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务处理规定会计事务范围及执行第一条 本公司普通会计之事务,除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办理。第二条 一般会计事务包括下列事项:1原始凭证之核签;2记帐凭证之编制;3会计簿记之登记,查对及清理。4会计报告之编送分析及解释;5各部盈亏之计算及内部之稽核;6总分公司会计之处理;7会计人员之交代;8会计档案之事理保管;9其他有关之会计事务。第三条 会计事务之处理程序,应依会计法之规定,根据合法之原始凭证,填写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录会计簿记,根据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并依法为之递送。但原始凭证之格式及其所记载之事项具备记帐凭证之条件者,可以代替为记帐凭证。第四条 有关特殊会计事项,依本规定处理有困难时,可以参酌现行法令及一般会计法则稍加变通。第五条 本公司所附属单位,其总分会计处理另依规定办理处理。第六条 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证券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签名盖章,不得作为出纳执行。第七条 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帐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得随时呈报各有关主管,派员盘点。第八条 会计事务之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错误发现时,随即更正并盖章。条九条 会计事务使用电脑处理者,有关各项规定可另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