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在X、辐射个人和环境剂量监测中使用的X、辐射热释光剂量计(以下简称剂量计)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适用的辐射量为个人剂量当量Hp(10)、Hp(O.07)和周围剂量当量H(10),量值范围为00l mSv10 Sv,光子能量范围为30 keV1.5 MeV。本规程不适用于个人监测和环境监测用X、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的检定。本规程不适用于配用肢端剂量计的用于个人监测的装置,也不适用于测量辐射、中子辐射和宇宙射线辐射装置的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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