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454-2017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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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1454 2017 备案号:56022-2017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land use for rural planning 2017-09-18发布 2018-04-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land use for village planning DB11/T 1454 2017 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实施日期:2018 年 4月 1日 2017北京 前 言 为科学做好我市村庄规划工作,统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标准,按 照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 十三五” 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 规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6年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 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622 号)的要求,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 真总结实践经验, 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完成本标准的编制 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用地分类。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 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

3、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 化办公室。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 请寄送至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 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南礼士路 60号, 邮政编码: 100045,联 系电话: *, 电子信箱: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 68021694, 邮箱: 。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弘都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土地权籍事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王引、 涂英时、 张志杰 、 张莹、 褚占龙、 古立 、 张昊、 李佳霓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建、陈莹、孙毅、丁奇、唐燕、闫琳、单彦名、 熊燕 目 次 1 总则

4、1 2 用 地 分类 2 附录 A 村 域 用 地统计 表 统一格式 . 4 本 标准 用词说明 5 条文说明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 . 1 2 Land Use Classes 2 Appendix A Standard Form of Land Use Table . 4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5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6 1 1 总则 1.0.1 为统筹城乡发 展, 集约节约 、科学合理地 利用 土地资源,制 定本 标准 。 1.0.2 本标准 适用 于

5、北京市 行政区 域内 村庄规划的编制、 用地统计和 用地管理工作 。 1.0.3 编制村庄规划, 除应符合 本标准 外, 还应符 合国家 和北京市 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 定。 2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1.1 村庄 用地 分类 应按土地使 用的主要 性质, 并考 虑 村庄土地实 际使 用情况进行 划分。 2.1.2 依据城市 用地 分类 与 规划 建设用 地标准( GB50137-2011), 用 地 分类 采 用大 类、 中类和 小 类 3级 分类体系 , 大 类采 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 中类 和小 类采 用大写英文字母 和阿 拉伯数字 组合 表示; 依据 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

6、 标准( DB11/996 2013), 用 地 分类采 用大 写英文字母 C和 E表示 。 2.1.3 使 用本分类 时, 可根据工作 性质、工作 内容及 工作 深度 的不同 要求, 采 用本分类 的全 部或部 分类 别。 2.2 村庄用地分类 2.2.1 村庄 用地 共分 为 2大类、 8中类 、14 小 类。 2.2.2 村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2.2.2的规定。 表 2.2.2 村庄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C 村庄建设用地 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的村庄各类集体建设 用地,包括村民住宅用地、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村庄产业用地、村庄基础设施用地及村庄

7、其他建 设用地等 C1 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11 村民独立住宅用地 村民独立住宅及附属设施用地 C12 村民集中住宅用地 村民集中住宅及附属设施用地 C2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为村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设施用地,包括村庄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村庄公共场地 C21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包括村委会、商店、文化站、体 育活动室、卫生 室、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 农机站、兽医站等 C22 村庄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 等 作 用的绿地 C23 村庄广场用地 以游憩、健身、集合和避险等 功能为主的公共活 动 场地 C3 村庄产业用地 村庄

8、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建设用地 C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村庄公用、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 C41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和能源等工 程设施用地;公共厕所、再生 资源及生活垃圾收 集转运设施、粪便和生活垃圾处 理设施等用地; 消防、防洪等防灾设施用地 3 C42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村庄停车场、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用地 C43 村庄道路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内的各类道路用地 C9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村庄现状建设用地中的空闲地、 边角地及其他未 利 用地;规划需进一步研究的村庄建设用地 E 村庄非建设用地 村庄的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

9、水库、坑塘、沟渠 、 滩涂,不包括 公 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水域沟渠 天然形成的河流、 湖泊以及人工修建用于引、 排 、 灌的渠道 E12 水库 人 工 拦截汇集而成具有水利调蓄 功能的水库正常 蓄 水 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 塘 水面 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坑塘水面 E2 农林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设施农用地、 田坎 、 农村道路等用地 E21 农 业用地 耕地、园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等用地 E22 林 业用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23 农 村 道路 公 路 用地以外的联系村庄与城镇 、村庄与村庄、 村庄与农用地之间的农村交通 联系道路

10、以及田间 路 等 E9 村庄其他非建设用地 弃置地、盐碱地、沼泽地、裸 地、不用于畜牧业 的 草 地等用地 2.2.3 村 域 用 地统计 应按 附录 A执行。 4 附录 A 村域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村 域 用 地 应 按 表A.0.1 进 行汇 总。 表 A.0.1 村 域用 地汇 总 表 用地 类别 用地名称 用地面积(h )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村庄 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100% 100% 其 中 村 民住宅用地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 村庄产业用地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村庄非建设用地 其中 水域 农林用地 村庄其他非建设用地 村外 用地

11、 村外建设用地 其中 区域交通用地 村外其他建设用地 村外非建设用地 合计 注:村 外 用 地 应 以城乡规划用 地分类 标准( DB11/996-2013)为 依据 在图纸 表达中 进行 细 分,但 在村 域用 地汇 总表 中只统计 总面积 ,不 再进 行分类 统计 。 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 于在 执行本 标准 条文 时 区别 对待 ,对 要求 严格 程 度不同 的用 词说明 如下 : 1) 表示 很严 格, 非这样 做 不可的 用词 : 正面词采 用“必须” ,反 面词采用 “严禁” ; 2)表示 严格 ,在 正常 情况下均应 这样 做的 用词 : 正 面词采 用“ 应” ,反 面

12、词采 用 “不应 ”或 “不 得” ; 3)表示 允许稍 有选择 ,在条 件许 可时 首先 应这样 做的 用 词: 正 面词采 用“宜” ,反 面词采 用 “不 宜” ; 4) 表示 有选择 ,在 一定条件下可 以这样 做的 用词 ,采 用 “可 ” 。 2 条文 中指 明应 按其他 有关标准、规 范 执行 的写 法为: “ 应符 合 的规 定 ” 或 “ 应按 执行” 。 北京市地方标准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DB11/T 1454-2017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村庄规划 用地 分类 标准 DB11/T 1454-2017( 简 称本标准), 经 北京市 2017年 09月 18日 以 20

13、17年标 字第 12号 公 告批准发布 。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 是北京市 弘都 城市规划 建筑设 计院 和北京市城市规划 设计研 究院 , 参 编单位 是北京市土地 权籍事务中心。 本标准 遵循 城乡统筹的 原则 , 根据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在规划和国土两个 部门合 并以后, 对北京市村庄规划编制 与管理的 具体 要求,制 定 用 地 分类 标准 。本 标准制 定 过程中 ,编制组 参考 了大量国内 外已 有的相关 法规、技术标准, 征求 了规划和国土 两个领 域 的 专 家以及 相关部门和 社会 各界 的意见 ,同 时加强 与相关国 家标准的 衔接 。 为 便 于广 大规划 设计、

14、管理、科研、学 校等 有关单位 人 员在 使用本 标准时 能正确理 解和 执行条文 规定,编制组按章 和 条顺序 编制 了本 标准的 条文说明 。本 条文说明不 具 备与 标准 正 文同等 的法律效力 ,仅 供使 用 者作为理 解和 把握 标准的参考。 目 次 1 总则 9 2 用地 分类 10 9 1 总则 1.0.1 现 有 的城市 用 地分类与 规划 建设用 地标准( GB 50137-2011)、 镇 规划标准( GB 50188-2007)、城乡规划 用地分类标准( DB11/9962013)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 类 别没有 细分 ,住 建部于 2014年 7月 11日印发的村庄

15、规划 用地 分类 指南 ( 建 村 201498 号) 适用 于全 国,北京的村庄规划 用地 分类 需在 此基础上结 合实 际情况进一 步深化 完善 。 为 加强北京村庄规划 用地 分类 指导 ,结 合北京村庄 用地 特点 ,制 定本 标准 。 本标准统筹 考虑 国家 标准城市 用地 分类 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土 地 利 用 现状分类( GB/T 21010 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 DB11/9962013 )、地 类认定 规范 ( DB11/T 1108 2014), 参考 住房 和城乡 建设 部村 镇 司下发的村庄规划 用 地分

16、类指南, 根据 北京市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的 具体 要求,对 地方 标准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 标准( DB11/9962013) 中的村庄规划 用地 分类 进行 细 化、 补充 和 完 善。 1.0.2 本标准按照城乡统筹的原 则,在制 定过程中 已经考 虑了 城镇 与乡村 用地 分类 的关 系 , 适用于北京市 行政区 域内 村庄规划的编制、 用地统计和用 地管理工作 。 编制城市、 镇的规划时 应以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 标准( DB11/996 2013)为指导; 编 制独立 的村庄规划时 应以本 标准为 指导; 编制乡的规划时, 涉 及到 村庄的部分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 选择 使用 城乡

17、规划 用地 分类 标准( DB11/996 2013), 或 选择 使用本 标准。 1.0.3 本 标准 与其他 相关 专业 、 行 业标准、国标修订 版 以及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标准( DB11/9962013) 之间存 在广泛的关联。为适应 北京市村庄 用地统计和管理 需 要, 本标准的制订 是基 于用 地性 质对 用地类 别的 分类 ,是 对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 标准 ( DB11/996 2013)的 深化 细 化, 未调整 其他相关专业、行 业的指 标标准 。 根据标准化工 作的要求,村庄规划 除执行本标准的规 定外 ,还应符 合国 家和北京市 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18、 10 2 用地分类 2.1 一般规定 2.1.1 本 标准的 用地 分类以 土地 使用 的主要 性质划 分为主, 同时 兼顾 土地 权属 等 实际情况。 例 如 全部 或部 分作为 商店 使用的村 民独 立住宅 用地, 其使 用性 质全 部或 部分为 商 业, 但 该性 质 容 易 发生变化, 而土地 权属具有 长期稳定性 , 故依据权属将 其 划 入“ 村 民独 立 住宅 用地 ” (C11 ) ; 再 如 位于村庄 建设用地 以内 的非 配套商 业, 其 用地 应属 于 “村庄 产业 用 地” (C3 ); 位于村域范围内村庄建设管理范围以外的商业,其用地应属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

19、DB11/9962013 )中 的“ 商 业用 地” (B1 )。 2.1.2 本 标准 用地 分类体系 为 保证 分类 良好的 系统 性、 完 整性 和连续 性, 采用 大 、 中 、 小 3 级 分类 ,在 图纸 中同一 地类 的 大、 中、 小类 代码 不能 同 时出 现使 用。 2.2 村庄用地分类 2.2.1 本 标准的村庄 用地 分类充 分考 虑了 与城乡规划用 地分类 标准( DB11/9962013 ) 的衔接 , 将用 地划 分为“ 村庄 建设用 地” 、 “村庄 非建设用地 ”两 大 类 ,主要 基于 对 建设用 地 和非建设用 地两 类土地的 考虑, 有利 于分类 管理,

20、实 现全域 覆盖 。 “ 村庄 用地 分类 ” 在 同等 含义 的 用地 分类上 尽量 与 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 标准( DB11/996 2013 )、土地 利用 现状 分类 ( GB/T210102007) 衔接 。 表 1 村庄 用地 分类 标准 与 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 标准 对 照表 本 标准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 2013) 类别代码 用地名称 类别代码 C 村庄建设用地 C1C4、C9 C1 村 民住宅用地 C1 C2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2 C3 村庄产业用地 C3 C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C4 C9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C9 E 村庄非建设用地 E1、 E

21、2、 E9; G42、 G5 E1 水 域 E1 E2 农林用地 E2; G42、 G5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E9 11 表 2 村庄 用地 分类 标准 与 土地 利用 现状 分类 对 照表 本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2007) 类 别 代 码 用 地 名称 类别代码 C 村庄建设用地 05、 06、 072、 08(部分)、 095、 103、 121 C1 村 民住宅用地 072 C2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5(部分)、081、 083、 084、 085、 087 C3 村庄产业用地 05(部分)、06 C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 086、 095、 103 C9 村

22、庄其他建设用地 121 E 村庄非建设用地 01、 02、 03、 04、 104、 11(部 分)、12(部分) E1 水 域 111、 112、 113、 114、 116、 117、 118 E2 农林用地 01、 02、 03、 041、 042、 104、 122、 123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124、 125、 127、 043 2.2.2 本 条文属于 强制性条文。表 2.2.2“村庄用 地 分类和代 码”对各 类用地 进行了简 要解 释,以 下对 部分用 地作 具体 说明 : 1 村庄 建设用 地 村庄建设用 地( C ) 分 为五中类,主要 包括 村民住宅 用 地( C1)

23、、村庄 公共 服务用 地( C2)、 村庄产业用地(C3 )、村庄 基础设施用地(C4 )和村庄其他建设用地(C9 ), 涵盖 2008 年 1月颁 布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 法 中所涉 及的村庄规划 用地 类型。 (1)村 民住宅 用地( C1) “ 村 民住宅 用地 ”( C1) 是 指 村 民住宅 及其 附属 设施的用 地。 根据 农村 住宅 形式的 不 同 , 将 “ 村 民住宅 用地 ” 划分 为 “村 民独 立住宅 用地 ”(C11 )和 “ 村 民 集 中 住宅用 地 ”( C12) 。 “村民 独立 住宅 用地 ” ( C11) 是 指村 民独 立住宅 及附 属 设

24、施 用地, 即能 够独 立划分 宅 基地的 分散 式居 住建筑及 附属设 施用 地, 含兼 做它用 的 独立 住宅 用地。 村民独 立 住宅 用地的 划定应 考虑 土地 确权 与乡村 建设 规划 许可 证的 颁发管理, 已经 或能 够完成 土地 确 权的, 应以 土地确 权为 依据进 行划 定; 未完成 土地 确权 的, 可根据村庄的实 际情况 ,按照村民 独立 住宅 用地的 边界 进行 划定 。 “村民 集中 住宅 用地 ”( C12) 类似 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 标准( DB11/996 2013) 中的 二类居 住用 地, 包含 了不 易与建筑分 割开 的附 属设 施、宅 间路及 宅间绿

25、 地等 。 (2)村庄 公共 服务用 地 ( C2) “ 村庄 公共 服务用 地” (C2 ) 是 指 为村 民提 供基本公 共服务 的设 施用 地, 包括 “村庄 公 共服务设 施用 地” (C21 )、 “ 村庄 公共 绿地 ”( C22)、 “ 村庄广 场用 地” (C23 )。 “ 村庄 公共 服务设 施用 地” ( C21) 应 为 独 立占 地的村委会、 商店 、文 化站 、体 育活动 室、卫生 室、学校 、幼儿园 、 养老 院等公共 设施用 地以及农 机站、兽医站等 。 考虑到多数 12 村庄公 共服 务设 施通 常集 中设置 ,为 了强 调其 综合性 , 将 其统 一归 为 “

26、 村庄公 共 服务设 施用 地” , 不再细 分, 不同 类别的 用 地可 通过 标注 的形 式给予体 现。 “ 村庄 公共 绿地 ”( C22)是 指 面向 公众 、以 游憩 为主要功 能, 兼具 生态 、美 化等作 用 的 绿 地, 不 包括 “村 民集中 住宅 用地 ”、“村庄 公共服 务设 施用 地 ” 及 “村庄产业用 地 ”等 用 地 内 的 附 属绿 地。 “ 村庄广 场用地 ”(C23) 是 指以 游憩 、 健身、 集合和 避险 等功 能 为主的 公 共活动场 地, 不包括 “村 民集中 住宅 用地 ”、“ 村庄 公共服 务设 施用 地” 及“ 村庄产业 用地” 等 用 地内

27、的场 地, 如 村委会 院内 的广 场 , 属 “村庄公 共 服务设 施用 地” ( C21), 而 非“村庄 广场用 地” (C23) 。 (3)村庄 产业 用地( C3) “ 村庄 产业 用地 ”(C3 )为 独 立占 地的村 集体用 于非农业生 产经 营的 各类建设用 地, 包 括商业 用地、工 业 用 地、 仓储用 地、 旅游 用地 等。 村庄产业 用地 由于规 模小 , 产业 基础 比较 薄弱, 极易 受外 力影响 , 因此 存 在性 质不 稳定 的特点 , 对其进 行细 分不利 于村庄 产业的发 展。 此 外, 现状 村庄 普遍 存在 用地 性 质与 权属 不统 一的 情况 , 例

28、 如土地 权属 为集 体建设用地, 而 用 地性 质是以 畜牧 养殖 为主的 设施 农用 地, 属于非 建设用 地, 对 村庄 产业用 地 进行 细分 会 对这部 分用 地的 归类 造成 困难。 如果对 村庄 产业 用地 进行 细分,在村庄发 展建设过程中 产业 用地 性质 可能 会不 断在几 个 子类之间 转换。 根据 城乡规划法 ,要 对 乡村实施管理, 过细 的用 地分类 会对规划管理 带来 不 便 。 基 于 以上 几个原 因不 再对 村庄产业 用地 进行 细分, 但 在村庄规划 中应根据 实际情况 , 明 确提出 产业 发展 的具体内容。 (4)村庄 基础设 施用 地(C4 ) “

29、村庄 基础设 施用 地” (C4 ) 是 指 为村 民生 产生活提 供基本 保障 的村庄 公用 、 交 通、 道 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包括 “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C41)、 “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 (C42 )、“ 村 庄 道 路用 地” (C43 )。 “ 村庄 公用设 施用 地” (C41 ) 包括 村庄 给排 水、 供电 、 供气 、供 热和 能源 等独 立占 地 的工程设 施用 地;公 共 厕 所 、再 生 资源 及生活 垃圾收 集 转运 设施、 粪便 和生活 垃圾处 理设 施 等 用 地; 消防 、 防洪 等防灾 设 施用 地。 对 于有建筑的 殡葬 用地, 将 其归 入 “村庄公

30、用设 施用 地” 。 “ 村庄 交通 设施 用地 ”( C42) 是指 为村 民服 务的 独立占地的村庄 交通 设施 用地,包括 停车场 、公 交场站 等用 地。本标准 将此 类用 地单 列主要为 了与 “村村通 公交”等工 程衔接, 满足村 内农 用车 、家 用轿车 及 其他 外来车辆 的停放 需求。 “ 村庄 道路用 地” (C43)包括村庄 建设用 地内 的各 类主要 交通 性道 路, 不包括 “ 村民 集中住宅 用地” 及 “ 村庄产业用 地 ”等 用 地 内 的 道 路。由 于 道 路用 地在村庄基础设 施用 地中 13 占 地 较 大 ,村 内 道 路 质量对 于村庄 整体人 居环

31、境 很重 要,为 体 现 此 类用 地与其他村庄 基础设 施用地的 不同 管理 需求, 本标准 将此 类用 地单 列。 (5)村庄 其他 建设用 地(C9 ) “ 村庄 其他 建设用 地” 是指 现状 未利 用及 规划 需进一 步 研究 的村庄 建设用 地。 其中 , 现 状 未 利用 的村庄 建设用 地包括村庄 内部 或边 缘的 尚未 利 用的 空闲 地、 边 角地、 宅 前屋 后的 牲 畜棚、 菜园 等。 需进一 步研 究其 功能 定位的村庄 建设用 地仅 在规划编制中 使用。 在村庄 用地 分类中设 定 该类别 ,主要 是考 虑到 在村庄规划编制 过程中 , 还 有部分用 地虽 明确 属

32、于村庄 建设用 地, 但 其 具体 性质 还有 待深 入研 究确定 。 2 村庄 非建设用 地 基于与 土地 利用 现状 分类 ( GB/T210102007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三 大 类 ”衔接 的要求, 借鉴 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 标准( DB11/996 2013), 本 标准将村庄 非 建设用地(E )划 分 为 “水 域” ( E1)、 “农林 用地 ” ( E2)和“村庄 其他非建设用 地 ” ( E9) 三 中类。 ( 1)水 域( E1) “水 域” (E1 )的 界定与城乡规划用 地分类 标准( DB11/996 2013) 中的相关 内容 一 致

33、 ,包括“水域沟域 ”(E11 )、“水 库” ( E12)和“坑塘 水面” ( E13)三小类,分 别属于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 中 “ 三大 类” 的未利 用 地、 建设用 地、 农用地, 意在 突出 水 域本身 在规划 中所 起到 的生态、 生产 以及 防灾 方面 的作用。 天然形 成的 河流 、湖泊 和人 工修 建用 于引 、排 、灌 的渠道 等这两 类水 面在 功能 上类 似 , 水利部门 对其 控制要求 一致 , 因此 都将 其归 到“水 域沟渠 ”( E11) 。 对 北京地 区的 水库来讲, 无论是 蓄水 量是 否大 于 10 万 立方 米, 其 承担 的水 利调 蓄

34、 功能 是 一 样的, 因此只 要是 水利 部门 确定 的水 库,在 本标准中 均归 入“水 库” (E12 ) 。 水 域 沟渠、 水库 在规划 中 应该保 护和 避让 , 坑塘 水 面根据 规划要求在 必要的 情况下 可以 填平和修 整。 ( 2)农林 用地( E2) “农林 用地 ”( E2)的界定与 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标准( DB11/996 2013) 中 的相关 内容一 致, 包括 “农业 用地 ” (E21 )、“林业 用地 ” (E22 )、 “农 村道路 ”( E23)三 小类。 耕 地、 园地、 牧草 地、 设 施农用 地、 田坎 等用 地是农 村 第一 产业 发展 的载

35、 体, 归入 “农 业 用 地 ” ( E21) ; 将 在北京地区着重于生态涵养和 环境保护功能的林地归入 “林业用地” ( E22) ; 将国 道、 省 道、县 道 、乡 道 等区 域交 通用地 外 的联 系 村庄 与城 镇、村庄与 村庄、 村庄与 农用 地之间 的农 村交 通联 系道 路以及 田间 路等 归 入“农 村道 路用 地”(E23) 。 14 ( 3)村庄 其他非 建设用 地( E9) “ 村庄 其他非 建设用 地” ( E9)的 界 定与 城乡规划用 地 分类 标准( DB11/9962013 ) 的相关内容 一致, 包括土地 利 用 现状 分类 ( GB/T21010 20

36、07) 一级地 类“其他土地 ” 中的弃 置地、 盐碱 地、 沼泽 地、 裸地和 一级 地类 “草 地 ”中 的其他 草地 。 3 村外 用地 “村外 用地 ” 是指 村庄 建设 管理 范围 外的 用地 。 按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规 定 ,村 域 范 围 内用 地既 包括 农民 集体 所有 , 也包括 “法律 规定 属于国 家所 有 ” 的 用地,在实 际操作 中两 种类 型用 地的管理机 制、 建设 主体 不同。 此外 ,村 域 范 围 内 还 存 在 已 被 城 镇 使 用 但 未 征 为国 有的 建设用 地。 为 区 别村 外用 地与 村庄 用地实际 管理和 使用 的

37、差异 , 将 “村 外用 地”细 分 为“ 村 外 建设 用 地 ” 和“ 村 外 非建设用 地” 。其中 “村外 建设用地 ”是指在村庄建设 管理范 围外的建设用 地,主要 包括国道 、省道 、市道、 县道、乡 道等“ 区域交通 用地” , 以及城镇 、国有企 业 、 区域性 基础设 施、部 队 等“ 村 外 其他 建设用 地” ;“ 村外非 建设用 地” 包括 国 有农场 、国 有 林 场 等 用 地 。 在 图纸 表达中以城乡规划 用地 分类标准( DB11/996 2013)为依据对 村 外 用 地进行 细分 , 但在村 域用地 汇 总时 只统计 区域 交通 用地、村 外 其他 建设用 地和村外 非建设用 地的总 面积 ,不 再进 行分类 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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