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支付服务协议甲方(全称):_乙方(全称):_为方便乙方业务开展,加快结算速度,提高结算效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中“集团网上支付”(简称“集团支付”)是指母公司(包括总公司、结算中心,下同)和若干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下同)均在_银行同城开户的情况下,在银行电脑系统内设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账务关系为:当子公司收到款项后电脑系统自动将款项按设置逐笔或按金额划入母公司账户;当子公司付款时,由母公司通过网上企业银行集团支付功能发出付款指令,从母公司账户先将款项转移到子公司,再通过子公司账户将款项付给收款人。子公司须承诺其账户受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放弃对该账
2、户作支付指令的权利。二、乙方需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并向甲方提交开户资料,以结算中心名义开户的需提供结算中心成立的证明文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三、乙方要求需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在甲方所在地同城范围内任意招行网点开立结算账户。对于参加集团支付结算的子公司账户,母公司仅可经集团网上支付功能对外付款。四、乙方指定通过集团网上支付银行系统进行结算的具体信息如下:企业代码:_;企业银行编号:_; 开户行:_; 收款账号(乙方子公司收到款项后自动转入账号):_; 乙方用于集团支付功能的付款账号:_; 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信息:_:户名:_;开户行:_; 账号:_。五、若第四款中乙方账号或子公司户名、开户行及
3、账号变更时,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变动部分继续有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开通网上“企业银行”事宜,填写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申请表,并与甲方签署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本协议是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七、乙方保证其运用“集团支付”功能进行对外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企业银行办理。八、乙方授予甲方以下权力:(1)当乙方子公司收到款项时,甲方有权将乙方子公司收到的全部款项及时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2)当乙方为其子公司对外付款时,由乙方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向甲方发出付款指令,甲方核对乙方有效数字印鉴无误后,有权根据乙方付
4、款指令中所提供的子公司账号及收款人,将乙方账户中的款项通过该乙方子公司账户付给收款人。九、乙方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必须向其开户行提交_银行集团网上支付业务授权书,授权其开户行和甲方按本协议办理与该子公司有关的“集团支付”业务,也授权乙方对该子公司账户进行“集团支付”业务操作。乙方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若未能提交或提交后又取消相应授权,则甲方不得为乙方提供集团支付服务。十、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集团支付”结算服务,并严格按照乙方的上述授权为乙方及其参与集团支付的子公司办理结算业务。十一、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当_银行网上企业银行服务协议终止时终止。十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一份。甲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