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涉及的药品质量特性及其他性质的有关知识总结(1)基本药物的遴选: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的最优化结合。(2009 版教材,P2,(三),1)(2)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药品上市的最基本条件。(2009 版教材,P3,(三),2)(3)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药管理法实施条例,P64,15 条)(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处方管理办法,P126,34 条)(5)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处方管理办法,P126,35 条)(6)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处方管理办法,P
2、126,35 条)(7)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处方管理办法,P126,35 条)(8)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处方管理办法,P126,35 条)(9)GMP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要记载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旧版 GMP,63 条)(10)GMP 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要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贮存期、药品有效期提供数据。(旧版 GMP,75 条)(11)GSP 实施细则规定,进化质量管理程序中需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GSP 实施细则,P176,24 条)(12)GSP 规定: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
3、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GSP,P169,30 条)(1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要有制剂质量稳定性的考察记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1 条)(14)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执业药师道德准则,P49)(15)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P219,9 条,联系 12 条)(16)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互联网药品交
4、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P189,19 条)(17)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省级 FDA)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8,11 条)规律:一般在研发上市环节(包括药品说明书)侧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GLP、GCP),药物遴选环节有时还要考虑经济性(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用药),而在药品生产(制剂)环节,更重稳定性,药品使用(药店、医院)环节,更注重认清药品来源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以及使用的适宜性(相符性、正确性、合理性)。二、和药品有关的各种记录上必须标明的内容总结(一)购销记录1、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通用名称、剂型
5、、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从格、购(销)货日期及SFDA 规定其他内容。(药品管理法,P53,18 条)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购进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和医疗机构相比缺少批号、购进价格)(GSP 实施细则,P177,27 条)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GSP 实施细则,P178,30 条)4、药品批发企业出库复核记录: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
6、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GSP 实施细则,P178,47 条)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复核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GSP实施细则,P178,47 条)6、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送货凭证的重点核对事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GSP 实施细则,P181,68 条)7、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GSP 实施细则,P179,49 条)8、医疗机构的购进纪录(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
7、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及 SFDA 规定其他内容。P65,26 条(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P184,25 条(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P197,7 条)(4)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5
8、 年。(P198,7 条)(5)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P198,8 条)(6)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P198,10 条)与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比,仅多后面两项。9、医疗机构制剂配发记录或凭据: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
9、理规范(试行),P210,64 条)10、医疗机构制剂收回记录: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4 条)1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3,10 条)1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凭证: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1 条)1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
10、号等。(零售和生产、批发相比缺少“供货单位名称”这一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1 条)(二)使用药品时的有关记录1、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处方正文:以 Rp 或 R 标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
11、签章。P128-1292、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书写的药袋或粘贴的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P126,33 条3、GSP 规定: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GSP,P173,82 条)4、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处方管理办法,P127,51 条)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城镇职工基本医
12、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 条)三、药品包装、说明书需要注明内容总结1、发运中药材的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药品管理法,P56,53 条)2、中药饮片的标签: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注意没有:有效期)(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7,45 条)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GSP 实施细则,P177,29 条)4、标签或说明书(1)药品管理法规定:通用名、成分
13、、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药品管理法,P56,54 条)(2)GSP 实施细则(P177,29 条):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进口药品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
14、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5、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检查包装的其他事项(GSP 实施细则,P177,29 条)(1)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2)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3)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4)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6、药品内标签: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标签因包装尺寸过小至少应当标注的有:药品
15、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 P220,17 条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1.png 药品外标签: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P220,18 条6、运输、储藏的包装标签: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P220,19 条7、原料药的标签: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
16、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等。P220,20 条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png四、专有、专用标识的总结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药品管理法,P56,54 条)OTC 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必须印有 OTC 专有标识(一体化印刷,右上角)。红色:甲类;绿色:乙类、企业指南性标志。(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P119,六)2、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供应的纳入国
17、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2,13 条)3、互联网网站标注:(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P189,18 条)(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P251,8 条)4、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P2325、外用药品标识的要求:A 红色方框
18、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B 应当彩色印刷的:药品标签中C 可以单色印刷:说明书中(P222,四;P232)D 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P232)E 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P232)6、标注位置总结:右上角:A. OTC 专有标识在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右上角。(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P119,六)B. 急诊处方,在右上角标注“急诊”(处方管理办法,P129)C. 儿科处方,在右上角标注“儿科”(处方管理办法,P129
19、)D. 麻醉、精一,在右上角标注“麻”、“精一”(处方管理办法,P129)E. 精二,在右上角标注 “精二”(处方管理办法,P129)右上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专用标识。(P223)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处方管理办法,P124,第 6 条)左上角:药品说明书的核准和修改日期,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P223,注意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生物药有点不同,修改多次日期的,仅列最后一次 P231)药品说明书上方:“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P223)7、颜色总结:白色:普通、精二处方印刷用纸淡黄色:
20、急诊处方印刷用纸黄色: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淡绿色:儿科处方印刷用纸绿色:乙类 OTC、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淡红色:麻醉、精一印刷用纸红色:甲类 OTC、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不合格药品库(区)8、有关文号格式的内容:(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数字 8 位,X 药制字 H(Z)+4 位年号+4 位流水号(P203,25 条)(2)药品批准文号:数字 8 位,国药准字 H(Z、S、J)+4 位年号+4 位流水号(P155,171 条)(3)进口药品注册证:数字 8 位,H(Z、S)+4
21、 位年号+4 位流水号(P155,171 条)(4)医药产品注册证:数字 8 位,H(Z、S)C+4 位年号+4 位流水号(P155,171 条)(5)新药证书:数字 8 位,国药证字 H(Z、S)+4 位年号+4 位流水号(P155,171 条)(6)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数字 10 位,X 药广审(视/声/文)第 0000000000 号(P251,30 条)(7)药品有效期:有效期至 XXXX 年 XX 月;有效期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有效期至 XXXX.XX.;有效期至 XXXX/XX/XX;(年为四位数,月、日均为两位数)(P220,23 条)(8)国家药品编码:数字共
22、14 位,分为本位码、监管码、分类码。本位码(前两位为药品国别码,第 3 位为药品类别码“9”,代表药品;4-13 为本位码(4-8 为药品企业标识码;9-13 为药品产品标识);最后一位为校验码(P23,图 3-1)注意:(1)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如何区别?以是否拥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为准,即国药准字号品种均按国产药品对待,进口药品国内分装的产品按国产药品对待。进口药品应该持有合法的进口药品注册证。(2)进口药品分包装: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P135,96 条
23、)注意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不属于进口药品分包装。9、警示语或忠告语、规定标志总结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P224)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0,7 条)甲类、乙类 OTC: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P120,7 条)医疗机构制剂,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作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P202,13 条)五、许可证标注事项总结1、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
24、、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6,32 条)许事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除此以外是登记事项(企业名称、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4,13 条)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事项: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医疗机构制
25、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214,16 条)许可事项变更(变更前 30 日申请):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登记事项变更(变更后 30 日申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P214,17 条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P111,15 条)4、注意事项:(1)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申请区分开。(2)和执业药师再注册分开,再注册条件是五条(P111,16 条、13 条)。(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P248,16 条)。六、药品经
26、营企业店堂设置总结1、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GSP,P171,58 条)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0,9 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6,31 条)4、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P49)5、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 OTC,必须经当地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乙类 OTC 准销标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1,19
27、条)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业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2,13 条)综上,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经营 OTC(不论是甲类,还是乙类)的药品经营企业还要有绿色的企业指南性标志,经营乙类 OTC 的普通商业企业要有 OTC 准销标志8、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GSP,P173,84 条;GSP 实施细则,P182,76 条)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
28、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256,24 条)10、执业药师胸卡: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0,9 条)七、我国制定和颁布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中文名称英文缩写 制定目的 适用范围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 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适用于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
29、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加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证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合格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AP 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 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八、时间期限总结(一)处方限量(处方管理办法,P12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P19 条)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
30、射剂处方为 一次用量 ;控缓释制剂处方 不得超过 7 日用量 ;其他剂型处方 不得超过 3 日用量 (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 7 日,其他 3 日)(23 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24 条)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用量 (25 条)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 儿童多动症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用量。(23 条)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可适
31、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23 条)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一次常用量的情况:a 门(急)诊患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23 条);b 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26 条)c 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26 条)d 盐酸哌替啶,仅限医疗机构使用(26 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 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9 条)(二)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
32、情况总结(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4,12 条)(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购进记录;(GSP 实施细则,P177,27 条)(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销售记录;(GSP 实施细则,P179,49 条)(4)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记录;(GSP,P169,35 条)(5)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跟踪记录;(GSP,P170,45 条)(6)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复核记录(GSP 实施细则,P179,47 条;GSP,P170,45 条)(7)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P185,25 条)(8)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
33、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 1 年,但不得少于 3 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10 条)2、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的情况总结(1)药品零售购进票据和购进记录;(GSP,P172,71 条)(注意和批发、零售连锁区分开)(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所接收的送货凭证。(GSP 实施细则,P181,68 条)(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3,17 条)(3)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 条)(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
34、 条)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 1 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52 条)(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P210,65 条)(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 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药品标准,P22)(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 1 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8 条)4
35、、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 2 年备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P209,52 条)(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P238,11 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0,23 条):单位及工作人员 2 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 2 年。(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8,17 条)5、三年事项(1)退货记录保存 3 年。(GSP 实施细则,P178,41 条)(2)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
36、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处方管理办法,P127,51 条)(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 3 年调整一次(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P113,四)(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 3 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8 条)6、五年事项(1)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 5 年。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6,28 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 1 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P166,29 条
37、)(2)药品检验的原始记录保存 5 年。(GSP 实施细则,P178,36 条)(3)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48、49 条)(4)新药监测期不超过 5 年。(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6,34 条)(5)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P99,8 条)(6)每 5 年修订颁布新版中国药典(药品标准,P21)(7)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198,7 条)注意医疗机构:(
38、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之一,有一些教学、科研单位也是使用单位)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应当自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3,48、49 条)(2)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处方管理办法,P127,51 条)7、六年事项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 6 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经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同样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提交自行取得的数据
39、除外。(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6,35 条)8、七年事项(1)中药保护品种二级保护期限为 7 年。(中药品种保护,P40)(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 7 年保护期(中药品种保护,P40)9、十年事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中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管理法,P58,76 条)10、其他中药保护品种一级保护期限为 30、20、10 年。(中药品种保护,P40)(三)处方保存时限1.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 年备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P81,32 条)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处方至
40、少保存 3 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2 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P82,41 条)3.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 1 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2 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 3 年。P127,50 条4.GSP(P173,83 条):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处方保存 2 年。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P121,10 条):零售药店处方留存 2 年以上备查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9 条):外配处方保存 2 年以上备查7.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P99,9 条)注意:处方管理办法普通、
41、急诊、儿科是 1 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 3 年,其余全是 2 年。(四)证件有效期总结1、有效期 5 年,到期前 6 个月再申请的证件(1)中药材 GAP 证书;P42(2)三个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3,8 条;P64,17 条、22 条)(3)药品上市许可证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7,42 条)(4)GMP 证书、GSP 证书(5)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P187,4 条;P190,25 条(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
42、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P252,17 条)2、有效期 3 年,到期前 3 个月再申请的证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P97,六)(2)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P111,16 条)(3)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P203,31 条)注意:新药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没有有效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按条文有效期应该是再注册后失效。3、有效期 1 年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 1 年,到期作废。(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8,15 条)(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 2 年)(五)处罚年限总
43、结1、药品广告(1)1 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A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工商),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药品管理法,P60,92 条)B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9,20 条)C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的(未成功);(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9,22 条)(2)3 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P249,23 条)2、骗取有关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1)1 年内不受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
44、、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未成功);(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P204,41 条)(2)5 年内不受理A提供虚假证明、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三个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管理法,P60,83 条)B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P204,41 条)(六)行政法有关时效总结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两年。P31(2)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P32(3)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发出。P
45、322、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一般时效为 60 日。P33(2)行政复议的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 60 日时才有效。P33(3)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P33(4)行政复议决定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P333、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P34(2)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P34(七)药品主动召回分级的比较一级召回 二级召回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
46、的健康危害的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 24 小时内 48 小时内 72 小时内启动召回后,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 1 日内 3 日内 7 日内注意:P157-158,14、16、17、21 条(八)其他总结召回计划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每日 每 3 日 每 7 日期限内容1 日(1)执业药师离开执业场所超过 1 天,应摘下收起执业药师注册证;(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处方管理办法,P125,18 条);(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P125,25 条)3 日 处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最长不得超过 3 天(P125
47、,18 条); 九、处理非正常事件的总结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5 日 对于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于 5 日内予以更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P69,59 条)7 日 行政强制措施应自采取措施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P69,60 条)10 日 对于广告批准文号,省药监局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P68,53 条)15 日(1)三个许可证原发证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时限 15 个工作日;(P62,5 条;P64,16、21 条)(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验收时限 15 个工作日;(P63,12 条)(3)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作
48、出是否立案决定(P69,60 条)30 日(1)三个许可证筹建申请的决定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P62,3 条;P63,11、12、20 条)注意:批发、零售都是 30 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制剂分为审核同意、批准分别为 30 个工作日(2)申请 GMP、GSP 时限 30 日;(P62,6 条;P63,13 条)注意认证时限:GMP 为 6 个月,GSP 有一个移送期 7 个工作日,认证时限为 3 个月(1)政府机关的处理方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84,60 条)A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SFDA 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
49、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B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SFDA 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令其立即移除或限期排除;D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7 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E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2)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P85,61 条)非常重要A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到场监督销毁。C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D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SFDA 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