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133-2014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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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100.15 Q: 13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33 2014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manufactured sand 2014-11-05发布 2015-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2 北京市地方标准 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编 号: 备案号: 主编部门: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5 年 01月 01日 3 2014 北京 4 前 言 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根据北京市

2、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 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 20 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建设用砂资源 情况,本规程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国内先进 标 准 和 广泛 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为 6章,主要技术 内容是 : 1、 总则, 2、 术 语, 3、基 本规定 , 4、人 工砂, 5、人工砂混凝土 ,6 、人 工砂砂浆 。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 理 , 由 北京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归口并组 织实施, 由北京建筑大学 负责解 释。 执 行过程 中若 有意见或

3、建议 , 请寄送到北京建筑大学(地 址:北京市 西城 区展览馆路 1号,邮 编: 100044)。 本规程主编 单位 :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 编单位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 北京市建设 委员会建筑材料管理办 公 室 北京住总 商品混凝土中心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 公司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致用 恒力建筑材料检测 有限公司 5 北京陆建 鸿兴工程质量检测 有限公司 北京市预拌 砂 浆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 北京润得 丰工程质量 检测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元泰达环保 建 材科技有限 责任 公司 本规程主要 起草 人 :陈家珑 周 理 安

4、 陈硕晖 徐宝华 周文娟 杨荣俊 罗 金 财 李 飞 章 银祥 韩 金 梁 何惠勇 朱 国 民 柳 沁 陈 旭 陈洪亮 严新兵 张 权 郝效勇 吴 建 民 本规程主要 审 查人: 王栋民 、李 悦 、路来军 、郑 权 韦庆东 、张俊生、陆建雯 6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人工砂 . 4 4.1 技术要求 . 4 4.2 质量验收 . 5 5 人工砂混凝土 . 7 5.1 一般规定 . 7 5.2 配合比设计 . 7 5.3 制备和运输 . 8 5.4 浇筑和养护 . 9 5.5 质量验收 . 9 6 人工砂砂浆 10 6.1 一般规定 10 6.2

5、 配合比设计 10 6.3 制备和施工 10 6.4 质量验收 10 本规程用词说明 . 12 引用标准名录 . 13 条文说明 14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Manufactured Sand .4 4.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4 4.2 Quality Acceptance 5 5 Manufactured Sand Concrete .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7 5.2 Mix Proportion Design 7

6、 5.3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8 5.4 Casting and Curing 9 5.5 Quality Acceptance 9 6 Manufactured Sand Mortar 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10 6.2 Mix Proportion Design 10 6.3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10 6.4 Quality Acceptance .1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12 List of Quote

7、d Standards 13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4 1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资源、环境和技术经济政策,应对北京市建设用砂资源短 缺的形势,合理利用铁尾矿和建筑垃圾等废弃资源,满足建筑工程用砂需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中采用人工砂进行混凝土和砂浆的制备、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在建筑工程中应用人工砂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 规定。 2 2 术 语 2.0.1 人工砂 manufactured sand 经除土处理, 由机械破碎、 筛分制成的, 粒径小于 4.75mm的岩石、

8、矿 山 尾矿或建筑垃 圾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 2.0.2 混合砂 mixed sand 由人工砂与天然砂或多种人工砂混合配制成的砂。 2.0.3 铁尾矿砂 iron tailings sand 铁矿石经磨细、分选后产生的粒径小于 4.75mm的颗粒。 2.0.4 再生细骨料 recycled fine aggregate 由 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 4.75mm的颗粒。 2.0.5 石粉含量 fine content 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 m的颗粒含量。 2.0.6 亚甲蓝(MB) 值 methylene blue value 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

9、径小于 75 m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 3 3 基 本 规 定 3.0.1 人工砂的生产与应用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的标准、规范。 3.0.2 人工砂的选择应符合利用其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及其他水泥制品的性能要求。 3.0.3 人工砂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 的规定。 4 4 人工砂 4.1 技术要求 4.1.1 除铁尾矿砂和再生细骨料外,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人工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规定。 4.1.2 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再生细骨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和砂浆用 再生细骨料GB/T 2

10、5176 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规定。 4.1.3 制备混凝土、砂浆等的铁尾矿砂,不同孔径方孔筛累计筛余应符合表 4.1.3的规定。 除 4.75mm和 600 m筛档外,各孔径方孔筛的累计筛余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累计筛余量 不得超出 5%。 铁尾矿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细砂和特细砂两种规格,细度模数为 2.21.6 的为铁尾矿细 砂,细度模数为 1.50.7 的为铁尾矿特细砂。 表 4.1.3 铁尾矿砂的累计筛余 方筛孔尺寸 累计筛余 /% 4.75mm 2.36mm 1.18mm 600 m 300 m 150 m 细 砂 100 150 250 4016 8555 947

11、5 特细砂 5 0 150 200 252 5520 9030 4.1.4 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 4.1.4的规定。 表 4.1.4 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项目 指 标 石粉含 量( MB值 1.4或 快速法试 验合 格) a /% 15.0 石粉含 量( MB值 1.4或 快速法试 验不 合格 ) /% 5.0 泥块含 量 /% 1.0 a此指 标根据 使用地 区和 用 途,进 行试 验验 证后 ,可 由供需双 方协商 确定 。 4.1.5 铁尾矿砂中不应混有草根、 树叶、 树枝 等杂物,有 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 4.1.5的规定。 表 4.1.5 铁尾矿砂中有害物质限

12、量 项目 指 标 5 云母 /% 2.0 轻物质 /% 1.0 有 机物 合 格 硫化物及硫酸盐 (以 SO 3 质量计) /% 0.5 氯化物 (以氯离子 质量计) /% 0.02 4.1.6 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坚固性试验,铁尾矿砂的质量损失应不大于 10%。 4.1.7 铁尾矿细砂的压碎指标应不大于 30%。 4.1.8 铁尾矿砂的碱集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规定。 4.1.9 铁尾矿砂的松散堆积密度、表 观密度、 含水率和饱和面干 吸水 率,可根据现场 需要 进行检测。 4.2 质量验收 4.2.1 人工砂的质量验收分为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4.2.2 人工

13、砂的进场检验项目包括: 颗粒级配、 石粉含量 (含亚甲蓝试验) 、 泥块含量、 压 碎指标、表观密度和松散堆积密度。 4.2.3 人工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 石粉含量 (含亚甲蓝 试验) 、 泥块含量、有 害物质、坚固性 、压碎指 标、表观密度 、松散堆积密度,碱集 料反应、 含水率和饱和 面干 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投产时; 2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 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恢复生产时; 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4.2.4 人工砂进 场 时,应 按 规定批次 进行进场检

14、验,并检查当年 度 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合 格 证 等质量证明文件。 4.2.5 人工砂的进场检验和型式检验的组批规则为: 1 按同种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每 600t或 400m 3 为一批; 2 日产量超过 2000t,按 1000t或 600m 3 为一 批,不足 1000t或 600m 3 亦为一批。 4.2.6 人工砂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为: 6 1 检 验 结果均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的,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2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时, 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 倍取样,对 该 项 进行复验。 复验后, 若检验结果符合本规程 4.

15、1.14.1.8 节规定的, 可判为 该产品合格, 否则判为 不合格。 若检验结果有 两项及以上不符合本规程 4.1.14.1.8 节规定 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5 人工砂混凝土 5.1 一般规定 5.1.1 人工砂与天然 砂或多种人工砂 掺 配使 用时,宜按式 5.1.1将人工砂调整为 细度模数 2.33.0 的混合砂,并充分混合,测试混合砂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颗粒级配。 = i i P M M式 5.1.1 式中,M 混合砂的细度模数; i M 第 i 种 砂的细度模数; i P 第 i 种 砂 占 混合砂的质量比例,% 。 5.1.2 再生细骨料不得用于制备预应力混凝土。 5.

16、1.3 人工砂混凝土的其他原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 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人工 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1 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要求。 5.2 配合比设计 5.2.1 人工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拌和物性能、 力学性能、 长 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 求,在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条件下 , 遵循低水泥用量、 低用水 量和低收缩性能 的原 则 , 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用 绝 对 体 积法计算。 5.2.2采用铁尾矿混合砂制备混凝土时,混合砂中铁尾矿特细砂的质量比例宜按表 5.2.2的要 求控制,铁尾矿特细砂的

17、细度模数较低时按掺加比例下限选取。 表 5.2.2 制备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混合砂中铁尾矿特细砂的掺加比例 混凝土强 度等级 C20 C25 C30 C35 C45 特细砂 比例 /% 3 0 6 0 2050 1040 5.2.3单独采用铁尾矿细砂制备混凝土时,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水胶比可适当调整,调整量 由试验确定。 5.2.4 单独采用铁尾矿细砂或采用铁尾矿细砂占总砂质量的比例高于 40%的混合砂制备混凝 土时,胶凝材料总量宜在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规定的基础 8 上 适 当 调整,调整量由试验确定。 5.2.5 单独采用再生细骨料制备混凝土时,应 按现行行业标

18、准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40的规定进行配合比设计。 5.2.6 对于有抗冻、 抗渗、 抗氯离子、 抗硫酸盐侵蚀、 抗碳化等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 其配 合比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和混凝土结 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规定。 5.2.7 人工砂混凝土的砂率应根据人工砂的细度模数和石粉含量、 水胶比及其他材料性能经 试验确定。当人工砂为细砂或其石粉含量高时,宜采用较低砂率。 5.2.8 对有抗裂 性能 要求的混凝土,应 通 过混凝土抗裂 性能 和 早期 收 缩 性能 试验 优 选配合 比。 5.2.9 混凝土拌合物的凝结时间和坍落度

19、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 并应进行拌合物坍落 度经时损失试验,泵送施工混凝土的经时坍落度损失不应大于 30mm/h。 5.2.10出现下列情况,应重新进行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1 当人工砂的品种或质量 发 生 变 化 , 存 在 较 大 波动; 2 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 殊要求; 3 混凝土生产间断 30d以上。 5.3 制备和运输 5.3.1 各类人工砂应分仓单独储存, 其他原材料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的规定。 5.3.2 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的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的规定。 5.3.3 人工砂混凝土应采用强 制式 搅拌 机

20、搅拌, 并 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 混凝土 GB/T 14902中的规定。 5.3.4 采用再生细骨料 制备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5.3.5 人工砂混凝土的性能及 其试 验方 法应符合 现 行国家标准 预拌 混凝土 GB/T 14902 的规定。 5.3.6 人工砂混凝土的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的规定。 9 5.4 浇筑和养护 5.4.1 人工砂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和 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规定。 5.4.2 人工砂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

21、4和 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 的规定。 5.5 质量验收 5.5.1 人工砂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规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的规定。 5.5.2 人工砂混凝土 拌 合物的 性能 检验应符合 现 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 控制标准 GB 50164的规定。 5.5.3 人工砂混凝土的硬 化后性能 检验应符合 现 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质量 控制标准 GB 50164的规定。 10 6 人工砂砂浆 6.1 一般规定 6.1.1 人工砂可用于制备砌筑砂浆、 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采用再生细骨料或含有再生细骨 料的混合砂制备的地面砂浆不宜用于地面面层。 6.1.2 用

22、于制备砂浆的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应保持稳定。 6.1.3 采用混合砂制备砂浆时, 宜在砂浆制备 过程中配制混合砂,混合 前 应 按不同砂种分别 堆放。 6.1.4 人工砂砂浆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预拌砂浆 GB/T 25181的规定, 再生 细骨料砂浆的其他原材料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的规 定。 6.2 配合比设计 6.2.1人工砂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的 规定。 6.2.2 再生细骨料砂浆或采用含再生细骨料的混合砂制备砂浆时, 其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

23、0 的规定。 6.3 制备和施工 6.3.1 人工砂砂浆的制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预拌砂浆 GB/T 25181和 预拌砂浆应用技 术规程JGJ/T 223 的规定。 6.3.2人工砂砂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 的规定。 6.4 质量验收 6.4.1 人工砂砂浆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的规 定。 6.4.2 当人工砂砂浆用于建筑砌体结构时, 其 施工质量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设 11 计规范GB 50003 和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规定。 12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执行 条 文

24、时,要求 严 格程 度 的用 词, 说 明如 下 ,以 便 在执行中 区 别对 待 : 1) 表 示 很 严 格 , 非这 样做 不可 的用 词: 正面 词 采用 “必须” , 反面 词采用 “严 禁” 。 2 ) 表示严 格,在 正常情 况下均 应这 样做的用 词 : 正面 词 采用 “应 ” , 反面 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 3 ) 表示稍 有选择 ,在条 件许可 时首先 应 这样 做 的用 词 : 正面 词 采用 “宜 ” 或“ 可 ” , 反面 词采用 “不宜 ” 。 2 条 文 中应 按指定的 其 它有关标准、规 范 的规定执行, 其 写法为 “ 应按 ” , 或 “应符

25、合 要求 ( 或规定) ” 。 如 非必须 按指 定的其 它有关标准、规 范的规定执行, 其它写 法为 “可参照 执行” 。 13 引用标准名录 1 通 用 硅 酸 盐 水泥GB 175 2 砌体 结构 设计规 范GB 50003 3 混凝土 结构 设计规 范 GB 50010 4 混凝土外 加剂应用技术规 范 GB 50119 5 混凝土质量 控 制标准 GB 50164 6 砌体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 GB 50203 7 混凝土 结构 工程施工规 范 GB 50666 8 建筑 材料放射性核素限 量 GB 6566 9 混凝土外 加剂 GB 8076 10 建设用砂 GB/T 1468

26、4 11 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 12 用于 水泥 和混凝土中的 粉 煤灰 GB/T 1596 13 轻 集 料 及 其 试 验 方 法 第 1部 分 : 轻 集 料GB/T 17431.1 14 用于 水泥 和混凝土中的 粒化 高炉 矿渣粉GB/T 18046 15 高强高性能 混凝土用矿 物 外加 剂GB/T 18736 16 混凝土和砂浆用 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17 混凝土用 再生粗 骨料GB/T 25177 18 预拌 砂浆 GB/T 25181 19 砂浆和混凝土用 硅灰 GB/T 27690 20 普通 混凝土 拌 合物 性能 试 验方 法标准 GB/T 50

27、080 21 普通 混凝土 长 期性能 和耐久 性能 试验方 法标准 GB/T 50082 22 混凝土结 构耐久 性设计规范GB/T 50476 23 重 晶 石 防辐 射 混凝土应用技术规 范 GB/T 50557 24 普通 混凝土用砂、 石质量及 检验 方法标准 JGJ 52 25 普通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 26 混凝土用 水标准 JGJ 63 27 纤维 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1 28 预拌 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23 29 再生骨料 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40 30 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41 14 北京市地方标准 人

28、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条文说明 15 目 次 1 总则 17 2 术语 18 3 基本规定 19 4 人工砂 20 4.1 技术要求 20 4.2 质量验收 21 5 人工砂混凝土 23 5.1 一般规定 23 5.2 配合比设计 24 5.3 制备和运输 25 5.4 浇筑和养护 26 5.5 质量验收 26 6 人工砂预拌砂浆 27 6.1 一般规定 27 6.2 配合比设计 27 6.3 制备和施工 27 6.4 质量验收 28 1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7 2 Terms .18 3 Basic Requirements .19 4 Manufa

29、ctured Sand 20 4.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20 4.2 Quality Acceptance 21 5 Manufactured Sand Concrete .23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23 5.2 Mix Proportion Design 24 5.3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25 5.4 Casting and Curing 26 5.5 Quality Acceptance 26 6 Manufactured Sand Mortar 27 6.1 General Requi

30、rements .27 6.2 Mix Proportion Design 27 6.3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27 6.4 Quality Acceptance .28 17 1 总 则 1.0.1 北京市建筑工程每年需要大量的砂石资源, 但自给率越来越低, 很大比例依靠河 北周边市县提供, 不仅消耗了大量的运输成本, 也带来了一些环境问题。为 了 贯彻国家 及北京市有关资源、环境和技术经济政策, 响应绿色建材行动,应对北京市建设用砂资 源短缺的形势,合理利用密云地区的大量铁尾矿和全市范围内的大量建筑垃圾等废弃资 源,满足建筑工程用砂需求,制定本规程,

31、其主要目的在于指导人们正确、合理使用人 砂。 1.0.2 本规程适用范围是建筑工程中利用人工砂或混合砂生产混凝土、砂浆等水泥制品 制备、施工和质量验收的过程,建筑工程本身的质量和性能应参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执行。 1.0.3 人工砂的应用专业性较强, 使用过程中会涉及其他一些关于原材料、 生产制备工 艺、质量及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除应满足国家标准外, 还应符合北京市有关地方 标准的规定。 18 2 术 语 2.0.1 人工砂亦称机制砂, 是指由矿石、 卵石 、尾矿或建筑垃圾等经过破碎、 筛分等工 艺加工而成粒径小于 4.75mm的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 为保证人工砂的质量,确保工程安

32、全性,制备人工砂前,必须对其原料进行除土、 除杂处理, 且不得使用软质、 风化的矿石、 卵石和尾矿或受有害物质污染过建筑垃圾生 产人工砂。 2.0.2 混合砂即是由两种或两种以砂混合制成的砂,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 是 由天然砂 和人工砂混合制 成的砂 ;二是由两种或 两种以 上不同种类或来 源的人工砂混合制成的 砂。混合砂的相关技术指标应参照人工砂执行,而不应参照天然砂执行。 2.0.3 铁尾矿砂特指利用废弃铁矿石或铁矿山尾矿经磨细、 分选后粒径小于 4.75mm的 颗粒, 属于人工砂的一种。一般来讲,铁尾矿砂相对于其他人工砂相对较细,为 方 便使 用, 将铁尾矿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细砂和特细砂

33、两种规格, 细度模数为 2.21.6 的为铁尾 矿细砂,细度模数为 1.50.7 的为铁尾矿特细砂。 2.0.4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和 再生骨料应用 技术规程JGJ/T 240 的定义,再生细骨料即再生砂,属于人工砂的一种,是指由建筑 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 4.75mm的颗粒。 2.0.5 一般情况下, 天然 砂和人工砂中小于 75m 颗粒的组成是有区别的。为 明 确 这 种 区 别 ,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 的规定,天然砂中小于 75m 颗粒 含量称为含泥量,人工砂中小于 75m 颗粒含量称

34、为石粉含量。 含泥量反映的是天然砂在采掘过程所携带的泥土成分的含量, 其对混凝土、砂浆等 水泥制品的搅拌过程中的需水量、工 作 性能、 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影响极大; 石粉是人 工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伴生物质,石粉的存在可能会对混凝土、砂浆的颗粒级配、 工作性能、 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产生有益的作用。为 明 确 石粉含量与含泥量的区别, 特 予以定义。 2.0.6 这是保证人工砂质量的试验方法之一,石粉和泥的颗粒粒径大多都小于 75m , 但是石粉对混凝土和砂浆等是有益的, 泥对混凝土和砂浆是有害的,用 传统的含泥量试 验方法是无法区别, 而采用亚甲蓝 (MB )试 验 方 法则可以准确区别小于

35、 75m 的物质 是泥还是石粉。 19 3 基 本 规 定 3.0.1 人工砂的生产和应用涉及矿山采矿 ( 建筑垃圾回收) 、 机械破碎 、 筛分和分级、 运输和贮存、 搅拌、浇筑、养护等各个环节,在执行过程中, 必须满足国家、行 业 及北 京市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3.0.2 使 用人工砂制备混凝土、砂浆及其他水泥制品时,人工砂的各项性能指标应该满 足其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及其他水泥制品原材料中对砂(细骨料)的性能要求。 3.0.3 为 保 证 人工砂及其制品在建筑工程的应用不对人体、 生物、环境及混凝土、砂浆 等水泥制品的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其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

36、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 6566 的规定。 原则上,有 害物质含量不足以影响人工砂混凝土、砂浆等水泥制品使用性能的矿石、 卵石、尾矿、建筑垃圾等均可用来生产人工砂, 但是下列情况下的建筑垃圾不宜用于生 产人工砂: 1 来自核电站、医院放射室等有特殊使用场合的混凝土; 2 硫化物含量高于 600mg/L; 3 已受重金属或有机物污染; 4 受硫酸盐或氯盐等腐蚀介质严重侵蚀; 5 原混凝土已发生严重的碱集(骨)料反应。 20 4 人工砂 4.1 技术要求 4.1.1 制备混凝土、砂浆等水泥制品的人工砂的 颗粒级配、石粉含 量和 泥 块 含 量、有害 物 质、 坚固性、 表观密 度、 松

37、散堆积密度、 空隙 率 、 碱集( 骨 )料 反 应、 含水率和饱和 面干吸水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 第 6章 的规定。 当采用铁尾矿砂和再生细骨料时, 由于铁尾矿砂和再生细骨料 (再生砂) 的固有特 性,还应满足铁尾矿砂和再生细骨料相关标准的要求。 4.1.2 制备混凝土、砂浆等水泥制品的再生细骨料, 其颗粒级配、 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 有害物质含量、坚固性、压碎指标、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再生胶砂强度比、表观密度、 松散堆积密度、 空隙率、 碱集( 骨 )料 反 应 必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 生细骨料GB/T 25176 2010 第 5章和再生

38、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2011 第 4章 的规定。 4.1.3 根据课题组参与 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矿 山 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 ” 的 课 题“煤矸 石 和铁尾矿资源化应用技术标准研究” 的 北京市铁尾矿水泥混凝土应用技术指南 等 研究成果,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 14684等其他标准,制备混凝土、砂浆 等水泥制品的铁尾矿砂, 其各粒径的累计筛余应符合本规程中表 4.1.3的规定。 并且根 据细度模数将铁尾矿砂分成铁尾矿细砂和铁尾矿特细砂, 即细度模数为 2.21.6 的为铁 尾矿细砂,细度模数为 1.50.7 的为铁尾矿特细砂。 4.1.4 4.1.6 根据课

39、题组参与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矿山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的课题 “煤矸石和铁尾矿资源化应用技术标准研究” 的 北京市铁尾矿水泥混凝土应用技术指 南 等研究成果,铁尾矿砂的石粉含量和泥块含量、有 害物质限量、 坚固性 (硫酸钠溶 液法和压碎指标)应符合本规程中表 4.1.4、表 4.1.5和 4.1.6条的规定。 4.1.7 铁尾矿砂的碱活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 146842011 第 6.6条 的规定, 即: 经碱集( 骨 )料 反 应 试 验 后 ,试件 应 无 裂 缝 、 酥 裂 、 胶体 外 溢 等 现 象 ,在 规定的试验龄期膨胀率应小于 0.10%。 4.1.8 相

40、 对于一般人工砂来讲,铁尾矿砂一般能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 21 14684第 6.5条中对人工砂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以及 6.7条中对含水率和饱和 面干吸水率的要求, 故一般不作特别要求。 但是, 如果现场需要或者使用方有相应要求, 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 第 7.14条、7.15 条的规定检测铁 尾矿砂的松散堆积密度、表观密度,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 第 7.18条和 7.19条检测铁尾矿砂的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 4.2 质量验收 4.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14684的规定,建设用

41、砂 (含天然砂和人工 砂) 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规定了再生细骨料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但是在本规程中,由于人工 砂来源比较复杂,为 了 保 证 性能质量和进行质量追溯, 根据人工砂实际生产与应用过程 中的质量控制,本规程要求加大对人工砂进场检验的要求,除验证人工砂制备厂家出具 的相关证明文件外, 还应进行进场检验, 即在人工砂制备厂家进行相应质量控制外,要 求 使 用 单 位 对进场使用的人工砂进行质量检验, 以进场检验的数据作为判定人工砂技术 指标的依据。对于型式检验, 则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14

42、684和 混凝土 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执行。 4.2.2 根据 用户最 关 心且便 于检 验指 标的 原则, 参照 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14684和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中出厂检 验的规定,人工砂的 进 场检验项目包括 : 颗粒级配、石粉含 量(含亚甲蓝试验) 、 泥块含 量、压碎指标、表 观密度和松散堆积密度。 其他技术指标则根据工程需要, 确定是否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 4.2.3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14684和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中出厂检验的规定,人工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石粉

43、含量(含亚甲 蓝 试 验 ) 、 泥 块含 量、有 害物质、坚固 性、表 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 ,碱集料反应、含 水 率 和 饱 和 面干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 同时,规定了进行型式检验的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产品投产时; 2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 停产一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恢复生产时; 4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22 5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4.2.4 为 了 加 强 对进场人工砂的质量控制,要求按规定批次进行进场检验,进 场检验的 项目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14684和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

44、176中出厂检验的规定执行。同时,为进行人工砂的质量溯源,要求对进场的人工砂 检查制备厂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4.2.5 人工砂的进 场检 验和 型式检 验的 组批 规 则参照 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14684和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中出厂检 验的规定执行, 即为: 1 按同种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每 600t或 400m 3 为一批; 2 日产量超过 2000t,按 1000t或 600m 3 为一 批,不足 1000t或 600m 3 亦为一批。 4.2.6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设用砂 GB/T14684和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6中出厂检验的规定,结合本规程中 4.1节的技术要求,确定人工砂检验结果的判 定规则。 23 5 人工砂混凝土 5.1 一般规定 5.1.1 根据课题组的 尾矿砂复配在混凝土生产中的研究及应用 、 北京地区铁尾矿砂 在水泥混凝土中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 等研究成果, 当人工砂的颗粒级配 (细度模数) 不满足本规程 4.1节的规定时,可参考课题组研究成果混合砂细度模数计算方法的研 究 中所介绍的方法, 将人工砂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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