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由本企业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协议对企业行政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
2、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五条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第六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第七条 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企业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企业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
3、、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第八条 企业每年结合实际组织_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或者素质流动课堂,并对女职工的保健、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第十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
4、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第十二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应保障符合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第十四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暂时调整、安排适合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二天的带薪休息;(二)患有高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五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5、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针对有额定工作量的企业)(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得工作量。(工间休息时间由双方协商定)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四)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
6、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六)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七)怀孕28周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90天产假;(八)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企业尽量安排其回到产假前岗位工作,并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对参加本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
7、职工,企业应补足生育津贴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十)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第十七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需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工资不低于原工资的80%。(根据单位情况可给予1年假期)(二)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三)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四)婴
8、儿满1周岁后,经市或区、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区、县(含区、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企业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第十九条 企业参加本地区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统一的报销
9、办法。)第二十条 企业按照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10元。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第二十一条 企业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并统一规范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企业每年或每2年(根据单位情况)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检查费用。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写明从事哪些工种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单位情况对定期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
10、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检查组成员由XXX、XXX、XXX组成。(也可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产业)工会各一份备案。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代表:_ 代表: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