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1.100.30 Q 14 DB13 河北省 地方标准 DB 13/T 2032 2014 烟气脱硫(湿法)用石灰石粉 2014 - 07 - 07发布 2014 - 09 - 01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3/T 2032 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唐山)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唐山市乡镇建材管理服务处、河北省乡镇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唐山市建筑材料行业 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占兴、闫凯红、刘婧、蔡丽娅、周宏扬、张静
2、波、赵国浩、刘桂芸、刘悦、周栩仟、蔺建学、李敬东、赵洪鹏、耿雪玲。 DB13/T 2032 2014 1 烟气脱硫(湿法)用石灰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气脱硫(湿法)用石灰石粉的产品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 储存 、运输 、 产品合格证 。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灰石为原料,经破碎、粉磨制成的烟气脱硫(湿法)用石灰石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3286.1 石灰石及白
3、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 1部分: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 络合滴定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5762 建材用石灰石、生石灰 和 熟石灰化学分析方法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DL/T 943 烟气湿法脱硫用石 灰石粉反应速率的测定 JC/T 478.2-2013 建筑石灰试验方法 第 2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3 产品等级 石灰石粉分为 I级、 II级、 III级三个等级。 4 技术 要求 技术指标见表 1。 表 1 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I级 II 级 III级 外观 呈灰白色粉状,色泽基本一致,无杂质 CaCO3含量 , % 94.0 92.0 90.0 MgCO3含量 , %
4、 5.0 含水量, % 1.0 酸不溶物, % 6.0 45m 筛余 , % 10.0 反应速率(转化分数达到 0.8 时所用时间) 报告测定值 DB13/T 2032 2014 2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目测。 5.2 CaCO3含量 5.2.1 按 GB/T 5762或 GB/T 3286.1进行 CaO含量的测定 。 有异议时,按 GB/T 5762进行。 5.2.2 结果的计算与表示 : CaCO3含量按式 ( 1) 计算 : 785.1C aOC aC O 3 (1) 式中: CaO CaO 含量, %; 1.785 常数,氧化钙对碳酸钙的换算系数。 5.3 MgCO3含量 5
5、.3.1 按 GB/T 5762或 GB/T 3286.1进行 MgO含量的测定 。 有异议时,按 GB/T 5762进行。 5.3.2 结果的计算与表示 : MgCO3含量按式 ( 2) 计算 : 092.2M g OM g C O 3 (2) 式中: MgO MgO 含量, %; 2.092 常数,氧化镁对碳酸镁的换算系数。 5.4 含水量 5.4.1 分析步骤 称取样品 100g,精确至 0.01g,置于 托 盘中,放在电热恒温干燥箱中烘 1h,控制温度在 105 110 ,烘毕,取出 托 盘,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量。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恒重(两次称量之差不超过 0.1g)。 5.
6、4.2 结果计算与表示 含水量 按式 ( 3) 计算: 1001 21 m mm含水量 (3) 式中: 含水量 含水量, %; DB13/T 2032 2014 3 1m 试 料 质量 ( g) ; 2m 烘后试 料 质量 ( g) 。 5.5 酸不溶物 按 JC/T 478.2-2013第 7章 进行。 5.6 细度 45m筛余按 GB/T 1345规定的负压筛析法进行 。 5.7 反应速率 按 DL/T 943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规定吨数为一批,不足该吨数亦按一批计。其中年产能 30万吨以下,以 500吨为一批;年产能 30 60万吨,
7、以 1000吨为一批;年产能 60万吨以上,以 2000吨为一批。 6.2 抽样规则 6.2.1 取样方法按 GB/T 12573进行。可连续取,亦可从 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kg。 6.2.2 将样品缩分成 两 等份,一份用于质量检验,一 份密封保存于样品桶中,保存期为自生产之日起15d备查。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外观、 含水量 、细度。 6.3.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第 4章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之一情况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初次生产时; b) 正常生产后,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 变化 时; c) 正常生产时,每 10天进行一次 ;
8、d) 生产线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 结果 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用 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g) 国家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及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DB13/T 2032 2014 4 6.4.1 检验结果 符合 第 4章的规定为 合格 品 ; 6.4.2 检验结果不符合第 4章中的任何 一项技术要求 为不合格 品 。 6.5 交货与验收 6.5.1 交货时产品的质量验收 可 抽取实物试样 以其 检验结果为依据 ,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产品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式验收由买卖 双方 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方
9、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中注明“以本厂同编号产品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6.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 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 和 签封。取样方法按 GB/T 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 1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 买方 按本标准规定的项 目和方法进行检验,一份由 卖方 保存 15d。在 15d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 双方 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 省级 或 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5.3 以生产者同编号石灰石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
10、货前或交货时在同编号石灰石粉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 15d,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 15d的同编号石灰石粉的封存样。在 15d内,买方对石灰石粉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 双方 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 省级 或 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5.4 交货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有效期 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7 储存 、 运输 、 产品合格证 7.1 储存和运输 石灰石粉罐装运输 。需储存时,应按产品等级分批分别储存在采取了防潮防尘措施 且密封、干燥的储仓中。储存期不超过 15d。 7.2 产品合格证 产品出厂时,应提供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内容包括: a) 厂名 、厂址 和 联系方式 ; b) 生产 日期 、生产 批号; c) 产品标准、产品等级和净重; d) 出厂检验报告 编号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 e) 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签章。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