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778-2006 洗车业服务质量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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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DB13A 10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7782006洗车业服务质量规范 2006-05-30 发布 2006-05-30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3/T 7782006 I 前 言 本标准以提高洗车业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提出了洗车业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建国、陈世红、吴鹏、谢磊、吕越、张凌、秦联合。 DB13/T 7782006 1 洗车业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车业的术语和定义、基础设施、

2、经营管理、操作程序、洗车质量要求和综合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资格并从事洗车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洗车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洗车业 从事汽车清洗服务的行业。 2.2 洗车 用水、洗涤剂、清洁剂和专用机具,对汽车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清洁保养的工作。 2.3 经营服务场地面积 所有从事洗车服务经营场地的总面积,但不包括非经营用的人行道路、场地的面积。 3 洗车店等级 洗车店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根据基础设施条件、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方面的要求,洗车店分为一级洗车店、二级洗车店和三级洗车店三个级别。 4 基础设施 4.1 经营服务场地 洗车店经营服务场地应满

3、足下列要求: a) 一级洗车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500 m2以上,二级洗车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200 m2500 m2;三级洗车店经营服务场地面积200 m2以下,一级和二级洗车店应具有两个以上车位。 b) 一级洗车店、二级洗车店应有休息室,一级洗车店还应提供茶水、电视、报纸和沙发等 休闲设施。 c) 洗车店工作场地应干净、整洁,墙面、地面应平整、光滑便于清洗,洗车场地应坚实平整。 4.2 服务设施和人员 4.2.1 服务设施 4.2.1.1 洗车店的操作场所应有完善的供、排水系统,并具有循环水设施;电力供应系统安全可靠并满足需要;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4.2.1.2 生产设备应符合

4、表 1 的要求,并配备毛巾、海绵、麂皮、羊皮等附属工具。 4.2.2 服务人员 一级洗车店应有20名以上的从业人员;二级洗车店应有不 少于10名的从业人员;三级洗车店应有不少于4名的从业人员。洗车店的从业人员均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从业人员从事洗车服 DB13/T 7782006 2 务时,应统一穿着工作服,配戴上岗证。 表1 生产设备要求 要 求 项 目 一级洗车店 二级洗车店 三级洗车店 高压喷水枪 每个洗车位至少两把 每个洗车位一把 吸尘器 有 清洗剂 专用清洗剂 中性洗涤液 脚垫甩干机 有 泡沫机 有 空气压缩机 有 车室三用清洁器 有 5 经营管理 5.1 经营方针 洗车

5、店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和发展目标。 5.2 服务宗旨 洗车店应明确服务宗旨,承诺服务质量,并上墙明示。 5.3 管理制度 洗车店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a) 考勤管理制度; b) 员工培训制度; c) 财务管理制度; d) 生产用具管理制度; e)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f) 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g) 投诉管理制度; h) 奖惩制度。 5.4 作业规范 洗车店作业规范应齐全,并上墙明示;作业规范至少包括: a) 员工守则; b) 洗车作业流程; c) 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d) 接待员行为规范; e) 洗车工操作规程; f) 检验员工作规范。 6 操作程序 6.1 接待服务

6、 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洗车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6.2 洗车服务操作程序 6.2.1 接收消费者需清洗的汽车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DB13/T 7782006 3 a) 应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清洗的具体要求; b) 检查汽车的状况,对服务所能达到的质量和效果向消费者作详细说明; c) 提醒消费者保管好汽车上的易损、贵重物品。 6.2.2 封闭:洗车前关闭车门和车窗,以防进水。 6.2.3 准备:将欲洗车辆驶入洗车位。 6.2.4 预冲洗:用高压水枪冲洗车身,彻底去除泥沙。 6.2.5 洗脚垫:冲车前,取出脚垫,清洗脚垫。 6.2.6 上洗涤剂:使用

7、洗车专用洗涤剂,对车身进行清洗。 6.2.7 清洁:用擦车工具擦拭车身、轮圈、轮胎,去除车身上的污渍与杂物。漆面和底边要分开由上而下进行,先擦漆面再打底边。 6.2.8 冲洗:用高压水枪冲洗车身及轮胎、轮毂、底盘。 6.2.9 出洗车位:将冲冼后车辆驶入停车位。 6.2.10 擦拭:遵循从上而下的原则,将车身存水擦拭干净,一、二级洗车店需用空气压缩机将车身存水部位的存水吹出。 6.2.11 车室清洗:用清理工具将车室内清理干净。 6.2.12 装洗脚垫:将清洁干净的脚垫,装入相应位置。 6.2.13 检查:整车清洁完毕后,需有专人检查清洗是否合格。 6.2.14 交车:将车交车主,并请车主对洗

8、车服务提出意见。 7 洗车质量要求 7.1 车外部 清洗完毕后,车外部应达到下列要求: a) 车体:无泥砂、残留渍、水渍、小虫渍及小的沥青残留,无残留洗涤剂,漆面光亮; b) 车窗:明亮,无水印; c) 其他部位:底边、轮胎罩、轮胎应干净,无泥沙,排气管无进水。 7.2 车内部 清洗完毕后,车内部应达到下列要求: a) 地板:干净整洁,无沙粒及其他杂物; b) 仪表盘板:干净,无水痕、尘土和污渍; c) 烟灰缸:干净,无残留烟头等其他杂物; d) 其他部位(车内饰品除外):干净。 8 综合评价 8.1 评价方法 :按下列方法对洗车店是否达到本标准要求,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洗车

9、店的等级。 8.2 经营资格:采用现场考察的方法,检查洗车店的取用水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8.3 基础设施:采用现场考察的方法,查看洗车店的经营场地、营业面积、节水设施、排水及电力供应是否符合本标准 4.1 和 4.2 的要求。 8.4 生产服务设备:采用实地考察的方法, 检查洗车店生产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 4.2.2 及 4.2.3 要求。 8.5 经营管理:现场考察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及执行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第4.3 章的要求。 8.6 人员:查看人员技术档案、培训证明,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标准 4.4 的要求。 8.7 操作程序:现场检查洗车程序,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要求。 DB13/T 7782006 4 8.8 洗车质量:采用感官检验的方法,检查经过洗净后车辆,是否符合本标准第 7 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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