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营林机械设备配属的原则、要求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人工造林(含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营林作业和苗圃作业的机械配属。母树林营建和种子园营建机械的配属也可参照采用。本标准不含组培育苗、容器育苗设备和森林防火设备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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