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9.240 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 for power compartment of utility tunnel 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DW 11690 2017 2018 02 - 12发布 2018 02 - 12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 Q/GDW 11690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3 5 土建设计 . 3 6 电气设计 . 4 7 附属设施设计 . 6 8 验收 10 编制 说明 . 11 Q/GDW
2、 116902017 II 前 言 为加强综合管廊电力舱的专业化建设及管理,明确综合管廊电力舱的土建、电气及附属设施等方面的设计技术要求,满足电力电缆安装运行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 司、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北京电力经济技术研究院、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电力建设集团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葛兆军、李锡成、张强 、 蔡红军 、 邓佳翔 、 朱占巍 、 卞斌 、 李继波 、 王恩德 、刘颖 、 曹昊煜 、
3、杨薇 、 张波 、 李伟 、 房岭锋 、 李峰 、 李颖 、 林波 、 李艳 、 朱亚平 、 邬振武 、 刘霞 、 方浩 、杨卫红 、 姜世公 、 陈梁金 、 屠锋 、 陈文翰 、 乐军耀 、 胡吉磊 、 李君斌 。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Q/GDW 116902017 1 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管廊电力舱的基本规定、土建设计、电气设计、附属设施设计、验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容纳 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建综合管廊电力舱工程。综合管廊电力舱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4、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23864 防火封堵材料 GB 28374 电缆防火涂料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17 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 5027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 与验收规范 GB 50838 20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065 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管廊 ul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
6、施。 GB 508382015,定义 2.1.1 Q/GDW 116902017 2 3.2 电力舱 power compartment 综合管廊中用于容纳电力管线的舱体。 3.3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 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GB 508382015,定义 2.1.2 3.4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GB 508382015,定义 2.1.3 3.5 缆线管廊 cable 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
7、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线缆的管廊。 GB 508382015,定义 2.1.4 3.6 吊装口 filling hole 用于城市工程管线安装施工过程中进出材料、设 备的孔洞。也称投料口。 3.7 逃生口 escape hatch 用于工作人员在发生危及人员安全时逃生的孔洞。 3.8 工井 manhole 用于 舱体 排水、电缆转弯、电缆引出等功能的构筑物,包含了直线井、三通井、四通井等。 3.9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GB 508382015,定义 2.1.10 3.10 阻燃电缆 flame reta
8、rdant cable 具有阻燃性的电缆。 GB 502172007,术语 2.0.4 3.11 Q/GDW 116902017 3 蛇形敷设 snaking of cable 按定量参数要求将电缆呈蛇形布置,以减小电缆轴向热应力的固定方式。 3.12 接地 earthing 在系统、装置或设备的给定点与局部地之间做电连接。 GB/T 500652011,术语 2.0.1 4 基本规定 4.1 电力舱规划及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环境景观等城市基础设施衔接、协调。 4.2 同一区域内电力舱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与当地电力管线工程统筹协调,便于施工及运维。 4
9、.3 电力舱规划应与电网规划紧密衔接,电力舱设计规模应满足远期规划的电力供应需求。 4.4 电力舱应满足当地电力管线规划、设计 、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技术要求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相关规范要求。 4.5 电力舱工程设计应包含土建设计、电气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等。 4.6 电力舱应同步设计建设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报警、通信、排水、标识等设施。 4.7 纳入电力舱的各类电力电缆还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8 电力舱规划、设计、建设应满足电力电缆入廊的安全、经济、合理、有序要求,符合当地发展水平。 4.9 电力舱原则上不与热力管道、燃气管道邻舱设置;必须邻舱时,相邻墙体应采取
10、有效的隔热、降温、防爆措施 。 4.10 110(66)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与 35kV及以下电 力电缆间宜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4.11 综合管廊单个电力舱中规划敷设的 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多于 42 根,其中 110( 66) 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多于 24根,否则应增设电力舱。 4.12 电力舱宜设置于综合管廊上部外侧,并应结合已有、在建及规划的电力工程做好进出口预留,进出口设置应满足规划电缆进出线需求。 5 土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力舱土建设计应满足综合管廊总体设计要求。 5.1.2 电力舱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 100年。电力舱设计应满足结构强度、变形、施工工
11、艺和功能等要求。 5.1.3 电力舱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5.1.4 电力舱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5.1.5 电力舱结构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 5.2 空间设计 5.2.1 电力舱平面设计应满足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转角应进行圆弧过渡处理且不应小于 90度,电力舱弯曲半径应能满足规划最大截面电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5.2.2 电力舱纵向坡度不应小于 0.2%,且不应大于 30%,与其它电力通道对接时纵向宜顺接。 Q/GDW 116902017 4 5.2.3 当电力舱纵向坡度超过 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措施。 5.2.4 电力舱应预留电力电缆进出线空间,进出线不应占用人员通
12、行和电缆敷设空间。 5.3 断面设计 5.3.1 电力舱断面应满足电力电缆规模需求。 5.3.2 电力舱断面尺寸除满足电缆敷设和安装要求外,应满足照明、配电箱、 检修电源箱等附属设施的安装,且满足人员、设备通行的要求。 5.3.3 电力舱单舱净高不宜小于 2.4米,不宜大于 3.5米,当电缆需要竖向引出时舱体局部净高应满足电力电缆最小弯曲半径要求。 5.3.4 电力舱内单侧安装支架时,最小允许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0.9米;双侧安装支架时,最小允许通行宽度不应小于 1米。 5.4 节点设计 5.4.1 电力舱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及电缆进出线接口。 5.4.2 电力舱人员逃生口宜
13、与吊装口、通风口结合设置。 5.4.3 电力舱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 200m。 5.4.4 电力舱吊装口间距不宜大于 400m。 5.4.5 电力舱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高差较大时,应 设过渡平台,各层平台高度不应大于 4米。 5.4.6 电力舱人员出入口、吊装口人孔内径不应小于 1m。 5.4.7 电力舱井盖应满足承受荷载及适合环境要求。所用井盖应满足防水、防盗、防滑、防位移、防坠落的要求,并在井盖下设置二层子盖,井盖尺寸应标准化。 5.4.8 电力舱吊装口、电缆进出线接口弯曲半径应能满足规划最大截面电缆弯曲半径要求,应能满足施工、运行、维护时人员和设备的空间需求。 5.4.9 电缆进出线接口宜设
14、置工井,应满足不同电压等级电力电缆各个方向的规划出线需求,预留出线接口向外延伸不小于 3 米,且应延伸至道路两侧人行道下。 5.4.10 工井内井室顶板内表面应 高于电力舱内顶 0.5m,并应预埋电缆吊架、设置吊环,应能满足最大规划容量电缆敷设后各个方向通行高度不低于 1.5m。 5.4.11 工井上方宜设置人员出入口或逃生口。 6 电气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电力舱中的电缆,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6.1.2 电缆线路布置于电力舱时,各个回路电缆相对上下位置应保持不变。 6.1.3 电力专用的弱电电缆、控制电缆及光缆应布置在最上层; 10kV及低压电缆应单
15、独布置,并 在 与35kV及以上电缆 相邻处 设置防火隔 板 等防护措施 。 6.1.4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 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等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 一层支架。 6.1.5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不应放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6.2 电缆敷设要求 6.2.1 电力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要求见表 1。 Q/GDW 116902017 5 表 1 电力电缆允许最小弯曲半径 项目 35kV及以下的电缆 110( 66) kV及以上的电缆 单芯电缆 三芯电缆 无铠装 有铠装 无铠装 有铠装 敷设时 20D 15D 15D 12D 20D 运行时 15D 12D 12D
16、10D 15D 注 1: D为成品电缆标称外径。 注 2: 非本表范围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按照制造厂提供的技术资料规定。 6.2.2 电力舱内 110kV及以上电缆应采用蛇形敷设。 6.2.3 电缆支架的层间净距,应满足电缆敷设及其固定、电缆接头安置的要求,且在多根电缆同置于一层情况下,可更换或增设任一根电缆及其接头。电缆支架的层间允许最小净距见表 2,且当每层放置1根电缆,层间净距不应小于 1倍电缆外径加 50mm,多于 1根时不应小于 2倍电缆外径加 50mm。 6.2.4 电缆敷设时电缆支架的最上层、最下层布置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最上层支架距侧墙顶部垂直净距不宜小于 300mm。
17、 b) 最下层支架距侧墙底部垂直净距不宜小于 100mm。 表 2 电缆支架的层间净距最小值 电缆电压等级和类型 、敷设特征 支架、吊架 mm 控制电缆明敷 120 电力电缆明敷 6kV以下 150 6kV 10kV交联聚乙烯 200 35kV单芯 250 35kV三芯 300 110( 66) kV 220kV单芯、每层 1根以上 330kV、 500kV单芯 350 电缆敷设于槽盒中 h+80 注: h为槽盒外壳高度。 6.2.5 在电缆进出口电缆应有保护管或加装保护罩,保护管口应采取防水和防火封堵措施,单相电力电缆的保护管及保护罩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6.3 电缆的支持和固定 6.3.1
18、电力电缆敷设 安装应按支架形式设计,支架应与接地网电气连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2172007和 GB/T 500652011的有关规定。 6.3.2 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有可能短暂上人时,计入 900N的附加集中荷载。 b) 机械化施工时,计入纵向拉力、横向推力和滑轮重量等影响。 6.3.3 电缆支架应满足蛇形敷设的要求。 Q/GDW 116902017 6 6.3.4 电缆支架在用于支持工作电流大于等于 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应选用非铁磁材料,在用于支持工作电流小于 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时宜选用钢制
19、。 6.3.5 电缆支架应选 用经热浸锌等措施防腐处理的金属支架。 6.3.6 电缆支架应垂直于电力舱底板安装 ,支架的最大允许跨距,宜符合表 3的规定。 表 3 电缆支架的最大允许跨距 电缆电压等级和类型、敷设特征 支架允许跨距 mm 水平 敷设 垂直 敷设 电力电缆明敷 未含金属套、铠装的全塑小截面电缆 400 1000 含金属套、铠装的 10kV及以下电缆 800 1500 35kV电缆 1500 3000 110( 66) kV及以上高压电缆 1500 6000 电缆敷设于槽盒中 1500 / 6.4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 6.4.1 电力舱内的电缆应选用阻燃电缆或不燃电缆,阻燃电缆成束
20、阻燃性能应不低于 C级。 6.4.2 弱电电缆、控制电缆、光缆、低压电缆应与 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分开单独布置,并设置耐火槽盒 或 阻燃 子 管 等防护措施。 10kV电缆与 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缆支架间应设置防火隔板等防护措施 。 6.4.3 电缆贯穿隔墙、舱体的孔洞处应实施阻火封堵。 6.4.4 电缆用防火阻燃材料产品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阻燃性材料、防火涂料、阻燃包带等应符合 GB 23864、 GB 28374的有关规定。 b) 用于阻止延燃的材料 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件的燃烧试验满足 有效的自熄性。 c) 用于耐火防护的材料产品,应按等效工程使用条
21、件的燃烧试验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要求,且耐火温度不宜低于 1000。 d) 采用的材料产品应适于工程环境,并应具有耐久可靠性和环保安全性。 6.5 接地设计 6.5.1 电力舱应设置接地装置及接地引出点,接地引出点设置间距应不大于 500m。综合管廊中其他设备设施有特殊要求,需要与电力舱接地隔离的,应设置与电力舱相对独立的接地网。 6.5.2 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应按 GB/T 50065 2011校验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 6.5.3 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采 用热镀锌扁钢,且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60mm 6mm。接地网宜采用焊接搭接,不得采用螺栓
22、搭接。 6.5.4 电力舱内的高压电缆接头、接地箱的接地应以独立的接地线与专用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6.5.5 电力舱内的电缆支架、金属构件、电缆金属套、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7 附属设施设计 Q/GDW 116902017 7 7.1 一般规定 7.1.1 电力舱的附属设施应包含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标识系统、通信系统。 7.1.2 附属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7.1.3 所有附属设施布置不应影响电缆安装和运维。 7.2 消防系统 7.2.1 电力舱 的承重结构及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
23、h。 7.2.2 电力舱内部每隔约 200m或通风区段处应设置防火分隔,有电缆敷设的竖井或工作井中宜每隔7m设置阻火隔层。防火分隔可采用防火墙(阻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型式。 7.2.3 电力舱应在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处设置便携式灭火器、黄沙箱等灭火器材,严禁选用水型灭火器和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7.2.4 电力舱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宜采用具有联动报警功能的线型探测器,及时将相关各类信号分别上传至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及电力部门的监控中心,同时进行消防报警自切和联动。发生火灾 时,防火门监控器应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 7.2.5 电力舱内顶层支架应设置用于放置弱电、
24、控制电缆等低压电缆及光缆的防火槽盒。 7.2.6 电力舱内的接头密集、电缆交叉区域宜设置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7.3 通风系统 7.3.1 电力舱内的温度应满足设备正常运行要求,应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方式,排除电缆运行时产生的热量。 7.3.2 电力舱内的排风温度不应高于 40,进、排风温差不宜大于 10。由温度监测器发出的信号应能自动启动风机。 7.3.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对进、排风井间距进行合理布置,确保舱内空气产生有效流动;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时,宜控制舱内断面风速不超过 5m/s 。 7.3.4 长距离的电力舱,宜结合地面规划、通风风量等因素,适当分区段设置相互独立的通风系统,
25、具体可参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7.3.5 电力舱通风量,应同时满足: a) 消除舱内余热通风量,宜按舱内规划电缆正常工况下最大电缆载流量计算。 b) 人员检修新风量,宜按 30m3/h人计算。 c) 每个通风区段的事故后通风量,宜按最小换气次数 6次 /h计算。 7.3.6 电力舱地面风亭及进、排风口布置应满足: a) 地面风亭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不应处于地势低洼处。 b) 进、出风口下沿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 0.5m, 且不应低于该地防洪水位要求 。 c) 进 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方。 d) 排风口避免直接吹到行人或附近建筑,直接朝向人行道的排风口出风速度不宜超过
26、3m/s。 7.3.7 通风口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雨水进入,应加设能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 10mm 10mm。 7.3.8 电力舱内通风系统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通风系统应具备就地控制和远程控制。 7.3.9 电力舱设计时应对通风设施的噪声进行控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措施。地面风亭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 GB 3096的规定和要求。 Q/GDW 116902017 8 7.4 供电系统 7.4.1 电力舱供电容量应满足本期及远期规划需求,应满足施工、检修 电源需求,还应满足消防设备、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排水设备等日常运行需求,
27、宜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 7.4.2 应为电缆在线监测系统设置满足供电容量需求的专用电源点。 7.4.3 电力舱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 GB 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其余用电负荷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7.4.4 电力舱内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b) 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容易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c) 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 进出口处。 7.4.5 电力舱内应设置交流 220V/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电源箱,检修电源箱功率不小于 50
28、kW,检修电源箱沿线间距不宜大于 60m。检修电源箱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安装高度不宜低于0.5m。 7.4.6 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或不燃电缆。 7.5 照明系统 7.5.1 电力舱 内应设正常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电力舱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 15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 5l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 100lx。 b)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 小于 1.0h。 c)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d) 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
29、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 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 20m。 e) 应在电力舱人员出入口设置照明灯具控制开关。 7.5.2 电力舱照明灯具应 符合 下列规定: a) 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 I 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 PE 线应可靠连接。 b) 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小于 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c) 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光源的显色指数( Rq)不应小于 60。 d) 安装高度低于 2.2m的照明灯具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7.5.3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
30、 2.5mm2。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 布线 。 7.6 监控与报警系统 7.6.1 电力舱应预留 220kV及以上线路和 110kV及以下的重要线路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空间。 7.6.2 电力舱可设置智能辅助控制系统 ,智能辅助控制系统可由环境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安防系统、门禁系统等子系统组成,各子系统信号应能上传至电力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环境监控系统: 1) 能对电力舱内环境参数进行检测与报警, 可包括: 实时监测电力舱环境温度、湿度、可燃气体 /氧气 /有害气体监测、积水水位监测、风机状态监测和远程开启。 2) 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管廊内人员出入口和通风口
31、处。 Q/GDW 116902017 9 3) 电力舱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个水浸探测器。 4) 气体报警设定值应符合 GBZ/T 205的相关规定。 b) 视频监控系统: 1)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 GB 50395的有关规定。 2) 电力舱内设备集中安装地点、人员出入口等场所宜设置摄像机。 3) 电力舱内沿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一台摄像机,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摄像机间距不应大于 100m。 c) 安防系统: 1) 电力舱的安全防范系统应 符合 GB 50348、 GB 50394的有关规定。 2) 电力舱人员出入口、通风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和声光报警器。 3) 电力舱应设置电子巡
32、查管理系统,并宜采用离线式。 4) 电力舱进出口和工作井处宜设安全监视系统,可以远程遥控,并且具有感应启动的功能。 5) 电力舱电缆井可加装井盖监控系统,监控信号通过现有的数据网传至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及电力部门的监控中心,实现电缆井盖的集中控制、远端开启、以及非法开启报警等功能。 d) 门禁系统: 1) 门禁系统应符合 GB 50396的有关规定。 2) 电力舱人员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 门禁系统应能实现 读卡身份识别和自动撤布防。 e) 辅控平台: 1) 辅控平台应能采集各个子系统的数据,作为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的中心。 2)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气体探测与通风设备之间的联动
33、功能。 3)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水浸探测与排水设备之间的联动功能。 4)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视频监控与安防系统之间的联动功能。 5)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门禁系统与消防系统之间的联动功能。 6) 辅控平台应能实现消防报警与防火门控制之间的联动功能。 7.6.3 电力舱 内可安装巡检机器人系统,在电力舱建设时预留相应空间。 7.6.4 电缆 在线监测系统、智能辅助控制系统及 巡检机器人系统 的数据应直接接入电力部门 的监控中心 ,必要时可同时接入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 7.7 排水系统 7.7.1 电力舱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7.2 电力舱的排水区间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7.7.3 集
34、水坑内排水泵宜设置备用泵,必要时可同时启动。排水泵控制箱宜设置在相对高处。 7.7.4 电力舱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明沟将舱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 0.2。 7.7.5 电力舱的排水系统应就近接入综合管廊集中排水系统或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上端设置逆止阀。 7.8 标识系统 7.8.1 电力舱出入口应设置电力舱标牌,注明建设时间、规模、容量及总平面和标准横断面。 7.8.2 在电力舱内, 应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识。 7.8.3 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管线分支口、通风亭处、灭火器材设置处等部位,应设置带编号的标识。 Q/GDW 116902017 10 7.8.4
35、 电力舱内每隔不超过 100m及管廊交叉口处应设置标识牌一块,标识牌上应注明该处在管廊内的相对位置及最近的出入口方向、距离。 7.8.5 应在电力舱内的辅助设施旁设置设备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编号,必要时注明基本数据及使用方式。 7.9 通信系统 7.9.1 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综合管廊通信中心接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联通。电力舱人员出入口或每一防火分区内应设置通信点;不分防火分区的舱室,通信点设置不应大于 100m。 7.9.2 固定电话与消防专用电话合用时,应采用独立通信系统。 7.9.3 电力舱内宜覆盖无线信号。 8 验收 8.1 电力舱施工及验收应符合 GB 50838
36、2015、 GB 50168和 GB 50169的有关规定。 8.2 电力舱施工前,应组织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对设计图纸进行图纸会审。 8.3 工程施工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如需修改,应取得电力部门相关单位的同意并签署设计变更后方可实施。 8.4 电力舱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电力工程施工,严禁在未通过验收的电力舱内敷设电缆。 8.5 电力舱内所用的原材料、预制品、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产品应有 合格证和出厂说明书,设备应有铭牌。 8.6 电力舱内支架应平直、牢固无扭曲,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于 5mm。 8.7 电力舱内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
37、低偏差不应大于 5mm。 8.8 电力舱电缆采用的金属支架,应经过防腐处理。 8.9 电力舱监控报警及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应满足与电力调度、运检等监控中心的对接需求。 8.10 电气设备、照明、接地施工安装及验收应符合 GB 50168、 GB 50303、 GB 50617和 GB 50169的有关规定。 8.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应符合 GB 50166的有关规定。 8.12 通风系统施工及验收应 符合 GB 50275和 GB 50243的有关规定。Q/GDW 116902017 11 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 编 制 说 明 Q/GDW 116902017 12 目 次 1 编
38、制背景 13 2 编制主要原则 13 3 与其它标准文件的关系 13 4 主要工作过程 13 5 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14 6 条文说明 14 Q/GDW 116902017 13 1 编制背景 本标准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下达 2017年度公司第一批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家电网科 2017 72号文)的要求编写。 近年来 ,随着综合管廊项目的大力推进, 纳入管廊规划 建设的电力管线 规模也 快速增加 。现有 电力管线 和 综合管廊 设计 标准不能完全 满足 国内电力管线入廊 建设 的需求, 实际 工作 中存在无 标准可 依,现行 标准 矛盾 不一致 等 问题。同时 , 随着一部分综合管廊
39、项目 的 建成投运 ,公司积累了一批成熟可行的 建设 经验, 这些 宝贵经验可以形成新的标准 , 指导 综合管廊 电力舱的进一步 建设 。 基于 以上 背景 , 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利用,加强城市综合管廊电力舱(以下简称“电力舱”)规划建设,满足电力舱规划、设计、建设、使用、运维全过程管理要求,在国家电网 公司基建部的统一 部署 和指导下, 结合国家和行业政策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 编制主要原则 本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编制: a) 电力舱应按照电 网远景规划和电网设施布局规划一次建成,符合地方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市政管线规划。 b) 电力舱建设和使用应坚持“政
40、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使用、责权明晰”的原则,随城市综合管廊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c) 电力舱规划设计应满足电网建设、使用和运维等各方面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要求。 3 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 本标准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 现行的技术标准 保持一致。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使用问题。 本标准 主要 参考 文件: GB 50049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DL/T 5221 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 DL/T 5484 2013 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 DLGJ 154 2000 电缆防火措施设计
41、和施工验收标准 Q/GDW 1512 电力电缆及通道运维规程 国能安全 2014 161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家电网运检 2016 1152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高压电缆专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4 主要工作过程 2017年 3月 1日,按照公司制修订计划,召开了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编制工作启动会议,成立制 定工作组,明确制定工作组织形式、制定内容、工作计划和工作分工。 2017年 3月,按照分工开展章节编写和汇总工作。 2017年 4月 6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一次集中编写会,对汇总稿进行了内部审查,形成修改意见。 Q/GDW 116902017 14 2
42、017年 4月 13日,根据第一次集中编写会修改意见,修改形成汇总修改稿。 2017年 5月 4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一次评审会。 2017年 6月 14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二次集中编写会,修改形成汇总修改稿。 2017年 6月 16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一次 内部评审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整理形成征求意见初稿。 2017年 7月 15日,收集整理反馈的征求意见,进行相应意见的处理和完善。 2017年 7月 20日,召开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第三次集中编写会,修改形成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 。 2017年 8月 2日,形成送审稿,提请国网公司组织专
43、家进行评审。 2017年 9月 15日, 国家电网公司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专业工作组 组织有关专家,对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等单位提交的技术标准 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技术导则 送审稿进行了审查 ,专家协商一致, 同意修改后报批 。 2017年 10月 11 日,根 据专家对送审稿的评审意见进行标准的修改完善和排版等工作,形成报批稿,提交国网公司。 5 标准的结构和内容 本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 2014 455号文)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的主要结构和内容如下: 本标准主题章分为 5 章,由基本规定、土建设计、电气设计、附属设施设计、验收组成。本标准兼顾了电力电缆线路设计、
44、建设、运行等部门的要求,本着安全、经济等原则,给出了综合管廊电力舱土建、电气以及附属设施的要求,以指导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 6 条文说明 本标准第 1章中,规定了综合管廊电 力舱设计技术导则的适用范围。因 GIL工程与电力电缆工程差异较大, GIL工程 不属于 本 标准适用 范围 。 本 标准第 3.5条中,参照 DL/T 52212005中工井定义,对综合管廊电力舱中功能性竖井进行了重新定义。 本 标准第 4.3条中,综合管廊电力舱规划与城市 总体规划、 电网规划保持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上的一致。综合管廊设计使用 年限 不低于 100年 , 要求电网规划具备 一定前瞻性, 充分考虑远期规划需求
45、。 本 标准第 4.9条中, 舱体 分隔 不能 完全避免电力管线与其他 管线 的相互影响。 相邻墙体采取有效的隔热、降温、防爆措施, 可以 减少 热力 、燃气对电力管线的影响 。 易受 电力电缆影响的 通信 管线 ,也需要在 管线设计时考虑 采取抗电磁干扰措施。 综合管廊内的 管线包括 给水、雨污水、再生水、 燃气 (天然气 ) 、热力、电力、通信。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15第 4.3.4条中,“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故在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 缆线 管廊 中电力电缆不与燃气同舱布置。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2015第 4.3.
46、6条中“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第 5.1.9条中规定“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故在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 缆线 管廊 中电力电缆不与热力同舱布置。 高压电力电缆放电、爆炸等故障将伤及通信线缆,危及运维人员人身安全和 设备安全 ,且可能对通信线缆的信号产生干扰。同时,高压电是无形的能量,作为输送高压电能的载体,电缆的运行、维护安Q/GDW 116902017 15 全注意事项专业而复杂,非电缆运维专业人员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措施,运维、巡视中
47、容易受到漏电、感应电等高压电的威胁或伤害,故原则上在 干线 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 缆线 管廊中 电力电缆不与通信管线等管线同舱布置。 高压电力电缆的 正常运行需要防水 。给水、再生水管线漏水时,电缆 将 被水淹,造成电力安全隐患,甚至引发电缆或电缆附件短路、放电、爆炸等故障。同时,雨污水产生的腐蚀性、可燃性气体也 会 影响电力线、 设备 的寿命和安全 运行 ,故原则上在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和 缆线 管廊 中电力电缆不与给水、再生水或雨污水同舱布置。 本 标准第 4.10条中, 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的故障率较高 ,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可避免其故障时对同路径敷设的 110( 66)
48、kV及以上电力电缆的影 响。 本 标准第 4.11条中, 单一 电力舱 内的电力电缆数量过多,会造成发热量大、 事故影响 范围 大 等问题,参照国网通用设计文件,确定同一电力舱内敷设的电力电缆数量不超过 42根。基于同样原因,考虑电力通道安全 ,并根据调研结果 ,限制 单个电力舱中规划敷设的 110( 66) kV及以上电力电缆数量上限 。 本 标准第 4.12条中,电力舱布置在综合管廊 上部外侧 , 有利于电缆出线以及与其他类型电力通道对接。 综合管廊电力舱设计时,综合管廊设计单位与电力设计单位及时配合,做好综合管廊电力舱与在建电力工程相接或为规划电力工程预留隧道甩口。 本 标准第 5.1条中, 结合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 2015和电力电缆隧道设计规程 DL/T 5484 2013要求做出结构设计、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类别、结构防水等级等规定。 本 标准第 5.2.1条中, 依据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 2007第 5.1.2条制定,并增加了转角的相关要求。 本 标准第 5.2.2条中, 依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838 2015第 7.6.4条,电 力舱纵向坡度不应小于 0.2%; 依据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 2007 第 5.5.5条及电缆敷设、运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