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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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课题组制作,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教学要求,了解: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理解:民事行为成立应具备的要件;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意思表示的分类和解释;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表现。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形式和分类;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效力;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种类、后果。,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

2、学重点课程,3,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二)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关的几个概念,1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也不包括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2

3、、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该行为不具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却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1)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事实行为则不需要意思表示为要素。 (2)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而事实行为则按法律规定发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 (4)民事行为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有要求,而事实行为则无要求。,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3、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最早为

4、德国学者所创设,含义是指一切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一方面因法律行为已成为所有法律的一个通用概念,另一方面法律行为中又会出现无效行为,这样就引起法律概念上的混乱。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使用了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同时,法律行为中不包括准法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8,(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9,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

5、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数的多寡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就可发生法律效力。如立遗嘱、免除债务、行使追认权等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0,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意思 一致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关系即为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法律对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求不同。,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1,

6、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均须为对价的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2,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却并未付出代价,或一方在承担义务时并未享有任何权利的行为。 区分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有无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大小及民事责任的范围。,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3,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以交付

7、实物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诺成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则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4,实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实物作为成立要件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在于: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5,四、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成立的形式是否有特殊要求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

8、人约定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了一定程序方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结婚的形式,不动产的买卖等。,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6,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或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并无特殊要求,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动产买卖等。 区分意义在于:明确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及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7,五、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相互依赖关系为标准,划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可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租赁关系等。 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并不能独立存在,

9、必须以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如抵押合同。 区分意义在于: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附从性,其成立与否取决于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8,六、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可分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本身不能与原因相分离。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可与原因分离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或无效、有瑕疵,则该法律行为无效。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原因不存在或无效、有瑕疵,该民事法律行为仍有效。,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9,

10、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根据内容不同,可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能引起物权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债权行为是指能引起债权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的合同行为即为债权行为。 除此之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分为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人身民事法律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等。,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0,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民事主体用对话的形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对谈、电话交谈等具体形式。口头形式的特点是简便易行,但缺点是出现纠纷时缺乏证据,不易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故口头形式主要用于那些

11、关系简单,能即时付清,金额较小的民事活动。,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1,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合同书、授权书、信件、数据电文(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之间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书面形式的优点在于证据充分、易于防止争议的发生,主要用于交易情况复杂、标的数据较大、时间延续较长的交易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2,(一)一般书面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采用何种书面形式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二)特殊书面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规定或约定了

12、采用具体的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包括:1、公证形式2、鉴证形式,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3,三、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心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行为(行为或不行为),按逻辑或法律规定推断的方法,判断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又包括:(一)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推定形式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行为,推断出行为人已作出的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4,(二)沉默形式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如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用沉默则表示其接受继承。沉

13、默一般不能作为意思表示形式,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时,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5,第四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了解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以下含义: (1)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行为。(2)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当事人欲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内心想法。 (3)意思表示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让他人或社会知晓。,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6,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一)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

14、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效果意思是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思,但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基础,它促使意思表示的形成,最后实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7,(二)表达行为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8,三、意思表示的分类,(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可将意思表示划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018/1

15、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9,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如遗嘱等。区分意义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对方当事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只要意思表示一完成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0,(二)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根据当事人之间能否同步接受对方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双方当事人可同步受领对方的意思的意思表示。如以谈话方式订立合同等。,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1,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

16、指当事人双方不能同步受领对方意思的意思表示。如以信件方式订立合同。区分主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马上生效。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大陆法系采用收信主义,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发信主义。,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2,(三)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根据表示的方法不同,可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用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明确把自己的意思表达出来的表示方法。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从行为人的某种积极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区分意义在于: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时,才允许使用默示的意思表示,特别是沉默的意

17、思表示,而其余的意思表示则必须用明示方式。,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3,四、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是指在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不应拘泥于表达的词、句,而应探求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二)表示主义表示主义是指在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应根据当事人表达于外的词汇来解释。,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4,(三)折衷主义,折衷主义是当内心意思与表达上不一致时,则根据具体情况或采用意思主义或采用表达主义,但在采用意思主义时也要参考表达的意思,在采用表达主义时也要参考行为人的内心真实的意思。折衷主义能均衡双方的利益,目前被许多

18、国家采用,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我国也不例外。,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5,第五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一)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1)当事人,即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2)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便无民事行为的存在。(3)标的即行为人欲通过该行为要实现的预期效果。,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6,(二)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某些特殊的民事行为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特别的要件。如实践行为,除达成一致协议外,还须交付实物,实践民事行为才能成立。,2018/10/12,上海

19、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7,二、民事行为的生效,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依法律的价值判断,其效力状态就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当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要求,法律赋予其效力,即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当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与法律的要求相比有欠缺时,民事行为就会成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8,三、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 1、 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

20、行为能力 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含义有二:第一,行为人是在没有任何外来的压力下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实际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9,意思表示不真实:,(1)意思表示不一致虚假表示虚假表示又称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把自己真实意思并不表达出来,而所作出的表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虚假表示的效力,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如果对方明知表意人的表意是虚假的表示,则该行为无效。,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0,伪装行为 伪装行为又称虚伪表示,是指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掩盖真实意思,

21、故意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伪装行为一般认为无效,但有时为保护交易安全,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1,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真实意思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如甲本欲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乙,但为避他人反对,则用买卖方式来赠与财产。隐藏行为中的虚假表示行为无效,隐藏行为中的真实意思是否有效,则应依真实意思的具体情况判断。,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2,错误错误是指当事人因认识错误或不正确认识,致使其内心真实意思与表达的意思不一致。错误是表意人因自己的能力无意识而产生的非真实意思表示,错误包括对对方主体认识的错误,也包括对行为

22、性质、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及方式等因素的认识错误。,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3,关于因错误认识而作出的非真实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认为如属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非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行为,但当事人如未请求变更或撤销时,则该行为有效。,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4,误传误传是指传达人的错误传达而导致行为人作出了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在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中,中间人可能因故意或过失传达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误传导致表意人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国法律并未单列,而是把其归入错误一类,故可参照因重大误解而作出

23、的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办法解决其效力。,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5,(2)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所谓欺诈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须有欺诈他人的欺诈行为。第二、须表意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第三、须表意人因受欺诈、陷入错误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6,胁迫胁迫是指民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以将给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亲友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相恐吓,致使对方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了违背自己的意愿的意思表示。,2018/10/1

24、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7,胁迫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第二、胁迫必须是故意的。第三、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行为人的意志自由加以干涉、限制。第四、行为人因对方胁迫产生恐惧而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欺诈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一样,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无效,而其余的行为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8,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本意的意思表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49,乘人之危的构成要素包括,第一、须有表

25、意人在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或危难的境地。 第二、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明知对方处于困窘而迫使对方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意思表示。 第三、须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对方为意思表示的行为。如因急需治病向人借钱,而借款人都要求借高利贷。 第四、须有表意人因行为人的行为作出了违背其本意的意思表示且蒙受重大不利。 乘人之危行为的法律效力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0,3 、民事行为须不得违反法律、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1,(二)民事行为有效的特别要件,要式合同 实践合同,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

26、民法学重点课程,52,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条件决定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开始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3,(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所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可约定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特定法律事实,它可以是事件(时间除外),也可以是行为。其特征是: 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条件须是合法的事实,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4,

27、(三)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附延缓条件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可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5,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为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已确定,但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所附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附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6,2、

28、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分为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附消极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附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可分为附否定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7,(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条件的成就 2、条件的不成就 3、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9、4、条件成就不成就的法律效力,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8,在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成就,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不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成就,当事人之间已存在的权利义务消灭,条件不成就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继续存在。,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59,5 、表见条件,表见条件又称假装条件,是指藐视条件,而实质上并不是条件的情形。 (1)既定条件:又称已有条件,是指所附的事实在法律行为时已确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未附条件或无效。 (2)不法条件:一般认为无效。 (3)不能条件:视为未附条件或无效。 (

30、4)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5)必然条件:视为未附条件或该行为无效。 (6)矛盾条件:即所附的条件是相互矛盾的,附矛盾条件的民事行为视为无效。,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0,五、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前提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既有联系也有自身的特点。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某种限制,都是将来的事实。而不同在于:期

31、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会到来的,而条件是否发生不确定。,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2,(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解除期限民事法律行为2、附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不确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3,(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期届至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终期届满时失效。,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4,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3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点: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4)无效民事行为可以部分无效。,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5,(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民事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1)双方当事人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故意 (2)双方当事人为此进行了合谋,如双方未通谋则不可能实施此行为。 (3)行为的后果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2018/10

33、/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6,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1)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如赌博。 (2)限制他人或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3)行为所附条件损害公共利益。,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7,5、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8,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和撤销的权利的民事行为。

34、,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69,(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1)表意人因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行为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或对方的过失造成的。,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0,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出于行为人非自愿的原因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使一方当事人遭到重大损失的民事行为。 (1)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即使一方遭受重大损失。 (2)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轻率或无经验。 (3)这种不公平是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的

35、,是法律不允许的民事行为。判断一种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决定。,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1,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4、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2,(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形式权。撤销权的行使,权利人应当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撤销权有一个除斥期,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3,(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尚未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某种行为才能确定其有效

36、还是无效的行为,故又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在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悬而未决。 (2)其法律效力可补救,一经追认即有效民事行为。 (3)但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对方当事人撤销,该行为无效。,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4,(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种类,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欠缺处分权的民事行为 3、欠缺代理权的无权行为,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5,(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后,效力未定的行为则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这些行为的追认权人分别是法定代理人、处分权人和被代理人。他们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权追认

37、或拒绝。追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追认后,自始有效,而未经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则自始无效。,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6,(四)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追认权人如未在法定期限(1个月)内或合理期限内追认的,则视为拒绝追认。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追认权人未追认前用明示的方式作出。但法律规定,如果相对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就知道效力未定事由的,则该相对人无撤销权。,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7,四、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分,(一)欠缺民事行为有效要件的性质和根据不同 (二)二者的效力状态不同 (三)

38、三者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四)三者主张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的时间限制不同,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8,五、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未被追认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其他法律后果其他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追缴双方非法所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罚款等。,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79,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 )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2018/10/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80,【本章思考题】,1、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的法律意义? 3、意思表示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4、民事行为成立与有效的法律意义?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分? 6、追认权和撤销权的性质? 7、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的调整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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