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747.1-2010 公墓建设规范 第1部分 骨灰安葬设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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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28920-20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47.12010 公墓建设规范 第 1部分:骨灰安葬设施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cemetery Part 1:bone ash interring equipment 2010 - 09 - 25发布 2011 - 0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747.1 2010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选址与分类 . 3 5 功能分区与用

2、地要求 . 4 6 墓区建设要求 . 6 参考文献 . 9 DB11/T 747.1 2010 II 前 言 DB11/T 7472010公墓建设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 1部分:骨灰安葬设施; 第 2部分:骨灰安放设施; 第 3部分:遗体安葬设施。 本部分为 DB11/T 7472010 的第 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章林、李勇、石 道文、翟媛媛 、 孙钰 林、亓娜 、周军、 刘森、 杨丽、白保玉 、王慧

3、 。 DB11/T 747.1 2010 III 引 言 为 加强对殡 葬公共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规范殡 葬行业 建设和服务,确保 公墓健康 和可持续发展, 提高 公墓工程项目 的 决策效果,充 分 发挥公 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 民 不同殡 葬 需求并提高殡 葬 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 行业建设的整体 水平,推动首都殡 葬改革的 不断深入 和殡葬公 共服务事 业 的 可持续发展,特制 定公墓建设规范。 本部分是骨灰安葬设施 项目决策 和 控制项目建设 水平 的北京市统一 规范,是编制、 评估 和 行 政审批 (或许可) 骨灰安葬设施 工程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规划设

4、 计的重要 依据, 也是 有关部 门审查骨灰 安葬设施工程项目初步 设 计 和监督检查 整个建设 过程 的规范。 DB11/T 747.1 2010 1 公墓建设规范 第1 部分:骨灰安葬设施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骨灰安葬设施的选址、分类、功能分区、用地和墓区建设要求。 本部分适用 于骨灰安葬设施新 建、 改建以及扩建和 修复 工程项目 的建设,不 适 用 于专 用于纪念、 教 育的骨灰安葬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 于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 包括所有

5、的 修 改 单) 适 用 于本文件。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 GB/T 50311 建 筑 与建 筑群综合布线系 统工程设 计规范 GB/T 232872009 殡葬术语 CJJ 15 城 市公共交通站、场 、厂设计 规范 CJJ 48 公 园设计规范 CJJ 83 城 市用地竖向 规 划 规范 CJJ/T 912002 园 林基本术语 标准 JGJ 50 城 市道路和建 筑物无障碍设计 规范 JGJ 1241999 殡仪馆 建 筑 设计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2009界 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用于 本文件。 3.1 公墓 public cemet

6、ery 用 于 公 众 安放 或 安葬骨灰以及 安葬遗体的墓地, 包括 墓地设施( 含骨灰安葬设施和遗体安葬设施) 和骨灰安放设施,分为 经营性公墓和公 益性公墓。 注: 改写GB/T 23287 2009,定义 7.9。 3.2 骨灰安葬设施 bone ash interring equipment 用 以 安葬公 众骨灰的墓地。 3.3 经营性骨灰安葬设施 managerial bone ash interring equipment DB11/T 747.1 2010 2 为公众提供有偿服务 的骨灰安葬设施。 3.4 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welfare bone ash interrin

7、g equipment 只 为本辖区 居民提供 公益服务 的骨灰安葬设施。分为 城市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和农村 公 益 性骨灰安 葬设施两类。 注: 农村 公益 性骨灰安葬设施由 乡( 镇 ) 、村在集 体土 地上举办 ,不对 辖区 以外 的其 他人 员提 供服务 。城 市公 益性 骨灰安葬设施 在国 有土 地上举办 ,运 营过 程中 体现 公益 性, 以 满足 公众基 本殡 葬需 求。 3.5 骨灰安放设施 bone ash emplacing equipment 以 堂 、 楼 、塔 、 墙 、廊等建筑 形式提供 安放骨灰 服务 的建筑和场所 。 注: 改写GB/T 23287 2009,定

8、义 7.5。 3.6 墓园 cemetery garden 园林化的公墓。 3.7 骨灰撒散 ashes to be scattered 将 骨灰撒放 到土壤、 水体、天空等的骨灰 处置方式 。 3.8 殡葬构筑物 funeral structures 公墓内具有 一定殡葬功能且人 们一般不 在其内部 进行活动的结构 建筑。 注: 构筑物 一般没 有建 筑面 积 ,是不 具备、 不包含 或不 提供 居住 功能的人 工建 造物。 殡葬 构筑物包括 骨灰 墙 、骨灰 廊 、墓 穴等 。 3.9 地上标志物 markers on the ground 公墓内露出地 面 的用 于铭刻、 纪念、追悼等的

9、构 筑物 。 3.10 绿地率 greening rate,ratio of green space 殡 葬设施内各 类 绿化 用地总面 积占园区 总面积的 百分 比。 注: 改写GB/T 23287 2009,术语、定义5.10 ;CJJ/T 91 2002, 术语、定义 3.2.5。 3.11 绿化覆盖率 percentage of greenery coverage 殡 葬设施内植 物 的 垂直 投 影 面积占园区 总面积的 百分 比。 注: 改写GB/T 23287 2009,术语、定义5.11 ;CJJ/T 91 2002, 术语、定义 3.2.4。 3.12 DB11/T 747.

10、1 2010 3 骨灰安置容量 ashes resettlement capacity 公墓内安置 骨灰的数 量。 注: 包括 公墓 内安放、安葬、 撒散等形式 安置 的和 暂时存 放的骨灰。 3.13 墓位 grave place 墓 所 占 的位 置与空间 。 3.14 墓位面积 cover an area of grave place 墓位占用土 地的面积 。 注: 墓位 面积 (地 上部分 占地 面积 地下 部分 占地 面积 ) 地上与地 下重 叠部分的 面积 。 4 选址与分类 4.1 选址 4.1.1 骨灰安葬设施的选址 应符合国家 土 地 使用 原 则和 当地 总体规划要求 ,

11、选址 时应预留 有发展余 地。 4.1.2 建立骨灰安葬设施不 应影响生 态环境,不 应 占 用耕 地,不应建在 文物保护 区、水源 保护区、 水 库、 湖泊、 河流的堤坝 以及铁 路、公 路两 侧 , 应尽 量选 择荒山、 瘠地以及 历史形成 的集中埋 葬点等不 利 于城乡建设的用地。 4.1.3 骨灰安葬设施 应 选 择交通方便 ,水、电 供给有保 障的地 方 。骨灰安葬设施主要出入 口应与城乡 交通衔接并与 客户走 向、流量 相适应。 4.1.4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 线通道内 不应建立 骨灰安葬设施 ,骨灰安葬设施与高 压输配电架 空 线通 道 相邻处应有 明显界限 。 城乡高 压输配电

12、架 空 线以 外的 其他架空线 和城乡管 线不宜通过 骨灰安葬设施,特 殊情况时过 境应符合 CJJ 48 第 2.1.7条的规定。 4.1.5 设有祭品焚烧 设施或 装置的骨灰安葬设施 , 应 根据 当地的地形地 势、常年 主导风向 风速、大气 稳 定 度 及 周边 环境敏感 区分布 等因素, 选择有利 于烟尘 扩 散 并 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 的区域。 4.2 建设规模与分类 4.2.1 骨灰安葬设施建设规 模应根据 骨灰安葬 方式、墓位 数量 和 结构、 绿地率等 因素确定。 经营性骨 灰安葬设施建设规模还 应 根 据骨灰安置 的不同方式 及其 比 例而确 定, 公益 性骨灰安葬设施用地规

13、模还 应 根据服务半径 和 行 政区 域 内 的人口数量 等因素而 确定。 4.2.2 骨灰安葬设施的建设 宜根据表 1的要求按 占 地 面积 划分为四类。 表1 骨灰安葬设施建设占地面积分类 单位: hm 2类型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30 2030 (含 ) 1020 (含 ) 10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20 1020 (含 ) 4 10(含 ) 4 DB11/T 747.1 2010 4 5 功能分区与用地要求 5.1 功能分区要求 5.1.1 骨灰安葬设施功能分区 应 明 确, 安 静 区与 喧闹区分 离, 功能分区的组合应 短捷、方 便。 5.1.2 骨灰安

14、葬设施功能分区 应包括 业务接待 区、骨灰安 置区 ( 含 骨灰安葬和骨灰 撒散区 域)、办 公 生活区、 停车 场。 一、 二 类骨灰安葬设施还 可包括前 导区、 集散广 场、 展示 区、 礼仪服务 区、 其 他服务 区等功能区。 5.1.3 业务接待区 包括办理 殡葬业务 手续的业务 用 房 、殡 葬用 品销售部 以及公共 空间等。 5.1.4 骨灰安置区 可分为骨灰安放、骨灰安葬和骨灰撒散等 区域。 5.1.4.1 骨灰安置区 应根据地 块不同特 点划分为 不同单元 的组 团结构,组 团用地规 模为园区 总面积的 8%10%为宜 。 5.1.4.2 应根据当地 习俗、公 众 接受能 力确

15、定不同 骨灰安 置方式 的 比 例 , 宜 适 当 增加 骨灰安放的比例, 倡导实行骨灰 撒散、骨灰 深埋不 留标志物 等少占或不占 土 地的安葬 形式。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和 一 、 二 类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内 应 建立 骨灰安放设施, 三、 四类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宜建 立骨灰安放 或 暂存 设 施。 5.1.4.3 骨灰撒散区 应设置于 避风且远离 地 下 饮用 水 源 的园 林绿 地 内 , 避免粉尘和 异味对环境 产 生 二 次 污染。 5.2 用地要求 5.2.1 骨灰安葬设施 常 规设施 项目的设 置 , 应满足基本 殡葬功能。服务 设施的规 模应与骨灰安葬设施 建设规模相 适

16、应, 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不 应修建与 其 性质无关的、 以营 利 为 目的的设施。 附属设施 占用 面积不宜高 于骨灰安葬设施总 面积的 0.5%。 5.2.2 骨灰安葬设施 各 个功能分区的 空间组成 和设置, 应 满足殡葬活动 的需求,殡 葬 构 筑物、建 筑物、 道路、园林 绿地及铺 装场地等 用地比例宜 符 合 表 2的规定。 表2 骨灰安葬设施规划用地比例表 单位: % 用地分类 骨灰安葬设施类 型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殡 葬构 筑物 60 60 道 路、 广场 、停车 场 57 6 8 5 8 8 10 园 林绿 地、 水面

17、30 30 25 业务 、办 公、 附属 建筑 3 3 5 2 2 5 5.2.3 业务接待区的 使 用 面积 宜 符 合表 3的规定。 表3 骨灰安葬设施业务接待区的使 用面积指 标 单位: 项目 骨灰安葬设施类 型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一 类 二 类 三类 四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DB11/T 747.1 2010 5 业务 用房 150 120 60 120 90 40 休息室 50 40 30 40 30 20 公 共空间 80 60 30 60 50 30 商 品部 50 40 30 40 35 30 总 计 330 260 150 260 205 12

18、0 注: 休息室 与公 共空间 可根 据实 际需 要合 并使 用。 5.2.4 办公生活区 包括办公 室、监控 室、会议室 、 活动 室、 宿舍等,办 公生活区 使用面积 指标宜符 合 表 4的规定。 表 4 骨灰安葬设施 办 公区 使用面积 指标 单位: 项目 骨灰安葬设施类 型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一 类 二 类 三类 四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办公 室 80 60 50 30 监控 室 20 15 会议室 90 80 70 50 100 80 60 30 活动 室 70 55 45 40 注: 监控 室可 与相 关的 办公 室合 并, 会议室 可与 活动 室合

19、 并并 适当减 少面 积。 5.2.5 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 内和室外 两种形式 。室外悼 念追 思设施的建 立应坚持 “尊重习俗 、安全 便 捷、生态文 明”的原 则,其使 用面积宜 符合表 5的规定。 表5 室外悼念追思 设施的 使用面积 指标 单位: 骨灰安葬设施类 型 一 类 二 类 三类 四类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150 300 100 150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100 200 50100 5.2.6 骨灰安葬设施 内 设 置的 业务、 办公、管理、后勤 服务 等各类用房宜 合 建 ,节约用地、 节约管 线 长度,降低 能源消耗 。 5.3 其他要求 5.3.1 骨灰安葬设施的骨

20、灰安 置 容 量每 hm 2 不宜 超过 3500盒 。 5.3.2 骨灰安葬设施 内 的 道路 和建筑物应符合 JGJ 50相关 要求。 5.3.3 墓园内厕所应 按人流总 量 合 理设 置 蹲 位数 量, 厕所的 服务半径不 宜超过 250m; 厕所内的 蹲位数 应与墓园内 的人流分 布密度相 适应。 5.3.4 墓园主出入 口附近应 设置停车 场并符合 CJJ 15等 有关标准的规定。骨灰安葬设施出 入口总宽 度 应符合表 6的规定, 单个出入 口最小宽 度 1.5m。 DB11/T 747.1 2010 6 表6 骨灰安葬设施 出入口总宽度最低指标 单位: m 骨灰安葬设施类 型 一

21、类 二 类 三类 四类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30 25 20 15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25 20 15 8 5.3.5 墓园应设置 应急避难 场所。应 急避难场所 内 宜 设置 应急 避 难 场所标 识 及应 急避险功能分布图 , 其周边重要 路口宜设 置明显标 识牌, 标 明疏散方 向、 路线、位 置 和 应 急 设施。 应急 避难场所 的使用面 积 指标宜符合 表 7的规定。 表7 骨灰安葬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面积 指 标 单位: 骨灰安葬设施类 型 一 类 二 类 三类 四类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450 150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300 100 注: 应急 避难 场所 可与 园

22、林 绿地、 集散 广场 等设施 合建并与 相关 区 域有 机结 合且 景观协调 。 6 墓区建设要求 6.1 地形处理 6.1.1 墓区基础现 状处理时 ,应保留 有文物价值 和 纪念 意义的建筑物、 构筑物并 将其结合 到墓区景观 之 中 。 6.1.2 在地下管线 和工程设施 附近进 行各种工程 时 , 应提出 对原有物的 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6.1.3 位于山地、 丘陵、 坡 地的骨灰安葬设施 应着重处 理好 竖向控制并 符合 CJJ 83的 相 关规定,确保 场 地 排 水, 在无法利 用自然排 水的低洼 地段, 应 设置 地下排水管 沟。 对山 体滑坡、 塌陷、 泥 石流等自然 灾

23、害有充分的 预 防措 施。 6.1.4 各创造地形 应同时根 据殡葬用地 园 林 景观 和地表 水的 排放规律, 减缓绿地 坡度,降低雨水径 流 速度, 为雨 水的下渗创 造 条 件。 在 绿 地雨 水 汇 流处 宜设 立 沙 石 坑、 滞 水 井截 流 和 储存 雨 水 等。 各 类地 表 的排水坡度 应符合 CJJ 481992 第 4.2.1条的规定。 6.1.5 墓园内的水 体最高水 位,应保 证重要的建 筑物、墓 碑、墓穴等构 筑物不被 水淹。 6.2 建筑 6.2.1 建筑物的位 置、朝向 、高度、体 量 、 空间 组 合 、造 型、 材料、色彩 及其使 用功能, 应符合骨灰 安葬

24、设施总 体规划设 计的要求。 6.2.2 殡葬功能建 筑应充分 符合殡葬功能的要求和当地 殡葬 习俗。业务 接待区的 业务用房 应符合 JGJ l241999 第 5.2.2条的规定。 6.2.3 墓园内管理、 服务 、 休闲 建筑的设 计应符合 CJJ 48第 7.1.2条、第 7.1.3条 、第 7.1.4条的规 定,用于祭 奠的服务 性建筑应适 当 遮挡 。 6.2.4 经营性骨灰安葬设施和 一 、 二类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应为实现办 公设备自 动化、通 信系统高 性 能化、管理 服务信息 化创造条 件, 具备 基本电子 办公、 网 上办公、 闭 路 监控 等 设 备, 其 业务 用房内

25、宜 设DB11/T 747.1 2010 7 置屏幕显示 系统和音像播放等 智能化设 备。三、 四类公 益 性骨灰安葬设施 宜具备基 本电子办 公、 网上办 公、闭路监控 等 设 备。 6.2.5 一、二类骨灰安葬设施 应 设安 全防范系 统并在业务 用房 、主要出 入口及通 道等部位设 置 视频 监 视器。三、 四类骨灰安葬设施 宜设安全 防范系统 。 6.2.6 墓园应设广 播音响系 统,有关 用房以及 不同区域 的音 响系统应能单 独 使 用。 6.2.7 一、 二类骨灰安葬设施 办 公、管理用房 应设综合布线系 统并符合 GBT 50311 的相关 规定。三、 四 类骨灰安葬设施办 公

26、、管理用 房宜设 综合布线系 统,或为设置 综合布线系 统 预留 条件。 6.2.8 祭品焚烧设施 或 装 置的 烟尘和 气态污染物 排 放 应符 合 GB 18485的 污染控制 标准。 6.3 道路 6.3.1 应根据墓园 的规模、人 流总 量 和各 功能区 域的人流 规 模以及管理 需要,确 定 园路 的 路线 、分类、 分级、 铺装场 地的位置 和特色要求。 园路 的路网密 度 不宜低于 150m/hm 2 。 通向骨灰安置区的 道 路应 满足 消防车、救 护车的通 行且宜有 环行路。 6.3.2 墓园道路应 结合墓园 不同功能区 合 理安 排,确定 道路 分级、路宽 、平曲线 和竖曲

27、线 的线形以及 路 面 结构, 并有利于 雨水排泄 和便于管 道敷设。 通行 机动车的主 路宽度应 大于 4m, 转弯半径 不应小于 12m。园路宽 度宜符合 表 8的规定。 表8 骨灰安葬设施园路宽度 标准 单位: m 园路 级别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一 类 二 类 三类 四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主路 6.5 10 5.0 7.5 4.0 5.5 不小于 4 5.0 7.5 4.0 5.5 不 小 于 4.5 支 路 4.5 5.0 3.5 5.0 2.5 4.5 2.0 3.5 3.5 5.0 2.5 4.5 1.2 3.5 小 路 1.2 2.0 1.2 2

28、.0 1.2 2.0 1.0 1.5 1.2 2.0 1.2 2.0 0.9 1.5 6.3.3 骨灰安葬设施 沿 城乡道 路 部分的地面标 高应与该 道路路 面 标 高 相适应,应 采取措施 避免地表径 流 冲刷或污染 城乡道 路和墓园场 地。 6.3.4 根据路段行程 、 活动需 要、通 行难易程 度,应适 当设 置供客户短 暂休憩的 场所并在 地形险要的 地 段 设 置 安全 防 护 设施。 6.4 园林环境 6.4.1 应结合骨灰安葬设施的性质、 特点、地 域文化、建 筑群 体、道路系 统 、 构筑物以及 当地适生 植 物进行园林 环境建设。 6.4.2 墓区原有的 健壮植物应 保 留

29、 利用。古树名木不应 砍伐 或移植,并 应采取保 护措施。 6.4.3 骨灰安葬设施的绿地 率和绿化 覆盖率宜 符合表 9的要求。 表9 骨灰安葬设施园林环境指标 单位: % 指 标 骨灰安葬设施类 型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一 类 二 类 三类 四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绿地 率 30 30 25 绿化 覆盖 率 80 75 70 DB11/T 747.1 2010 8 6.4.4 墓园环境绿化 美 化 可参照 CJJ 48执行, 环境绿化植 物宜选择观 赏与纪念 特征突出的 植 物 种类 , 墓区绿化应以 常 绿植 物为主, 适当种植 防火植物 和落叶树,常绿植

30、物基部 丛枝应适 当修剪。 6.5 墓区施工要求 6.5.1 墓穴建造、墓 碑 等 地上标志物 的制作和安 装 应 按照 图纸 要求施工,保证施 工质量并 对墓穴进 行 防潮防水、 防盗技术 处理。 6.5.2 墓位占地总 面积不宜 超过园区 总面积的 60%,碑 墓工程 地 上标志 物白色石 材不宜超 过园区总 量 的 50%,墓位 面积应 符合表 10的规定, 墓碑、围 栏、地 铺 等 地 上标 志 物 高度 指 标 宜符 合 表 10的规定。 表 10 墓位面积与标志物高度指标要求 类 型 经营 性骨灰安葬设施 公 益性骨灰安葬设施 单人墓 双 人墓 多 人墓 单人墓 双 人墓 多 人墓

31、 墓位 面积 (m 2 ) 1 3 0.7 1.4 标 志物 高度 ( m) 1.5 1.7 1.0 1.2 6.5.3 墓区内的人 行路不应 小于 75 cm, 墓与墓的间距 不应 小于 20cm。 6.5.4 墓区宜设置 安全防范 系统并在 主要部位设 置 视频 监视器 。 未 能设 置安全防 范系统的 应设置照 明 系统。 6.5.5 墓区宜设置 消防通道 和消火栓灭火系统, 消防给 水管 道的直径不 应小于 DN100,向 环状管网 输 水的进水管 不应少于两 条 , 进水 管 应 能满足消防 用水 总量的供给要求;地 上式消火栓 应有 1 个 DN150 或 DN100 和 2 个

32、DN65 的栓 口。 采用地 下式消火栓时 , 应有 DN100 和 DN65 的 栓 口各 1 个。 消 火栓 与消防车供 水距离不 应大于 400m,消火栓 设 置 地点 应设 置 相 应 的永久性固 定标识。 DB11/T XXXXX XXXX 9 参 考 文 献 1 GB 500162006 建筑 设计防火 规范 2 GB 50189 公 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 3 LY/T 513295 森 林公 园总体设 计规范 4 CJJ 75 城市 道路绿化 规划与设 计规范 5殡葬管理 条例 1997-7-21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 务院 6北京市 殡葬管理 条例 2001-8-3 北京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7公墓管理 暂 行 办法 1992-8-25 中华人民 共和 国民政部 8北京市 古树名木 保护管理 条例 1998-6-5 北京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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