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行业性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北京市总工会2008年10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三章 劳动报酬第四章 工作时间第五章 休息休假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七章 保险福利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第十章 规章 制度与奖惩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第十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职工一方和公司(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以外的企业),为维护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利益的提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确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第三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本公司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营,认真履行本合同,尊重并支持工会工作,积极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依法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第五条 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会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公司财产,保守公司秘密,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
3、尽职守;自觉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议;立足本职,尽职尽责。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度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与工会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七条 招聘职工公司需要招录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招聘条件录用职工。公司在制定招聘条件时,应详细、具体、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告知工会,便于公司招聘职工、考核试用期职工。公司在制定招聘条件、招收录用职工时,不能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就业歧视的现
4、象。第八条 用工形式(一)本公司全日制职工。公司与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确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标准等安排职工工作。(二)劳务派遣职工。公司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公司长期性的工作岗位不适宜招用劳务派遣职工。(三)非全日制职工。公司针对季节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职工以小时计算劳动报酬。第九条 试用期(一)试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5、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二)试用期职工因事假、病假等原因超过_天休息的,需延长相应天数的试用期。本公司全日制职工经过试用期后,其工龄从录用日期算起。(三)公司在试用期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至少在解聘前_天通知该职工,并书面说明理由。(四)试用期职工除特殊说明外,享受本协议规定的其它相关福利待遇。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公司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性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职工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公司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时
6、,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二)公司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记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工会应当监督变更劳动合同程序的合法性,帮助职工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实质内容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公司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
7、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二)享受医疗期的职工,医疗期满仍未病愈的,应由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退、退职、退休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三)公司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5公司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四)工会应当监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证
8、解除程序合法、解除理由充分、职工有申诉的权利。(五)职工申请辞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办好交接手续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一)公司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就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平等协商。(二)公司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在任职期间本
9、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第三章 劳动报酬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公司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公司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
10、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时,应与工会进行平等集体协商,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工资制度公司针对不同岗位职工采取的工资制度有计时工资制(含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聘用工资制等)、计件工资制、年薪制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工资制。其他收入分配形式有:科技承包兑现、新产品利润提成、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折价入股、固定基数考核、销售提成等。第十七条 工资性收入公司工资性收入有: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特殊工资、奖金(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公司确定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等按不同岗位组成职
11、工的基本工资。同一工种和岗位上工作的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公司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提成制等其他分配办法,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工资支付办法公司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按月(小时、日、周)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工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公司在每月_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以货币形式(可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同时要向职工提供支付清单。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公司超过30日无法支付工资,工会或职工代表可
12、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十九条 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公司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北京市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与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在本合同期限内,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为:公司经济效益增长_%,职工工资增长_%。第二十条 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全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_
13、元,每小时_元。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每年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均工资水平公司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是_元,_年内将在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使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_元。第二十二条 岗位工资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岗位工资,同岗同酬、易岗易薪,根据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等因素确定,包括工人岗位、技术岗位、一般管理岗位、后勤辅助岗位等,共分为_个等级,工资额在_之间不等。(岗位和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_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岗位工资。第二十三条 技能工资公司为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更多的技能,制定技能工资标准,以职工个人具备知识及能力为评价依据,以可
14、测评或已具备的知识技能和学历、职称为评价标准,以公司是否聘用为确定原则。工人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五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职业资格可以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等四个档次。(各档次工资标准见附表)同一职工同时具备两个档次的条件,按标准高的执行。同一标准连续工作满_年经考核合格可以晋升得到上一等级技能工资。第二十四条 奖金(绩效工资)企业依据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完成工作情况,核定职工考核期奖金基数和发放标准。(奖金基数标准见附表)第二十五条 计件工资公司与工会协商制定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完成任务情
15、况核定发放计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和工资标准见附表)第二十六条 加班工资公司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可以由公司和工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计件加班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每日劳动定额标准予以核计。第二十七条 相关津贴和补贴公司的津贴包括:高温津贴、全勤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高温津贴: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_元标准;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_元标准。指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工作情况。全勤津贴:倒班岗位_元/月
16、,值夜班岗位_元/月,白班岗位_元/月;当月发生迟到、早退或脱岗_次以上以及请假_天的,不享受全勤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执行国家规定(如井下、高空、野外、高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模津贴等)(具体标准见附表)。各种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服装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等。第二十八条 劳动定额企业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应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在同等劳动条件下的同岗位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工作任务量为岗位劳动定额标准。企业由于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劳动条件改变、人员调整、降低成本、原材料变化、增长工资等因素的影响,需要修改劳动定额标准时,依据国家标准、行
17、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提出方案,并与工会进行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见附表)第二十九条 其他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病休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不含劳模津贴),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并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所得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享受产假、集中哺乳时间,计划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已婚职工)依法享受休假期间,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公司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进行扣罚后,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
18、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70%。第四章 工作时间第三十条 标准工时制度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公司应将职工就餐时间固定,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必须安排一次就餐时间。第三十一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公司因生产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公司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与
19、工会协商确定具体工作安排,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公司全年安排职工休息不少于_天,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公司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采用弹性工时的非全日制用工。公司实行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公司参照标准工时制与工会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_天。第三十二条 加班(一)平均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的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以上的时间,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时间,为加班时间。(二)公司应
20、严格控制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三)公司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加班工作时间、人员和内容。如果公司未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则有权拒绝。职工本人需要加班的,应征得主管部门审批,方能获得加班工资。(四)工会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加班情况的记录,并检查职工倒休、加班工资的落实情况。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并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五)自然灾害、公用设施维护紧急处理或完成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加班,
21、不受上述条款限制,职工应服从安排。(六)公司按照规定应该安排补休的,应当在_个工作日内安排职工休息;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提出补休时间,如果职工申请补休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可以继续保留这些补休时间一年有效第五章 休息休假第三十三条 一般规定(一)职工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二)职工各种假期遇国家法定休假日自动顺延。(三)职工依法享受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公司考核规定发放。(四)跨省市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报销,国家已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作规定的,公司根据情况,酌情报销_%路费。(五)职工因私脱产学习进修可与公司协
22、商解决。第三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第三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安排(一)公司于每年1月份,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年度带薪年休假选择时间段、职工本人的年休假天数、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等,由职工本人自主选择休假时间,并向公司或工会提交休假的书面申请。(二)公司和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做出本年度的职工年休假计划,并贴出布告,公布每名职工本年度的休假安排。(三)由于特殊情况,职工不能按原计划休假,或由于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调整计划,职工应提前_日向企业和工会提出申请,由企业和工会共同协商,并于_日内做出答复。(四)所有事先公布的休假
23、安排必须严格履行。第三十六条 假期加班公司需要职工在婚假、探亲假期间工作的,公司应按照职工日(小时)工资的200%_3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应至少提前_天告知工会相关情况,与工会共同制定加班计划。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对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公司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4、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公司设立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工会支持公司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应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工会发现公司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第三
25、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发放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设立必要的劳动作业休息场所;按时发放符合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四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一次进行专项健康体检。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公司应及时
26、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公司对新入厂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从事特种作业(以国家规定工种范围为准)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会积极配合公司对职工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
27、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年至少一次向职代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等。第七章 保险福利第四十四条 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率达到100%;职工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个人费用由公司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公司每年应将职工和公司缴纳保险费情况公布一次。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股份制公司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
28、公布。第四十五条 企业年金公司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四十六条 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公司依据职工自愿、公司资助支持、工会组织发动的原则,组织职工参加全国总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保障,由职工个人缴费,工会统一上交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保障项目包括:(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只能投保1份,保障期为1年。(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每期90元,保障期为3年,每期最高投保2份,每份互助费领取
29、的互助金为5000_10000元。(三)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标准根据职工从事的行业、工种分别确定,详见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的费率表。保障期为1年。(四)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凡本市已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女职工,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女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集体投保。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可投保1-2份。保障期为2年。每份互助费领取的互助金为10000元。(五)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最多投保4份,保障期为1年。本合同期内,如遇互助保障计划修改,待保障期满后,按修改后的互助保障计划执行。第四
30、十七条 职工福利(一)住房提租补贴公司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对职工实施住房提租补贴。(二)伙食补贴公司按_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放伙食补贴。(三)交通补贴公司按职工家庭住址远近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四)通讯补贴公司按照工作性质的需要向职工发放通讯补贴。(五)职工健康体检:公司每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一次一般健康体检。(六)职工文体娱乐活动:公司每半年为职工组织一次郊游或球类比赛、趣味运动会、卡拉OK等文体娱乐活动,使职工调整身心,并促进职工之间的交流、沟通。第四十八条 开展“送温暖活动”公司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开展“送温暖活动”,解决职工日常生活中的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困难,帮扶职工摆脱困
31、境、渡过难关。“送温暖工程基金”由公司出资_万元、工会筹集_万元共同组成,并共同制定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详细的帮扶救助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八章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第五十条 公司在职工培训、晋级、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第五十一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
32、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公司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岗位。(二)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1天,算作劳动时间。第五十二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公司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职务和工资标准。(二)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四)女职工怀孕后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五十三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一)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二)产假期满,公司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并给
33、予_天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如职工本人不适应可调换岗位,但须征求职工本人同意。(三)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四)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并根据医生建议给予休息,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第五十四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需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经市或区、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三)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保证其每天哺乳时间的
34、,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集中使用哺乳时间,并算作劳动时间。(四)特殊情况下,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休产假延长假,延长假最多不能超过哺乳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五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区、县(含区、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第五十六条 公司执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
35、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公司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第五十七条 对不属于参保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公司负担。(一)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公司支付。(二)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公司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公司负担。
36、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10元。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职工子女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参加市统一医疗保险后自付部分公司报销_%。第五十九条 其他特殊保护(一)公司每年出资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对已婚放环女职工,要进行透环检查。(二)三八妇女节期间,公司安排女职工上班的,应给予女职工不低于4小时的加班工资。(三)公司支持女职工投保女性安康保险。(四)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调查和制止性骚扰。第六十条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一)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公司
37、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安排其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二)公司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时间为: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三)公司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第六十一条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一)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时要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二)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三)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
38、会员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四)企业与工会就女职工特殊保护进行协商,可以签订专项协议或专项集体合同。第九章 职业技能培训第六十二条 职业培训制度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一支基础知识扎实、业务精通的职工队伍,不断增强公司的生产活力。第六十三条 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_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30%,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
39、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60%。公司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六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种类和相关规定(一)公司鼓励职工个人积极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种学历、技能培训。职工所学专业与其从事岗位密切相关、对提高其工作能力有直接帮助的,经企业批准,可凭最终的毕业(结业、等级、资格等)证书及学费发票,报销费用不低于_%。(二)对于参加了相关培训并且能力得到切实提高、达到相应技术水平、被聘用的职工,公司将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工资待遇方面给予适当鼓励,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个人潜能,促进公司整体劳动效率的提高。第十章 规章制度与奖惩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制定
40、、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职工。第六十六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公司对为社会和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公司对违纪、工作有较大失误、失职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应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对劳动竞赛活动进行统一领
41、导。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公司应支持工会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处理第六十八条 职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协商解决。一方提出协商解决的,另一方应在_日内予以答复。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由职工与_(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进行协商,可以请工会指定专人参与协商。职工与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工会应当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第六十九条 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
42、_人、公司代表_人、工会代表_人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第七十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七十一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第十二章 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第七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43、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第七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一)公司依法破产、解散、被兼并;(二)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原集体合同;第七十四条 公司续订集体合同程序:(一)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双方提出继续履行集体合同的意向;(二)双方协商代表对原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形成新的集体合同草案。(三)按照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履行续订集体合同手续。第十三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第七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合作的原则解决。一方首席代表提议协商处理时,双方应在_日内召开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第七十六条
44、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职工一方可自集体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工商注册地所属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十七条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工商注册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七十八条 公司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十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和检查第七十九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公司和工会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公司_、_、_、_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第八十
45、条 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工会双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若发现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双方首席代表提出。双方协商后,应在_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第八十一条 监督检查小组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互相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第八十二条 监督检查小组应定期(根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时间和次数)将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第十五章 集体合同期限第八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_年,集体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第八十四条 公司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续订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集体合同期限延长六个月。第十六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合同内容提出异议的,公司和工会应继续协商,予以修改,并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第八十六条 公司依据本合同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协议、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议、劳动安全与卫生专项协议等具有同等效力。第八十七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八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