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965-201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IV、V阶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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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040.50 Z 64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 965 2017 代替 DB11/ 965 2013 重型汽车 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 值及测量 方法 (车载法 第IV 、V 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Emissions from heavy-duty vehicle (PEMS method phase IV and V) 2017 - 12 - 01 发布 2017 - 12 - 20 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B11/ 9652017 I 目 次 前

2、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 语和 定义 1 4 技 术要 求和 试验 2 5 车 型的 环保 目录 审查 3 6 整 车视 同条 件 3 7 新 生产 车检 查 4 8 在 用符 合性 检查 4 9 标 准实 施 5 附录A (规 范性 附录 ) 整车排 放测 试报 告要 求 6 附录B (规 范性 附录 ) 重型汽 车车 载排 放测 量方 法( 新 道路 法) 8 附录C (规 范性 附录 ) 重型底 盘测 功机 排放 测试 方法( 新转 鼓法 ) . 19 附录D (规 范性 附录 ) 整车在 用符 合性 要求 . 23 附录E (规 范

3、性 附录 ) 重型汽 车车 载排 放测 量方 法( 原 道路 法) . 25 附录F (规 范性 附录 ) 重型底 盘测 功机 排放 测试 方法( 原转 鼓法 ) . 30 DB11/ 965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 。 本标准 是对DB11/ 965-2013 的修 订, 与DB11/ 965-2013 相比 ,主 要变 化如 下: 加严了 氮氧 化物 排放 限值 ; 增加了 一氧 化碳 的测 试要 求; 调整了 测试 程序 ; 改变了 整车 底盘 测功 机排 放结果 计算 方法; 增加了 整车 新生 产车 达标 测

4、试要 求; 明确了 整车 在用 符合 性测 试要求 。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提出 并归 口。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人民 政府2017年11 月23 日 批准 。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组织 实施 。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中 国汽 车技术 研究 中心 。 DB11/ 9652017 III 引 言 为减少 重型 汽车 排气 污染 ,改善 大气 环境 质量 ,结 合本市 的实 际情 况, 制定 本标准 。 本标准 采用ECE.R.49.06 法 规 关 于对 轮式 车辆 及/ 或 用在轮 式车 辆的 装备 及零 部件采 用同 一技 术法 规及满 足这 些法 规的 核准

5、相互认 可的 条件 中 车载 排放测 试方 法的 部分 技术 内容。 DB11/ 9652017 1 重 型汽车 排气污 染 物排放 限值及测 量方法 (车载法 第IV 、V 阶段)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装 用满 足GB 17691-2005 第IV 、V 阶段 标 准发动 机的 重型 汽车 检测 排放限 值 、 测 量方 法 及技术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设 计车 速大 于25km/h的 装用 压燃 式 、 气体燃 料点 燃式 发动 机的M2 、M3 、N2 和N3类 及总 质量大 于3500kg 的M1 类机 动车的 环保 目录 审查 、新 生产车 达标 检查 和在 用符 合性检

6、 查。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12534 汽 车道 路试 验方法 通则 GB/T 15089-2001 机动 车 辆及挂 车分 类 GB/T 17350 专 用汽 车和 专用挂 车术 语代 号和 编制 方法 GB/T 18411 道 路车 辆 产 品标牌 GB 17691-2005 车用 压燃 式、气 体燃料 点燃 式发动 机与汽 车排放 污染 物排

7、放 限制及 测量方 法( 中 国III 、IV 、V阶 段) GB/T 27840-2011 重型 商 用车辆 燃料 消耗 量测 量方 法 GB/T 29125-2012 压缩 天 然气汽 车燃 料消 耗量 试验 方法 HJ 437-2008 车用 压燃 式 、气体 燃料 点燃 式发 动机 与汽车 车载 诊断(OBD)系 统 技术要 求 HJ 438-2008 车用 压燃 式 、气体 燃料 点燃 式发 动机 与汽车 排放 控制 系统 耐久 性技术 要求 HJ 439-2008 车用 压燃 式、 气体 燃料 点 燃式发 动机 与汽 车在 用符 合性技 术要 求 DB11/ 964-2013 车

8、用压 燃式 、 气 体燃 料点 燃式发 动机与 汽车 排气 污染 物限 值及测 量方 法 (台 架 工 况法) DB11/ 965 -2013 重型 汽 车排气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及 测量方 法( 车载 法) SAE J1939 推 荐标 准: 串 行控制 和通 讯车 辆网 络 ISO 15765-4 道路 车辆 对控制 器区 域网 (CAN) 的 诊断 第4部分: 与排 放有 关 系统的 要求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便携式 排放 测试 系统 Portable Emissions Measurement System (PEMS) 能安装 在车 上,

9、 同时 进行 污染物 浓度 和流 量以 及温 度、 压 力等 相关 参数 实时 采集的 整套 排放 测 试 系 统。 DB11/ 9652017 2 3.2 车载法 PEMS Method 用便携 式排 放测 试系 统测 量车辆 排气 污染 物排 放的 测量方 法。 3.3 功基窗 口法 Work-based Window Method 通 过 比 较各 功 基窗 口 比排放 结果与排 放 限值 来 评价 车 辆 排 放的 方 法。 功 基窗口 大 小 为发 动 机循 环 功。 按 照采 样时 间系 列累 积每个 采样 点的 瞬时 功达 到功基 窗口 , 计 算功 基窗 口内所 有采 样点 的

10、 平 均 比 排 放值 ; 移 动平 均计 算功 基 窗口至 所有 采样 点结 束 , 得到一 系列 功基 窗口 平均 比排放 值 , 功 基窗 口移 动 间 隔1秒。 3.4 窗口比 排放 Window Brake-Specific Emissions 功基窗 口内 重型 汽车NOx 和CO排放 总质 量与 窗口 内功 的比值 ,单 位:g/kWh。 3.5 窗口平 均功 率百 分比 Average Window Power Percent 功基窗 口内 发动 机平 均功 率占该 发动 机的 最大 功率 的百分 比。 3.6 有效功 基窗 口 Valid Work-based Window

11、指窗口 平均 功率 百分 比大 于20% 的窗 口。 如窗口 平均功 率百 分比大 于20% 的 窗口 个数少 于所 有 窗口个 数的50%,可 将窗 口 平均功 率百分 比20% 的要求 以1% 为步 长逐 渐减 小,但 最小 不能 小于10% 。 3.7 城市车 辆 Urban vehicle 城市车 辆包 括 : 公 交车 、 环 卫车 、 邮 政车 、 渣 土车 、 班车 、 校车 、 机 场大 巴 、 旅游 车 及符 合GB/T 17350 定义的 园林 、 路 政等 在城 市内运 行的 作业 车辆 。 3.8 有效寿 命 Useful life 保证符 合有 关气 体 污 染物 、

12、 颗粒 物和 烟度 排放 限值 的行驶 里程 和使 用时 间 。 本标准 重型 汽车 有 效 寿 命期应 满足GB 17691-2005 和HJ 438-2008 的要 求。 4 技术要 求和 试验 DB11/ 9652017 3 4.1 任何能 影响 气态 和颗 粒污 染物排 放的 汽车 系统 和零 部件, 在设 计、 制造 和组 装上, 应使 汽车 在整 个有效 寿命 期内 ,在 按附 录 B 进 行测 试时 ,90%以 上 的有效 窗口 要满 足 表1 规 定的排 放限 值。 在按 附录 C 进行 测试 时, 要满 足表1 规定 的排 放限 值。 4.2 整车发 动机 排气 涡轮 出口

13、至后处 理装 置封 装的 端锥 入口的 距离 不应 大于 整车 所装发 动机 或其 源机 按DB11/ 964-2013 标准 进 行试验 时的 距离 。 发 动机 制 造商应 在 DB11/ 964-2013 检验报 告内 申报 该距 离。 表1 整车排 放限 值( 新限 值) 项目 国 IV 排放限值(g/kWh) 国 V 排放限值(g/kWh) CO 6 6 NOx 7 3.5 4.3 车辆尿 素箱 有效 容积 应不 小于油 箱容 积 的15% 。 4.4 车辆的 排气 管出 口的 设计 应便于 本标 准排 放检 测, 建议排 气管 出口 形状 为圆 形,直 管段 长度 至少 为100m

14、m 。 4.5 整车应 包含 一个 能永 久保 持的标 牌 , 该标 牌的 固定 、 位 置及 型式应 符 合GB/T 18411 的规 定。 该 标 牌内容 为“ 符 合DB11/ 965-2017 要 求” ,或 可以 在 原有铭 牌基 础 上 增加 相应 内容。 5 车型的 环保 目录 审查 5.1 试验项 目 整车应 按附录B 或附 录C规 定对一 辆车 进行 道路 车载 或底盘 测功 机排 放试 验, 其CO和NOx排 放不 应 超 过表1 所列 的排 放限 值。 5.2 试验燃 料要 求 对车辆 排放 测试 ,应 采用 符合规 定的 市售 燃料 。 5.3 环保目 录申 报要 求

15、若车型 所装发 动机机 型或 系族未 进行目 录申报 ,则 应按GB 17691-2005和DB11/ 964-2013 要求进 行 该发动 机机 型或 系族 的目 录申报, 通 过后 整车 再进 行 目录申 报。 5.4 制造商 提交 信息 制造商 应提 交下 列信 息: a) 按附 录B 或附录 C 方 法进 行的整 车排 放测 试报 告; b) 车载法 测试工 况下 的 尿素 消耗量 (g/100km )、尿 素 箱有效 容积、 油箱容 积、 整车保 养周期 和 发动机 排气 涡轮 出口 至后 处理封 装的 端锥 入口 的距 离。 6 整车视 同条 件 6.1 发动机 为同 一系 族。

16、6.2 车辆按 附 录B.2.6 或附录 C.3.6 要求 测试 循环 相同 。 DB11/ 9652017 4 6.3 车辆为 同一 企业 生产 的底 盘或整 车。 6.4 车辆有 效寿 命期 与试 验车 辆相同 或低 于试 验车 辆。 6.5 采用的 后处 理种 类(SCR 、DPF) 、后 处理 型号 与试 验 车辆相 同, 后处 理系 统及 发动机 排气 管的 安 装方式 相同 (如 是否 采用 保温措 施) 。 6.6 发动机 排气 涡轮 出口 至后 处理封 装的 端锥 入口 的距 离减少 ,或 增加 不能 超 过5%。 7 新生产 车检查 7.1 进行新 生产 车的 排放 试验 时

17、,如 果环 保目 录审 查的 车辆具 有一 个或 多个 视同 ,此试 验可 在相 关的 视同车 辆上 进行 。 7.2 制造商 应按 本标 准7.4 7.9 的 要求 进行 新生 产车 达 标自查 , 并 在环 保目 录审 查 完成 后 3 个 月内 将 自查结 果向 环保 主管 部门 备案。 7.3 环保主 管部 门可 按本标准 7.47.9 的要 求进 行新 生 产车达 标抽查 。 7.4 在同一 车型 或系 族中 任意 选取两 辆车 ,选 定车 型后 ,不应 对所 选车 型进 行任 何调整 ,整 车排 放试 验按附 录B 或附 录C 的规 定进行 ,限 值由 表 1 给出 。 7.5 可

18、以采 用附 录B 或附 录 C 的方法 进行 新生 产车 的达 标检查 ,其 中任 何一 种方 法不合 格均 应判 定达 标检查 不合 格。 7.6 若车辆 无法 读取 到必 要 ECU 数据 、使 用非 标准 的数 据通讯 协议 ,或 由于 排气 管出口 原因 等造 成无 法开展 试验 ,则 认为 不合 格。 7.7 若ECU 连接 后影 响车 辆的 排放或 性能 ,则 认为 不合 格。 7.8 当选择 附 录B 进 行新 生产 车达标 测试 时, 两辆 车中 任意一 辆车 满足 表 1 限值 的有效 窗口 比例 低于 80% , 或者 两辆 车满 足表1 限值的 有效 窗口 比例 的平 均

19、值低 于90%, 则判 定该 车型或 系族 达标 检查 不合 格。 7.9 当选择 附 录C 进 行新 生产 车达标 测试 时, 两辆 车中 任意一 辆车 排放 结果 高于 表 1 限值的 1.1 倍, 或者两 辆车 的排 放结 果的 平均值 高于 表1 限值 ,则 判定该 车型 或系 族达 标检 查不合 格 。 7.10 环保主 管部 门可 直接 从下 线合格 的整 车中 抽取 样车 进行试 验, 试验 整车 磨合 最多不 超 过 100km 。 8 在用符 合性 检查 8.1 对已通 过环 保目 录审 查的 车型, 制造 商应 采取 适当 措施确 保在 用符 合性 。排 气污染 物的 在用

20、 符合 性检查 见附 录D 的规 定。 8.2 制造商 采用 的技 术措 施应 确保在 正常 使用 条件 下, 车辆在 有效 寿命 期的 排放 都能得 到有 效控 制并 符合本 标准 要求 。 8.3 制造商 应按 附 录D 的 规定 对使用 不超 过有 效寿 命期 的汽车 进行 排放 在用 符合 性自查 ,并 定期 上报 自查结 果。 DB11/ 9652017 5 8.4 环保主 管部 门可 采用 附 录D.2.4 的规 定对 车辆 进行 在用符 合性 抽查 。最 小抽 样数量 为两 辆, 一批 抽样的 合 格/不 合格 应按 照 下面要 求判 定: a) 如果试 验统 计结 果小 于或

21、等于 表 2 中 样车 数量 对应 的合格 判定 数, 则判 定该 车型或 系 族 合 格 ; b) 如果试 验统 计结 果大 于或 等于 表 2 中 样车 数量 对应 的不合 格判 定数 , 则 判定 该 车型或 系族 不 合 格; c) 如果 无 法判 定 , 加抽 一辆 继续进 行 按 a 和 b 进 行判 定; d) 按本标 准进 行目 录审 查批 准之日 前已 注册 登记 的重 型汽车 ,按 表 3 进行 在用 符合性 判定 。 表2 抽样计 划的 合格 和不 合格 判定数(最 小样 车数:2) 试验车辆累积数 (样车数) 合格判定表 (未通过车辆数) 不合格判定表 (未通过车辆数)

22、 2 0 2 3 1 2 表3 抽样计 划的 合格 和不 合格 判定数 (原 判定 方法 )( 最 小样车 数:3) 试验车辆累积数 (样车数) 合格判定表 (未通过车辆数) 不合格判定表 (未通过车辆数) 3 0 - 6 1 4 10 3 4 8.5 进行在 用符 合性 试验 时, 应采用 符合 规定 的市 售燃 料。 9 标准实 施 9.1 自2017 年12 月20 日起 , 车型制 造商 应按 本标 准要 求进行 环保 目录 申报 。 9.2 自2018 年9 月1 日 起, 所 有在本 地区 销售 和注 册登 记的重 型汽 车应 符合 本标 准的要 求。 9.3 按本标 准进 行环

23、保目 录审 查的车 型, 新生 产车 达标 检查和 在用 符合 性检 查自 环保目 录审 查批 准之 日起执 行。 按本 标准 进行 目录 审 查批 准之 日前 已注 册登记 的重 型汽 车, 按附 录D 要 求进 行在 用 符 合 性 检 查。 DB11/ 9652017 6 附 录 A (规范 性附 录) 整车排 放测 试报 告要 求 A.1 整车制 造商在 进行 环保目 录申报 时,需 向环 保主管 部门提 交整车 排放 测试报 告,该 报告至 少 包 含 下列信 息 。 1 概述 1.1 厂 牌( 制造 商的 商品 名称) 1.2制 造商 名称 和地 址 2 整车 参数 2.1车 辆型

24、 号 2.2车 辆名 称 2.3底 盘型 号及 制造 商 2.4车 辆生 产日 期 2.5车 辆类 型 2.6车 辆是 否属 于城 市车 辆 2.7车 辆识 别代 号(VIN ) 2.8里 程表 读数(km) 2.9最 高设 计车 速(km/h ) 2.10整备 质 量及 轴荷(kg) 2.11最 大总 质量 及轴 荷(kg) 2.12列 车最 大总 质量(kg) 2.13外 廓尺 寸: 长 宽 高(mm) 2.14迎 风面 积(m 2 ) 2.15变 速箱 型号 、型 式及 制造商 2.16档 位数 及各 档速 比 2.17主 减速 比 2.18轮 胎型 号、 个数 及制 造商 2.19轮

25、胎气 压( 前/后)(kPa) 2.20驱 动型 式 2.21半 挂车 轮胎 型号 、个 数及制 造商 2.22半 挂车 轮胎 气压( 前/ 后)(kPa) 3 发动 机参 数 3.1参考GB 17691附录A 3.2发 动机WHTC 循环 功 3.3发 动机ETC循 环功 3.4软件 标 定识 别号 3.5标 定验 证码 3.6发 动机 排气 涡轮 出口 至 后处理 封装 的端 锥入 口的 距离 3.7按DB11/ 964 进行 试验 时发动 机排 气涡 轮出 口至 后处理 封装 的端 锥入 口的 距离 3.8保 温材 料 DB11/ 9652017 7 3.9保 温照 片 3.10保 温形

26、 式是 否与 发动 机认证 相同 3.11副 发动 机型 号 3.12副 发动 机满 足排 放标 准 3.13副 发动 机燃 料种 类 3.14油 箱容 积 3.15尿 素箱 有效 容积 3.16车 载法 测试 工况 下尿 素消耗 量(g/100km ) 3.17车 载法 测试 工况 下尿 素对燃 油消 耗比 3.18整 车保 养周 期( 公里 ) 3.19测 试路 线图 3.20测 试时 间 3.21车 辆试 验载 荷及 比例 4行驶 阻力 4.1行 驶阻 力的 确定 方法 4.2行 驶阻 力测 试相 关报 告 (有/ 无) 5排放 试验 结果 DB11/ 9652017 8 附 录 B (

27、规范 性附 录) 重型汽 车车 载排 放测 量方 法(新 道路 法) B.1 概述 本附录 介绍 了使 用便 携式 排放测 试系 统进 行整 车道 路测试 的气 态污 染物 测试 规程。 测量 整车 排 气 污 染物中 的如 下气 体组 分:CO 、NOx 。 B.2 测试要 求 B.2.1 一般要 求 试验之 前, 应当 按照 附录A 的内容 详细 地记 录汽 车参 数。 B.2.2 车辆负 载 车 辆 进 行 加 载 测试 。 测 试车 辆 加 载 为 装 载质 量 的40% 60% 。 乘 员质 量 及 其 装载要 求 按GB/T 12534 的规定 。 B.2.3 环境条 件 推荐选

28、择环 境温 度在-740 之间 测试 。在 测试 开始和 结束 时, 应记 录环 境温度 。 B.2.4 发动机 冷却 液温 度 在发动 机启 动前 , 开始 排 气取样 、 排放 测量 和发 动 机及环 境数 据的 记录 。 当 发动机 的冷 却液 温度 在 70以 上,或 者当 冷却液 的温度 在5min之内 的变 化 小于2 时, 以先到 为准 但 是不能 晚于发 动机 启动 后 20min ,测 试正 式开 始。 B.2.5 试验燃 料 应为满 足相 关法 规的 市售 燃料。 B.2.6 测试工 况 B.2.6.1 测试工 况的构 成应 接近于 车辆正 常使用 时的 道路运 行路况 的

29、分布 。车 辆运行 路况包 括: 市 区 道 路、 市郊 道路 和高 速道 路, 根 据车 辆类 型, 具体 分布 和 特征 按照B.2.6.2 B.2.6.5条 的规 定。 试验 也 可在试 验道 路上 进行 。 B.2.6.2 试验应 按市区-市郊- 高速 行驶顺 序连续 进行 。根据 车辆行 驶速度 的大 小,区 分车辆 运行 道 路 的属性 ,市 区 道 路 :车 辆 行驶速 度在0 km/h 50km/h ,平均 车速 为15 km/h30km/h ; 市郊 道路: 第一 个出现 车速 超过55km/h 的 短行程 记为 市郊路 的开 始 , 车辆 行驶 速度为 不超 过75km/h

30、 , 平均 车速为45 km /h 70km/h ; 高 速路 : 第 一个出 现车 速超 过75km/h 的短行 程记 为高 速路 的开 始, 车辆 平均 行驶 速度 大 于70km/h 。 B.2.6.3 除城市 车辆 外的M1 、N1 、M2 、N2 、M3 类车 辆测 试时 道路 组成包 括 :40% 50% 的 市 区道路 、20% 30% 的 市郊 道路 和25% 35% 的高速 道路 。 DB11/ 9652017 9 B.2.6.4 城市车 辆测 试时 道路 组成 包括:65% 75% 的市 区道 路和25%35%的 市郊 道路 。 B.2.6.5 除城市 车辆外 的N3 类车

31、辆 测试时 道路组 成包 括:15% 25%的 市区 道路、20%30%的市 郊道 路 和50%60% 的高 速道 路。 B.2.7 操作说 明 B.2.7.1 试验路 线应 尽量 保证 测试 不会中 断, 并且 数据 连续 采集以 达到B.3.6.3 中规 定 的条件 。 B.2.7.2 排放和 测试 数据 的采 集应 在发动 机启 动前 开始 , 任 何 冷启动 的排 放数 据应 从排 放评价 中 剔 除 。 B.2.7.3 不 允许 将不 同试 验路 线的 数据合 并, 或对 某一 试验 路线中 的数 据进 行修 改或 删除。 B.2.7.4 如果发 动机 停车 ,则 需要 重新启 动,

32、 但不 可中 断数 据采集 。 B.2.7.5 PEMS的 电源 应由 外部 供应 ,测试 时不 得直 接或 间接 的采用 发动 机的 输出 能量 。 B.2.7.6 PEMS设 备的 安装 应不 影响 车辆的 排放 和性 能。 B.2.7.7 应按照B.4.2的 规定 , 进行 数据一 致性 检查 , 如果 环 保主管 部门 对检 查结 果不 满意 , 其 有权 判 定试验 无效 。 B.2.8 ECU 数 据流 B.2.8.1 为进行 排放测 试, 发动机 扭矩( 或发动 机扭 矩与最 大扭矩 的百分 比, 发动机 目前转 速下 的 最 大可用 扭矩或 发动 机最大 基准扭 矩) 、 发动

33、机 转速 、 发动机 冷却液 温度 和瞬时 燃料 消 耗量应 作为 强制 性 的数据 流信息 ,通 过OBD 系 统以不 低于1 赫兹的 频率 实 时发送 。扭矩 可由ECU内 置 程序通 过计算 内部 产生 的转矩 和摩 擦扭 矩来 进行 估算。 B.2.8.2 测试中 要求 对ECU 数 据流 的 有效性 和一 致性 进行 确认, 具体要 求如 下: 若从 PEMS 中无 法获 得数 据 信息, 可采 用外 部 OBD 诊 断工具 验证 信息 的有 效性 。 若车辆 无法 正常 获取 信息 ,而诊 断工 具工 作正 常, 则认为 车辆 排放 不合 格。 由 PEMS 根据B.2.8.1 规

34、定的 ECU 数 据流 信息 计算 得 到扭矩 信号 ,应 在全 负荷 时对该 扭矩 信号 的一致 性进 行确 认 , 具体 方法如 下: B.8 描 述了 该一 致性 确认 的方法 ; 如果计 算的 某转 速下 最大 扭矩保 持在 该转 速全 负荷 扭矩的 偏差 7% 范 围内 ,则 认为 ECU 扭 矩信号 的一 致性 符合 要求 ,否则 车辆 排放 不合 格。 B.3 测试方 法 B.3.1 测试设 备组成 本标准 采用 便携 式排 放测 试设备 (PEMS) ,由 以下 组成: : a) 气体分 析仪, 以 测量 尾气 中 常规气 体污 染物 的浓 度; b) 排气质 量流 量计 ,其

35、 为求 平均值 皮托 管式 或相 似原 理; c) 全球定 位系 统(GPS )或 北 斗卫星 导航 系统 ; d) 环境温 度和 压力 传感 器; e) 车辆OBD 读 取设 备。 DB11/ 9652017 10 B.3.2 测试参 数 需要测 量和 记录 的参 数见 表B.1 。 表B.1 测试参 数 参数 单位 来源 CO 浓度 ppm 分析仪 NOx 浓度 ppm 分析仪 CO2 浓度 ppm 分析仪 排气流量 kg/h 排气流量计EFM 排气温度 排气流量计EFM 环境温度 (1) 传感器 环境压力 kPa 传感器 发动机扭矩 (2)Nm ECU 发动机转速 r/min ECU 油

36、耗量 g/s ECU 冷却液温度 ECU 进气温度 (1) 传感器 车速 km/h GPS (或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纬度 GPS (或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经度 GPS (或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注1 :使用环境温度传感器或进气温度传感 器; 注2 :记录值应为 (a ) 净扭矩或 (b ) 按照SAE J1939 标准由发动机 扭矩百分比, 摩擦扭矩和参考扭矩计算得到的净 扭矩。 B.3.3 车辆准 备 B.3.3.1 应选用 在北 京销 售或 登记 注册的 车辆 。 B.3.3.2 车辆行 驶里程 要在 有效寿 命期内 ,且车 辆应 正常使 用和维 护保养 ,未 经改动 。车辆 的污 染 物

37、排放控 制装 置工 作正 常 , 未有影 响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装置正 常工 作的 报警 或故 障, 如 : 车 辆发 动机 有污 染 物排放 控制 装置 传感 器损 坏等。 B.3.3.3 其他要 求如 车辆 润滑 油、 轮胎压 力等 ,参 照GB/T 12534 的 要求 。 B.3.4 测试设 备安 装 B.3.4.1 主机单 元 任何时 候,PEMS 的安 装应 尽量对 以下 几方 面的 影响 降 至最 低: a) 环境温 度的 改变 ; b) 环境压 力的 改变 ; c) 电磁辐 射; d) 机械振 动和 冲击 。 DB11/ 9652017 11 B.3.4.2 排气流 量计 排

38、气流 量计(EFM) 应安装 在 车辆排 气管上 。EFM 传感 器 应安装 在两段 直管 之间, 长度应 至少为EFM 直 径的两 倍( 包括 上游 和下 游)。 推荐 安装 在车 辆消 声器的 后面 ,降 低废 气脉 冲对测 量信 号的 影响 。 B.3.4.3 GPS ( 或北 斗卫 星导 航系 统 ) GPS(或 北斗 卫星导 航系 统 ) 的接 受线应 尽量 安装在 最高处 ,避免 在道 路测试 过程中 受到任 何障 碍 物干扰 。 B.3.4.4 车辆ECU数 据读 取设 备 利用数 据记 录仪 记录 表B.1 所列测 试参 数 。 该数 据记 录仪通 过控 制器 局域 网 ( 以

39、下称 “CAN”) 访问 ECU 数 据,CAN使 用标 准协 议SAE J1939 读 取该 数据 。 B.3.4.5 气体污 染物 取样 加热采 样管 线在 取样 探头 和主机 单元 的连 接点 应绝 热, 以 避免 碳氢 化合 物在 取样系 统中 冷凝 。 若 采 样管的 长度 变化 ,应 确认 系统的 传输 时间 ,并 根据 需要作 出修 正。 B.3.5 试验预 处理 B.3.5.1 启动和 稳定PEMS 主控单 元应 按照 设备 制造 商的规 定进 行热 机且 稳定 , 直到压 力、 温度 和流 量达 到 它们的 工作 设定 值 。 B.3.5.2 清理取 样系 统 为避免 系统

40、被污 染,PEMS 的采样 管应 根据 制造 商的 规定进 行反 吹直 至取 样开 始。 B.3.5.3 检查并 标定 分析 仪 B.3.5.3.1 按照设 备操 作要 求, 执行 标定( 标定 气应 符合 附录B.7的要 求) 。 B.3.5.3.2 用零气 (纯 合成 空气 或氮 气)将CO 、CO2 和NOx (NO 、NO2 )调 零。 B.3.5.3.3 用量距 气标 定常 用工 作量 程。 B.3.5.3.4 在每次 测试 之 前 ,每 个常 用工作 量程 都应 按照 上述 各步进 行零 气和 量距 气标 定。 B.3.5.4 排气流 量计EFM 清理 试验前 ,应按 照设 备厂商

41、 要求, 在压力 传感 器连接 处对EFM 进行 吹扫, 以吹 净 压力管 和相应 压力 测 量端口 内的 冷凝 物和 柴油 机颗粒 物。 B.3.6 排放测 试流 程 B.3.6.1 测试开 始 在发动 机启 动前 , 开始 排 气取样 、 排气 污染 物的 测 量和发 动机 及环 境数 据的 记录 。 当 发动 机的 冷却 液温度 在70 以 上, 或者 当冷却 液的 温度 在5 分钟 之 内的变 化小 于2 时 , 以 先 到为准 但是 不能 晚于 发动 机启动 后20 分钟 ,测 试正 式开始 。 B.3.6.2 测试运 行 DB11/ 9652017 12 在整个 发动 机正 常运

42、行期 间, 应 持续 进行 排气 取样 、 排气污 染物 的测 量以 及发 动机和 环境 数据 的 记 录。发 动机 可以 停车 或启 动,但 是在 整个 测试 过程 中排气 取样 应持 续进 行。 B.3.6.3 测试结 束 测试持 续时 间原 则不 少于2.5h, 其中 非怠 速工 况时 间 不得少 于2h 。 当 测试 车辆 的累计 功达 到发 动机 WHTC循 环功 的5 倍时 ,测 试 可提前 终止 。 试验结 束时 ,应 预留 足够 的时间 保证 设备 的响 应时 间,采 样结 束前 或后 ,发 动机均 可停 车。 B.3.7 测试设 备的 确认 B.3.7.1 分析仪 检查 按照

43、B.3.5.3 使 用符 合设 备 厂商要 求的 标定 气进 行零 气和量 距气 检查 。 B.3.7.2 零点漂 移 对于使 用的 最低 量程 ,零 点漂移 应小 于满 量程 的2% 。 B.3.7.3 量距点 漂移 对于使 用的 最低 量程 ,量 距漂移 应小 于满 量程 的2% 。 B.3.7.4 漂移修正 确认 仅适用 于测试 期间 没有进 行零点 漂移修 正的 情况。 试验结 束后30min 内,通 零 气和量 距气, 检查 漂 移并与 试验 前结 果对 比。 以下规 定适 用于 分析 仪漂 移: a) 当前后 结果 相差 小于 在 B.3.7.2 和 B.3.7.3 规定的 2%

44、,测 量浓 度无 需修 正或 按 B.3.7.5 进行 漂移修 正; b) 当前后 结果 相差 大于 等于 在 B.3.7.2 和 B.3.7.3 规 定的 2% , 则试 验无 效, 或 者按 照 B.3.7.5 对浓度 进行 漂移 修正 。 B.3.7.5 漂移修 正 如果按 照B.3.7.4 判 定需 要 进行漂 移修 正 , 则应 按照 计算公 式 (B.1 ) 修 正浓 度 值。 经 修正 的比 排放 值与未 经修 正的 比排 放值 之差应 在未 经修 正的 比排 放值的 6% 以内 。 如果 偏 差大于6% , 测 试无 效 。 如 果 使用了 漂移 修正 ,则 出具 排放报 告时

45、 应使 用经 漂移 修正的 排放 结果 。 , , , , , , , , 2 gas pre z post z cor ref z ref s ref z pre s post s pre z post z c c c c c c c c c c c (B.1) 式中: cref,z 零 气的 基准 浓度 (通常 为0 ), 单位 为ppm ; cref,s 量 距气 的基 准浓 度,单 位为ppm ; cpre,z 试 验前 分析 仪零 气的浓 度 , 单位 为ppm; cpre,s 试 验前 分析 仪量 距气的 浓度 ,单 位为ppm ; cpost,z 试 验后 分析 仪零 气的浓 度

46、, 单位 为ppm; cpost,s 试 验后 分析 仪量 距气的 浓度 ,单 位为ppm ; cgas 样气 的浓 度, 单位 为ppm 。 DB11/ 9652017 13 B.4 排放结 果的 处理 最终的 测试 结果 应四 舍五 入至所 适用 排放 标准 所指 示的小 数点 后一 位, 再加 一位有 效数 字。 计 算 最 终结果 的中 间值 应当 允许 不进行 四舍 五入 。 B.4.1 数据的 对齐 在计算 质量排 放时 ,为降 低各信 号之间 的时 间偏移 ,应按 照B.4.1.1 的要求 对 排放计 算相关 的数 据 进行对 齐。 B.4.1.1 PEMS 数 据时 间对 齐程

47、序 B.4.1.1.1 PEMS的 测试 参数 分成 三类 ,详见 表B.1, 具体 分类 要 求如下 : a) 气体分 析仪 (CO ,CO2 ,NOx 浓度 ); b) 排气流 量计 (排 气质 量流 量和排 气温 度) ; c) 发动机 (扭 矩, 速度 ,温 度,油 耗率 ,来 自 于 ECU 的车速 )。 B.4.1.1.2 每一个类别同其他类别时间对齐应通过寻找两系列参数中相关性系数最高的参数进行确 认。 任一 类别 中的 所有 参 数都应 调整 以使 相关 性系 数最高 。 下面 的参 数应 用 于计算 相关 性系 数 。 时 间 对 齐要求 如下 : a) 一类、 二类 ( 分

48、析 仪和 EFM 数据) 与第 三类 (发动 机 数据) 的时 间对 齐: 来 自 于 GPS 的车 速和 来自 于ECU 的车 速; b) 一类与 二类 的时 间 对 齐:CO2 浓度和 排气 质量 ; c) 一类与 三类 的时 间对 齐:CO2 浓度和 发动 机油 耗量 。 B.4.2 数据一 致性 检查 B.4.2.1 分析仪 和EFM数据 数据(EFM测 量的排 气质量 和气体 浓度) 的一致 性应 使用ECU 的测 量燃料 消耗 量 和GB/T 27840-2011 内的公 式2 或GB/T 29125-2012 内8.1.1 条公式 计算 的 燃料消 耗量间 的相 关性进 行确认

49、(HC 项 可忽 略)。 利用计 算燃料 消耗 值和测 量燃料 消耗量 进行 线性回 归判定 。使用 最小 二乘法 ,用公 式(B.2)达 到最 好 的 拟合 , 计 算斜 率m 和相 关系 数r 2 ; 推 荐对 油耗 最大 值的15% 至 最大 值之 间进 行该 线 性回归 , 测试 频率 大于 等于1Hz 。 当满 足表B.2两 参数要 求时 ,可 认为 试验 合格。 y=mx+b . (B.2) 式中: y 计算 油耗 ,单 位为 克 每秒(g/s ); m 回归 线斜 率; x 测量 油耗 ,单 位为 克 每秒(g/s ); b 回归 线的y 截距 。 表B.2 偏差 DB11/ 9652017 14 回归线的斜率,m 0.91.1 (推荐值) 相关系数r 2最小0.90 (强制性) B.4.2.2 ECU 的 扭矩 数据 根据本 附录B.8要求 ,ECU 扭矩数 据的一 致性 应通过 不同发 动机转 速ECU 扭矩 数 据的最 大值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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