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1765-2013 苗木质量分级白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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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40 B 6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17652013 苗木质量分级 白桦 2013 - 09 - 05发布 2013 - 09 - 30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1765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鸿景、高运茹、李秀文、兰永生、林艳、宋玉华、杨宝臣、龙双红、徐艳东、何万义、周春合、池树学、薛华超。 DB13/T 17652013 1 苗木质量分级 白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桦苗

2、木的质量分级、苗木检验及白桦播种苗的起苗、包装、运输和贮藏等。 本标准适用于造林用的白桦苗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苗木种类 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本标准含播种裸根苗和移植容器苗。 3.2 苗龄 即苗木的年龄。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

3、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苗。本标准第2个数字表示移植后在容器内的培育年数。 示例:1:1-0表示1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示例:2:2-0表示2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示例:3:1-1表示1年生播种苗,经移植后在容器内继续培育1年的苗木。 3.3 一批苗木径 参照GB 6000中的3.3条款。 3.4 地径 参照GB 6000中的3.4条款。 3.5 DB13/T 17652013 2 苗高 参照GB 6000中的3.5条款。 3.6 根系长度和根幅 参照GB 6000中的3.6条款。 3.7 级侧根 参照GB 6000中的3.7条款。 3.8 合格苗

4、本标准合格苗包括、两个等级。 4 质量分级 4.1 分级指标 苗木的质量分级以综合控制指标、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 4.2 综合控制指标 充分木质化、色泽正常,无机械损伤和病虫害;侧、须根重总根重20%。无论是否经长期假植、贮藏,苗木均不应失水。 4.3 分级指标优先等级 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分级。分级时,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级苗要求,苗木可为级或级,如根系只达级,该苗木最高也只为级,如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两项指标分级。在地径、苗高均达合格标准但又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

5、所属级别为准。 4.4 苗木质量等级划分标准 见表1。 DB13/T 17652013 3 表1 白桦苗木质量分级标准表 5 苗木检验 5.1 抽样 5.1.1 抽样方法 苗木质量检验要在一个苗批内进行,先进行抽样。 成捆播种苗先抽样捆,再在每个样捆内抽样株;不成捆播种苗直接抽取样株。抽样捆和样株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 移植容器苗可在苗圃地按对角线机械抽样方法直接抽取样株。 5.1.2 抽样数量 样捆抽样比例不低于5%,样株抽样比例不低于10%。 抽样总体数量参照按表2规则进行。 苗木 种类 苗 龄 苗 木 等 级 级 苗 级 苗 产量指标 主要综合控制指标 地径cm 苗高 cm 根 系 地径

6、cm 控制指标苗高 cm 根 系 万株/hm2、级苗出苗率 % 长度 cm 5cm 长级 侧根数 长度cm 5cm长级 侧根数 冀北山地 播种苗 1-0 0.45 40 20 10 0.30.45 3040 18 8 90 85 充分木质化、色泽正常,无机械损伤和病虫害;侧、须根重总根重20%。 2-0 0.60 90 25 14 0.500.60 6090 20 10 60 移植 苗 1-1 0.60 65 25 14 0.500.60 4565 18 10 60 坝上地区 播 种 苗 2-0 0.55 70 22 12 0.450.55 5070 18 10 60 移 植 苗 1-1 0.

7、50 60 22 12 0.400.50 4560 18 10 60 2-1 0.65 75 25 14 0.550.65 6075 20 11 45 DB13/T 17652013 4 表2 苗木检测抽样数量 苗木株数 检测株数 5001 000 1 00110 000 10 00150 000 50 001100 000 100 001500 000 500 001以上 50 100 250 350 500 750 5.2 检测方法 5.2.1 综合控制条件用感官检测。 5.2.2 根系长度用标准量具测量,从地径处量至根端,读数精确到1 cm。 5.2.3 大于5 cm长级侧根数是统计直接

8、从主根上长出的长度在5 cm以上的侧根条数。 5.2.4 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则测量其上部苗干起始正常处,读数精确到0.05 cm。 5.2.5 苗高用标准量具测量,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读数精确到1 cm。 5.3 检验规则 5.3.1 检验人员 抽样与检测人员须为有资质的质检员。 5.3.2 检验地点 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进行。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风干。 5.3.3 检验允许范围 检验结果应与标记等级相同,低于标准等级的苗木比例不得超过5。 5.3.4 复检 检验结果如不符合5.3.3规定,应重新进行分级、复检,直至复检合格。 5.3.5

9、苗木检验证书 检验结束后,填写苗木检验证书。苗木检验证书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凡出圃的苗木,均应附苗木检验证书,向外县调运的苗木要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6 播种苗的起苗、包装、运输和贮藏 6.1 起苗 6.1.1 起苗要在苗木根、茎停止生长后进行。 DB13/T 17652013 5 6.1.2 起苗时要保证圃地土壤湿润、疏松,并要使用合适工具,尽量少伤根系。 6.1.3 起苗后立即修根、分级,作等级标记,按数捆扎、蘸浆,及时假植或造林。1-0苗木50株为一捆,2-0苗木30株为一捆。 6.1.4 在整个起苗过程中要严防苗木根系失水、风干。 6.2 包装 6.2.1 需要运输的苗木要用草帘、蒲

10、包、纸箱等包装,根系部分要填充湿润物。 6.2.2 每包重量一般不超过30 kg。每批次均需附一个苗木标签。苗木标签见附录B。 6.3 运输 6.3.1 运输途中,需采取保湿、降温和通风措施,严防日晒。 6.3.2 苗木运到目的地,应立即开包检查,造林或假植。 6.3.3 起苗后苗木不能立即外运或栽植时,要进行假植。 6.4 贮藏 6.4.1 秋季起苗、翌春栽植的苗木,需进行越冬假植或窖藏。 6.4.2 苗木窖藏需保持3以下的低温,空气相对湿度85%以上。 DB13/T 17652013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苗木检验证书 冀( )第 号 受检单位 抽样地点 树种(品种) 苗木种类 苗龄 本批苗木数量 株 抽样数量 株 质量等级 级 依据标准 起苗日期 检验日期 检验员: 负责人: 检验单位(盖章): DB13/T 17652013 7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苗木标签 冀( )第 号 树种(品种): 产地: 数量: 苗龄: 苗木种类: 起苗日期: 生产证号: 经营证号: 检疫编号: 质量等级: 质检员: 签发时间: 签发单位(盖章): 经营单位(盖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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