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50.01 B 04 备案号:17775-200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324.12005 农作物品种试验操作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Guidelines for regional trials of agricultural varieties Part 1: General rules 2005-12-27发布 2006-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324.12005 I 前 言 农作物品种试验是品种审定和新品种推广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保障试验的科学性 和准确性,在多年品种试验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2、DB11/T 324农作物品种试验操作规程分为六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小麦 第 3 部分:大豆 第 4 部分:西瓜 第 5 部分:玉米 第 6 部分:大白菜 本部分为 DB11/T 324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种子管理站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青春 贾希海 张连平 白琼岩 福德平 赵娜 陈立军。 DB11/T 324.12005 1 农作物品种试验操作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申报程序、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
3、于农作物品种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404.11996 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 GB 4404.21996 粮食作物种子 豆类 GB/T 16715.11996 瓜菜作物种子 瓜类 GB 16715.21999 瓜菜作物种子 白菜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品种试验 regional variety
4、 trial 为审定和推广新品种而进行的品种比较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3.2 区域试验 plot test 对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在不同(或相同)生态型区域布置多点、多年品种比较试验,对品种的丰产 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3.3 生产试验 yield potential trial 经区域试验鉴定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品种,在不同(或相同)生态型区域,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 下,安排较大面积的品种比较试验,对新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性状进一步鉴定。生产试验 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4 试验申报 4.1 参试条件 4.1.1 区域试验参试
5、条件 申请参加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品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北京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 有明显区别; b)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c) 具有适当的名称; d) 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 4.1.2 生产试验参试条件 在区域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或具有以下特殊优良性状之一的品种: a) 成熟期比对照明显提前; DB11/T 324.12005 2 b) 对某一或几种主要病害(或虫害)接种鉴定表现中抗以上; c) 在旱作条件下,抗旱性显著优于对照; d) 具有优良品质性状; e) 具有其他特
6、殊性状。 4.2 参试申请 符合本部分第 4.1 条规定参试条件的农作物新品种,由申请参试的单位(或个人)在正常播种期 2 个月前向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品审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品种参试申 请表(见附录 A) 。 4.3 参试资格审核 北京市品审办根据本部分第 4.1 条对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进行审核,在 1 个月内将结果通知申 报单位(或个人) 。 5 试验操作 5.1 组别设置 北京市品审办根据各作物不同特点划分试验组别。 5.2 对照品种 每组试验应设置对照品种,对照品种应选择同类型的、已通过北京市审定或同生态区国家审定的、 推广面积较大的品种。具体对照品种由
7、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5.3 试验种子 5.3.1 数量 根据品种试验主持单位要求,参试单位提供足量的试验用种,并按试验点用种量分别进行包装。 5.3.2 质量 参试品种的种子质量应达到表 1 的要求。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参试种子不得进行任何药剂处理。 表 1 主要农作物参试品种种子质量要求 作物种类 小麦 大豆 西瓜 大白菜 玉米 种子质量 执行 GB 4404.1 原种标准 执行 GB 4404.2 原种标准 执行 GB/T 16715.1 杂交种一级标准 执行 GB 16715.2 杂交种一级标准 执行 GB 4404.1 单交种(双交、三 交种)一级标准 5.3.3 供种时间
8、 通过审核的品种,参试申请单位在正常播期前 1 个月内将试验种子送达试验主持单位。 5.4 试验地点 试验点应选择能代表当地自然条件和生产管理水平的地区,区域试验每组试验点数不少于 5 个,生 产试验每组试验点数不少于 3 个。 试验地周围无影响作物正常生长的树木及其他障碍物;土地平整,地力均匀;前茬作物及栽培管理 措施一致;具备良好的排灌设施;交通方便。 5.5 试验设计 区域试验采取随机区组田间排列方法,至少设置三次重复,试验地四周种植保护行。生产试验面积 视不同作物而定。 5.6 播种 同一试验播种应在同一天完成,不能在同一天完成的,至少当天完成同一重复。 5.7 田间管理 试验田施肥、
9、浇水、除草、防治虫害等田间管理措施应及时、一致。同一项作业同一天完成,不能DB11/T 324.12005 3 在同一天完成的,至少当天完成同一重复。 严禁对试验使用各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得使用各种杀菌剂防治病害。 5.8 收获及计产 参试品种成熟后,适时分区收获(产量以千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5.9 调查记载 各试验点设专人负责试验,按各作物调查记载标准和档案进行及时准确的调查记载。 5.10 专项鉴定 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需同时进行抗逆性、品质等专项鉴定,鉴定由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指定单位承担。 5.11 试验报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验做报废处理。 试验报废单位应在试
10、验报废后 1 周内以书面形式上报试验主持 单位。 a) 试验的田间设计未按试验方案执行者; b) 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参试品种不能正常生长发育而严重影响产量者; c) 试验中某一参试品种 2次(含2 次)以上重复的缺苗率达 20%以上者; d) 试验中 2 个(含 2 个)以上小区缺失者; e) 试验产量数据误差变异系数 15%以上者; f) 试验数据不真实者; g) 其它严重影响试验质量和客观性、真实性者。 5.12 试验总结 5.12.1 试验点总结 各试验点在试验调查完成后及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对各参试品种在本试验点的丰产性、抗逆性、 生育期等性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在规定时间内将
11、试验总结及填写完整的试验记载档案上交试验主持 单位。 5.12.2 试验主持单位总结 试验主持单位对各试验点上交的试验结果进行汇总,于试验完成后 3 个月内完成试验总结,并将总 结报告提交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各参试单位。 DB11/T 324.12005 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参试申请表 作物 品种名称 参试组别 类型 亲本/组合 适宜密度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手机 E-mail 品种选育过程简介(含亲本来源) 育种单位品比试验结果 特征特性 DB11/T 324.12005 5 特殊优异性状 栽培技术要点 申请单位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试主持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