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纳税收入热点问题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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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4年纳税收入热点问题知识培训-企业所得税部分,基础知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收入来源地标准和原则 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 申报表-收入 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源于我国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纳税义务范围,问题:管辖权与法律性重复征税? 我国实行的是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由此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

2、,境内外所得都纳税 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纳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收入来源地标准和原则,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

3、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注册地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 问题思考:企业会不会自行判定提请认定 地域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4、,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申报表-收入,主表 营业收入 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营业外收入 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 附表一 收入明细表 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

5、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财税201170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一致。,【相关链接】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9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

6、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因此,财政性资金总结为两个文件:财税2009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新税法引入不征税收入概念,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收入中排除。 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即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

7、税收优惠照顾,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 条例及151文件明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条例及151文件很明确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乱在此),财政性资金151文件,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了增值税的即征

8、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政性资金复杂的原因,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施后,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造成财政补贴收入的不规范,破坏了全国统一的公平税负环境,严重侵蚀了中央税权。因此对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对正常的财政性资金如何处理 下发了70号文件,70文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

9、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免税收入,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税收优惠,小型微利 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小型微利,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10、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09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

11、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

12、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

13、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小型微利其它问题,是否适用小型微利政策? 非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

14、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总分机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

15、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6、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小型微利征收管理-预缴,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提供证明资料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可作为国家税

17、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小型微利征收管理-汇算清缴,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减免税管理,作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附件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

18、的公告(2013年第4号 ) 列举部分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税收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

19、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例外排除,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

20、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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