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赣州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制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适用于出让、受让委托。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订具体条款时,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三、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其他当事人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保证合同条款真实,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四、“代理业务”内容一般包括:(适用出让委托时选择) (适用受让委
2、托时选择)1制作交易申请书; 1寻找交易目标;制作收购意向申请书;2寻找受让方; 2根据交易目标制作投资分析;3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 3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4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并参与合同签订;4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并参与合同签订;5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5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6参与财产的交割; 6参与财产的交割;7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7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8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8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9其他。 9其他。五、委托标的,可以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权,非上市国有、集体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非上市国有、集体控股或参股企业国
3、有及集体产权,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风险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合法的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依法可转让的其他各类产权。六、委托标的的交易方式,可以是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招募法,有偿兼并,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等。七、提交的文件,出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准予转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资料;受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同意受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主管部门批文、资信证明等资料。八、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
4、更费用。九、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请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合同当事人委托方:_ 住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受托方:_ 住所:_ 电话:_法定代表人:_ 职务: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赣州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项(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以下代理业务:(应具体约定)(二)委托的权限和期限1委托标的:_2委托标的的交易方式:_3委托期限:_4委托出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此款适用出让委托
5、)委托受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此款适用受让委托)5委托的其他事项:_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应具体约定)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委托方须加盖公章。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1)合同双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赣州市关于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2)委托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清产核资、评估等相关费用。(此款适用于出让委托)(3)委托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实地考察、评估等相关费用。(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4)受托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事项、权限要求和期限
6、进行交易业务活动。(5)双方均负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第四条 承诺及违约责任(1)合同双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材料提供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2)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合同,并不得与出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3)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出让委托合同;在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和摘牌后90日内不得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否则,受托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缴金
7、额为委托出让产权总价款_的违约金;在委托期限内不得与任何一个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此款适用于出让委托)。(4)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书面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委托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承担。(5)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须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收费项目(1)佣金: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报酬。(2)基本费用:受托方为委托方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开支的必要费用
8、。(3)代缴费用:受托方为委托方代为向赣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缴纳的产权交易手续费、交易挂牌费和信息费。2收费标准:(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佣金也可由双方约定)佣金: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基本费用: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代缴费用: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合计: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3支付方式:(1)本合同签订时,委托方应先期支付上述合计费用的_,计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作为预付定金;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_内,委托方应将余额人民币(大写)_ 万元(¥_万元)付清。对低于(高于)委托方委托受让(出让)价格部分的
9、差额,按差额的_ 给予受托方奖励或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_(2)合同签订后,在委托期限内若交易不成或委托方要求解除委托时,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支付成本费人民币(大写)_万元(¥_万元)。(3)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欲解除委托关系,应提前_日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对方同意并结清帐目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条 争议处理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合同双方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双方可选择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约定为_)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执二份。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报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其他条款_委托方(甲方):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受托方(乙方):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签约地点:_签约时间: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