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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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安全方针,保护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在科研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工伤事故和各种灾害性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笫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科学院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分院安全工作归口综合办公室。第四条 分院由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各有关处室的负责人组成成都分院科研生产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处理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件,其办事机构设在分院综合办公室。 第五条 各所、中心应成立科研生产安全领导小组,

2、由主管领导负则,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件,研究分析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特况,建立主管安全部门,安全任务重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干部,安全生产任务轻的单位需配兼职安全生产干部和安全员。第三章 安全工作第七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安全技术:是为了保障职工安全,提高生产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消除伤亡事故原因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体系(1)分析生产过程中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其导致伤亡事故的条件、机制和过程;(2)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安全的条件和劳动环境。消除事故隐患;(3)掌握

3、与积累资料,为制定安全技术规程、标准提供依据;(4)编写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的资料;(5)研究制订分析伤亡事故的办法,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二、劳动卫生:是为了保障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对生产性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的工程技术,医疗卫生和组织管理措施。(1)调查研究劳动条件对职工健康的影响,识别和评价生产性有害因素及职工健康的危害作用;(2)采取控制和消除有害因素的工程技术和组织措施,改善不良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3)对工人键康状况进行医务监督;(4)研究生产性有害因素对人体危害的规律及各种有害因素的特性,为制订卫生标准和防护技术规程提供依据。三、劳动保护管理,是为了保障

4、职工安全、健康与劳动能力,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改善劳动条件等项工作,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1)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2)制定与实施劳动保护规划和措施计划;(3)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4)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5)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登记;(6)搞好职工上网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7)女工的保护。第四章 安全责任制第八条 分院及各所、中心应有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分管安全的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在工作中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特点,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第九条 室、车间要有

5、专门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室(车间)职工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科研生产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经常了解安全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向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和安全规程教育,提供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知识;对特殊工种工人组织训练,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 第十条 班组要有一名班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守本单位、本室(车间)的有关安全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本班(组)的仪器设备、工具和安全卫生装置,保持安全状态良好。第十一条 分院及各所、中心安全干部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单位领

6、导做好安全工作,对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和审查本单位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组织审查改善劳动条件项目,并督促按时完成;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研究解决问题,遇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有权令其现行停止工作,然后报告领导研究处理;组织推动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新工人三级教育,特殊工种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女工和未成年保护工作和工时休假制度;参加上网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对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对上网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贯彻执行;制定防护用品的标准,并督促贯彻执行。第五章 危险作业的管理第十二条 为对科研

7、生产工作中危险较大的作业,加强预防监督,防止事故和灾害事故的发生,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均应先书面报告各级安全部门批准。其中安全防范工作难度大的,要报告公安、消防、防疫和环保等部门。第十三条 凡从事危险作业及现场督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操作知识。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开始前,监护人员必须在书面报告上签字,否则,不得进行作业。第十五条 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危险作业者,安全部门有权勒令停止作业。如不听从安全部门的指挥,继续作业,造成后果者,应自行负责。第六章 职工健康管理第十六条 新职工就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安全部门建立健康档案。第十七条 安全部门必须按照劳动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定期对

8、接触有害有毒因素的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建兴检查,建立档案,经医院诊断患有职业禁忌病症,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应当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第十八条 为了掌握作业场所有害有毒因素的变化,及时采取和改善治理措施,安全部门应定期对有毒有害场所的空气浓度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第七章 安全教育第十九条 安全部门应经常组织对行政、安全管理干部人员学习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本行业的安全技术及管理知识以及各级安全职责。第二十条 安全部门应注意对新职工进行三级教育。首先是入院(所、中心)教育。新职工入院(所、中心)后,要进行初步教育,树立安全意识,院(所、中心)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情况和一般安全知识。其次,研究室(

9、车间)教育。包括研究室(车间)的劳动规则,危险地点及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情况,本研究室(车间)安全卫生知识,车间安全情况和好坏典型事例。第三,班组教育,包括本班组、本岗位工作性质、职责和安全情况,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各种机器设备及其安全卫生设施的性质和作用,工作地点卫生知识,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的安全知识,研究室(车间)或班组要制定工人负责对新工人进行教育和监护,直到熟练操作,方可由其独立上岗。第二十一条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训练,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等高架设、爆破、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管理等特殊作业人员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经

10、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书后,方准独立操作,并要定期进行复试审核。第八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管理第二十二条 贵单位每季度或重大节日前,要在分管安全领导的带领下,进行一次检查,各研究室(车间)每月要由室(车间)主任负责,抓一次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 检查的内容可分全面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根据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系统检查机器、环境、工艺、操作、管理等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避免发生遗漏。第二十四条 研究室(班组)安全员必须坚持三查制度(即工作前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正常,设备是否完好;工作中查安全防护效果是否良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工作后查是否留下隐患、设备是否已经关闭)

11、,下班后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气阀门。第二十五条 在安全卫生方面查处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按照职责范围、实行班组、车间、研究室和院(所、中心)分级负责整理的制度,要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及时处理,逐级汇报,回报对一时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应订出计划,限期整改。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强调对隐患险于明火,隐患胜于救灾重要性的认识,标本兼治,切实加强要害部门的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二十七条 凡被各级主管部门部门确认的隐患整治项目,各单位各单位(部门)要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并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经费。第二十八条 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要组织复查验收,整治不符合安全生产要

12、求的,不能投入使用,审计部门要及时对隐患项目的整治经费进行审计。第九章 安全生产告诫制、一票否决制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二十九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应自觉接受党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安全部门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第三十条 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领导,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发现隐瞒者,扣发年终安全奖。第三十一条 伤亡事故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因工伤亡,即因生产和工作发生的。二是非因工伤亡,他与生产或工作无关,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所统计的是因工伤亡数,非因工伤亡不包括在内。第三十二条 事故可分两种:一种是伤亡事故,一种是经济损失事故

13、。伤亡事故分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 1-2 人的事故;重伤事故:指重伤无死亡的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重伤事故: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 ;严重脑震荡,有失明可能;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中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 ;局部肌腱受伤甚据,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脚步伤害(脚趾轧

14、断三趾以上) ;内部伤害(内部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 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经济损失事故分特大经济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但小于100 万元的事故;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 1 万元)但小于 10万元的事故;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 1 万元的事故。第三十三条 凡发生特大事故,应在八小时内,分别向成都市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学院科技安全局,分院综合办公室(保卫)报告。较大事故(重伤)事故应在 24 小时内。分别向科学院科技安全局、分院综合办公室(

15、保卫)报告。一般事故(轻伤)事故应在 48 小时内报分院综合办公室(保卫) 。第三十四条 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采取某些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职工群众都有保护现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中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调查,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事故档案,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考查。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上年同比超过 20%,及超过各类事故控制指标的,一律要进行书面告诫。第三十八条 凡被告诫的单位(部门) ,要由各

16、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时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研究和总结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针对性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九条 被告诫的单位(部门)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的 20天内,书面向上级部门和主管安全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制度:在年终综合目标考核中,凡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各类事故超过目标控制指标的单位(部门) ,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奖资格。第四十一条 事故应急救援制1事故发生后,单位(部门)要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妥善处理,防止盲目施救造成事故认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2事故发生后,单位(部门)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协调组织应急救护工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第十章 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第四十二条 对在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三条 在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不执行指示、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地方政府的法规,造成事故的,应给予批评,扣发安全奖,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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