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集体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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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海省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编号:_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二一年七月使用说明1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合同。2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双方代表人数必须对等。_3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在使用时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专项集体合同。_4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经双方集体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代表基本情况企业名称_(盖章)企业地址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性别_居民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协商首席代表_性别_联系电话_居民身份证号码_企业工会名称(盖章)_企

2、业工会主席_性别_联系电话_居民身份证号码_协商首席代表_性别_联系电话_居民身份证号码_协商双方代表名单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起止)1 2 3 4 5 6 7 8 9 企业代表10 1 2 职工代表3 4 5 6 7 8 9 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与工会(职工代表)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并共同遵守本集体合同所列条款。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

3、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_第三条 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恪尽职守。工会应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

4、、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第二章 劳动报酬第五条 企业基本工资制度:_,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第六条 双方每年根据本企业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青海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经协商确定,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_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_。第七条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及标准:_第八条 职工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

5、的工资待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第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第十条 各项福利待遇:_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办法: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_日支付全体职工的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第十二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_个月。企业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

6、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十四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五条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十六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一)年休假:_。

7、(二)婚丧假:_。(三)事假:_。(四)_(其他)。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企业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8、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至少安排1次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报告。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企业

9、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 企业每年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_%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支出。企业每年将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第六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

10、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企业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标准是_。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_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健康检查。第二十七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凡适合女职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职工。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第二十九条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

11、工经济赔偿。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条 企业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_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第三十二条 企业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奖励。第三十三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劳动合同制

12、度的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应依法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和企业都有责任告知职工实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帮助教育职工明确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企业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并依据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奖惩条件和程序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13、有权提出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是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企业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企业与职工在合同期内的权利、义务,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后,可以裁减人员。裁减

14、人员方案应包括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裁减人员的主要原因、听取工会(全体职工)意见、被裁减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经济补偿落实情况等内容和相关资料。第四十二条 企业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裁减的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三条 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_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和工会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第

15、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企业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_省(州、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和上级工会。第四十九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送审。第五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用人企业(盖章):_ 工会(盖章):_首席代表(签字):_ 首席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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