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292-2015 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组建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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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1.160 A 90 备案号: 48699-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292 2015 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组建通则 Rules of setting up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2015 - 12 - 30发布 2016 - 04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292 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要求 . 1 5 组建要求 . 1 参考文献 3 DB11/T 1292 2015 II 前 言

2、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石景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芳、孙立文、王东、马宁、沈壮、曹若湘、周素梅、黄高平、邵石雨。 DB11/T 1292 2015 1 公共卫生应急队伍组建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 共卫生 应急队伍 的一般要求和组建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公 共卫生 应急队伍 的组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3、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 单)适 用于 本文件。 DB11/T XXX 卫生 应急最小工作 单元装备技 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1293 界 定的 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卫生应急最小工作单元 basic health emergencies responding unit 可独立 开展 并完成国家突发公 共卫生 事件 应急 预案 规定的 IV级及以下突发 公 共卫生 事件 处置活 动,所需 要的 最少 人数 和装备数量 。以下简称最小工作单 元。 4 一般要求 4.1 最小工作 单元 组成 人数宜为 8人。

4、4.2 公共卫生 应急队伍 由不少于 3个最小工作 单元 组成,可按 最小工作 单元为 单位 进行叠加 。 4.3 公共卫生 应急队伍可 24小时不间断工作 ,最长不宜超过 15天。 5 组建要求 5.1 结构要求 5.1.1 最小工作 单元应设指挥 、副指挥及配备流行 病学调查 、 样本 采集 、消杀灭处置三种专业 技术人 员。 5.1.2 公 共 卫生 应急队伍应设队长 、 副队长 各 1人。 5.1.3 公 共 卫生 应急队伍应包括流行病 学专业、 职业 卫生 专业 、 营养与食品卫生 专业 、 环境 卫生 专业 、 消毒与 有害 生物 防治专业 、卫生 检验等专业 。 5.1.4 公

5、共 卫生 应急队伍应包括 高级职 称、中 级职 称和 初级 职 称,其 比例 宜为 1:2: 1。 DB11/T 1292 2015 2 5.1.5 公 共 卫生 应急队伍中 30 40周 岁年龄 组人员 比例 不宜 低于 50%。 5.2 能力要求 5.2.1 队长应 具备 较强 的队伍 管理 、 指挥 、沟通协 调能力 ,能快速确 定应急 现场风险沟通策略 ,确 定 现场应急 控制 工作 方案 。 5.2.2 副队长应 具有 丰富 的卫生 应急现场 处置 经验 ,能分 配现场 工作 任务 ,指挥队伍 内 最小工作 单元 之 间 协同 工作 。 5.2.3 指挥人员 应具 有卫生 应急 现场

6、快速评估能力 ,能 适宜 、 及时 的将 卫生 应急 现场信息上报 和任务 布署。 5.2.4 副指挥 人员 应具 有应急 信息收集 、分析与 应用 能力 ,能带领 最小工作 单元 各岗 位人员 开展 现场 应急处置工作 。 5.2.5 流行病 学调查 专业 技术人员 应 具备开展应急 现场情报收集 、调查 和分析能力 。 5.2.6 样 本 采集 专业 技术人员 应具 备应急 现场 样本 采集 、 包装、 运输 、 保存 ,以及 现场快速检测能力。 5.2.7 消杀灭处置 专业 技术人员 应具备开展应急 现场清洗 、消毒 、杀 虫、 灭鼠能力 。 5.3 人员要求 5.3.1 应 身体 和心

7、 理健康 。 5.3.2 年龄不应超过 50岁。 5.3.3 应 通 过公 共卫生 应急 培训 考核。 5.3.4 应 具 有基 本自救 和互救 技能 。 5.3.5 应 掌握 卫生 应急队伍配备装备的 使用 与维护 。 5.4 保障要求 5.4.1 按照 DB11/T1293配备 相应的卫生 应急装备设备 。 5.4.2 组建机构 应每 年至 少组织 1次 公共 卫生 应急 演练 。 5.4.3 组建机构 应定 期组织卫生 应急队伍 参加 体格 检查 和心 理测 试。 5.4.4 卫生应急队伍队 员宜三 年进行一 次人员 轮换 。 DB11/T 1292 2015 3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 法 全国 人大常 委会 ( 2004年 12月 1日) 2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应急 条 例国 务院令 第 376号 (2003 年 5月 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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