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853 2-2007 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第2部分 建设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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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020 A 00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DB13/T 853.22007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 第 2 部分:建设规划 2007-02-06 发布 2007-02-06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T 853.2 2007 前 言 DB13/T 853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分为八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建设规划 第 3 部分:道路建设 第 4 部分:绿化建设 第 5 部分:庭院建设 第 6 部分:精神文明建设 第 7 部分:政治文明建设 第 8 部分:管护办法 本部分为 DB13/T 853 的第 2 部分。 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

2、出。 本部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秀岐、王进、郝清海、刘得琪、姚淑娟、宋金荣、马晓红。 DB13/T 853.2 2007 1 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规范 第 2 部分:建设规划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建设中建设规划的总则、制定和控制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河北省在原有村落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文明生态村(以下简称文明生态村)建设的规划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

3、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建设规划的总则 3.1 主要任务 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文明生态村的类型与规模,划定各类用地范围,安排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指导文明生态村科学有序建设。 3.2 原则 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坚持节约用地、完善功能、保持特色、改善环境和分期建设的原则。 4 建设规划的制定 4.1 规划内容 4.1.1 总体规划 4.1.1.1 依据乡镇(域)总体规划,确定村庄的类型和规模,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评价和预测。 4.1.1.2 依据乡镇土地利用规划

4、,在村域范围内界定禁止建设区、非农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 4.1.1.2 在村域范围内确定公路、铁路、河流、水渠、电力线路、电信电缆、供热、燃气、变电站、给水、排水、防洪堤、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位置及走向。 4.1.2 建设规划 4.1.2.1 确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绿化等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安排文化活动室、体育健身场所、学校、卫生所、敬老院、托幼等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 4.1.2.2 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对公共活动中心和其他重要地段的 建筑体量、风格、色彩提出控制要求,并提供住宅和主要公共建筑的方案选择及建筑高度要求。 4.1.2.3 确定道路、给水、排水、

5、电力、电信、供热、燃气、水源地、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的规模、位置和走向。 4.2 规划成果 文明生态村应有“四图一书” : a) 总体规划图; b) 建设规划图; DB13/T 853.2 2007 2 c) 村庄现状分析图; d) 道路工程规划图。主要内容包括: 1) 平面确定道路交叉口、两路口间弯道折点坐标及其各直线方位角; 2) 竖向确定道路交叉口节点、两路口中间竖向折点(变坡点)的标高; 3) 确定几个等级的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图。 e) 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编制过程; 2) 规划依据和原则; 3) 基本情况,应附有村庄现状用地及建筑质量评价图; 4) 村域总体规

6、划; 5) 村庄建设规划; 6) 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4.3 规划审批 4.3.1 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在乡(镇)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的基础上,指导文明生态村规划编制,提出重大问题的原则要求。 4.3.2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县(市)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文明生态村规划。 4.3.3 文明生态村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村两委、村民意见,规划成果报批前向村民公示,并组织 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形成文件。 4.3.4 县(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行

7、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规划纲要审查和成果验收,规划完成后应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 控制要求 5.1 土地利用控制要求 5.1.1 村区域划定: 5.1.1.1 禁止建设区划定: a) 基本农田保护区; b) 具有特殊生态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c) 水源保护地; d) 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e) 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区; f) 重要的防护绿地; g) 国道两侧的控制区。 5.1.1.2 非农建设区划定: 村庄建设用地和村域内其他非农建设用地。 5.1.1.3 控制发展区划定: 村域范围内除禁止建设区和非农建设区以外的地域。 5.1.2 区域建设规定

8、 5.1.2.1 禁止建设区 不得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5.1.2.2 非农建设区 可以进行经依法审批的开发建设和采矿采沙等活动。 5.1.2.3 控制发展区 DB13/T 853.2 2007 3 应保持现状土地使用性质,凡在控制发展区内进行非农建设项目开发的,应征得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规划批准部门同意。 5.1.3 建设用地选择 5.1.3.1 包括新建设用地选址和原有用地的调整改造,建设用地应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5.1.3.2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用地应有地质勘探报告。 5.1.3.3 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蓄滞洪区或压占矿产资源、易受大自然灾害威胁以及环境恶劣、不适

9、宜人群居住的村庄,规划中应考虑搬迁。 5.1.4 建设用地总量 5.1.4.1 根据现行用地标准,在严格控制规模的前提下满足村庄发展需求,并不得超过上一级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5.1.4.2 应充分挖掘村庄土地利用潜力,对村庄废弃地和闲置宅基地应提出整治及利用要求。 5.1.4.3 均建设用地标准应控制在 150 m2以内。 5.1.5 补充要求 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文明生态村建设,新建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超面积占地和多处占用宅基地。 5.2 公共建筑控制要求 5.2.1 应配置文明活动室、体育健身场所、商店、卫生所、敬老院、学校、托幼等公共建筑,集贸市场可根据

10、需要设置。 5.2.2 文化娱乐和商业服务等设施应相对集中,形成村庄公共活动中心。 5.3 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5.3.1 居住建筑用地除满足日照、通风、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要注意集中建设。 5.3.2 居住建筑应从单家独院的形式逐渐向联体或多层公寓式过渡。 5.4 生态环境与景观风貌控制要求 5.4.1 将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与村庄建设有机融合,并和村庄内公共绿地、林荫道、防护绿地等共同构建文明生态村绿色开放空间。 5.4.2 要根据村庄不同情况合理布置绿化,应结合公共活动中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绿化活动空间;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布置小型绿地;利用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植树

11、绿化。 5.4.3 对具有传统风格的商业、手工业、居住街区、革命纪念建筑以及在村庄发展中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提出保护措施并合理利用。 5.4.4 新建建筑及小品、照明、标志牌、广告牌等实体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传统文脉和地方特色相结合,形式色调应统一规划,力求简洁、鲜明。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为小尺度,街道不应太宽,建筑物不 应太高。 5.5 基础设施控制要求 5.5.1 文明生态村道路宽度和断面应根据其交通量和使用性质确定。将过境公路与其内部道路分开,不应沿过境公路两侧布置建设项目。村庄街道应硬化、绿化,并设置路灯。 5.5.2 文明生态村要保护村庄水源水质,饮用水

12、应符合 GB 5749 要求。文明生态村密集地区应建设联村集中给水系统。 5.5.3 文明生态村各种废水必须自行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有条件的地方生活污水应集中处理。雨水应沿管道、沟渠或地面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涵养水源。 5.5.4 文明生态村应积极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鼓励利用沼气和太阳能,有条件的可采用集中管道 供气和集中供热。 5.6 环保及环卫设施控制要求 5.6.1 文明生态村建设中应重点治理村庄道路及排水不畅,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等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景观的问题。 DB13/T 853.2 2007 4 5.6.2 文明生态村生活区内必须统一设置垃圾收集

13、点,应在村庄建设区外设置垃圾处理场,采取卫生填埋或堆肥方式作无害化处理。 5.6.3 文明生态村公共活动中心、市场、主要街道、车站等人流集中地段应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 必须全部达到有墙、有顶,贮粪池不渗漏,厕内清洁、无蝇蛆的“卫生厕所”标准,提倡建设三联沼气池式、三格化粪池式和水冲式厕所。 5.6.4 文明生态村内不得建设各类生产建筑和对生活环境有污染的设施, 新建生产建筑应集中于乡镇工业小区。 5.6.5 文明生态村应提倡循环经济,作物秸秆还田或用作禽畜饲料。 5.6.6 文明生态村应改革殡葬风俗,建设生态园林式骨灰堂或公墓。 5.7 防灾减灾控制要求 5.7.1 文明生态村应考虑避震疏散场地,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防震要求,应考虑震时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5.7.2 文明生态村防洪应与当地江河流域、农田水利设施统一考虑,对流经村庄的排洪河道,要确保其设计防洪能力。 5.7.3 易燃易爆的厂房、仓库、打谷场和燃料仓库,应选址在远离村庄建设用地的独立地段,该地段 内严禁布置住宅。重要建筑物、厂房、仓库地段必须设置消防用水设施。各类建筑群必须按规定留有消防通道。 5.7.4 文明生态村规划必须对滑坡、泥石流、海潮等地质灾害提出预防措施,预防措施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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