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00 A 90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535 2016 代替 DB11/ 5352008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2016 - 10 - 19发布 2017 -02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5352016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设备设施安全 . 3 6 消防安全 . 4 7 食品安全 . 5 8 照
2、料安全 . 5 9 医疗护理安全 . 6 10 康复安全 . 6 11 内部治安 . 6 12 信息安全 . 6 13 废弃物管理 . 7 14 应急处置 . 7 参考文献 9DB11/T 535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 535-2008。本标准与 DB11/ 535-2008相比,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第三章术语和定义; 增加第七章食品安全、第 八 章照料安全、第 九 章医疗护理安全、第 十 章康复安全、第 十一章内 部治安、第 十二 章信息安全和第 十三章废弃物管理
3、; 将原 标准第 四章 中 4.2、 4.3、4.4 、 4.5内容调整 为 现标准第 五章; 将原 标准第 四章 中 4.1内 容调整 为现 标准第 六章; 对原 标准第 五章和第 六章内 容进行了合并 ,调整 为 现标准第 四章; 将原 标准第 六章 中 6.2内 容调整 为现 标准第 十四 章。 本标准 由北京市民政局提 出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养老行业协会 、 北京市 第五社会福利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 李绍纯 、 梁树 、杨会英 、彭嘉琳 、 常华 、王焕杰 、孙 文平 、强 鹏。 DB11/T 5352016 1
4、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社会福利机构 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照料安全、 医疗护理安全、康复安全、内部治安、信息安全、废弃物管理和应急处置的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社会福利机构 的安全管理 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修改 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 志及其使用 导 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 志 第 1部 分:标 志 GB 15630 消防
5、安全标 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 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 GB 24436 康复 训练器械 安全通 用要求 GB/T 31200 电梯 、自动扶梯和 自动 人行 道乘 用图形 标 志及其使 用导 则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 规范 GB 50222 建筑 内部 装修设 计 防火 规范 GB/T 50340-2003 老年 人 居住建筑 设计 标准 CJJ 51-2006 城镇燃气 设施 运 行、 维护和 抢修安全技术规 程 MZ 008-2001 老年 人社会福利机构 基本规范 MZ 009-2001 残疾 人社会福利机构 基
6、本规范 MZ 010-2013 儿童 社会福利机构 基本规范 DB11/T 384.6-2009 图像信息管理 系统 技术规范 第 6部分 图像存储 与回放要求 DB11/418 电梯 日常 维护 保养规则 DB11/527 变配电室 安全管理规范 DB11/T 1141 儿童 福利机构 儿童意 外伤害 防范技术规范 DB11/T 1217 养老机构老年 人 生活 照料 操作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社会福利机构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DB11/T 535 2016 2 国家、 社会组织 和个 人举办 ,为 老 年 人
7、、 残疾 人、 孤儿 和弃 婴提 供养 护、康复、 托 管 等服务 的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机构 、 残疾 人社会福利机构 和儿童 福利机构 等。 3.2 安全管理人员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具体实 施安全 工作 的 专 ( 兼) 职人 员, 包括 安全 责任 人 、安全 工作人 员等 。 3.3 安全管理部门 safety management department 社会福利机构 建立 的, 由安全管理 人员 、相 关工作人 员 组成 的安全管理 工作组织。 4 基本要求 4.1 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 4.1.1 应 明确 安全管理部 门和安全管理 人
8、员 。 4.1.2 安全管理部 门应 负责以 下工作: a) 安全的 综合 管理、 协调 和信息汇总上传 工作 ; b) 组织、 协调 应急处置 工作 ; c) 组织制定本 机构 安全管理制 度 及安全 事故 应急 预案 ; d) 组织制定 并实 施本 机构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培 训计 划; e) 督促、 检查 本机构 安全管理 工作 ,及 时消除 生产 安全 事故 隐患 ; f) 分析安全 问题 ,督 导落 实整 改 情况 ,督促 、落 实隐患 整 改工作 。 4.1.3 机构主要 负责 人、安全管理 人 员及其 他岗 位从 业人 员均应 接受 安全 生产 教育 和培训 ,掌握 本职 工作
9、所 需的安全 生产 知识 ,提高 安全 生产 技能 ,增强 事故预 防和应急处理 能力 。 4.1.4 各岗位 从业人 员应 具有 相应 岗 位的 专业 资质 和技 能。 4.2 安全管理制度 4.2.1 安全管理制 度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a) 安全管理 责任 制度 ; b) 安全教育 制度 ; c) 安全检查 制度 ; d) 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 e)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 度; f) 事故隐患排查 整改制 度; g) 突发事 件应急 预案 ; h) 意外防范安全管理制 度; i) 考核与 奖惩 制度 。 4.2.2 安全管理制 度应 明确 相关 部门及 主要 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 员、
10、各岗 位从 业人 员的安全 生产职责 、 权限、 工作 内容 、工作 流程 及 要求,应 建立 健全 岗位 操 作规范。 4.3 安全教育与培训 DB11/T 5352016 3 4.3.1 安全教育 与培 训内 容包括 但不限 于: a) 安全工作 涉及 的法律法 规和标准; b) 本部门 或岗 位的安全管理制 度 和操 作规 程; c) 设备设施、 工具 和劳 动防护用品的 使用、 维护和 保养 知识 ; d) 安全事故 的防范、应急 措施和自 救互救知识 ; e) 岗位危险因素 的辨识 和应急 预案 的演 练; f)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 内容 。 4.3.2 安全教育 与培 训的 组
11、织实 施应符 合下 列要求: a) 安全管理 人员 应接受 专门 的教育 和培 训, 掌握 社会福利机构 安全 监测 、 控 制、管理的理 论、 专 业知识 和技 能, 并能 指导实 际 工作 ; b) 安全管理 人员 应组织 本机构工作人 员的安全 教育 和培 训 ,使 之掌握 安全 知识 和相关 安全技能; c) 采取多种 形式 进行 安全 教育 和 培训 ; d) 对教育 和培 训效果 进行 检查 和考 核。 4.3.3 接受安全 教育 与培 训的 人员 应 包括 : a) 安全管理 人员 每年 应接受在岗安全 教育 与培 训, 包括政策法律法 规培 训; b) 新员工 上岗 前应 接受
12、岗 前安全教育 与培 训, 并通 过安全知识 考试 ; c) 换岗、 离岗 6个 月以上 的及 采 用新 技术 或者 使用 新设备、 新工 艺、 新材 料的,应 接受岗 前安全 教育与 培训 ; d) 主要负责 人及其 他在岗 人员 每 年应 接受 安全 教育 与培 训 ; e) 应对具 备一 定认知能力 的服务对 象进行 重点 安全 问题 预 防知识教育 。 4.3.4 应定期对工作人 员进行 职业 病 防范和 工作 防护的安全 教育 。 4.3.5 应 对新 员工 或换岗 人员 进行 上 岗前 职业 健康安全 教育 。 5 设备设施安全 5.1 电器 5.1.1 日常使 用的 电器 ,应
13、明示操 作 流程 ,并 按照 操作 流程 进行 安全 操作 。 5.1.2 变 配电室 安全管理应 符 合 DB11/527的要求。 5.2 燃气 5.2.1 燃气安全的管理应 符合 GB/T 50340-2003中 5.4、CJJ 51-2006 中第 3章的要求, 使 用、 储存燃 气的场 所应 有可 燃气体 报警 装 置等 安全技术防护设备。 5.2.2 不 应 私自 拆、 移、改 动燃气 表 、灶 、管 道等燃气 设施,不 应私 自安 装燃气 热水 器 、取 暖器 和其 他 燃气器具 。 5.2.3 选择使 用的 燃气 灶、 热水 器和壁挂炉 等燃气器具 应为 合 格产 品,应按照 使
14、用 说明书 进行 操作 , 并根据说 明书 了解 产品 使用 时 可能 出现 的危险 及需采取的 预防 措施。 5.2.4 应按要求 进行 定期 检验 ,做好登记记录 。 5.3 特种设备 5.3.1 电梯、 锅炉 、压 力容 器、 压力管 道等 特种 设备的 使用、检 验和 维护 保养 应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 标准的规定。 DB11/T 535 2016 4 5.3.2 特种设备应设置 专人 负责 管理, 对在 用特种 设备 每月 应 进行 1次 自查 ,发 现问题及 时处理。 不 能自行 处理的,应 及时 联系 厂 家或 相关 单位 。 5.3.3 特种设备应 由生产 制造 单位 或
15、指定的 维护、 保养单位 定 期对 设备 进行 维护和 保养。 电梯 的日常 维 护 保养 应按照 DB11/418的规定 执行 。 5.4 监控设备 5.4.1 应设置 监控 系统 或监控 设备,并 覆盖 重点 公共区域 。 5.4.2 设置监控 系统 的应 有监控 系统控 制室 ,入 口处应设置 明 显标 志。 5.4.3 控 制 室应 配备 专 ( 兼) 职人员 24小时 值班 , 每 班且 不 应少于 2人。 专 ( 兼) 职人员 应 持证 上岗 。 5.4.4 非 控 制室 人员 进入 时,应 进行登记 ,进 入后 不应 随意 触 动设备。 5.4.5 重点部 位的 监控 设备 图像
16、 信息存储 时间 应不少于 30天 , 其他 图像 信息 存储 时间应 不少于 15天 , 涉 及 重大 事件的 录像 应永久 保存 。应 对数据 进行 备份 。 5.4.6 监控系统 应每 年进行 检验 。 5.5 健身器械 5.5.1 健 身 器械 的使 用说 明、安全要求、标 志应 张贴 在器械明显 位置。 5.5.2 应定期对 在用 健身 器械 进行 清洁 、润滑 、调整 、检查 并 维护, 做好记录 。 5.5.3 器械场 地应 使用 弹性 较好 、 缓冲 力强的 沙地 或者 塑胶地面 。 健身 器械以 增强柔韧性、 耐 力为主, 易操控 。未满 12周岁 的儿童 在 使用 健身 器
17、械 时应 有成 人 陪同 ,重 度残疾 人使 用健身 器械 时应 有从 事护 理、康复 等工作 的人 员陪同 。 5.6 安全标志 5.6.1 应 在 有较大 危险因素 的场 所、位 置和相 关设备、设施 上 设置安全标 志。 5.6.2 安全标 志的设置应 符合 GB 2894、GB 13495.1 、GB 15630 和 GB/T 31200的规定。 5.6.3 安全出 口、 疏散通道 和楼 梯口应设置 具有 夜间 识别功 能 的标 志,安全出 口和 人员密集 场所 疏散 门 正 上方 应设置 灯光 指示 标志。 疏散 走道 和转角 处设置的标 志,应设置 在距地面 1m以下的 墙面 或地
18、面 上 ; 灯光 疏散指示 标志 间距 不 应大于 20m;设置 在袋 形 走道 时, 不应 大于 10m;设置 在走 道转角区 时, 不 应 大于 1m。应 在明 显处设置疏散 路线 示意图 。 5.6.4 安全标 志及 安全 使用 注意事 项 应设置 在显 著位 置, 保持完 好, 便于 服务 对象 及社会 公众 识别 。 5.7 其他 5.7.1 建立健 全并 统一 管理 各类 设备档 案, 包括 但不 限于 建筑和设备设施 平面 图、设备明 细表 、设备 技术标准、 操作常 规和 运行 记录 ,并 根据 情况 变化 及时进行 补充 和更 新。 5.7.2 设 有 氧气 的机构 ,应 有
19、专门存放 氧气 瓶的 房间 ,房 间应保 持干燥 ,并 做到 防热 、防 火、防 油、 防 震 。氧 气站 、氧 气房 不应 有 明火 ,并 配有 灭火 设备。氧 气瓶 在储存 、使 用时 应 直立放 置,防 止倾倒 , 不应卧 放使 用。 5.7.3 大 门 、阳台 门应安 装门 锁、 门 吸。 阳台 应加防护 栏, 窗户 应有 安全 保护 装置, 窗 下不 应放 置家 具 、 杂物, 地面 、墙 面应 保持清洁 、干燥 。 5.7.4 户 外设备、 娱乐 设施应 有安全防护 措施。 居住 精神 残疾人 员的 院区 ,应设置围 墙 或栏杆 ,围 墙 及栏杆 应设置防 攀爬 措施。 5.7.5
20、 居室内 灯光 照度 应柔 和, 居住区 不应 有强 噪声源 。每 日 应进行 开窗 通风 。地面 应 保持 干燥 ,如 正 在 进行 清洁 打扫 ,应 摆放 当心 滑倒 标志 ,避免 服务 对 象摔倒 。服务 对象 活动 区域 应安 装安全 扶手 。 5.7.6 居室家具 及各种 设备应 无尖 角 突出部 分, 并加 装保 护装置, 抽屉 、柜 门应安 装防脱 落装 置。 DB11/T 5352016 5 5.7.7 居室内 呼叫 系统 应定 期进行 检查 和测试 ,对 测试 中发 现 的问题 及时 处理。 6 消防安全 6.1 消防设 计审 核、消防 验收 或消防设 计、 竣工 验收 备案
21、 抽 查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6.2 建筑防 火设 计应 符 合 GB 50016的规定。 6.3 建筑内部 装修设 计及使 用装 修 材料的 燃烧 性能 等级 ,应符 合 GB 50222的规定。 6.4 消防建筑 应符 合以 下规定: a) 按照 GB 50016的规定,应设置火 灾自动 报警 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 、室 内外消 火栓系统 及防 排 烟 设施; b) 按照 GB 50140的规定 配置相应的 灭火器 材。 6.5 消防安全标 志牌 、应急照 明灯及 疏散指示系统 的设置,应 符 合 GB 15630和 GB 17945的规定。 6.6 应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22、 和重要 场所、 重点 部位的 显著位 置设置消防安全警 示、提 示标识 ,在 消 防设施、 器材 上设置 醒目 的标识 ,并 标明操 作使 用方 法 。 6.7 消防标 志牌 、设施、 器材 应定期组织 检验 维修, 每月检查 1次, 确保 完好 有效 , 发现 问题 及时维 修 或 更换。设 有 自动 消防设施的,应 委 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 服务 机构进行维 护保 养 , 每月 出具维 保 记录 ,每 年进行 全面 检测 1次。 6.8 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 应每 日进行消防安全 巡视 ,包括对 重点 部位 的巡视 ;每月 开展 1次全 方位 防 火 检查; 每半 年开展 1次 消防
23、安全 培训 和消防安全 自查 ; 每年 进行 1次 消防 演练 。 6.9 任何单位 、 个人不 应损坏 、挪用 或者擅 自拆 除、停 用消防设施、 器材 ;不应 埋压、 圈占、 遮挡 消 火栓或者 占用防 火间距 ; 不 应 占用、 堵塞、 封闭 疏散通道 、安全出 口、消防车 通道 。 人 员密集 场所 的门 窗 不 应设置 影响逃 生和 灭火 救 援的 障碍 物。 7 食品安全 7.1 应取得餐饮服务 许可 证 ,应 配 备食品安全管理 人 员。 从 事餐饮的 工作人 员 应持证上 岗,每 年进行 健 康 检查 。 7.2 食品的 采购、 储存 、运输 、加工 、制作 、配 送应符 合食
24、品安全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做 到专 人、 专室、 专用 工具、 专用消 毒设备、 专用 冷藏冷冻 设备;食物成 品存放 做到 生熟 分开 、 成品与 半成 品分 开、 食物与 杂物 分开 、食物与 药品分 开。 7.3 采购食品 时,应 查验 供货 者的许 可证 和食品出 厂检 验合格证 或者 其他 合格证 明。 7.4 制作食品应按照 原料 进 入、 原 料加 工 、半 成品加工 、成品 供应的 流程 进行,防 止 在存放、 操作中 产生交叉污染 。 餐 具、 饮具和 盛 放直 接入 口食品的 容器 , 使用前应 洗净 、消 毒 ,炊 具 、用 具 用 后 应 洗净 , 保 持清洁 。
25、7.5 储藏食品的 库房 应保 持干燥 通 风、 清洁 整齐 。食品应当 分 类、 分 架存放 , 距离 墙 壁和地面 应在 10cm 以上。 7.6 应按照 服务 对象 的年 龄阶段 和 身体 状况 制作 食品。食品制 作应 做到烧 熟煮透 。 7.7 食品留样 在冷藏条 件下 存放 48小时 以上 ,每 个品种 留样量 不少于 100g。 留样 容 器外应 记录 食品 名称、 数量 和时 间等 信息。 8 照料安全 DB11/T 535 2016 6 8.1 根据评估结果 ,采取 防 跌倒 、防 烫伤、防 噎食、防 压疮、防 走 失、防 自伤、防 自 杀等 安全防护 措 施,并 在相应 位
26、置设置安全防范标 识。 8.2 根据服务 对象 ,配 备相应比 例 的服务 人员 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8.3 服务人 员应 经过 专业 照料护理安全 培训 ,符 合本 岗位 上 岗要求。 8.4 设备设施应 进行 定期 检查 、维修 保养 ,每 次使 用前 后应再 次进行 安全 检查 。 8.5 老年人 照料安全应按照 DB11/T 1217的要求 进行 操作 ; 残疾 人照料安全应按照 MZ 009-2001中第 3章要求 进行 操作 ;儿童 照料安全应按照 MZ 010-2013中 第 4章要求 进行 操作 。 9 医疗护理安全 9.1 由取得 医疗 机构 执业 许可 证的内设医疗 机构
27、或委 托其 他 医疗 机构 承担 医疗 诊疗 工作 。 9.2 医疗机构 应按 诊疗范围 开展 医疗护理 活动 ,配 备相应比例 的医疗护理 人员 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9.3 医疗护理 人 员应 持有 专 业资 格证书 , 在执 业范围内 开展医疗护理 服务 。按照 执业要求,参加相应 的 执 业培 训及 安全 培训 。 9.4 应为服务 对象 进行 综合 评估 , 建立 健康 档案 ,制定照 顾 计划 ,记录 信息准 确并 妥善 保管。 9.5 医生按 诊疗常 规开展 诊 疗服务, 识别服务 对象 医疗 风险,制定防范 措施 并组织实施,应向担 保人 或监护 人做好 医疗 告知 工作 。 9
28、.6 药品采 购、 验收 、储存 、使 用应 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 国 药品管理 法 等相 关规定。 9.7 护士按照护理 操作 规范 开展 护理 服务 。 9.8 为服务 对象 提供 相应的 健康 宣 教。 10 康复安全 10.1 应根据 服务 对象需 求, 进行 康复 评估 ,制定康复 计划 , 开展 康复 服务 。 10.2 社会福利机构 应配 备相应比 例 的康复 人员 及相应的康复设备。 10.3 康复人 员应 经过 专业 安全 培训, 符合 上岗 要求。 10.4 康复设备设施应定 期检查 、维修 保养 ,每 次使 用前 后应再 次进行 安全 检查 。 10.5 康复训练器械 安
29、全管理应 符合 GB 24436的规定。 10.6 康复服务 应按照康复 计划 和个人 康复 方案 进行实 施, 老 年人 康复应 符合 MZ 008-2001中 3.3的规 定;残疾 人康复应 符合 MZ 009-2001中 3.3的规定; 儿童 康复应 符合 MZ 010-2013中第 6章的规定。 10.7 康复档 案记录 应准 确, 妥善 保 管。 11 内部治安 11.1 应做好 防盗窃、防 打 斗 、防 违 法 乱纪 等安全管理 工作 , 发 现问题 及时 上报 机构 安全管理部 门进行 解决。 不能 解决 的,应 上报 上 级单位 或相 关单位进行 解 决。 11.2 如有外 来
30、访客 ,应 询 问 来访 事 由、部 门 、 受 访 人 等 信息, 确认 无误 后指 引来访 者 前往 , 并 按照机 构 相 关规定 对出 入人 员进行 管理。 11.3 遵守国家 相关 法律法 规及机构有 关车辆 管理制 度,定 期 、定 程 对 车辆 进行 保养 、 维修,按 时 对 车 辆 年 检 、 保 持 车 况 良 好 、 不 驾驶 有故 障的 车辆 。 12 信息安全 DB11/T 5352016 7 12.1 信息包括 但不 限于 健康 档案 、管理 工作 档案 、图 片信息、 影像 信息。 收集 的信息应 符合 真实 性、 准 确 性、全 面性、 时效 性的 原 则。 1
31、2.2 宜建立 各类 信息 系统 进行 信息管理。 12.3 应遵守 国家保 密法 和保 密守 则, 不泄 密, 不泄露 个人 隐私 。 12.4 应设有 专( 兼) 职人 员负责 信息管理, 各类 信息 经过 筛 选和 整理 后,应 当分 类保存 。 12.5 应设有 档案 柜和 档案室 , 档 案室 应保 持整 洁、 空气 流通、 光线充 足 、 温湿 度适 宜,定 期 打扫 卫生 。 应 配 有温湿 度计 、防 火器 材、防 盗 门 ,做好 防火 、防 潮 、防 虫鼠 、防 霉 、防 盗 等 安全 措施, 确保 档 案存 放 安全。 12.6 应建立 档案 管理制 度, 每年 检查 1次
32、, 对破 损或 变质 的 档案 ,应 及时 进行 修补 和复制。 13 废弃物 管理 13.1 生活废 弃物 13.1.1 应设置 可回 收、 不可 回收 、其他 垃圾 的容 器, 并张贴 标 志。 13.1.2 应 使 用黑色 塑料 袋进行 收集 , 存放 到指 定地 点, 集中进行 处置。 13.2 医疗废 弃物 13.2.1 应设置 专用 回收 设备, 张贴 医疗废物标 志, 并由 专人 定 期集 中处置。 13.2.2 应 使 用黄 塑料 袋进行 分类收 集 ,不 应使 用没 有医疗废物标 识的 包装 容器 。 13.2.3 医疗机构 废弃物的处理应 符合 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 和 医疗
33、废物 分类目 录 的规定。 13.3 餐厨垃圾 13.3.1 应 实行 分类 管理, 分别 处理,采 用密 闭、防 腐专 用容 器 盛放 ,并 张贴 餐厨垃圾 标 志。 13.3.2 应 做 到日 产日 清, 并直 接运 输 到垃圾 转运 站或 处理 厂。 存放 、 运 输过 程中 ,应 采取防 止发 生霉 变措施。 14 应急处置 14.1 应急预 案 14.1.1 结 合 本机构实 际情况 制定处置突发 事件应急 预案 ,包括但 不限 于组织 活动 突发 事 件处置 预案 、 设备设施 故障 处置 预案 、 意 外防范 预案 、 群 体性 事件处置 预案 、 灭火 与应急 疏散预案 、食品
34、安全 事故应 急 预案 、传 染病 防控 预案以 及机构 认为 有必 要制定的 其 他预案 。 14.1.2 应急预案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a) 组织机构 ; b) 职责分 工; c) 处置原 则; d) 预案等 级; e) 预案启 动和 报警 ; f) 处置程 序; g) 物资储 备; h) 工作要求。 DB11/T 535 2016 8 14.1.3 机构应 每半 年进行一 次应急 预案 演练 。 14.1.4 机构应 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对 各类 应急 预案 内容进行补充 和完 善。 14.2 应急处置 要求 14.2.1 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 或先 期处置工作由 本机构 安全
35、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实 施, 并按要求 逐级 上报 , 程序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a) 工作人 员发 现设施 故障 或在 服务 过程 中发 现安全 隐患 ,应 向 安全管理部 门报 告,安全管理部 门 应及时 组织 力量 采取措 施,消除 隐患 ,并 向上 级报 告; b) 发生安全 事故 后, 工作人员 应 立即 向安全管理部 门报 告, 并进行 事故 详细 记录 ;安全管理部 门 应按照 有关 规定 及时 向上 级主管部 门和相 关行政 主管部门 报告 。 14.2.2 超 出本 机构 应急处置 能力时 ,应 及 时报 请上 级主管部 门 提供指 导和 支持 。 发 生重大 疫情 ,应 及
36、 时 向 机构 属地 疾病 预防 控制 机构 报告 。 14.2.3 安全管理部 门应 对发 生后 的突发 事件 进行 分析 ,按照应急 预案 的程 序及 时研究 应 对措 施, 做好 应急准备。 14.2.4 安全管理部 门应 对突发 事件的过 程及 处置 行为 进行 评估, 1小 时内 将突发 事件和应急处理 结果 上报上 级主管部 门。 14.2.5 儿童福利机构 发生儿童意 外伤害 ,应按照 DB11/T 1141的要求 进行 应急处置。 DB11/T 5352016 9 参 考 文 献 1 MZ/T 032-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2 建 标 144-2010老年 养 护院建 设标准 3 建 标 145-2010儿童 福利院建 设标准 4 医疗废物 分类目 录卫 医 发2003287 号 卫生部 2003年 10月 10日发 布 5 国家 突发 公共 事件 总体 应急 预案 国 发200511 号 国务 院 2006年 1月 8日发 布 6 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 国国务 院令 第 588号 2011 年 1月 8日修订 发布 7 民政 部 公 安部 关于 印发的 通知 民 函 2015280号 民 政 部、 公安部 2015年 8月 28日发 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