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解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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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解职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 、 “退休” 、 “辞职” 、“停职” 、 “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 “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於请辞日 30 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 6 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15 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 6 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後,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於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後才能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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