮类 a20 10 5 挥 发 性 卤代烃 a10 5 注: a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
18、.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 值 4.3.1 有机化学品生产 过程 中, 无组织 排放监控 点大气污染物浓 度执行表 3规定的 限值。 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 值 单位: mg/m 3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车间外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 时段 时段 时段 时段 1 颗粒物 2.0 1.0 1.0 0.5 2 非甲烷总烃 5.0 2.0 2.0 1.0 3 苯 0.2 0.2 0.2 0.1 4 甲苯 1.0 0.5 0.4 0.2 5 二甲苯 1.0 0.5 0.4 0.2 6 苯系物 2.0 0.5 0.5 0.2 4.4 排气筒高 度要求 排气筒 高度
19、不应 低于 15 m,具体高度 及与 周围 建筑 物的距离 按批 复的 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确定。 4.5 工艺措 施和 管理要求 4.5.1 生产设施 应采 用合理的 通风 措施, 不应 稀释 排放。 在国家未 规定 单位 产品 基准排气 量之前, 暂 以实测 浓度 作为 判定 是否达 标的依据。 4.5.2 生产装置 中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控制要求 见附录 A。 4.5.3 其 他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见附录 B。 DB11/ 13852017 6 5 监测 5.1 企业监 测要求 企 业 应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要求, 建立 企业监测制 度 ,制定监测 方案, 对污染物排放状 况及
20、其对 周边 环境质量 的影响 开展 自行 检测, 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 5.2 排气筒 监测 5.2.1 应 按 DB11/ 1195的规定设 置废气 采样 口和 采样 平台 ,并满足 GB/T 16157和 HJ/T 397规定的 采 样条件。 5.2.2 排气筒 废气的 采样 监测 应按 照 GB/T 16157、 HJ/T 397和 HJ 732的规定执行。 5.2.3 排污企 业安 装污染物排放自 动 监控设备的要求,按 北京市 固定污染 源自 动监控管理 办法 、 HJ/T 75中相 关要求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执行。 5.3 无组织排放监 测 5.3.1 生产车 间外 无组
21、 织排放监控 点 位设 在车 间门 或窗 口外 1 m,距离地面 1.5 m以上位 置处 。 5.3.2 厂界大气污染物 无组 织排放监测 应 按 HJ/T 55的规定执行。 5.3.3 无 组 织排放监控 点位 污染物 浓 度应 以任何 连续 1小时 的 采样 获得平 均值 、或 在任何 1小时 内以 等 时间间 隔采集 3个以 上样 品, 计算 平均 值。 5.4 大气污染物浓度 测定方 法 大气污染物 浓度 的分 析测定 应 按照表 4规定的 方法 执行。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 测定方 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环
22、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GB/T 15432 2 甲醛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 分 光光度法 环境空气 醛 、 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16 HJ 683 3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4 苯 甲苯 二甲苯 苯系物 苯乙烯 乙酸酯类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 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 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 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二硫
23、化碳解吸/ 气 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 质谱法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583 HJ 584 HJ 644 HJ 645 HJ 732 HJ 734 HJ 759 注:本标准实施之日后,国家或地方再行发布的适用的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也应执行。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市和 区环境保护主 管 部门统 一监督实施。 DB11/ 13852017 7 6.2 在任何 情况 下,有机化学品生产 企业 均应 遵守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采 取必
24、要措施 保证 污染防治 设施 正常 运行。 各级环保 部门在 对企 业进 行监督性 检查 时,以 现 场 即 时 采样 或监测的结果作为 判 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 合排放标准以 及实施 相关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11/ 13852017 8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附录 ) 设备与管线 组件 泄漏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A.1 适用对象 挥 发 性有机物 流经 以下可 能产生 挥发 性有机物泄漏的设备 或管线组件, 应采 用 挥发性有机物 探测器 进 行泄漏 检测 : a) 泵 ; b) 压 缩 机 ; c) 释 压 装置 ; d) 取 样连 接系 统; e) 阀门 ; f) 开
25、 口阀门 及管线 ; g) 法 兰及 其他 连接 件; h) 其 它密封 设备( 搅拌 机密封处 、装 卸接 合部 位等 )。 A.2 挥发性有机物 泄漏认 定 满足下列 条件之 一,则 认定为设备与管线组件 发生 了泄漏 : a) 目 测设备与管线组件 存在 液滴滴 下现 象; b) 挥 发 性有机物泄漏 检测 值超 过表 A.1规定的 限值 。 表 A.1 设备与管线 组件 的挥发性有机物 泄漏 限值 单位: mol/mol 设备 泄漏限值 时段(2017 年 6月 30日 止 ) 时 段 ( 2017年 7月 1日起) 气体、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泵、压缩机 2000 1000 其 他 2
26、000 500 A.3 泄漏检查 有机化学品生产 企业 应按以 下 频次 对设备 或管线组件的挥 发性有机物泄漏 进行 检 测并 记录, 记 录 至 少应保 留2 年: a) 泵 、 压 缩 机和 释压 装置 每日 巡 检目 视检 查; b) 泵 、 压 缩 机 : 每 3个 月 检 测 一 次 ; c) 释 压 装置 :每 3个 月及 每次 释 压排放 后 5日内 检测 一次; d) 其 它 : 每 6个 月 检 测 一 次 ; e) 对 易 泄漏组件, 企业 应根 据情况 增加检 测频率 。 DB11/ 13852017 9 A.4 泄漏违法行为 满足下列 条件之 一,则 认定为未 采取
27、措施 减少 物料泄漏: a) 挥 发性有机 液体 泄漏大 于 3滴 /分 钟; b) 根 据受 检测设备 或管线 密封点 数量 ,存在 泄漏的 密封点 数量 超过表 A.2的规定。 表 A.2 密封点 泄漏数 量超 标认 定 组件类型 泄漏数量 受检测密封点(200 个 ) 受 检 测 密封点(200 个 ) 阀门 1 受 检 测 总 密封点的 0.5% 泵 1 受 检 测 总 密封点的 1% 压 缩 机 1 受 检 测 总 密封点的 1% 释 压 装置 1 受 检 测 总 部 件 数 的 1% 其 他 部 件 1 受 检 测 总 部 件 数 的 1% 注:泄漏数量须按数值修约规则(GB/T
28、8170 )的要求取最近整数值 。 A.5 泄漏源修复 A.5.1 存在泄漏的设备 及管线组件以及 挥发 性有机 液体 泄漏 数 量不 超过 3滴 /分钟 的泄漏, 应予 以标 识 , 并最晚 不迟 于自 发现 之日起 15日 内完 成修 复。 15日 内未完 成修 复,则 认定为 未采取 措施 减少 物料泄漏。 A.5.2 符 合 下列 情 况之 一的,不 能在15 日内完 成修 复的泄漏 源 ,应 提 前记 录备 案 ,并 在具 备条件 时 立 即完成 修复 。记 录应 至少 保存2 年。 a) 需 工艺 停车 ; b) 存在安 全风 险; c) 企 业能 够证 明 15日内完 成 修复比
29、 延迟 修复 排放 量更大。 A.6 释压装置 A.6.1 释 压 装置应采 用密 闭排气 至回收 或污染控制设备, 不能密 闭排气 至回 收或污染控制设备的 释 压 装置应 提前 记录备 案。 记录 应 至少 保存 2年 。 A.6.2 直 接 排放的释 压装置应 记 录每次 释压的 持续 时间 和 释放量 。若连续 24 h内释 放量超 过250 kg , 应 进 行故障 分析 并于 30日 内采取 措施, 并记 录故障 分析结果 和采 取措施 情况 。记录 应至 少保 存2 年。 DB11/ 13852017 10 B B 附 录 B (规范性 附录 ) 工艺措 施和 管理要求 B.1
30、工艺容 器控制要求 B.1.1 含 挥 发性有机 液体 的固定工艺容 器应是 密闭 容器。 如固定工艺容 器上 有排放 口,排放 口 应连接 至 污染控制设备, 达标排放。 B.1.2 含 挥 发性有机 液体 的可移 动工艺 容器应 加盖 并保持 密闭状 态,在取 料( 样 )、 加 料等 工艺 操 作 完毕后应 立即盖好 。 B.2 储罐控制要求 B.2.1 对 于 储 存 物料的实际蒸汽压大于2.8 kPa,且容积大于或等于75 m 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 及 容 积 大 于 或 等于 75 m 3 的 二甲苯 储罐 ,应 符合 下列 规定之 一: a) 如 采用 固定 顶罐 ,排气
31、 应连 接至 污染控制设备, 达 标排放 ; b) 采 用内 浮顶 罐 , 应 安 装液体 镶嵌式 密封、机 械式鞋形 密封 、 双封 式密封或 其 他高效 密封 方式 。 B.2.2 每 月 对储罐进 行检 查,发现 罐 顶破损应 及时 修复, 发现密封 设施出 现异常不 能密封时 , 应自发 现 之日起 60日内 完成 修复 。检查 和修 复应 做好 记录, 记 录至 少保 存2 年。 B.3 储罐存 储的原 辅材 料应 密闭 管 道输 送至 生产 装置 。 B.4 含有挥 发性有机 液体 的物料 装 载过 程 中, 应设 置 蒸气 平 衡系 统 、废 气收 集 处理 装置 或采取 其 他
32、 等 效措施。 B.5 含有挥 发性有机 液体 的产品 灌 装过 程 应采 取密 闭 方式 或者 配备有 效集 气系统 ,集气 系统应 符 合 相 关设计 要求, 并接 入污染控制设备, 达标排放。 B.6 用于集输 、 储存 和处 理 含挥 发 性有机物的 废水 设施 应密闭 ,产生的 废气 应 接入 污染控制设备,达 标排放。 B.7 企业应 制定 开/ 停车 、 检 修 、设备 吹扫 与清 洗等 非正常 工 况的 环保 管理规 程,按规程 操作 , 采 取 有 效措施 减少 大气污染物排放。停 工检 修和 突发 事故 应做好 相关记 录并 至少 保存 2年。 B.8 一般要求 B.8.1
33、 有机化学品生产 企业 需要 做以下 记录, 并至 少保 存2年 。 记录 包括 但不限 于以 下内容 : a) 生产工艺 及所 有产品 名称; b) 每 月各种 含挥 发性有机物原 辅材 料的 名称 、使 用量、 回收 量、 处置 量和产品产 量; c) 每 种含 挥发 性有机物原 辅 材料 及产品 中挥 发性有机物的 含量 。 DB11/ 13852017 11 B.8.2 企 业 应对挥 发性有机物 治理设施 做以 下记 录, 并至 少保存 2年 。记 录包括 但不限 于 以下 内容 : a) 吸 附装置 ,应 每日 记录 吸 附剂种 类、 更换 /再 生 周期、 更换 量; b) 燃烧 装置 ,应 每日 记录 运 行时 操作温 度; c) 采 用其 他挥 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设备, 应记 录保 养 维护 事项 ,并 每日 记录 主 要操 作参数 ; d) 应 记录 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治 理设施 及排污工艺设施的 运转 时间 。 B.8.3 采 用 非原 位 再生 吸附 处 理工艺进 行废气 治理的,应 按审定的设计 文件要求确 定吸附 剂的使 用 量 及更换 周期 , 每 万立 方米 /小时设 计风 量的 吸附 剂用 量不应 小于 1立 方米, 更换 周期不应 长于 1个 月。 购买 吸 附 剂的 相关 合同 、票 据至 少 保存 2年 。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