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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主讲教师 李芹叶,国际法学习内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居民与人权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与环境 第五章国际组织法 第六章外交与条约法 第七章国际法律责任 第八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学科特点,国际法的非中心化与多极化的特征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具体的和政治的; 国际法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的有限性;,推荐阅读书目,邵沙平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 周鲠生国际法大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8月第一版 奥本海国际法英詹宁斯 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一版,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述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国际法

2、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概述,一、什么是国际法? (一)定义 格老秀斯:国际法是规律国际关系的万国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战争与和平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保护人类摆脱战争的灾难。,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万国法或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协定规则的总体。,英JG斯塔克:国际法的定义可以是,由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的行为规则和原则所构成的法律总体。,周鲠生: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3、体。,王铁崖: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二)共识(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对象国际关系 形成方式国家公认 实施方式自觉遵守+强制实施,(三)名称 1、万民法万国法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2、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二、国际法是法律吗? 问题的提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一种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作为威胁。”-(英)奥斯汀,三、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国际法发展的轨迹 从战争法到和平法的进步 20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主要就是战争法,所建立的国际秩序主要是关于战争的法律秩序

4、。 在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战争权利第一次进行限制的是1899年缔结并经1907年修订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联合国宪章把全面禁止战争的规定扩大到全面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国际法的重心由对战争本身的规制转向了对和平秩序的制度设计。,现代国际法中的和平机制 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集体安全制度 自卫权的法律规制 裁定与控制军备制度 侵略定义与侵略罪行,从共处法到合作法的转化 传统的国际法是以规范各国管辖权为重点的“共处”法。 由主权任意决定的保留范围在减轻分量,而由国际法加以规范的客体则有所增加。在主权平等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成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和必须履行

5、的国际义务。过去以规范各国管辖权为重点的“共处”国际法,正在转化为进一步促进各国协调发展的“合作”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演变 国际法调整范围向主权管辖范围延伸。 国际组织作为各国多边合作的法律形态,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加速发展,实际上也就是“合作”国际法本身的形成与发展。,从任意法到强行法的发展 从任意法到强行法的变化,表现了国际法规范结构改变的趋势:由于具有普遍和绝对效力的国际强行法规范的出现和增加,国际法过去那种完全由任意法组成的规范结构得到改变,发展的天平进一步向国际公共秩序一端倾斜。,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变化 国际法比较正式和系统地在程序法方面的发展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今

6、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 第二阶段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至冷战结束的时期。 第三阶段是冷战结束以后。,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二、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三、广泛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所谓国际法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其一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其二是国际法的规定第一次再现的处所。” 周鲠生,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

7、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二、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1,1、作为国际法渊源,条约必须是合法和有效的。 2、条约有造法性条约与契约性条约之分,有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分。 3、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最主要的渊源。,提示,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的特点和地位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法构成一般国际法,对国际社会各

8、国都具有拘束力。,2,A,国际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B,物质要素,心理要素,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证明,国际习惯法是不成文的规范,以国际习惯法为依据提出主张的国家,必须先证明该项习惯法规范的存在。,C,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也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本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来自“一般法律意识”。 “一般法律原则”来自各个法律体系的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三、广泛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司法判例(在第59条之下)司法判例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公法学家学说,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2,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决议,联合国

9、大会的决议是属于建议性质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至少也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可以得到会员国、至少是投票赞成的会员国的明确同意,从而对它们有拘束力。,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元论 国际法优先说,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国 内 法,国 际 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一)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问题的实践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发生效力 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10、,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发生效力 一般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转化式:必须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英国 并入式: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统一规定,将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在国内直接适用,而无须将其转变为国内法的形式法国,混合式:并入和转化方式并用。美国、德国 条约 “自执行”“非自执行条约”欧洲联盟法,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冲突第一:习惯法优于国内法。第二:国内法优先(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的国家英国、荷兰),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多数国家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处理

11、条约与其国内法的冲突美国、德国、奥地利 规定不明确日本,(二)关于国内法在国际 关系中的效力问题的实践,在国际实践中,一个国家的符合国际法的国内法,通常都是会受到他方尊重的。 在国际裁判中,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法庭多次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寻找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第四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发展演变 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及其发展演变,(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般说来,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与演变,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

12、人类历史的进步和国际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中,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七项原则处于核心地位。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宣言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体系。,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一)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 (三)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一)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概念的产生与几种主权观 2、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 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主权概念的产生与几种主权观,(1)主权概念的产生 法博丹论共和国 主权是君主在其国内不受法律限制的“绝对永久的权力”,除了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

13、外,不受任何限制。,(2)几种主权观 A、绝对主权观的荒谬与危害 代表人物: 17世纪英国的霍布斯 18世纪法国的卢梭 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中叶德国的黑格尔,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不受任何约束,具有超越一切的权力,甚至有包括超越宗教的权力。,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为了确保自己的自由,每个公民把自己置于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他主张主权不但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而且是完全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德国的黑格尔认为,主权国家是至高无上的,它不从属于法律;国家间的契约是无效的,因为主权不可能因条约而取消。检验主权的是战争,战争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视为有益的。因为它是

14、在检验人民维护自由和独立的意愿,它还使社会有可能实现一定程度的一体化。在黑格尔看来,主权不仅是不可分的,而且是巩固国内统治和进行对外争夺的武器。,绝对主权观的危害: 绝对主权学说主张主权是指主权者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与物的无限法律权力和在与他国关系中的完全的行动自由。主权者除受自己意志的约束外,不受任何限制。 绝对主权学说在物质基础上,它与相互依赖和列国并存的国际社会的事实是相违背的;在理论上,它与建立在对等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国际法制度是不相容的。它实际上否定国际社会及其法律的存在。,B、相对主权观的“缺陷”与危险 普芬道夫:主张主权是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但不是是绝对权力,即便在一国境内,主权

15、受宪法限制也是可能的。 其他:主权是可分的,是相对的。那些在国家内外事务的某些方面或多或少的依赖他国的国家,是相对的、非完全的主权国家;那些享有国内外无限独立权的国家是绝对的、完全的主权国家。甚至有人认为,主权的合法性或正统性取决于他国的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相对主权观者认为,国家主权必须受国际法的约束,不是一个无节制的、不负责任的强权;而且只有通过国际法,国家主权的行使才能实现维护国家独立和国际社会秩序的目的。,C、主权虚无观的极端错误,在国际上,公开自始就以否定主权为目标的言论除无政府主义者外,则是不同历史时期西方出现的一股逆流。迄今为止,这种否定主权的思潮曾出现在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

16、,否定主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国家主权,作为一个表示在列国并存的国际社会中国家所特有的政治权力的术语,是对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主张某些权力和不受限制的行动自由的客观事实的抽象化。国际法不能赋予国家这种被称之为主权的东西,而仅仅接受国家行使主权所产生的结果。,2、全球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1)全球化的表现 它表明,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正在向世界范围转化; 它表明,在国家与社会内部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水平和层次已经大大提高; 全球化是一个过程而非终点,我们目前还生活在一种正在加速全球化而非全球化已经完成的状况下; 全球化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技术、军事、法律、文化和环境等不同活

17、动和相互作用的范围的多维现象。,(2)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对立与统一,A、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矛盾与冲突 全球化的开放性与国家主权的封闭性; 全球化的相对性与国家主权的绝对性; 全球化的主动性与国家主权的被动性;,B、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统一 国家主权并未成为一国参与全球化的障碍; 全球化并不排斥国家主权; 主权国家通过参与全球化进程增强了维护国家主权的能力。,(3)全球化进程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全球化进程对政治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对经济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对文化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对信息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进程对环境主权的影响,信息主权主要是指主权国家在网络信息领域的自主权和独立权,它包括三个方

18、面的内容:一是信息控制权,即主权国家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内容和方式的有效控制权;二是信息管理权,表现为一国对本国信息输出和输入的管理权,以及在信息领域发生争端,一国所具有的司法管辖权;三是信息资源共享权,即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全人类信息资源共享权。,(4)国家主权对全球化的制约,主权国家是全球化进程的最主要的推动者; 国家主权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球化的渗透和扩张; 全球化需要主权国家制定法律规则。,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 (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 (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 (4)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的适用,(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确立,

19、国际法学家学说 德国学者普芬道夫 “自然状态下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国际法上的人格者处在自然状态下,因而它们也是平等的。” 德国国际法学者沃尔夫 “所有国家相互间是天生平等的。因为国家被认为是像自由的个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所有的人是天生平等的,所以所有国家彼此之间也是天生平等的。”,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 “由于人是自然平等的,他们的天赋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国家作为人的集合体是自然地平等的,赋有同样的义务和权利,国之强弱在这方面没有关系。一个侏儒和一个巨人同样是人。一个小小的共和国和一个强大的王国同样是主权国家。由于平等的必要的结果,凡一个国家被允许做的事,一切其他国家也被允许做,而凡一个

20、国家不被允许做的事,其他国家也不被允许做。”,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 国家是完全平等与绝对独立的. 国家平等是最被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英国国际法学家詹宁斯和瓦茨 “平等是国际法的基础的引申” “由于国际法是以作为主权社会的国家的共同同意为根据的,因此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是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彼此平等的。各个国家按照它们的性质在权力、领土等方面肯定不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它们在原则上是平等的,尽管它们可以有任何的差异。这是它们在国际范围内的主权的结果。,现代国际法律文件 联合国宪章 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1974年建立新

21、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含义,联合国宪章的历史文件的解释 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解释 前苏联的解释: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平等不是抽象的平等,不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各国的权利与义务的绝对相同。主权平等原则应辩证的理解,它并不排除某些国家拥有宪章所规定的特权,因此,大国一致原则并不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相矛盾。,(3)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一国一票制 排他管辖原则 轮换制原则 国家行为主义 无歧视原则,(4)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现代国际社会中的适用,应辩证的理解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能走向极端。 国家主权平等是相对的 国家主权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平等 在当今的国际

22、关系中,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1、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确立及内容 2、新干涉主义对传统国家主权的否定 3、国际干涉的增多及其固有缺陷 4、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5、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1、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确立及内容,确立 1793年法国宪法: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事务。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规定:按诸国际法纯属国内管辖之事件,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议的建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

23、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1965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1970国际法原则宣言,内容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 所有国

24、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之自决及独立权利,俾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并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情形下,自由行使。故所有国家均应致力于各种形式与表现之种族歧视及殖民地主义之彻底消除。,2、新干涉主义对传统国家主权的否定,学者的言论 美国学者托马斯魏斯 美国华盛顿国防学院教授特里戴贝尔 美国国际法协会主席冈瑟汉德尔 各国首脑的言论 英国首相布莱尔 捷克总统哈维尔 国际组织的领导人 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 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 联合国现任秘书长安南,3、国际干涉的增多及其固有缺陷,所谓国际干涉是指由国家共同体对违反国际法规范和反对公认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而实施的政治、经济、司法、军事等各类强制行动的总

25、和。 国际干涉建立在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理论的基础之上。,国际干涉的固有缺陷 国际干涉的决策机制不够健全; 国际干涉的公正性令人怀疑; 国际干涉的有效性难以保障。,4、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相矛盾 国际干涉严重侵犯了一国主权 国际干涉破坏了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干涉违背了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干涉违反了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国际干涉与国家主权相一致 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完全排除国际干涉 国家出于自卫而进行集体干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合理合法的 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5、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 联合国成立以来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26、 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景,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联合国成立以来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依据:宪章第七章第42条 国内冲突和大规模地侵犯人权是否可以看做正在构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或正影响国际安全? 根据宪章第42条实施的强制措施,特别是授权使用武力,是否至少必须存在一些跨越国界的对外影响?,

27、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争论:一是在原则上是否存在这样一种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及其限制是什么?,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景,尽量减少人道主义干涉 人道主义干涉规范化的建议,(三)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1、民族自决原则的产生与确立 2、谁有权“自决” 3、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相矛盾吗?,1、民族自决原则的产生与确立,民族自决的概念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正式提出来的,主要适应新兴资产阶级的需要。 1914年,列宁发表了论民族自决权一文,首次对民族自决权作了全面的论述。,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的条约,从而使民族自决原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随着战

28、后民族独立运动的蓬勃兴起,联合国的会员国大量增加,民族自决原则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谁有权“自决”,不同理解 限于三种类型即殖民地民族、受殖民和外国统治的民族、受殖民剥削的民族,最多还包括受种族歧视的新殖民统治的民族。 民族自决的含义,从其载入文件之日起就超出了殖民地民族的范围,因为这些文件所指的是“所有民族”有自决权。,争论的新焦点 自决权是否适用于一个国家内的土著民族? 对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共识 联合国倡导民族自决权的本意,是促使战后殖民体系的瓦解 国际格局在变化,国际法规范在发展 承认广义上的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实在国际法已确立或鼓励现行主权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土著居民或部落享有当然的脱离权。,3、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相矛盾吗?,国家主权与自决权之间首先应该是一种相互并存的关系 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之间还应该是一种彼此制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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